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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通知

发表时间:2024-08-03

居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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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通知 篇1

关于2017年度居民养老保险缴费的工作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科级以上事业单位:

为巩固和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面落实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确保完成2017年度征缴任务,现将2017年度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xx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xx政发〔2013〕13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居民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xx政字〔2014〕114号)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xx政发〔2013〕50号)等有关规定。

(二)任务目标。严格按照2017年度分配的缴费任务指标进行征缴,积极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确保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保尽保。

二、时间安排

(一)集中征缴。xx年x月x日—2017年3月20日,全县居民养老保险费集中征缴,即收即缴,存入专户。

(二)数据导入。2017年1月1日—2017年3月20日,各镇(街道、开发区)、各单位进行对账,将数据导入系统。

(三)数据审核。2017年3月21日—2017年3月31日,各人社所和各单位上报相关参保缴费材料,县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对账、确认。

(四)缴费公示。2017年4月1日—7日,各基层人社所以村居(社区)为单位打印本年度的缴费数据,经人社所、村居(社区)责任人签字并加盖人社所、村居(社区)公章后,一份留人社所存档备查,一份退村居(社区)存档。在村务公开栏(或单位政务公开栏)内张贴公示7天,无异议后,公示情况拍照留存。

(五)缴费查询。缴费期结束后,xx市人社局统一在xx市人社局网站更新全市2017年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数据,参保人可输入身份证号进行查询。

三、缴费档次与缴费补贴

(一)缴费档次。继续执行居民养老保险全省统一缴费档次: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缴费困难群体,其他人员最低缴费档次为300元。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按年度足额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二)缴费补贴。政府对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贴。选择缴费300元及以下档次的,县财政给予补贴40元;选择缴费500元、600元档次的,县财政给予补贴60元;选择800元、1000元档次的,县财政给予补贴65元;选择1500元、2000元档次的,县财政给予补贴70元;选择2500元、3000元档次的,县财政给予补贴80元;选择4000元档次的,县财政给予补贴90元;选择5000元档次的,县财政给予补贴100元。

四、征缴方式

2017年度仍采取一次性集中缴费的方式进行征缴,逾期不再收取年度保险费。村居(社区)将收取的保险费直接存入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县直由单位统一收取,到xx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缴费办理。

五、征缴流程

(一)征缴前准备

1.分解任务,发放续缴名单。根据《2017年居民养老保险集中征缴任务分配表》,各镇(街道、开发区)制定、下达各自的征缴任务。同时各人社所整理《2017年居民续缴人员明细表》,下发给各村居(社区),表格的内容包括:序号、村名、个人编号、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身份、缴费金额、备注。

2.加强管理,安全使用票据。各村居(社区)必须给参保对象开具加盖人社所或村居(社区)公章的缴费票据,并做好票据的分发、登记与管理工作;村居(社区)缴费时由镇(街道、开发区)开具发票。票据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由专管人员负责分发、使用和管理。

开具票据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不得涂改和挖补;票据作废时,应逐联加盖“作废”章或书写“作废”字样,连同存根一并保存;票据不得私自转让、转借,不得拆开使用。收缴结束后,缴费票据存根联、作废的收据、没有使用的收据,村居(社区)必须上交人社所,由人社所上交县经办机构存档。

(二)征缴程序

1.村居(社区)征缴程序:参保人需在户籍所在的村居(社区)缴费,村居(社区)协办员收取保费,必须为参保人开具缴费票据;保费征缴要日清月结,村居(社区)协办员每天核对参保缴费信息无误后,将收取的保险费直接存入银行专用帐户。收费结束时,将各种缴费明细表,连同《参保登记表》(新增参保人员填写、后附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页复印件)或《补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申请表》(补缴人员填写),缴费票据存根联、现金缴款单一并上交所在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

2.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工作程序:各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整理汇总各村居(社区)的缴费信息,核对缴费人数与缴费数额一致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录入城乡居民信息管理系统,确认无误后提交县经办机构审核。审核完成后,各人社所编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汇总表》、《新增参保人员明细表》,连同《参保登记表》、《补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上报县经办机构。

3.县居民养老保险处工作程序:县居民养老保险处根据各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上报的缴费资料和城乡居民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缴费信息进行核对、审核、确认,上缴财政专户,申请财政补贴,记入个人账户,整理上报材料归档。

六、重度残疾人参保事项

(一)新增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2017年新增重度残疾人时,各镇(街道、开发区)须先向县经办机构上报有关材料(包括参保登记表、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享受财政代缴资格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等),经审核合格返回后,进行信息系统录入等参保缴费工作。

(二)普通身份变更重度残疾人身份参保缴费。由普通身份变更重度残疾人身份的,应在2017年1月1日录入缴费数据前向县经办机构上报变更材料,否则参保人将无法享受相应的财政补贴。

