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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发表时间:2024-08-16

最新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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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使本公司人事作业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使公司员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责任感、归属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二、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三、本公司如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临时员工,临时员工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办理。

四、关于试用、实习人员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章 录用

第三条:本公司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或调整人员时,应先依据《员工异动申请表》提出申请,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由人事部门统一纳入聘用计划或办理变动事宜。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的甄选,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采用考核和面试两种,依实际需要选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

第五条:新进人员经考核或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试用手续。

试用人员

一、报到时应向人事部送交以下证件:身份证、人口流动证、健康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及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张。

二、填写《员工个人资料表》

三、参加至少3天的入厂培训(人事部组织的公司制度及基本状况培训及各部门组织的工作职责及技能培训原则上员工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间不享受公司除全勤奖以外的其他奖金)期满合格后,方得正式录用。

第六条: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试用期满,如考核不合格延长试用期或以辞退处理;如考核合格需正式聘用,部门主管提出申请,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签定人事合同)转为正式员工,建立人事档案,享受绩效奖等奖金及薪资的提升。

第七条:员工录用分派工作后,应立即赴所分配的地方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诿。

第三章 工作守则

第八条: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九条: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敷衍塞责的行为。

二、全体员工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强化品质意识,圆满完成各级领导交付的工作任务。

三、员工应团结协作,同舟共济,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有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搬弄是非或其它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办公室人员上班期间不得利用网络聊天、玩游戏以及做其他一些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利用办公室电话拨打私人电话、不得在办公室进餐。

四、爱护公物,随时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宿舍及公司其它场所的环境卫生;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收受贿赂,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对外接洽业务,应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不得有损害本公司名誉的行为

五、工作时间不得中途任意离开公司、如需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并办理《外出申请单》后方可离开。

六、各级主管应加强自身修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情绪和满意程度,加强员工安全感和归属感。公司原则上不鼓励员工加班,确有加班需要的,由部门主管填写《加班申请单》并经人事部审批,由人事部统计加班费或安排调休(除制造部/品质部的一线员工加班可以按加班或调休算外,其它各部门员工、主管、经理的超时加班一律不计加班薪资和调休。)

第十条、作息时间:

上午:08:00―12:00下午:13:30―17:30(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六天工作制。)

第十一条:出勤要求

一、员工于上班时间后打卡出勤者,即为迟到。员工于下班时间前,非为公司业务上的需要,擅自下班者,即为早退。

二、迟到早退扣款规则:1个月内最多允许5分钟以内的迟到早退3次为免扣款,如每次迟到早退超过5分钟或免扣款次数超过3次后,每分钟扣款2元。月累计迟到早退超过7次者当缺勤1天计。

三、员工未经请假擅离岗位按旷工论处,旷工期间扣除其双倍应发工资。连续旷工3日及月累计旷工5日者,视作自动离职。

第十二条:打卡要求:

1、员工正式上班后领取卡牌以计时,迟到、早退以卡牌为准。

2、卡牌要保存完好,卡纸上不允许私自乱涂乱画,否则罚款10元。

3、所有员工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委托或代人打卡,否则双方各罚款20元。

4、漏打卡时除有正当理由经直属主管批准,报人事部核准加盖人事部公章方可免予罚款,如属于个人行为忘打卡者,扣罚款2元/次。

5、打卡后脱岗投机者罚款10元。

6、本公司员工除下列人员外,均应按规定上下班时间打卡。

第一、经总经理核准免予打卡者。

第二、因公出差填妥“出差申请单”经主管核准者。

第三、因故请假,经核准者。

第四、临时事故,事后说明事由,经主管核准者。

7、、遗失卡牌要及时上报人事部协调处理,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三条:

仪表要求:上班期间要求仪表整洁、庄重、自然,上班必须穿工衣、工鞋(有特殊情况需向人事部申请)、佩带工牌,衣服要干净整洁,扣好纽扣,拉好拉链;男员工只可穿长裤,女员工不可穿低于膝盖的裙子或短裤;男员工不可留胡子和长发,女员工着装打扮必须适宜,长发必须束起。

工衣工鞋:工衣工鞋由人事部统一发放,员工若在本公司工作未满一年辞工者,冬装扣除70元、夏装40元,从本人工资中直接扣除。工衣要干净整洁,扣好纽扣,拉好拉链;上班期间不穿工衣工鞋或穿戴不整齐罚款50元。

