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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通知

发表时间:2024-06-06

税务通知(集合十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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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通知 篇1

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2011〕72号

2011-12-30 阅读次数: 5627 [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的有关规定,报经财政部批准,本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现将《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5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仍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标准为2%,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本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具体征管事项由市级税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 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进行征收和缴库。

第六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减免退费等事项,比照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市级国库,纳入市级基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 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

第九条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中扣除或提取手续费。

第十条 全市各级财政、税务、教育、审计、监察部门应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解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地方教育附加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多征、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地方教育附加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和市国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税务通知 篇2

____:

经纳税评估,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涉税疑点:

请你(单位)对相关纳税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自查,如实填写《纳税情况报告表》,并委派财务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__日(节假日顺延)内,到就有关涉税问题进行面谈。具体时间,请你(单位)提前联系。如逾期未联系或未届时赴约,将会给你(单位)带来一定的麻烦。

特此通知。

联系地址:______

联系人:___

____税务机关(公章)

20__年__月__日

税务通知 篇3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

值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号公告[2011]第9号 | 添加日期:2011-11-02 | 发文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 【阅读:652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和规范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管理,使房地产企业的管理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轨道,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加强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得税方面

(一)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对外,要使房地产企业知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精神,辅导企业认真执行文件规定;对内,要使地税管理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房地产企业特点,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

(二)加强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

对房地产企业实行查帐征收,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这是企业所得税立法精神的体现。各地要坚定不移地要求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帐制,正确进行财务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进行税务处理。

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按照“按期预缴,汇算,完工结算,重点稽查”的征管方式进行管理。1.按期预缴

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测算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郑州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2)开发项目位于省辖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对开发项目内配套建设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以及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铺、车库、车位等产品的,应按不同项目分别核算预售收入,并按照对应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计税毛利率。2.汇算

房地产企业实行分季(或月)预缴,汇算清缴。纳税人自纳税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或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在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及地税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3.完工结算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税款。

对已达到完工条件而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结算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款。4.重点稽查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稽查工作,对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小于预征额的,要严格进行纳税评估或重点稽查。尤其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对出现汇算清缴应退税款的房地产企业,县区地税机关必须逐户组织实施税务稽查,形成稽查结论或报告。凡稽查中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税现象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

企业如果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地税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企业应税所得率的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参考企业开发规模、开发地理位置、销售价格、土地成本、建筑成本、对企业评估测算的利润率,以及账务健全企业类似开发项目利润水平等因素确定。原则上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执行,不得低于同地区同类企业的应税所得率,同时,要积极引导企业向查帐征收过渡。不能出于以降低企业税负为目的而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四)加强国地税部门协作

目前,我省国税部门对其管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实行查帐征收。因此,各级地税部门要主动与国税部门联系合理确定应税所得率、计税毛利率等,保证同一区域内同类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防止出现同区域同类企业税负不公现象。

(五)狠抓工作落实

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一方面要加强对预征工作的管理监督,原则上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不得少于70%;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汇缴应退税款企业稽查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并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工作落实。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放到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在工作中,各地注意搞好政策衔接,有什么问题和建议及时上报省局所得税处。省局对各地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适时组织督导,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

二、土地增值税方面

(一)继续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 〕28号)文件下发后,各地积极行动,全面展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从目前的进展情况看,清算工作进度差别很大,有的地方仅清算很少的项目,有的地方清算工作进展迅速,因此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二)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宣传和培训是十分重要的工作,尤其是全面开展清算工作后,宣传的重要性就更加突出,各地要利用不同方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和培训。具体要求:一是对外的宣传培训,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税务中介机构的宣传和培训;二是要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小组和税务管理人员的培训,使其熟悉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增值税的各项政策,培养一批懂政策能清算土地增值税的管理人员。

(三)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质量

土地增值税清算质量的高低,主要取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和税务人员的执行政策水平。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管机关要帮助和要求其建立健全帐制,正确进行财务核算,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规定进行税务管理。

三、积极探索房地产开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相结合的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虽是两个不同的税种,计算方法、核算期和关键点均有差异,但其计算基础都来源于帐制。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探索房地产开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相结合的有效办法,在严格执行税收政策的前提下,要勇于创新,开创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相结合的新局面。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豫地税发〔2011〕51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许承宇(郑州)(454609325)11:37:45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公告[2011]第10号 | 添加日期:2011-11-08 | 发文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 【阅读:1579次】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适用以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住宅

1.普通标准住宅5%;

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8%。

(三)有下列行为的,按核定征收率10%征收土地增值税。

1.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四)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辖市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土地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建筑物占总售价的30%以内)的行为。

(五)个人转让二手房的核定征收率

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无法清算的按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经济适用房问题

经济适用房是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标准住宅,一般来说增值额较低,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按0.5%预征率执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车库、地下室归属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随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在预征收土地增值税时,采用随房确定的原则:即销售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确定;销售房屋为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地下室、车库按照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确定。待清算时,应将地下室、车库收入并入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买者未购买房屋但单独购买了地下室、车库、阁楼的,按照其他房地产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我省之前确定的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凡与本公告不符的,一律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六日

