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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24-06-09

签劳动合同(范例十四篇)。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合同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协议,一份规范的合同应该是怎样的?以下是小编为您呈现的“签劳动合同”相关内容,所有提供的建议仅供参考最终决策需要您自己做出!

签劳动合同 篇1

甲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甲方因工作需要,特聘用乙方为钟点工,,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

1、甲方聘用乙方从事做饭(含中餐和晚餐)以及打扫房间卫生工作。

2、乙方每天工作时段为, 上午到下午到;实际上班时间为小时。

3、甲、乙双方选择固定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本协议。

4、乙方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工作安排。须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做到勤勉敬业。

6、乙方有效工作期内应尽职尽责,举止得体,自尊自爱,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取用甲方物品。

7、乙方在工作期间内保证不损坏甲方的财产,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应负完全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金额由双方议定。

8、乙方当月上满班,甲方按照每月1500元支付乙方工资,甲方每月10号前结算乙方上月工资。如因甲方或乙方原因未能安排上班,则扣除当天工资(1500元/30天)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签劳动合同 篇2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要求工伤鉴定

对于工伤鉴定的问题,一直都是劳动者普遍关注的焦点之一。什么样的主体才能申请工伤鉴定?只有事实上的雇佣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工伤鉴定吗?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解答这些问题,希望给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首先明确一点:没有劳动合同也可以申请工伤鉴定,按照新劳动保护法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要是产生雇佣关系,在劳动期间发生意外就是工伤。但要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关系后可依据下列规定进行: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当地劳动部门领取);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门诊病历、急诊病历、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书》,并通知单位和职工或亲属。职工凭《工伤认定书》可以申请工伤伤残鉴定和享受工伤待遇。

因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工伤鉴定。劳动者需要多关注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签劳动合同 篇3

我在浙江永康进一家电动工具厂上班,进去时跟着师傅学有800块学徒费。师傅是记件的,我装出来的机器算是师傅的。也就是说我的学徒费是老板另给的。现在做了3个月,发现这个厂的原材料不好,机器不好装,又是记件的,一个月下来每天加班还1000块都做不到。而且法定节日上班,我去提说是不是给双倍工资,老板回答我说双倍还是5倍呢?意思是没有。还说你想做就做,不做最后一个月工资不会给的。我们这里是浙江不是广东。上个月工资少算我的,我去找他们,老板娘还说我们这里是不给你讲劳动法的,有本事你去请律师来。我现在是走也不是,不走也不是。不想做了,想去辞工,老板娘说在他这里面培训出来的人不做到年底是工资不给结清的,在这里做的人都没有签合同,有的拿不到工资就这样走了,想到劳动局告。但是听他们说这里的地方保护太严重。劳动局不会帮外地人说话,很多人去了都没有用。时间才了在浙江永康这里上班的'打工者,都好像变成一种习惯了,没做到年底的都是工资不要自己走了,都不会去找老板要工资。我知道他们这样做是违法的,但是又不知道怎么做才好,知道这里的劳动局不管用。要是闹到杭州劳动局去他们也不一定管,毕竟太远了。我要怎么办。到时候来个得不偿矢。我偷拿上个月的我上班的领料去复印了一份,不知道能不能做为我工资的证据。

签劳动合同 篇4

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起算点黄卫李某自2008年6月1日起至2012年3月20日在宏达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5月14日,李某向奉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宏达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0000余元。劳动仲裁委员会以李某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李某遂因此诉至法院,而宏达公司以李某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审理过程中,对李某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要求的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应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规定,即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一年。第二种意见认为,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双方争议的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第一,关于双倍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的问题。所谓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因提供劳动而从用人单位应得的收入,体现的是按劳取酬原则,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双倍工资,是为了切实保障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对用工后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采取的惩罚性措施,属于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承担的惩罚性赔偿,再者,如果属于劳动报酬,那么对于其他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来说,他们拿的劳动报酬低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违反了同工同酬的原则。综上,双倍工资应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第二,关于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的问题。()既然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那么其诉讼时效起算点就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具体到本案,李某与宏达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即自2008年7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宏达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双倍工资。法律具有公开性,因此自双方劳动关系建立满一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双倍工资支付义务应当明确,即可视为劳动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故李某申请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自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止。本案李某时至2012年5月才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其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签劳动合同 篇5