工牌:工牌要妥善保管,私自修改或互换工牌罚款20元;工牌遗失要及时到人事部补办,临时工牌需交补办手续费20元;正式工牌需交罚款20元、补办手续费20元。

第十四条:各部门员工考核细则由部门主管制定并具体实施,每月底交人事部审核。

第四章薪资和福利

第十五条、试用期

以试用期薪资为准,按级别递进,不得跳越薪资,如特别人才可报经理或总经理批准。试用期间可参与全勤奖的评定,加班费与其他正常计算。

第十六条、正式聘用期

以《东方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薪资结构》为准,按职等和级别递进。

第十七条、奖金

1、全勤奖

为鼓励员工参与公司运作,对每月26天满勤者设全勤奖(员工因病缺勤但可提供相关医院证明者可享受全勤奖)

2、绩效奖

为提高工作效率,肯定员工工作成绩,进行动态管理,凡试用期满且每月无迟到、早退、请假、旷工的一二三级员工可参与绩效奖的评定,绩效奖每月最高100元,当月绩效奖在下月工资中发放并张榜公布。

3、优秀员工奖

为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奖励优秀员工,每月领到最高绩效奖的员工,将公开参加当月优秀员工的评选

评选范围:生产A/B/C/D线各一名,品质部一名,生计组一名,组长级别以上的人员不参与此项评选活动。

评选方法:张榜公布当月有资格参加评选人员的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经各方考核确认后生效:

评选结果:当选的优秀员工张榜公布三日无异议后,当事人可获100元现金奖,并做宣传专栏,公司在人事调动时可优先考虑。

4、合理化建议奖

为使员工树立主人翁意识,提高责任感、参与感,公司设合理化建议奖,员工可就公司运行的各个环节提出各种建议或与公司负责人联系对公司有利的业务,若经公司采纳,视其经济效益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八条、薪姿的提升与职位调整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进取,对工作能力强,表现突出者由部门主管或经理提出并报总经理核准提升工资,其他人不得随意提升;公司人事调整按〈员工异动申请表〉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食宿补助

公司薪资4级以上为公司核准职员,不包食宿,其他人员必须在公司提供的宿舍入住,如有特别人员,可以以申请的方式提交人事部核准,具体补助费用视当时的情况而定。

第二十条、基本底薪保障

根据国家最新调整的《劳动法》中关于“深圳劳工最底生活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提供低薪资保障。最低薪资保障以员工正常上班时间26天计算,保障该员工所属级别的最低薪资,如因员工事假或迟到、旷工等因素造成的不正常上班,公司扣除相应天数底薪。

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篇2)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公司宗旨的精神为维持公司的秩序,并促进业务运营的圆滑起见,凡有关从业人员规定及待遇基准以及其他必要事项暨管理,悉依本规则订定。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从业人员,系指依照第六条订定的手续录用而从事公司业务的人员而言。

第三条 从业员应遵守本规则及附带各种规定,服从主管人员的指示,维持职场秩序同心戮力互相协助诚实执行职务。

第四条 本规则如有与法令抵触事项及本规则未定事项悉依法令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的职位,职种其定义如下:

(一) 职位:分派与一个从业员之工作。

(二) 职种:工作种类相同或类似职务的集合,其区别如下:

(1) 事务职

(2) 营业职

(3) 生产职

人事

第六条 公司就希望就职人员中经考试或甄选合格并经办妥规定手续者录用为从业员。

第七条 (一)新进从业员应订立试用契约为试用从业员。

(二) 试用期间订为40天,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以正式从业员登记录用。

(三) 试用期间如认为不适合时,得予解除试用。

第八条 新进临时从业员应订立临时雇用合同,其雇用期间订为三个月以内。

第九条 (一) 希望于公司就职者须缴交下列书表:

(1) 亲笔履历表。

(2) 从业员调查表。

(3) 最近2寸半身照片。

(4) 如系推荐介绍者,即其书状。

(5) 必要时考试或甄选及格证书、服务证明书、学业成绩证明书、毕业证明书。

(二) 决定录用者须缴交下列书表:

(1) 保证书。

(2) 志愿书。

(3) 最近三个月内之户籍誊本。

(4) 健康诊断书。

(5) 其他本公司认为必要的书表。

(三) 前项各款规定缴交的书表,如其记载事项有变动时,应随时报备。

第十条 公司为业务上必要时,得命派外出,长期出差暨职务或职场的变更。

第十一条 从业员如有下列各项情形者得予停职:

(一) 因非业务上的伤病继续请假达一年者。

(二) 因事继续请假达30天者。

(三) 由公司调派从事于他公司的业务者。

(四) 上列各款之外认为应予停职比较妥当者。

第十二条 前条规定的停职期间订定如下,但有特殊情形者停职期间得酌予延长。

(一) 合乎前条第一项者,继续工作未满三年者六个月,满三年以上者一年。(但结核病患不拘年数,停职期间为二年)

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依据xxxxxxxxxxxx厂组织规程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以达高度运用人力,提高经营绩效之目的。

第二条凡本厂员工人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据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章任用

第一条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第二条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由董事会任免。

(二)部长、副部长、主任、副主任——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

(三)组长、副组长——由主管部长(主任)任免或主管部长(主任)提请总经理任免,事后报董事会核备。

(四)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四条新进人员之任用,部门主管级以下人员应呈报总经理批准,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应层呈董事长批准。

第五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

(二)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三)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消者;

(四)通缉在案,尚未撤消者;

(五)身体有缺陷、或健康状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六)未满十六周岁者。

第六条新进人员除另有规定外,自到职日起三个月为试用期,必要时可视其试用期间成绩表现之优劣予以缩短或延长之。

第七条试用人员成绩表现优良者,由其直属单位主管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呈报总经理(董事长)核准正式任用。

第八条试用人员成绩表现欠佳者,应由其直属主管权宜延长试用或停止试用,并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层呈总经理(董事长)核备。

第九条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在人事管理部门(本厂人事管理部门为企业管理办公室)办妥下列手续:

(一)填妥本厂新进职员履历表;

(二)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

(三)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2张。

第十条本厂员工之服务年资自试用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服务

第一条本厂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职位说明书外,如为该说明书未经载列,而经上级主管指派办理者,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

第二条本厂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本厂一切规章及公告。

(二)尊重工厂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厂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厂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厂名义。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

(四)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稽延。

(五)爱护工厂财物,不浪费,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六)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出勤管理应依员工出勤管理制度之规定办理。员工出勤管理制度另订。

(九)因业务需要加班者,应依加班管理制度办理。加班管理制度另订。

第四章待遇

第一条本厂员工之待遇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章各条办理。

第二条本厂员工工资按工作性质分为: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第三条本厂员工工资标准规定见下表。

第四条工资结算办法

(一)计时工资结算办法

(二)计件工资结算办法

第五条前条工资标准所列特殊岗位、职务、工龄津贴无等级之分。

第六条本厂员工工资的结算及发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员工的工资为月结算。结算时间为每月xx日。

(二)员工工资每月xx日发放。

第六条本厂员工年终奖金之发给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服务满三个月者,依工作质量经董事会评核后计发奖金。

(二)服务未满三个月者,不发给年终奖金。

(三)服务年资之计算以截至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准。

第七条初任人员之薪给自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八条升薪或减薪员工之薪给自人事令生效日起,按日计算。

第五章调迁与差假

第一节调迁

第一条本厂基于业务上之需要,可随时调迁员工之职务或服务地点,员工不得借故推诿。

第二条调任人员应依限办理交代并报到完毕,如主管人员逾限五日,其他人员逾限三日,即视同自动辞职。

第三条调任人员在接任者未到前离职时,其所遗职务由其主管或其主管指定之其他人员代理。

第四条调任人员之薪给自到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二节出差

第一条本厂员工出差按员工出差管理制度执行。员工出差管理制度另定。

第三节给假

第一条下列日期为例假日: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第二条前条所列假日休息天数应视具体生产情况而定,但其间之工作应按加班管理制度之规定办理。

第三条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月不得超过5天,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逾期未痊愈,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

(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七天。

(四)丧假——父母、配偶或子女丧之时,可请丧假八天;祖父母、外祖母、配偶之父母、兄弟姊妹丧亡时,可请丧假六天。

(五)产假——女性员工分娩,可请产假九十天。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可请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可请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可请假一星期。

注:产假系指已婚女性员工,未婚女性员工分娩或流产按病假规定办理。

(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培训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兵役征召或集会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公伤假——因公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四条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工厂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

第五条请假期内之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除事假不发薪水外,其余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发给基本工资的60%。