税务通知 篇4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会展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进一步规范各类会议展览活动(以下简称“会展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会展业营业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主办(组织)会展业务的,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统一代理支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广告宣传费、交通费、食宿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主办(组织)会展业务的纳税人委托承办方承办会展业务的,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承办方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纳税人接受主办(组织)方委托、承办会展业务的,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统一代理支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广告宣传费、交通费、食宿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纳税人按上述规定确定营业额时,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作为营业额扣除项目凭证。“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凭证。如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该费用金额不得扣除。

五、会展业营业税实行按项目结算。项目的营业额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该项目发生的、按规定可扣除的费用,不得跨项目扣除费用。

六、本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税务通知 篇5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级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在甬省部属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浙考发〔2004〕37号)精神, 现就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报名条件和范围按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发〔〕116号、人发〔〕4号规定执行(见附件1)。凡涉及时间期限计算的一律算至2005年底。

参加全部5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即第1年至第3年为一个周期,第2年至第4年为一个周期,依此类推);考两科(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的.须当年通过应试科目。

《税务代理实务》科目全部在试卷上作答,阅卷工作由全国统一组织实施;其余四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免套、无声、无编辑功能)。

报考者须按要求准确填写《2005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2),在指定位置贴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一寸正面免冠同底近照两张,并随附下列材料:

1、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任书原件及复印件;

3、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税务专业工作或相关工作年限证明(附件3);

4、申请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提供符合免试条件要求的原始证件及复印件;

5、对上年度参考人员今年续考的,需提供档案号或上年度的准考证(准考证或档案号是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的依据,考生务必妥善保管,以备下年度报考时使用)及学历证书复印件,并在报名表相应栏目(“考试周期内合格科目栏”)内打勾,可不附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6、要求订书及培训者须填写《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和指定用书登记表》(附件5),可按附件5所列分别与相应部门联系。

报名表由单位审核签章后上报市直主管部门,县(市)区所属单位报当地人事部门,省部属单位及无管理部门人员(档案存放在人才中心或劳动力市场的需由档案存放部门盖章)可直接到宁波市人事考试中心报名。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审查报考人员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任书及原始证件,并在复印件上由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于12月27-29日期间将汇总后的材料按附件4要求报送市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服务厅(柳汀街557号人才大厦三楼)办理报名手续,联系电话:87134800、87116422.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凡符合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考试的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1108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2004〕25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每人每科40元。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及考务工作由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前培训和教材征订由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电话:87732099、87732503,地址:百丈路8号)。此次教材征订仍然采取单科(本)征订方式,不得要求考生整套购买,考前培训应按考生自愿参加的原则组织。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影响面大,备受社会关注,各级人事和国税、地税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在报名过程中要维护执业资格考试的严肃性,严格掌握资格条件,加强对资格审查工作的管理,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税务通知 篇6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4-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清算分期标准

对2011年1月1日前采取分期方式开发并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分期标准仍适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厦地税发〔2010〕16号)第十五条规定。对2011年1月1日后采取分期方式开发、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按政府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分期标准,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二、关于扣除项目金额分摊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的分摊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 可以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全部分摊至计入容积率部分的可售建筑面积中,对于不计容积率的地下车位、人防工程、架空层、转换层等不再计算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的分摊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产生的有关的税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三、关于在2006年1月1日前后均有销售的房地产项目的清算

对于在2006年1月1日前已销售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在85%以下(不含85%)的房地产项目,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先计算该项目已售房地产的增值率,确定适应的土地增值税税率,再将2006年1月1日后已售房地产的增值额乘以该项目已售房地产适应的土地增值税税率计算土地增值税。

四、关于单位和个人转让二手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1.个人转让住房(含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写字楼、商业营业用房、车位等二手房的,按转让收入全额的1%征收土地增值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对于单位转让二手房缴纳营业税采用差额征税的,在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时也应按购房发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据此计算转让二手房增值额、增值率和应纳土地增值税税款。

3.单位和个人转让二手房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进行调整。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其中本公告第四条执行时间以向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申报的时间(收件时间)为准。本公告生效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不再根据本公告第二、三条规定进行调整。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税务通知 篇7

成都市青白江区地方税务局 青地税函〔2009〕6号

成都市青白江区地方税务局 2009年上半年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总结

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〇九年,我局在市地税局和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反腐败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反腐倡廉建设的战略部署,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深入有效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结合《成都市建立建全惩治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实施意见》的规定,推动我局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有效地防止和遏制地税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现将二〇〇九年上半年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确保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深入开展,有效地防止和遏制地税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按照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委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区人民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关于下达2009年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专项目标的通知》(青职预办〔2009〕1 号)文件精神,我局党组作了专题研究,明确了领导,落实了责任,成立了以党组书记、局长刘文胜同志为组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陈世荣同志为副组长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成都市青白江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意见》(青地税函〔2009〕4号),确保了我局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有的放矢,有序进行。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廉政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为了切实抓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我局将学习教育放在首位,并结合税收工作实际,今年,在坚持政治学习、党员电化教育、交心谈心等传统形式的基础上,我局还充分运用科技管理手段,在局域网站建立廉政宣传网页,同时采取组织参加专题讲座、报告会,实地参观学习等形式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