不签劳动合同要付双倍工资是法律的规定,但是支付总额居然达到近不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应支付余晓玲补偿款176505.14元,其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加付工资88413.79元。这是市中级法院审理劳动合同案中,单人获得的最高补偿。

案情:从月薪8300元变为无底薪

2003年11月,余晓玲受聘到中山市华丽置业有限公司(化名)任销售经理。2007年3月2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限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合同还约定余晓玲的工资为每月8000元(税后)。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但余晓玲仍继续在华丽公司工作,且从2008年2月开始,余晓玲的底薪调为8300元/月。

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及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余晓玲以此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后又经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但余晓玲对仲裁和一审判决结果均不满意,遂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焦点

争议一:余晓玲离职公司应否给予补偿?

要确定这一点,就要弄清楚公司是否变更了余晓玲的工作岗位及工资标准。

华丽公司虽然承认公司推出了新的工作安排方案和提成方案,但认为并没有实施。在仲裁阶段,余晓玲申请证人李韵出庭作证,证人证实上述方案有施行。华丽公司声称不确认该证人的身份。

市中级法院认为,华丽公司提交的考勤表及工作安排方案上均出现李韵的'名字,显然华丽公司的主张前后矛盾,对此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法院认定上述2个新方案已经实施,而该2个方案的内容显示华丽公司对余晓玲的工作岗位及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余晓玲可以据此要求华丽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赔偿金。

争议二:不签合同的责任在公司还是劳动者?

华丽公司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余晓玲不同意签订,并提交了其他13名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证人的证言。余晓玲则认为,在法庭上提交的劳动合同是在余晓玲案进入仲裁程序后倒签的,事实的经过是,由于华丽不满意市劳动局提供的合同文本,曾提出自己搞一个合同文本。但是,这个合同文本在公司人事部门和公司老板之间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所以就撂了下来,公司员工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市中级法院认为,即使其他13名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不能证明余晓玲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证人是华丽公司员工,与华丽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对其证言法院不予采信。因华丽公司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佐证其主张,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华丽公司在原劳动合同终止并与余晓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一个月后,未与余晓玲签订劳动合同,华丽公司应加付余晓玲2008年2月1日至9月10日的工资。

签劳动合同 篇6

二倍工资中的额外一倍“工资”从法理上来理解,属惩罚性赔偿或补偿,是法律拟制的工资,并非真正的工资。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这个二倍工资的额外一倍究竟如何计算?是否包括资金、津贴、补贴等呢?还是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对于这个问题,现行条文规定不明确,只能从法律总体规定、部门法规及有关立法精神进行逻辑推导。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结合上述规定,本人认为额外一倍“工资”应按照实际取得工资为计算基数,即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等。若只是按照正常情况下的工资计算,不包括资金、津贴,用人单位可能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时将基本工资规定很低,而将其他补贴性收入约定很高的情形,由此侵害劳动者权益(刘小根在二倍工资研究一文观点)。而且,法律条文既然以“工资”这个专有名词来指代“惩罚性赔偿或补偿”,其本意应按照有关规定及社会认可的工资定义来执行。

综上,本人认为,二倍工资的额外一倍“工资”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货币性收入。

签劳动合同 篇7

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那么,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些注意事项是我们不能忽略的,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有:

1、签约单位的合法性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察看企业是否经过工商部门登记以及企业注册的有效期限。否则,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一份无效合同。

2、劳动合同应依法订立只有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3、合同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在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只有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

4、合同的订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劳动关系非常复杂,涉及诸多内容。采取书面形式使权利义务明确具体,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一旦发生争议,也有据可查,便于争议的解决。