(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三)公伤假工资照发,且其治疗费用凭治疗单据全额报销。

第六条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报,并送企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后,始为准假。凡未经准假而擅离职守或未经批准续假而缺勤者,除因临时大病或重大事故经证明属实,并于事后三天内依规定呈核外,应以旷职论处。

第七条员工请假应依下列规定呈请批准:

(一)副总经理、助理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总经理核准,超过三天层呈董事长核准。

(二)(副)部长、(副)主任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所属副总经理(助理)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者(含七天)层呈总经理核准,超过七天者,层呈董事长核准。

(三)其余人员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所属部长(主任)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含七天)层呈所属副总经理(助理)核准;超过七天者,层呈总经理核准。

第八条员工请假不论假别均应书明理由,病假超过三天者(含三天),应检附医师证明文件。惟外伤可显示者可酌情免附。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一节考核

第一条各级主管人员对其直属员工,负有平时工作成绩考核之责任。每月一次,应按《xxxxxxxxxxxx厂员工考核实施细则》(另定)将各项人员之工作情况,逐一详列于考核表中,详细评核其工作绩效,并将结果分为A、B、C、D、E五等,凡列A等及E等者,均应详述理由,呈上一级主管核阅及密存,作为年度考核、培训等的参考依据。

第二条年度工作考核应于员工到职届满三个月后之当年年底办理。由其直属主管依据平时工作考核成绩及勤惰情况予以评核。评核等级分为A、B、C、D、E五等,A等或E等的考核,均应详细列述具体事实及理由。其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记过以上处分或请假超过规定期限或旷工累计达三天以上者,不得考列B等以上。

第三条凡年度考核列A等者,经总经理报请董事会核准后发给特别年终奖金(数额由董事会商定,但不应少于当年最高月薪的两倍),列B等者发给当年最高月薪的.两倍之年终奖金,列C等者发给当年最高月薪的一倍之年终奖金、列D等者不发给年终奖金、列E等者予以辞退。

第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之考核由董事长评核。组长及以上人员的考核,由其直属主管层转总经理核定,其余人员均由各部门层转部长(主任)核定。

第二节奖惩

第一条员工之奖励,分为嘉奖、记功及奖金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嘉奖:

1、品德良好、足为同仁表率,有具体事迹的。

2、其他有利于本厂或公众利益之行为,且有事证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记功:

1、、细心维护工厂财物及设备,致节省费用有显着成效者。

2、担任临时重要任务,能如期完成,并达成预期目标者。

3、及时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变故的发生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给奖金:

1、对业务、维护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质量或降低成本者。

2、对工厂设备维护得宜,或抢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对业务、维护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议或发明,经采纳施行后成效显着者。

4、对采购销售、会计处理、财物调度、人力运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确计算其价值者。

5、对天灾、人祸或有害于工厂利益之事件,能奋勇救护,或预先防止,使工厂免受损失有事实为证者。

6、一年内曾记功二次以上者。

7、对本身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才能,品德优良,服务成绩特优,且有具体事迹足资为证者。

8、工作上有特殊功绩,使工厂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者。

以上奖金之数额,各视实际贡献之价值决定。

第二条员工之惩诫,分为警告、记过及免职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具体事证者,应予警告:

1、未经准许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2、擅用他人经管之工具及设备者。

3、拒绝警卫检查其携带之物品者。

4、涂写墙壁、设备有碍观瞻者。

5、携带眷属、小孩在工作场所有碍秩序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

1、未经准假,而擅离工作岗位者。

2、无正当理由,延误公事致工厂发生损失者。

3、行为不检,有损工厂声誉者。

4、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周,致部属发生重大错误,使工厂发生损失者。

5、在工作场所喧哗口角者。

6、对同事有胁迫、恫吓及欺骗行为者。

7、一年内警告二次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免职:

1、在工厂内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向外泄露工厂业务机密者。

3、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己见,或提供建议,而任意谩骂者。

4、对本身职务不能胜任者。

5、无故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六日以上时。

6、胁迫上级主管,或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侮辱主管行为情节重大者。

7、利用工厂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

8、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

9、未按照规定指示,擅自改变工作方法,致使发生错误,使工厂蒙受损失者。

10、故意损坏工厂财物者。

11、在工厂内赌博,或有伤风化的行为的。

12、在工厂内打架斗殴者。

13、散播有损工厂之谣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4、因故意过失行为,而引起灾害者。