七、奖惩办法

继续根据《xx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协办员管理办法(暂行)》(xx政发〔2011〕64号)和《xx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村协办员考核奖惩办法(暂行)》(xx政发〔2011〕65号)规定执行,居民养老保险镇村经办人员的工作补助列入县财政预算,按征缴人数、征缴数额和考核情况等发放年度考核补助。集中征缴期间,县人社局每天调度征缴进度,县政府督查科一周一通报征缴情况。对违反政策规定,挤占、挪用保险费或造成基金流失的,将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工作中要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把这项工作当做一项重点民生工程来抓,集中力量圆满完成2017年的征缴任务。县政府将把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定期督查调度,及时解决征缴中存在的问题,对工作不力完不成征缴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广泛宣传,提高参保意识。各镇(街道、开发区)及各单位要结合机关干部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活动,加大宣传密度,利用面对面及通俗易懂的形式,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广泛宣传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县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采取贴近生活贴近居民的宣传方式,加强政策的宣传和典型事例的发掘,汲取好的经验和做法,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城乡居民积极参保。

(三)强化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性强,涉及城乡居民切身利益,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惠民工程,各镇(街道、开发区)、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严肃纪律,规范操作,采取有效措施,集中攻坚克难,加强基金征缴管理,要即收即缴,及时将收取的保险费存入银行专户,扎实推进征缴工作,确保资金足额征缴、安全入库。

居民通知 篇2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含香港、澳门居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一)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四年;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六年;

(二)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两年;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四年;

(三)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四)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五)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六)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或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城市规划师、价格鉴证师、国际商务师职(执)业资格,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

以上工作年限截止到6月30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者,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是:考5个科目的,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考2个科目的,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通过。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为2005年6月17日、18日、19日。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除《税务代理实务》试卷由主观题和客观题组成,全部在答题纸上作答外,其余四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考时,须携带2B铅笔、橡皮,可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计算器(免套、非立体式、无编辑储存功能)。答题所用草稿纸由考试院统一发放、回收。

(1)上海市物资局电大(龙华路1833号森南酒店内601室,近中山南二路)

报名人员须如实填写考试报名表及专业工作经历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携带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资格证书(以上证件均需原件和复印件)、报名表(须将身份证复印件粘贴于报名表反面)、专业工作经历表、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同版)两张在规定时间内到上述报名点办理报考手续,填写报名信息卡。老考生可凭往年准考证或者成绩单办理报考手续。

香港、澳门居民在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时,应根据报名条件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2005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科55元。

居民通知 篇3

各地、市人事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人事局,中、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号)精神,现将我省20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如下:

(一)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2005年6月17日至19日举行。

1、凡符合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4号)精神(附件2),均可自愿报名参加考试。

2、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其报名条件应符合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16号)和《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的报名条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3、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设财务与会计、税法(一)、税法(二)、税收相关法律、税务代理实务5个科目。考试成绩为滚动管理,即考5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考2个科目(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的须当年通过为合格。

1、各地市要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进行资格审查工作,不得放宽报名条件。

2、老考生报名参加2005年度的考试,原则上不再进行资格审查,报名时只需携带1寸照片(近期、同版、免冠)2张;上一年度准考证复印件;2005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老考生报名表(附件3)。对上一年度报名时档案号考生要如实填写。

3、新考生报名参加2005年度的考试,报名时需携带1寸照片(近期、同版、免冠)2张;身份证复印件;2005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新考生报名表(附件4);提供符合报名条件的相关证明:毕业证原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指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工作)年限证明;职称证书、税务师执业证书原件和由税务代理机构(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税收业务工作年限证明。上述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对弄虚作假者将取消报名资格。

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初审合格签章后,提供报名所需全部材料到当地人事局报名;非在哈中、省直单位按属地管理,在哈中、省直单位考生由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统一到省人事考试中心报名。

咨询电话:0451-82344319 82344329 82335550

2005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按人事部要求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设置考场,各地市不设考场。

各地市人事局在2005年1月31日前,将报名人数、名册和考试报名表同时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事部门资格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94号)文件规定,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每人报名费15元,每报考一科考试费为26元。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地市人事局每名考生留取15元报名费外,其余考务费用上缴省人事考试中心。

2005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及参考用书征订事宜请与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联系。

(一)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时的档案号是滚动管理的依据,请注意保管,以备下年度报考时使用。

(二)《税务代理实务》科目全部在试卷上作答;其余四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答题所用草稿纸由考试部门发放、回收。

(三)考生应考时,要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铅笔(2B)、橡皮、计算器(免套、非立体式、静音和无编储功能)。

各地要按时间要求认真做好2005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宣传、报名组织和资格审查工作,不得拖延时间,延误工作。