5、合同的具体性劳动合同字句要准确、清楚、完整、明白易懂,不能用缩写、替代或含糊的文字表达,否则就可能在劳动执行过程中产生误解或曲解,从而带来不必要的争议,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造成损失,也为合同争议的处理带来困难。

6、非全日制用工要特别注意:

(1)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4)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5)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否则发生工伤事故则要承担相关责任。

签劳动合同 篇8

一、专题界定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这一专题主要围绕无效劳动合同的特征、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无效劳动合同引起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承担,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给予了解释和说明。

二、名词解释

1. 无效劳动合同 是指劳动合同由于缺少有效要件而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它包括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和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

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劳动合同。

语言威胁或条件威胁等。

三、案例分析

案例1 没盖公章的劳动合同就无效吗

【案例】杜小姐在某公司做文秘工作一年多了,最近在工作中出了几次差错,让总经理很不满意。于是,公司决定解除她的劳动合同。杜小姐对此不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机构在审查公司与杜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发现,公司在这份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也没有合同鉴证机关的鉴证,公司这方只有一个法人代表的个人签字。

有人认为,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本身就不符合订立合同的形式要件,再加上又没有经过鉴证,所以这份劳动合同无效。对此杜小姐说:“第一,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没有加盖公章,但有法人代表的亲笔签名,这就表示公司认可该合同,怎么能说是无效合同呢?第二,这份合同虽然没经过鉴证机关审查鉴证,但合同条款中并没有违法和不公正的内容。所以,不能认定是无效劳动合同。”

【评析】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在劳动合同上签章。即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本案中的公司在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但这个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所以,虽然合同未加盖公章,但毕竟有法人代表的签名,法人代表有权代表公司订立合同。不能仅凭没有盖公章就认定是无效合同。 实际上,该公司与杜小姐双方都已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也享受了各自的权利,现在突然说合同是无效的,实在是荒唐可笑。

其次,关于劳动合同的鉴证,我国目前的规定是“鼓励鉴证”,而不是“强制鉴证”。即鉴证只是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查认定的一种形式,并不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更不能用它来作为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志。因此,称劳动合同未经鉴证机关审核盖章,就是无效合同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

尽管该合同在形式上有一定的缺陷,但还不能因此认定该合同无效。只要该合同内容是合法的,且双方在签订时没有任何一方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仲裁机构完全可以将它看做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

案例2 欺诈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案例】 某食品加工企业向社会招聘一名销售主管,王某前往应聘。双方协商洽谈中,王某向企业提交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的书面说明。企业求贤若渴,急需一名销售主管打开销售局面,对王某工作经历相当满意,于是双方当即协商签订了劳动合同。企业聘用王某为销售主管,劳动合同签订后,企业即要求王某上班工作。

二个月后,企业发现王某的销售业绩平平,即要求王某制订销售计划,加大销售力度。王某则提出增加销售人员的要求。又二个月后,企业发现王某的销售业绩仍无起色,遂对王某的工作经历产生怀疑。于是派人调查。经调查发现,王某所说的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纯属虚构,企业当即做出了解除合同的决定。王某认为自己正在努力开拓销售渠道并即将取得业绩,以往工作经历与目前工作并无关系,企业即时解除合同没有依据。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企业是否可以在调查发现王某工作经历虚假后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 当事人采取欺诈的行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呢?对此,《劳动法》第十八条作出明确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对劳动合同作出无效确认后,还将对这份从订立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所产生的遗留问题做出处理。

本案中,王某为了达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隐瞒了真实情况,虚构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的工作经历,骗取了企业的信任,致使企业在急需销售主管的时候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王某的这种做法属欺诈行为,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因此,王某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该无效劳动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应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3 与非法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案例】申诉人李明新,原为常德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培训等工作,双方没有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04年3月中旬,被诉人突然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关系。申诉人在被诉人处工作期间,被诉人仅支付工资1050元。