15、有煽动怠工或罢工之具体事实者。

16、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予以处罚者。

17、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第三条员工之奖惩事项,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逐级核定,并呈请总经理核定。

第四条其他未列举而应予奖励或惩诫事项,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奖惩。

第五条员工奖惩可累计,以嘉奖两次作记功一次,记功两次可发给一定数额资金。警告两次作记过一次,记过三次予以免职。同一年度功过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章离职

第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职:

(一)有违犯本厂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二)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但未确定者。

第二条前条各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致停职者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之薪水。

第三条在停职期间,薪水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第四条本厂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事前三十日预先通告。

员工对于其所承受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厂亦可随时解雇,并在三十日前预先通告。

第五条员工在接到前条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水照发。

第六条依照第五条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本厂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办理,不在此限):

在本厂连续工作期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薪水。以上所称薪水,系以员工最后服务月份之薪水为准。

第七条员工辞职,应于七天前以书面形式层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第八条员工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或永久离开本厂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厂发生损害者,均依法追究其赔偿。

第八章教育与训练

第一条本厂视业务需要举办定期或不定期、业务、技能或质量之教育与训练。

第二条有关教育与训练,其应参加人员、课程、时间、地点悉依既定计划办理。

第三条本厂为教育与训练之执行可指派各有关人员担任讲师或学员,被指派者不得借故推诿。

第四条本厂视实际需要,可聘请外来专家担任讲师或指派有关人员参加外界举办之有关业务讲习。

第五条各种教育与训练或讲习,于期满后均应举办测验,或提出心得报告,其成绩作为员工考核资料之一。

第九章附则

第一条本规程经呈请董事长核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条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可由总经理呈请董事长核准修订之。

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篇4)

第二十七条被正式聘用的新职员,由人力资源部发给《职工聘用合同》,由人力资源部与其签定《职员聘用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由人力资源部存档,一份交新职员自留,聘用日期及正式工资的起算日期自试用期满之日计算。

第二十八条《职员聘用合同》按公司经营年度一年签定一次。聘用期满,如不发生解聘和离职情况,将继续聘用。职员如不续聘,须在聘用期满前十五天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年中新进职员,转正后聘用合同签到公司经营年度终了。

第二十九条人力资源部根据《职员聘用合同》填写《工资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新职员本人,一份由人力资源部存档。

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根据公司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依据《湖北世纪佳居公司章程》,为建立健全公司有效的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员工包括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三条公司员工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同时有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四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分配权、依法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劳动用工制度

第五条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必须遵守。

第六条公司职能部门及下属单位的机构设臵、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劳动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各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各项手续。

第八条公司各单位用人实行定岗、定员制,先定岗后定员。岗位设臵由各部门负责人以书面形式提出方案,人力资源部审查岗位设臵的合理性,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岗位设臵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以便于生产和管理,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防止岗位重叠、分工过细、人浮于事。

第十条生产单位根据生产任务和工作量的大小确定岗位,各职能部门按职责范围和业务分工定岗。

第十一条各岗位设臵必须首先进行岗位分析,编制工作说明书,详细描述岗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内容、岗位关系、工作权限、工作环境、工作时间及岗位素质要求。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协同各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变化情况进行岗位测评,提出岗位调整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岗位设臵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宜频繁变动,定岗已经确定,公司各职能部门和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增设岗位。

第十四条定员应在定岗的基础上进行,根据岗位的多少来确定定员。

第十五条公司各单位用人必须通过人力资源部,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增加用工的,应先提出用人计划,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调配。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部根据各单位的工作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被调整的员工应服从安排,奉调员工接到调动通知后,应按指定时间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调动手续,按时到新岗位工作。

第十七条建立公司员工能进能出,管理人员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实行竞争上岗,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三章员工招聘制度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结合当地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自主招聘品德、学识、体能兼备的人员,通过人才交流中心或劳务市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所需人员,对招聘人员进行初试、复试、考核后择优录用。

第十九条公司招聘员工遵循“任人唯贤、量才而用”的原则。公司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部门经理、副经理、下属单位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由总经理聘用;其他人员由人力资源部择优录用。

第二十条员工的录用应考核其是否具备应聘职位(岗位)所需专业知识、相关资格证书、实践经验、身体素质、文化素质及品德等要求。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单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可提出用人申请:

1、员工岗位空缺时;

2、生产任务或工作量增加时;

3、因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生产工艺、转产等)增设岗位时;

4、新建、扩建项目时;

5、需招聘特殊技术或专业知识人员。

第二十二条凡需增补人员的单位,须提前向人力资源部提交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招聘。

第二十三严禁招用童工。被招用的员工必须年满16周岁,从事繁重体力或有毒有害工作的须年满18周岁。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新招聘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

第二十五条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正式录用手续。

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求,决定是否招用临时工从事短期、临时、季节性工作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招用临时工必须签订临时,合同期限根据所完成的工作任务确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各单位需用临时工必须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各单位不得自行雇用临时工。

第二十九条新招用员工、临时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章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录用之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二份。

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其主要内容如下:

1、劳动合同期限(含试用期限);

2、工作职责和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5、劳动纪律、奖惩条款;

6、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条款;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8、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第三十四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3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企业的工作期限。

第三十五条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六条员工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三十七条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用人员的数量减少,进行经济性裁员,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由公司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征求工会意见或者员工的意见,裁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由人力资源部报总经理批准后通知员工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辞退手续。

第三十八条公司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切实保护员工的劳动权利。

第三十九条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通知》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本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被辞退员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公司辞退员工,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员工辞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二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合同期满,员工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2、员工退休、退职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自动离职,公司予以除名的;

5、企业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第四十三条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八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额的设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四十九条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直接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第五十条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拒不上岗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一条员工擅自离职,属于违约行为,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公司的损失。1467.Com.CN

第五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第五十三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支付。

第五章薪酬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坚持各尽所能、按贡献大小、按劳分配的原则,坚持薪酬增长幅度不超过本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原则,坚持员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不超过本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原则。

第五十六条强化薪酬管理,充分调动员工的主动性、协作性和创新性,建立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

第五十七条以员工岗位责任、劳动绩效、劳动态度、劳动技能等指标综合考核员工报酬,适当向经营风险大、责任重大、技术含量高、工作环境差、有定量工作指标的岗位倾斜。

第五十八条构造适当工资档次落差,拉开关键性管理、技术岗位和素质短缺人才岗位与一般岗位的收入差距。

第五十九条结合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特点,公司实行以岗位薪酬工资为主的多种薪酬制度。

第六十条公司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副经理、厂长、副厂长、主任、副主任)实行年薪制。

第六十一条年薪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基本年薪为年薪的60%,基本年薪按月预发,月基薪=基本年薪/12;绩效薪酬年终考核发放。

第六十二条其他员工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工资=基本工资+津贴。

第六十三条基本工资由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构成。第六十四条基础工资即保障工资,参照当地职工平均生活水平、最低生活标准确定,所有员工(实行年薪制的人员除外)基础工资执行同一标准。

第六十五条岗位工资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岗位工资与公司的经济效益及员工的个人劳动贡献紧密挂钩,岗位工资100%参与考核,基础工资、津贴不参与考核。

第六十六条岗位工资标准综合考虑各岗位的工作性质、任务、责任、工作量、技术要求、劳动强度、工作环境等各方面的因素,分普通岗位、技工岗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四种,普通岗位分1-8级8个级别,技工岗位分1-3级三个级别9个档次,管理岗位分1-4级4个级别,专业技术岗位分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高级5个级别。

第六十七条对于生产经营不稳定、不连续、任务不饱满、临时性生产等不足以定岗的,实行计件工资制,具体办法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制定。

第六十八条技术工人上岗须持技术等级证书,并经公司工人技术等级考评小组评定后,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

第六十九条公司各单位的工资均通过人力资源部审核,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发放。

第六章员工考勤制度

第七十条公司实行五天工作制,正常工作时间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作息时间的安排和调整由公司决定。

第七十一条值班人员、销售人员、司机、装卸工以及因工作性质需机动作业的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七十二条公司员工实行全员考勤制。

第七十三条公司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在休息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员工应服从安排,不得推诿。

第七十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全公司员工考勤的组织、指导、检查和审核工作,每月整理、汇总、审核全公司的考勤记录,为计发工资以及对员工的考核提供依据。

第七十五条各单位设臵兼职考勤员,按规定的考勤标志,准确、及时地在员工考勤表上记载员工当日的出、缺勤情况。

第七十六条考勤分为:正常出勤、休息、请假(分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迟到、早退、旷工、中班、夜班、加班。