(一)认真学习、贯彻《实施纲要》。认真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学习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为巩固学习教育成果。

教育片,并通过典型学习、廉政党课、理论测试等方式,增强学习效果。并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资源,在局域网设立“廉政之窗”,刊登宣传学习资料和典型案例,每月更新内容,不断提高廉政教育的及时性、有效性和科学性,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使大家深刻认识反面典型蜕化变质的根源,从中汲取教训,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

三、建立健全“两权”监督机制

为牢固筑起“教育、自律、监督、惩处”廉政四道防线,有效地防止了腐败的产生,我局进一步建立健全了“两权监督”机制:

(一)建立内外相结合的监督网络。为拓宽监督渠道,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纠正部门不正之风,我局特聘请了14名关心税收工作、在社会上有一定威望且政策水平较高的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法人等特邀监察员对我局在党风廉政建设和税收政策的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通过召开座谈会、定期走访等形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

(二)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为重点,坚持“逢离必审”的原则,认真做好了内部审计工作,今年2月结合干部轮岗,局内审小组对5个所开展了审计工作,未发现内部管理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主要领导的经济责任问题。

税务通知 篇8

    **年,我局在市局和内黄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遵照"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紧紧抓住组织收入这个中心不放松,从严治税,从严治队,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全局干部职工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同心协力,真抓实干,"单项工作争第一,全面工作创一流",圆满完成了市局敲定的税收任务。现将我局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sO100    一、以组织征收为中心,狠抓征收管理。    一年来,我局紧紧抓住组织收入这个中心不放松,发扬"四铁"精神,"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采取了一切措施,确保了应收尽收。我局截止12月18日共组织收入2350万元,其中省级收入完成150万元,占年计划的100%;县级收入预计完成2200万元,占年计划的91.67%,以上任务的完成,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全员抓收入,实行目标管理。    200*年,我局省级收入任务为150万元,县、乡两级税收计划为2400万元。内黄县是个农业县,一些人纳税意识淡薄,税收环境差;全县形成规模效益的企业几乎没有,税源主要是家庭作坊式的个体工商业。要完成市局敲定的税收任务,任务十分艰巨。面对困难,我局干部职工没有退缩,再次对全县税源进行了调查摸底,强化组织收入工作的中心地位,确保思想认识到位,征管力度到位,措施落实到位。年初,县局与各基层单位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为强化目标管理,我们实行"局长包片,股室包所,连带责任追究制";定任务,定目标,实行奖优罚劣;形成了人人头上有指标,千斤重担众人挑的局面。    2、加强税源监控,严格税源管理    在组织征收工作中,全局干部职工牢固地树立了全方位税收观,抓大不放小,对重点税源与零星税源、大税种与小税种一视同仁,最大限度地限制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我局领导进行了分户定责,跟踪管理,做到对重点税源心中有数。同时,我局乘今年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之东风,加强了对集贸市场的综合治理,合理调整了个体税负,调整面不低于90%,税负调整率不低于10%;加大了对加油站、砖瓦尝建筑市尝房屋租赁、医疗机构等行业的专项检查,有效地防止了税源的流失。仅对加油站的专项检查就查补税款11万元,罚款5.7万元。    3、加大稽查力度,打击涉税犯罪    今年,我局加大了稽查和打击涉税抗税行为的力度,进行了营业税、所得税等税种的检查和发票使用检查,坚持向征收管理要收入,向稽查要收入。    4、全面细致地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从二月初到四月中旬,我局对全县应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户进行了2001年的企业所得税清缴,共检查企业125户,查补税款67万元,罚款38万元。    5、加强教育,依法行政    在征收工作中,教育和要求干部职工遵照"应征不漏,应免不征"的原则,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杜绝有税不收或收过头税、人情税、关系税等现象。    二、凝聚人心,转变作风,文明办税    1、用兵的前提是爱兵。在今年的工作中,局领导班子视同志为兄弟姐妹,在工作上给职工关心、支持和爱护;在生活上,尽最大努力为职工办实事,千方百计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在去年基层所建设的基础上,今年又改造了4个基层所和两个办公楼,并向乡镇为基层所协调交通工具。为尽快落实市局民心工程决策,我局经过紧张有序的先期一系列工作,县局家属楼已于12月初开工建设。领导处处关心同志,同志时时支持领导工作,全局上下凝聚在了一起,紧紧地团结在领导班子周围,形成了一个风正人和、人人爱岗敬业、个个奋进争先的合力局面,使内黄地税队伍焕发出了前所未有的生机和活力。    2、今年,我局按照省局、市局的要求,在全局深入持久的开展了"转变作风,优质服务,文明办税"活动。采取了内外结合,广开言路,查找剖析本单位和个人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行业风气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我们还广泛征求了各级政府、社会各界人士和纳税人的意见,主动接受他们的评议和监督,以完善