然而,被诉人称:仲裁申请书中所载被诉主体是金沙宾馆,而参加本案仲裁活动的是金沙大酒店,两者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另外,协议双方均不符合法定条件,金沙宾馆作为用人单位在签订协议之时未办理工商登记,至今也无《营业执照》,不是合法用工主体。申诉人在2003年10月5日与金沙宾馆签订协议时,尚没有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其没有资格与另一用人单位再建立劳动关系,虽然聘用协议的生效时间是2003年12月1日,但合同成立之日是2003年10月5日,应属无效合同。即使聘用协议合法有效,申诉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也不应支持。首先,被诉人并没有解聘申诉人,只是要求其提供总经理任职资格证明,如果没有需调整工作岗位。被诉人变更申诉人工作岗位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申诉人并不具备担任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最后,申诉人所提出的赔偿总额没有事实依据,不能将预期收入作为实际收入要求赔偿。

【评析】一份合法有效的协议,除内容合法外,还须主体资格。申诉人与金沙宾馆签订《金沙宾馆总经理聘任协议》之时,被诉人尚未依法成立,金沙宾馆亦未依法进行登记,不具备劳动用工主体资格。,扣除已支付的1050元,还应向申诉人支付2702元;驳回申诉人的其它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20元,处理费980元,由申诉人负担600元,被诉人负担400

元。

案例4 劳动合同附带承诺书 “不平等条约”无效

【案例】 小王到一家广告公司应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现劳动合同附带有承诺书:本人被某公司招聘录用为合同制员工后,如果公司因实际情况未能履行劳动合同中部分条款的,本人表示理解并自愿放弃权利,不作异议。承诺人:某某。小王怕自己的权益受侵害,就问公司不签行不行?答案是不行。毕业在即,小王签了承诺书。

很快,麻烦就来了。公司要求小王每周工作6天48小时。虽然合同中约定是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但根据承诺书,特殊情况,公司有权要求增加工作时间。为此,小王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公司辩称,加班是公司实际情况造成的小王在签合同时也签了附带的承诺书,表示可以自动放弃权利。据此,公司认为自己的行为合法。但经审理,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王的请求,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

【评析】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从小王的情况看,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小王不签承诺书,等于自动放弃了这个工作机会,小王问单位不签行不行,单位说不行,而找工作的艰辛使得小王违心签下了承诺书。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公司无权擅自增加工作时间。《劳动法》第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每周工作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实行其他工作休息法。”但小王的单位是广告公司,没有特殊生产,显然不在此例。

承诺书是无效的合同条款。承诺书属于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不能随便增加劳动者的权利,或者减少用人单位的义务;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将使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由无效条款给劳动者带来的损害,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案例5 用人单位代签劳动合同无效

【案例】1993年8月,申诉人江某被诉人招收为合同制工人;同年11月3日,双方签订为期2年至1995年11月3日的劳动合同。1993年12月底,该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将原公司的全日合同制工人的劳动合同期限全部延长3-8年,并将统一制订的合同书文本发到各科室和车间,要求在一个星期之内劳动者签字盖章后统一交公司人事劳资部,以便在30日内到当地劳动局劳动仲裁机构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当时,江某正在外省某接受技术培训。所在车间主任为了不影响及时上交,决定由车间统计员陈某为江某代签。劳动合同期限为1993年11月3日至2003年11月3日。事后,陈某将代签合同事忘记告诉申诉人,代签的合同文本经鉴证后全部留在公司人事劳资部,只将《劳动手册》发给申诉人,申诉人未注意,也没有翻阅《劳动手册》。

l盖章或按手印,事后也未看到合同书,应属无效,对申诉人没有法律约束力。被诉人提出,劳动合同由他人代签,但《劳动手册》已发给申诉人自己保管已有2年,申诉人从来没有提出过异议,客观上承认了这份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江某应履行。

【评析】《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部劳力字[1992]46号《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①第二条也规定:“为了便于全体职工的统一管理,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与原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按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劳动合同,或在双方协商同意的前提下,解除原劳动合同,再按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即