会计         

居民通知 篇4

[内容提要:本文简述了我局信访工作概况,分析了目前信访工作的薄弱环节,提出了做好涉税信访工作的六点建议:(一)加强信访知识、税收业务、公务礼仪的培训;(二)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管理制度;(三)拓宽信访渠道,加强信息的收集整理,变被动为主动;(四)积极发挥调处组的职能作用;(五)加强调研,总结规律,客观公正解决信访问题。]               一、信访工作概况         近年来,随着纳税人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纳税人来信来访呈上升趋势,涉税信访工作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根据北京市地税局、**区委区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要求,为了加强信访工作,我局采取了多项措施,尽力化解、减少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误解、矛盾。         (一)健全组织机构         在局办公室设置了信访工作岗位,指定专人负责日常信访工作,在14个税务所设立了14个信访调处组,健全了基层信访组织,从机构、人员等方面为信访工作提供保障。         (二)建立责任制度         由党政一把手与每个调处组签定了信访工作责任书,初步形成了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协助抓,科所领导共同抓的局面。         (三)找准税收、信访结合点         通过优质的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的合理需求;通过纳税人的信访,发现纳税人对税收的关注点,发现纳税服务的薄弱点。         (四)坚持量化考核         对各单位信访工作开展情况、办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情况确定量化标准进行考核,将信访工作列入全局目标管理考核范畴,进一步提高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二、信访工作薄弱环节         (一)对兼职信访干部培训少         目前,我局还没有建立信访培训制度,信访干部有关信访知识比较贫乏,理论与实践没有更好的灵活运用,致使解决问题的经验不足、方法少,不能充分发挥调处组的职能。         (二)信访工作管理制度不健全         现有的信访工作管理制度不健全,办法不完善,对兼职信访干部和调处组成员缺少约束机制,对信访工作缺乏必要的指导与监督机制,致使信访工作做起来没有统一的标准,随意性较强,难以深入。         (三)信访信息来源渠道少         目前我局涉税信访信息来源单一,主要靠纳税人的来信来访,忽略了其他来源渠道,且信息量小,阻碍了涉税问题的及时解决。         (四)对信访工作缺乏主动性         目前,有的科、室、所信访工作缺乏主动性,靠接到的信访件来发现问题,被动坐等矛盾发生再去处理解决,没有从主观上去发现、搜集信访信息,把一些问题及时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总结、交流的少[找文章到大 秘书-/www.damish -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对于处理得当,处理方法、过程、结果都值得肯定的信访案件,我局还没有一个相互沟通、推广借鉴的良好渠道,缺少经验交流,导致各单位的信访工作水平难以提高。                 三、改进建议 &

居民通知 篇5

为扩大电力市场,促进电力消费,满足居民群众日常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调整后的居民一户一表的安装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一户一表的安装收费标准

(一)安装每具5(10)A单相电卡表的收费标准由1300元降为960元。

(二)安装每具5(20)A单相机械表的收费标准为860元。

(三)安装每具5(20)A单相电卡表的收费标准为1060元。

(四)安装每具5(30)A及以上容量电能表的收费标准暂由电力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

二、居民一户一表更换大容量电能表的安装收费标准

(一)每具5(10)A单相电卡表增容到5(20)A单相机械表的每具收费标准由169元降为160元。

(二)每具5(10)A单相电卡表增容到5(20)A单相电卡表的收费标准由364元降为320元。

(三)每只2P―20A断路器69元。

(四)对更换下来的旧电能表,本着居民用户自愿的原则,可由电力企业折价回收。

三、居民一户一表的迁移拆装费收费标准

每具电表的迁移拆装费收费标准由240元降低为100元。对居民办理一户一表的过户、补证或退户手续收取的工本费标准为每证10元;但对同时办理两项以上手续的,也按10元收取工本费,不得重复收费。

四、居民对一户一表的安装、更换或迁移拆装等,必须坚持居民用户自愿的原则,由居民用户提出申请,与电力部门签定有关协议。电力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居民一户一表用电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及时解决居民的用电需要。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我市居民用户一户一表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价格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六、以上各项措施自2002年6月8日起执行。

居民通知 篇6

一、参保对象:全日制在读本科生、研究生。

二、参保原则:广泛宣传相关政策,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

三、报名时间:2011年11月2日-2010年11月7日统一向班长报名,11月9日由班长报到学工组。

四、交费标准:普通学生30元/年;重残、低保学生20元/年(属低保重残的学生还需提交残疾证和低保证)。

五、保险期限: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保险为每年购买一次,保险年度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六、参保流程:

1.在我市学校就读的非城镇户籍学生,可自主选择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一医保年度内,缴费后只能享受相应一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

2.统一由各班班长负责以下事项:

收集参保学生名单和费用(普通学生30元/人,低保学生20元/人),填写《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大学生参保花名册》(见附件1),并且属低保重残的学生需提交残疾证和低保证复印件。11月9日将花名册发到

185618142@,低保复印件等纸质材料交到学工组。

居民通知 篇7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一则重要的公告,宣布对非居民股权转让进行严格监管。这一公告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对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非居民投资者权益保护有着重要意义。

根据公告,针对非居民股权转让的监管政策将进一步加强。以往,这些股权转让往往面临着监管漏洞和风险,给我国金融市场带来了一定的不稳定性。为此,中国证监会决定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对非居民股权转让的管理和监督,保护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首先,根据公告,中国证监会将增加对非居民股东的信息披露要求。非居民股东将被要求提交更加详细的相关资料,包括股东身份证件、与我国资本市场的关联程度以及投资资金的来源等信息。这将有助于证监会更好地了解非居民股东的背景和意图,降低相关交易的风险。

其次,公告还指出,中国证监会将建立更为严格的审批制度,对涉及非居民股权转让的交易进行严格审核。在未通过审批之前,任何非居民股权转让交易将被视为无效,相关交易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审批制度的建立将有效遏制非居民股权转让的乱象,保护我国资本市场的合法权益。

另外,公告还提到了对非居民股权转让交易的后续监管。中国证监会将建立更为完善的监测机制,加强对非居民股东的日常监管,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同时,对于有违法行为的非居民股东,证监会将依法追究其责任,维护我国资本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这一公告发布后,引发了市场的热议。一方面,有人认为非居民股权转让的严格监管将有助于维护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另一方面,也有人担心严格监管可能会抑制非居民投资者的积极性,对资本市场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总体而言,非居民股权转让7号公告的发布,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进一步加强。这一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降低非居民股权转让的风险,保护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同时,为了吸引更多的非居民投资者,我国有必要加大对非居民股东权益的保护力度,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在未来,我们期待中国证监会进一步完善非居民股权转让的监管制度,为非居民投资者提供更加安全和可靠的投资环境。同时,更多的非居民投资者也应该加强对我国资本市场的了解和研究,积极参与我国经济的发展。只有通过双向的合作与交流,我们才能实现全球资本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居民通知 篇8

文号:鄂价能交[2003]267号

| 发布日期:2003-10-23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恩施州电力总公司:

为了规范和统一我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一户一表”报装收费标准,维护城乡居民用户及供电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城乡居民不同的用电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县城电网改造工程投资规模及有关要求的通知》(计基础[2003]346号)规定,结合城乡居民用电多元化的要求,我局在鄂价能交[2001]115号原“一户一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收费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标准考虑到我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的实际水平和需求的多样性,根据供电设施的材料、施工、检测等成本因素的平均市场价格制定了九种标准。城乡居民用户可以根据用电需要选择报装标准。供电部门应在其报装营业场所公告九种标准,并实行明码标价。

二、供电方案由供电企业现场查勘确认,用电申请人所申请的报装容量与实际用电容量不符时,供电企业应建议用电申请人增加用电报装容量。增加用电报装容量并提高收费标准的,应征的申请人同意。

三、新标准以用电容量(电能计量装置额定值)、供电方式(单相、三相)、计费方式(普通、分时)等为主要指标划分种类,各类标准的项目均包括:电子式电能表、阻燃表箱、护套管、接户线(低压分线盒到电能表的连接线)及金具、人工费、税金及合理利润等。各项标准的价格为包干价,不得超标准收取其他费用。

四、由电力部门统一组织采购的“一户一表”报装物资、材料的价格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鄂能物质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物资供销价格管理的批复》(鄂价能交函[2001]124号)的规定执行。

五、由于空断开关相同型号,质量不同价格差距较大,因此,本标准在原标准的项目基础上取消了空断开关(或闸刀)。用户可自行购置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产品,也可委托供电企业代为购置,所需费用由用电申请人另行支付。

六、城乡居民一户一表收费标准如下(单位:元/户):

湖北省城乡居民一户一表收费标准

标准 供电方式 计费方式 电能表容量(A)价格(元)

标准一 单相 普通 2.5(10)

180 标准二 单相 普通 5(20)

300 标准三 单相 普通 5(40)

340 标准四 单相 分时 5(40)

460 标准五 三相 普通 5(20)

680 标准六 三相 普通 5(40)

720 标准七 三相 分时 5(20)

1000 标准八 三相 分时 5(40)

1200 标准九 三相 分时 5(80)

1400 备注:原属农村“两改”范围内尚未改造的农村用户按标准一执行,并不得另收闸刀费,用户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在选择IC卡等预付费方式时,在标准二至九的基础上另加200元。

八、本标准自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鄂价重字[1999]220号和鄂价能交[2001]115号关于“一户一表”报装收费标准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