税务通知 篇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新修订的《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教育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以下简称初任培训)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初任培训质量和效果,提高新录用公务员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6]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初任培训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新时期税收工作指导思想,按照统一培训目标、统一培训内容、统一培训考核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注重能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突出适应性和实用性的原则,通过统一规范的初任培训,培养适应税收工作需要的合格公务员。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初任培训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指导下,由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地方税务局可按地方人事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公共知识初任培训,并由省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要求,组织实施税务专业知识初任培训。

第四条 税务总局负责税务系统初任培训总体规划、制度建设、监督指导、督促检查、考核评估和协调服务等;负责初任培训基本教材的编发和更新;负责组织实施税务总局机关初任培训。

第五条 省税务机关人事部门负责确定参加初任培训人员,会同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培训质量,管理参加初任培训人员个人培训档案等。

第六条 省税务机关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初任培训计划,审查选定教育培训机构,审核教学计划,指导培训实施,评估培训质量,监督培训考核,落实培训经费,管理培训档案等,并指导协调初任培训及与初任培训相结合的有关资格类考试。

第七条 承担初任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负责编制教学计划,开展教学活动,组织教学评估,实施学员考核,记载培训档案,管理学员和组织教学、生活保障等,并负责初任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制定初任培训教师资格标准,加强考核,确保教师教学质量。

第八条 承担初任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原则上应为经审查认定具备初任培训教学资格的税务系统内教育培训机构。初任培训教育培训机构资格认定标准由税务总局制定。

第九条 初任培训教师应主要由教育培训机构中的专职教师担任,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从社会和税务系统中选聘合适人员任教。

第三章 培训对象与目标

第十条 初任培训对象为经考试录用进入各级税务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担任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根据工作需要,经人事部门批准,其他新录用人员也可参加初任培训。

第十一条 培训对象分为:院校财税类专业毕业新录用公务员(A类)、院校非财税类专业毕业新录用公务员(B类)和军队转业干部及其他人员(C类)三类,实施分类培训。

第十二条 初任培训目标是使新录用公务员:

(一)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了解公务员制度基本知识和国家行政机关基本职能,能够正确履行公务员义务,行使公务员权利。

(三)掌握依法行政知识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基本知识,培养依法行政意识,初步具备依法行政能力。

(四)了解税务机关职能和主要业务工作岗位职责,初步掌握税收工作程序、方法和基本业务知识、技能。

(五)树立良好的税务职业道德,熟悉税务人员行为规范,强化遵纪守法意识,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六)通过参加相关考试,取得上岗、执法等资格证书。

第四章 培训内容与教材

第十三条 初任培训内容分为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两部分。公共知识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与廉政建设、行政执法知识、综合知识与能力等模块;专业知识主要包括:会计基础知识、税收政策知识、税收业务知识等模块。具体课程设置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的通知》(国税发[2008]37号)执行。

第十四条 初任培训基本教材为税务总局统一编印的全国税务系统基础知识培训系列教材及其他指定教材。在主要使用税务总局规定教材的前提下,省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

编写或选择其他初任培训教材。

第十五条 初任培训对象必须按要求完成规定内容的培训。初任培训对象如参加了地方人事部门组织的公共知识初任培训,应继续完成税务专业知识初任培训。

第五章 培训方式与时间

第十六条 初任培训以集中脱产培训方式组织实施。必要时,可在按规定时间完成集中脱产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以到基层实习等方式进行实践锻炼。

第十七条 A类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集中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其中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培训时间均不少于15天。B类和C类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集中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45天,其中公共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专业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

第十八条 初任培训应在新录用公务员上岗前进行,特殊情况经人事和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批准,也可先到岗后培训,但必须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完成培训。

第十九条 初任培训原则上统一在两个时段进行,上半年一般应安排在3月中旬开始施训,下半年一般应安排在10月中旬开始施训,特殊情况经报税务总局,可根据需要安排。

第六章 培训实施

第二十条 初任培训依据税务总局对培训目标、内容、考核等方面的统一要求和规范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初任培训一般实施环节包括:省税务机关负责人授课、公务员宣誓、军训和其他方式的品格意志训练、公共知识培训、专业知识培训、贯穿于全过程的作风培养、各培训阶段的考核、培训结束时的相关资格类考试、结业鉴定等。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结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73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税务机关有关部门指导或会同教育培训机构组成初任培训项目组,项目组主要负责:执行计划、落实保障、监控过程、反馈信息、规范管理、跟踪质量、协调工作、调遣资源等。

第二十三条 省税务机关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每年年底前,向税务总局(教育中心)报送下一初任培训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培训起止时间、培训天数、培训对象类别和人数、主要培训内容及课时、考核方式、承办教育培训机构、参加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时间以及需要税务总局协调的相关事项等。于初任培训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初任培训总结及学员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鼓励省税务机关之间初任培训优势互补、合作办班。受委托的省税务机关和教育培训机构要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和保障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第七章 培训考核

第二十五条 初任培训考核采取考评与考试相结合、上级考核与本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对省税务机关初任培训工作的考核,由税务总局结合教育培训工作考评统一进行。税务总局每年对不少于10%的省税务机关初任培训实施情况进行实地考核。