劳动合同订立、变更是当事人双方要约、承诺的过程,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被诉人由于生产发展需要,提出与申诉人重新签订全员劳动合同,终止原劳动合同,未与申诉人事先协商,事后亦未求得其同意,单方签字盖章后由第三人代签,剥夺了申诉人的合同自由权,违反意思自治合同原则,对原劳动合同来讲,是一种擅自毁约行为。全员劳动合同书制作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认可是其成立和生效的必要条件,江某事先未委托陈某代签,事后亦未对陈某越权行为予以追认,案发前一直处于不知晓状态。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认定为无效代理,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原订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到期应当依法终止。

签劳动合同 篇9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纠纷,劳动者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输了,如果劳动者不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用人单位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收集证据积极予以应诉,配合劳动仲裁的执行。

他们反诉的你的理由不成立,实际上你并不构成诽谤。你不用管他,对方提起反诉就是吓你呢,你不用怕。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单位未于你签合同已属违法,现在国家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力度加大了,一般仲裁都会注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继续仲裁,他反诉你就去应诉,这是两回事。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签劳动合同 篇10

这是事业单位改革过渡过程中的做法,也就是所谓双聘制。一方面是事业身份,一方面实施、行劳动合同管理。随着事业单位改制完成,这种现象将消失。全部改革到位后,员工要么是事业单位身份,要么是公务员,要么是企业员工。

法律分析事业编是用签聘用合同的方式来确定事业单位与个人的人事关系。聘用合同其决定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人事关系,聘用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聘用合同的法律特征:聘用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具有一般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1、聘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聘用合同与一般合同成立的条件一样,只有事业单位和拟聘用人员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自愿达成协议时,聘用合同才成立。2、聘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一点是双方自由表达意愿的前提,也是双方实现权利义务的重要基础。事业单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于单位的法律地位高于聘用人员的地位,可以任意将其意志强加于对方。3、聘用合同又不同于一般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4、聘用合同是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的有隶属关系的协议,属于身份关系协议的范畴,因此,聘用合同与调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有重要区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签劳动合同 篇11

案情介绍:

张先生于20xx年4月进入某建材公司任生产管理部经理,因该公司销售的产品系委托某装潢材料公司加工,建材公司派遣张先生进入装潢材料公司监督产品的质量和管理产品,同时根据建材公司的指令收发货物。建材公司与张先生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张先生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20xx年8月建材公司以公司即将解散为由,逼迫张先生离职。张先生随即向外地劳动力劳务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张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建材公司补缴20xx年4月至20xx年8月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金,及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未提前通知替代金。建材公司辩称,张先生系装潢材料公司的生产厂长,建材公司与张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同意其诉请。庭审中,张先生虽拿出众多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但因缺乏相应的证明力,难以证明待证事实,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张先生的诉请。张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担义务的前提必须是双方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先生与建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也是决定张先生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的关键因素。《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之所以那么规定,主要是因为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便于随时终止劳动关系,逃避种种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而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仅以口头形式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具体的权利义务。但是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口头协议无效,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27条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因此对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律也予以保护。只不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首先应举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者如何举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xx]12号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此专门作出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举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者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义务的,必须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张先生称其与建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在庭审中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建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而承担败诉后果。

签劳动合同 篇12

1、劳动合同必须在员工入职后1个月内签订。

2、劳动合同必须有甲方(公司)和乙方(员工)双方的相关信息。

公司信息包含:公司全称、注册/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个人信息包含: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地址、联系电话。

3、劳动合同必须写明合同的起止日期,如果有试用期的话,试用期也是包含在合同期限内的。

4、劳动合同或合同附件写明入职后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有些公司的工作内容是另附《岗位说明书》的形式,此说明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5、劳动合同或合同附件写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安排”可能会以公司规章制度的形式写明,同样也是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只要不跟法律法规冲突也是具有法律效力。