第二十七条 对省税务机关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领导重视情况、制度建设情况、组织管理情况、参训率情况、培训经费情况、培训档案情况和培训合格率情况等。

对教育培训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落实培训制度和培训规范情况、教学计划制订和实施情况、初任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情况、项目管理及学员管理情况、培训保障情况、学员档案管理情况和培训质量评估结果等。

第二十八条 对学员考核采取过程中评价、阶段考试和结业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过程中评价主要考核学员在初任培训过程中遵守学习纪律和完成学习任务等情况。阶段考试和结业考试主要考核学员经过初任培训掌握所学知识和技能等情况。考核的实施及结果评定标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脱产培训班学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7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8]37号文件及有关初任培训统一教材为依据,建立初任培训考试题库,根据省税务机关需要,提供初任培训结业考试试卷,并提供税务总局抽样考核试卷。

第三十条 新录用公务员在初任培训期间参加税务总局统一组织的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合格的,可以认定为初任培训相关业务知识模块培训的考试结果。

第三十一条 初任培训考核成绩作为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定级的主要依据。初任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按期转正定级,经补训后考核仍不合格者,当年公务员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八章 培训登记与培训证书

第三十二条 承担初任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建立培训档案,动态、客观记载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科目、课时、考试成绩、学习表现、考勤等情况,培训结束后,将有关情况反馈参加初任培训的新录用公务员所在税务机关。

第三十三条 对经初任培训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填写《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鉴定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并颁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合格证书》。《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鉴定表》和《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合格证书》由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省税务机关印制使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税务总局(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38号)同时废止。

抄送: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

税务通知 篇10

________________:

经纳税评估,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涉税疑点:

请你(单位)对相关纳税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自查,如实填写《纳税情况报告表》,并委派财务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________日(节假日顺延)内,到就有关涉税问题进行面谈。具体时间,请你(单位)提前联系。如逾期未联系或未届时赴约,将会给你(单位)带来一定的麻烦。

特此通知。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税务机关(公章)

20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税务通知 篇1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流程

(通用流程)

一、接收及分配任务................................................................................3

(一)接收评估任务..........................................................................3

(二)确定任务分配方案..................................................................4

二、案头审核............................................................................................4

(一)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企业......................................4

(二)信息的收集与补正..................................................................5

(三)案头审核..................................................................................6

(四)制作评估预案..........................................................................6

(五)预案评审,确定主辅评人选..................................................6

(六)合成小组评估方案..................................................................6

(七)案头审核结果处理..................................................................7

三、调查核实............................................................................................8

(一)实地核查..................................................................................8

(二)约谈...........................................................................................9

四、评定处理............................................................................................9

(一)形成评估报告........................................................................10

(二)评估结果处理........................................................................10

(三)评估结果执行........................................................................11

(四)评估结果反馈........................................................................12

(五)评估结果存档........................................................................12

安徽省国税局纳税评估工作流程评估案源管理岗纳税评估岗领导审批岗评估预案管理岗专家评审岗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及分配任务接收评估任务制作评估清册提出任务分配方案领导审批提示企业复核收集信息及分析独立制作评估预案是否通过专家评审税务事项通知书是组织评审确定主辅评预案收发预案评审否合成小组《评估工作方案》审核确认确定主辅评专家评审结果反馈案头审核疑点能否全部排除是领导审批否是否采用控制测试否是税务检查通知书控制测试实地核查(调账检查)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抽查验证约谈询问通知书是否通过专家评审调查核实是否形成《纳税评估报告》(初稿)专家评审形成《纳税评估报告》(问题及处理意见送达纳税人)领导审批评估资料归档评估结果处理评估结果执行与反馈评定处理评估结果反馈(征科处)

整体描述:本纳税评估工作流程是指根据税源专业化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要求,按照“用模找点”的思路,通过竞争与合作的“主辅评”工作模式,运用数据分析、实地调查、约谈的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调查核实的标准化纳税评估流程。

说明:

1.本流程的文字描述在角色设计上定位于省局,各市局可根据机构设置参照执行。

2.流程图中通用流程以橙色线条显示,蓝色线条部分为基于大企业工作流系统流程的部分环节。

主流程:接收及分配任务-案头审核-调查核实-评定处理

一、接收及分配任务

业务描述:评估实施部门接收省局征科处发布的评估对象名单,制作评估对象清册,研究确定任务分配方案,向评估人员下达评估任务,成立评估小组。

涉及岗位:评估案源管理岗、领导审批岗 操作规范:

(一)接收评估任务

评估案源管理岗接收省局征科处发布的评估对象名单,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

评估对象清册内容应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行业明细、主管国税机关、疑点信息、评估税种、评估所属期等信息。

(二)确定任务分配方案

部门领导根据评估对象清册,研究确定评估任务分配方案,根据评估任务分配方案组织开展纳税评估,成立评估工作小组,评估小组人数根据企业规模大小一般为2-4人。

二、案头审核

业务描述:评估小组根据征科处下发的企业风险异常指标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以主管税务机关名义送达企业,通知企业评估事项,要求企业对异常指标进行复核并限期回复复核结果,在收到企业对风险异常指标的复核说明后,对企业说明的合理性进行鉴定与评价。同时,评估小组所有成员收集补正相关信息,对企业风险异常指标及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数据核实及案头分析等基础工作,独立制作《××企业纳税评估预案》(以下简称“评估预案”)。由部门领导组织预案评审,确定主辅评人选。主辅评人选确定后,主评组织召开工作小组会议,讨论形成《××企业纳税评估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评估方案”)。

涉及岗位:纳税评估岗 领导审批岗 操作规范:

(一)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企业

评估小组根据企业风险异常指标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以主管税务机关名义送达企业,通知企业评估事项,要求企业对异常指标进行复核并限期回复复核结果。

《税务事项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对企业开展评估的理由、评估期间、法律依据;(2)省局征科处下发的风险异常指标,要求企业对异常指标 进行复核,限期对异常指标给出书面的复核结果,说明理由并提供能够印证复核结果的有关资料。

(3)告知企业的有关事项。

I.若限期不能回复复核结果,视为默认异常指标准确,评估小组将对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II.若评估小组认为复核说明和相关资料无法对风险异常指标进行合理解释的,将对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二)信息的收集与补正

在企业对异常指标进行复核的同时,评估人员进行信息的收集和补正工作。需要收集和补正的信息主要包括:

1.纳税人的申报纳税资料及财务报表、企业财务制度及会计政策等信息。通过省局综合数据管理系统、综合征管软件、防伪税控系统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等,查询纳税人申报纳税、财务报表、进出口数据、进销项数据等信息。对应有未有的信息应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及时进行补正。

2.行业税收政策及生产经营信息和各类指标。按照纳税人所属行业参考分税种分行业评估办法及行业纳税评估模型或通过网络查询等方式,收集纳税人所属行业的税负率、销售毛利率、成本利润率、技术标准、生产工艺、能耗指标、经营方式、上下游产业链等信息,熟悉相关的税收政策。

3.第三方信息。收集其他职能部门或机构发布的与纳税人有关的资料信息,如财政、地税、工商、技术监督、环保、银行、公安、房管、医保、证监会、发改委、统计、行业协会、证券和期货交易所等部门发布的有关信息。

4.其他信息。从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其他渠道取得的关于纳税人的各类信息。

(三)案头审核

案头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评估小组在收到企业对异常指标的复核说明后,对企业说明和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对其内容能否对异常指标进行合理解释作出初步判断与评价;

2.通过对收集的各类信息的分析,初步锁定疑点方向或排除疑点,以及延伸分析可能存在的其他涉税疑点。

(四)制作评估预案

评估小组每位成员根据前期案头审核情况独立制作评估预案。评估预案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信息;(2)对企业自查说明的分析和评价;

(3)可以排除的疑点信息和新发现的疑点信息,说明理由;(4)下一步采取的评估方法、措施与核查路径;(5)其他有必要说明的内容。

(五)预案评审,确定主辅评人选

部门领导组织对预案的评审工作,按照一定的标准将预案按照质量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确定主辅评人选。一般情况下,预案综合排序第一位的预案撰写人为主评。

(六)合成小组评估方案

主辅评人员确定后,由主评组织召开小组工作会议,在对企业异常指标和其他疑点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最佳评估预案为蓝本,吸收其他成员预案中有价值的部分,排除疑点或确定企业可 能存在的涉税问题和下一阶段调查核实的内容,形成小组评估方案。

小组评估方案是评估预案的竞合版,吸收了所有预案中有价值的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所属行业、主营业务、股权结构及变化情况、近几年申报缴纳税款情况、财务状况等;

(2)前期数据分析部门提示的风险预警指标及其疑点问题;(3)企业自查情况分析和评价;

(4)可以排除的疑点信息和新发现的疑点信息,说明理由;(5)下一步采取的评估方法、措施与核查路径;

(6)评估工作初步的分工安排;(分工应当与预案相结合,在预案中提出独特的疑点、评估方法和路径下一步就由该成员去实施。其余的由主评结合小组成员特长进行分工安排)

(7)其他有必要说明的情况。

(七)案头审核结果处理

1.风险异常指标疑点被全部排除且未发现新疑点的,应在小组评估方案中充分说明排除疑点的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批后,直接转入评定处理环节;

2.下发风险异常指标疑点不能全部排除或案头审核发现新疑点的,转入调查核实环节。

三、调查核实

业务描述:评估小组按照评估工作方案的安排和任务分配结果,可以灵活选择实地核查、约谈或者其他便捷有效的方式对涉税疑点进行核实。

涉及岗位:纳税评估岗 操作规范:

(一)实地核查

1.评估小组进行实地核查前,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名义向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提前告知纳税人实地核查的时间、内容、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

实地核查应当由至少两名评估人员共同实施,实地核查开始阶段应补充采集相关信息,就异常指标及疑点与企业管理层沟通,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实地了解。在实地核查过程中应根据调查内容制作《工作底稿》。