6、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劳动报酬有些公司会直接在劳动合同上写明,有些公司会以录取通知书的方式进行补充,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有什么

1、签订合同时,劳动者首先要弄清单位的基本情况要判断是否是合法企业,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单位地址、电话要知道,这些信息可以通过上网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获取,同时,要求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在合同中。

2、劳动者要弄清自己的具体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内容和具体地点

3、劳动报酬要定清楚,避免口头约定

4、关于试用期的问题要特别注意,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5、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要明确,是现金还是通过银行支付到账户中。

6、劳动者工作时间与工作条件要明确,此外,工作的环境有毒有害,尤其是化学性的制革、制鞋行业企业,还有机械加工行业可能给工人带来的机械性伤害的工作环境,都要在合同中对环境危害可能造成的伤害明确表达出来。

7、社会保险约定

8、不要签空白合同。

9、有些合同约定了不合法的内容,如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因工负伤的“工伤自理”,要求劳动者签订生死契约等,这些条款在法律上无效,劳动者可以拒签

10、劳动合同盖章后,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要各保管一份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签定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

1、如果求职者进入到单位是通过熟人牵线的,碍于情面关系,求职者或者用人单位只是简单地达成了口头用工协议合同,但这种口头合同对求职者是相当不利的,因为一旦日后求职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利益纠纷后,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对待求职者,而求职者本人因无字据为证,只能承受可能发生的一切损失。为了保障个人的利益,求职者在正式进入到用人单位工作时,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定正式的用工合同,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关系。

2、在求职者要和用人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 时,许多个人单位常常事先起草了一份劳动合同文本,在文本中约定的责、权、利明显对单位,正式签定合同时用人单位只需要求职者简单地签个字或者盖个章就可以了。但求职者仔细推敲合同后,发现条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而切合同内容只约定求职者有哪些义务、要何遵守单位的各项制度,若有违反要承担怎样的责任等等,而关于求职者的权利,除了报酬外几乎一无所有。为稳妥起见,笔者建议求职者在正式签定劳动合同时,最好要求用人单位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事务咨询事务所进行劳动合同文本鉴定为好。

3、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本意就是想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但是如果签定的合同本身就是违法的,那么求职者的权益照样得不到法律保护。为此,求职者一定要先确认自己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包括:用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私营企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双方 签订的劳动合同 内容( 权利与义务 )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不得从事非法工作;此外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形式必须合法。

劳动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 签订注意事项有以下几点:

1、签订合同时,劳动者首先要弄清单位的基本情况,要判断是否是合法企业,它的法人代表 姓名、单位地址、电话要知道,这些信息可以通过上网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获取,同时,要求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在合同中。

2、劳动者要弄清自己的具体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内容和具体地点。案例之一:张某家住

北京 海淀区四季青桥附近,她到离家很近的一个连锁超市应聘就职。过了一段时间,公司将她调到远郊大兴的连锁店工作,因而产生纠纷。因合同上只写了张某要在北京工作,使这起 劳动争议 案的焦点是合同约定的工作具体地点不详,导致败诉。案例之二:赵某应聘某汽车厂担任总装调试工,这是技术活儿, 工资 较高;后来,企业将他调到一个非技术的低薪岗位,他不愿干,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后,合同上写的是担任“操作工”,这是一个范畴很广的工种,没有明确具体的工作性质,导致争议败诉。

3、劳动报酬要定清楚,避免口头约定。如标准工资是多少有没有奖金奖金是根据什么标准发放的这些数据一定要在合同中体现,不要轻信老板的口头承诺。案例:小李到一家私企工作,合同上的工资是每月一千多元,老板承诺他每月能拿到两千多元的工资。工作几个月后,小李拿到的还是每月一千多元,因而产生纠纷。最后,因老板口说无凭,小李没有得到他希望的报酬。

4、关于

试用期 的问题要特别注意。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是无效的,试用期结束就要求劳动者走人是耍赖;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 解除劳动关系 ;除非劳动者不符合招聘条件,才能走人。