需要补充采集的信息应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变动情况、股权结构、内部控制制度、资本运作及重大投资信息、生产经营情况和各类信息。实地采集纳税人生产经营的相关信息,如企业经营的主要产品及生产工艺流程,主要物耗、能耗标准,采购及销售渠道、产品的库存以及行业相关特点和指标信息等。

2.调账的程序和方法

程序: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企业,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现场检查,或者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在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双方签章确认。方法:使用查账软件自带的调账工具,从纳税人信息中心服务器或与服务器相连接的终端计算机上采集相关的账套数据,在需要授权才能访问的情况下,应向纳税人索取登陆的用户名与口令。

(二)约谈

1.在评估小组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约谈纳税人。在实施约谈前,评估小组应针对疑点和涉税问题的处理意见等因素,制作详细的约谈提纲,列出约谈问题。约谈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电话、信函、网络、面谈等方式进行。采用面谈方式应向纳税人下达《询问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参加约谈的人员、时间、地点。

2.约谈的对象由评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为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法人代表,如有必要,也可约谈财务、采购、销售、仓储、生产等相关部门的人员。

3.约谈的地点由评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而言,如果在约谈中需要对相关部门人员进行约谈或需要纳税人随时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下,应将约谈地点定在纳税人办公所在地。如果相关事实已经清楚、证据取得充分的情况下,将约谈地点选在税务机关或纳税人办公所在地均可。

4.在约谈过程中评估小组应根据约谈内容形成《约谈记录》,约谈结束后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四、评定处理

业务描述:评估小组主评组织召开工作组会议(部门领导参与),汇总调查核实中发现的问题,集体讨论处理意见。主评根 据工作组会议讨论结果制作《××企业纳税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将评估问题及处理意见以《税务事项通知书》形式发给纳税人征求意见。评估报告经部门领导审批后,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评估处理。评估部门将评估结果反馈征科处并做好评估资料的归档。

涉及部门及岗位:征科处、市局和主管局、纳税评估岗、领导审批岗

操作规范:

(一)形成评估报告

主评组织召开评估工作组会议(部门领导参与),汇总调查核实中发现的问题,集体讨论处理意见。根据会议讨论结果,主评制作评估报告,报领导审批。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评估对象基本情况、存在的预警及疑点问题;评估时间和税款所属期间;案头审核的推论及求证途径、调查核实的情况;评估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评估对象的反馈意见;评定处理建议及依据;管理建议等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评估人员签名和报告时间。

调查核实没有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在《纳税评估报告》中说明评估内容、过程、事实情况。

(二)评估结果处理

(1)经调查核实,涉税疑点被排除的,评估部门将《纳税评估报告》发纳税人所在市局和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纳税评估终止;

(2)经调查核实,涉税疑点被证实,但不具有偷、逃、骗税违法嫌疑及符合其他移交稽查条件,评估部门将《纳税评估报 告》和《税务风险管理建议书》发纳税人所在市局和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风险管理建议书》送达纳税人,通知纳税人限期申报,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并进行调账处理,纳税评估终止;纳税人未能按期申报的,移交稽查处理。纳税人处理完毕后,应将税款、滞纳金缴款凭据和会计调账处理的凭证复印件报评估部门备案。

(3)经调查核实,纳税人具有偷、逃、骗税违法嫌疑或达到其他移交稽查标准的,评估部门将《纳税评估报告》和相关资料报送征科处,由征科处移交稽查处理。

移交稽查具体情形有:

Ⅰ 涉嫌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Ⅱ 涉嫌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Ⅲ 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

Ⅳ 达到其他移交稽查标准的。

(4)经调查核实,有证据表明纳税人存在避税嫌疑的,评估部门将《纳税评估报告》和相关资料报送征科处,由征科处移交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实施反避税调查。

(三)评估结果执行

由省局实施的纳税评估,所有送达纳税人的文书均以主管税务机关名义送达,主管局负责评估结果的执行以及将执行结果反馈评估部门。

如果在执行中出现障碍,需要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等税款追征程序时,由主管局作为主体执行。

因评估处理引起的复议或诉讼的受理,省局评估实施部门应当参与和应对。因执行过程中处理不当而影响到税款追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评估结果反馈

纳税评估实施部门在评估工作结束后,将评估结果、制度完善建议、数据分析建议、模型优化建议等内容反馈征科处。

(五)评估结果存档

纳税评估实施部门在评估工作结束后,将相关评估资料存档备查。

税务通知 篇12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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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各地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反映的问题,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福利企业收到国税部门返还流转税的计税问题

对国税部门退还的流转税,暂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属于2007年上半年的部分,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款,再确定上半年应减免的所得税税额。对2007收到的以前返还的流转税,不并入收到的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的扣除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可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因此,对高危行业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乘坐交通工具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的扣除问题

企业相关人员因公乘坐交通工具随票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可按差旅费对待,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四、关于采掘企业的井巷报废损失的申报扣除问题

对采掘企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井巷,其报废发生的损失可以作为财产损失,经有权地税机关审批后,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损失额的确定按下列公式计算:

允许扣除的井巷损失额=井巷原值-按井巷原值计算的维简费数额

按井巷原值计算的维简费数额=企业提取的维简费总额×(井巷原值÷企业提取维简费的资产原值)

五、关于资产评估增减值的计税问题

企业由于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债转股、合资等改组改制活动,其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并出具审计报告,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以下规定分别进行处理:

(一)如果企业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账务调整,且对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了折旧或摊销了费用,但在纳税申报时未进行纳税调整的,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应全额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如果企业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账务调整,且对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了折旧或摊销了费用,但在纳税申报时进行了纳税调整的,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不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六、对企业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债权的差额计税问题

企业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购入债权,形成了对债权的实际拥有。但由于这些债权大都属于不良债权,能否收回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对企业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债权,形成的债权金额与企业实际支付数额之间的差额,暂不征税,在企业处置上述债权时,再确认收入或损失计征企业所得税。

七、关于定率征收企业股权、债权转让收入计税问题

对定率征收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和债权转让收入,应一律并入其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八、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补偿计税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返还拆迁户的面积内的房屋,按房屋的市场价格确认收入,同时,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减除企业建造等面积的同类开发产品发生的销售成本、期间费用后的余额,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拆迁补偿协议与被拆迁户进行产权交换,收到被拆迁户缴纳的超过补偿面积部分的房价款,应视同预收款按规定的预计毛利润率计算出毛利润,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九、关于供电企业使用农村电工计税人数计算问题

目前,供电企业普遍使用部分农村电工,其支出是依据售电量按一定比例提成来保障的,且供电企业未与其签定劳动合同,因此,上述农村电工不能作为供电企业进行工资扣除的计税人数。

十、关于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具体标准的判定问题

按现行政策规定,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判定标准之一是“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这里所指的是单项固定资产当年发生的修理支出累计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而不是一次发生的修理支出必须达到20%以上。

十一、关于对建筑安装企业出具纳税证明问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7〕255号)第二条“对省内跨市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可凭《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回原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施工地地税机关可凭《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及在原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证明,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的“在原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证明”,是指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在外地取得的收入已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文书,或者企业整体核算发生亏损不需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文书。

十二、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所得税政策问题

按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个人可以申请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适用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按企业进行征收管理。

税务通知 篇13

绍兴市伟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306027519388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

通知内容:你单位应于20xx年07月23日前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23885.15元,未按期限缴纳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再限你单位于20xx年11月28日前将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缴纳入库。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20xx年07月24日)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05%的滞纳金。如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条款规定强制执行。如对本通知不服,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绍兴市地方税务局或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通知 篇14

经评估分析,需对你(单位)____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核实,请对此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自查,填写《纳税情况报告表》,并委派____或____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____日(节假日顺

延)内,携带《纳税情况报告表》,到____就有关涉税问题进行面谈。具体时间,请你(单位)提前联系。请予以配合。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联系地址及邮政编码:

税务机关(公章)

国家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税通〔〕号:______(纳税人识别号:______)

事由:你公司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八条。

通知内容:你公司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本《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签章)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税务通知 篇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59号

1994-07-18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新的营业税出台后,各地在贯彻实施中反映,有些具体政策规定不甚清楚,要求进一步予以明确。经广泛征求意见和专题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运输业务纳税人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一)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

(二)在银行开设有结算账户;

(三)在财务上计算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

二、关于联运业务征税问题

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所称联运业务,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联运的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

联运业务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即指运输企业开展联运业务时,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

三、关于与运营业务相关劳务征税问题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中“交通运输业”税目注释第三款所称“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是指下列劳务:

(一)通用航空业务;

(二)航空地面服务;

(三)打捞;

(四)理货;

(五)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劳务。

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劳务均不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四、关于搬家业务征税问题

搬家业务是搬家公司利用运输工具或人力实现了空间位置的转移的业务,它具有装卸搬运的特征。因此,对搬家业务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中的“装卸搬运”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自建建筑物征税问题

细则第四条第三款所称视同提供应税劳务的自建建筑物,是指单位或个人在1994年1月1日以后建成并未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建筑物。

六、关于有线电视安装费征税问题

有线电视安装费,是指有线电视台为用户安装有线电视接收装置,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也称之为“初装费”。对有线电视安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税。

七、关于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二)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三)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四)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八、关于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的认定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1号《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有关营业税部分第二条规定中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是指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统一下达计划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为了方便征管,单位或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在办理有关免税事宜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军一级军事机关出具的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的证明,否则不予免税照顾。

九、关于工会疗养院征税问题

工会疗养院(所)是承担为工会系统疗养人员治病、防病、康复等任务的单位。配备有一定比例的专职医护人员、设有专门的医疗机构,其对患者的诊断、治疗、防疫等医疗服务都是经过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登记,并接受检查、指导,还承担部分医疗、防疫等任务。因此,对工会的疗养院(所)可视为“其他医疗机构”,其“医疗劳务”可按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范围免征营业税。

十、关于广告代理业的营业税问题

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请照此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