5、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要明确,是现金还是通过银行支付到账户中。有的单位采取扣发员工一个月工资的方式拴住劳动者,这种行为不具有法定效力。如果

劳动合同终止 后,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被扣发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问题。

6、劳动者工作时间与工作条件要明确,有的劳动者为多挣钱,默认了企业要求严重超时的

加班 加点,这是违反 劳动法 的,现在越来越多的工资争议案就是因此而起。此外,工作的环境有毒有害,尤其是化学性的制革、制鞋行业企业,还有机械加工行业可能给工人带来的机械性伤害的工作环境,都要在合同中对环境危害可能造成的伤害明确表达出来。 7、 社会保险 约定。有的企业以“不办 社保 可以多领工资”的说法,来误导劳动者主动选择放弃社保。 律师 提醒劳动者:对于社保问题要有长远的考虑,工作时间越长,这个问题就越大,它涉及到养老的问题;一旦发生 工伤 意外等,最快速的解决方式是先通过劳动者购买的社会保险,快速选择走 工伤保险 补助的绿色通道救死扶伤。因而,有了社保就等于有了保障。

8、不要签空白合同。空白合同是指企业为应付检查,拿出空白合同,先让劳动者签名、按手印,走一个过场,劳动者也不拿合同当回事,有的合同甚至没有盖章。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这类合同是无效的,同时,劳动者的维权成本高昂。

9、有些合同约定了不合法的内容,如

女职工 不得 结婚 生育、因工负伤的“工伤自理”,要求劳动者签订生死契约等,这些条款在法律上无效,劳动者可以拒签。

10、劳动合同盖章后,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要各保管一份。劳动合同是发生劳动争议时,劳资双方可出具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凭证。在办理的工伤案件时,因劳动者手头没有劳动合同,在要求用人单位赔偿遭到拒绝的案例不在少数。有的企业在合同签订后,把两份合同都收走,发生争议时,劳动者手里没有合同,单位可以不承认有此人。

此外,即使有劳动合同,仍要保存好能够证明 劳动关系 的 证据 ,如工资条、入职面试字条、工作证件、体检表格、单位签字等。”

签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签定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如下:

一、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合法;

二、一年期合同试用期不能超60天;

三、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应细化;

四、掌握必要的相关知识;

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六、掌握相关细节。

签订劳动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关于相关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岗位责任制、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绩效考核制度、劳动合同管理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签劳动合同 篇13

正是由于难以签订书面协议,大学生兼职往往在保护自身权益上先天不足。长期关注大学生实习与就业的律师陈曦表示,由于兼职未签订劳动合同,也就不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虽然口头协议属于契约的一种,但遇到不良商家或中介,显得不堪一击。

此外,法律法规缺失也是导致大学生们权益难以受到保护的重要原因。

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副调研员谢向军表示,广东省在2010年出台了《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希望填补大学生实习、见习生劳动权益的法律“真空”。然而该条例虽然出台了4年时间,但法规内容却很模糊,对于大学生兼职利益保护也未细化。

不过,针对大学生兼职受骗愈演愈烈的现象,已有不少学校通过开展讲座和校友会的形式,向学生传授实习兼职经验及注意事项。广东一些高校还成立了专门的校内兼职管理机构,不仅提供兼职服务,还提供正确引导与帮助。暨南大学的家教联盟,在集纳家教信息后,通过核准与筛选后提供给大学生,让大学生的'兼职多了一份保障。

有专家表示,大学生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今后应把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赋予兼职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时要求所有用人单位严格遵守,违法必究,通过法律的威慑和保障来执行,这是充分保障大学生实习兼职权益的关键。

签劳动合同 篇14

劳动合同作为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证据”,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极其重要。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此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旦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份。

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此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当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而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除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律师还提醒广大农民工朋友,应当注意,不要把应聘表、录用通知书、就业协议书、劳务协议误当做劳动合同。应聘表等文本并非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