第七十七条各级考勤员必须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地做好考勤记录,单位负责人监督审核本单位员工的考勤工作。

第七十八条任何人不得对坚持原则的考勤员进行打击报复,考勤员有权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反映考勤情况,对于不如实记载考勤记录、弄虚作假的现象,已经查实,追究负责人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七章请、休假制度

第七十九条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凡公司员工的休息日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工伤假、特别休假等均按此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公司休息日分为每周固定休息日和国家法定的节日。每周固定休息日为星期六和星期日。

第八十一条节日期间如遇固定休息日,可于节日结束后顺延补休或调休。

第八十二条公司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的,安排员工补休。安排员工在法定节日工作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八十三条员工请假3天以内的由本单位审批,请假3天以上由本单位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事假一次不得超过二十天,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30天。事假为无薪假,事假天数包括固定休息日和节假日。

第八十四条员工请病、婚、丧、产、探亲和工伤假必须有相关证明,且经用人单位领导同意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销假手续。未经人力资源部批准的一律按旷工对待。具体要求如下:

1、病假:

(1)员工因病必须治疗、休息或住院,可申请病假,员工请病假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证明,到所在单位办理请假手续,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休病假并按病假考勤。急诊或其它特殊情况医疗证明可于事后补交,事后5日内未补交医疗证明者,按事假处理;

(2)员工持医院开具的门诊病假证明请病假时,一次最多不能超过5个工作日,连续不能超过10个工作日,门诊病假超过10个工作日仍需请病假的,必须同时提供住院证明、病历证明、检查报告单,由所在单位审核后办理,不能提供的,不再批准病假。

(3)员工患病的医疗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期内为有薪假,病假工资以基础工资为基数计算;

(4)因打架斗殴、酗酒等原因造成的休息不得享受病假,按事假对待。

2、婚假:

(1)员工结婚,持有本人结婚证明,可申请婚假3天;

(2)晚婚(初婚,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婚假为30天;

(3)婚假期间,按基础工资计算婚假工资。

3、丧假:

直系亲属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死亡者不在本地,可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按基础工资计算丧假工资。

4、产假:

(1)公司女员工第一胎生育,可休产假,生育第二胎须凭所在地市(县)计划生育办公室核批证明;

(2)在公司服务满1年的女员工,可休产假90天,晚育者(满24周岁)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3)产假期满,还不能工作者,需持公司认可的医疗证明,再申请休假,按病假对待;

(4)产假假期包括固定休息日和节假日;

(5)休产假须在产前或产后7天内(委托他人)办理请假手续;

(6)无计划生育指标卡而生育者,不得享受产假待遇。

(7)产假期间,按基础工资计算产假工资。

5、探亲假:

(1)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开始享受探亲待遇;

(2)员工与配偶两地分居,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一年可享受探望配偶1次30天的探亲假,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3)员工与父母都不住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员工,未婚员工一年可享受探望父母一次20天的探亲假,已婚员工四年可享受探望父母一次20天的探亲假,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4)员工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往返路费,超过规定的费用自理;

(5)员工请假探亲必须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经人力资源部核准,未经核准的按旷工处理。

(6)员工探亲假必须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销假手续,擅自离岗探亲或探亲回来未销假的按旷工处理。

(7)探亲假期间,按基础工资计算探亲假工资。

6、工伤假:

(1)职业病和工伤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假。

(2)请假时须附意外事件报告书及医院诊断证明,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认定,给予工伤假。

(3)工伤假期视具体情况确定,期间工资按国家规定办理。

(4)工伤假期间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5)员工因违反操作规程或有关制度而造成工伤,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十五条人力资源部建立健全请、销假制度、台帐和原始记录。

第八章员工奖惩制度

第八十六条公司对员工奖惩,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八十七条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司财产,维护公司利益,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八十八条:奖惩类别:

1、奖励——奖金、嘉奖;

2、处罚——罚款、通报批评、降级、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九条:公司对员工的奖惩由员工推荐或用人单位提名并提出奖惩意见,人力资源部审核,报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九十条公司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酌情给予奖励:

1、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产量或节约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在生产、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并取得显著成绩的;

3、在改进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贡献较大的;

4、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所采纳的;

5、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公司利益免受或降低损失的;

6、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九十一条公司对于有下列行为的员工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罚款、降工资、降级、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1、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处100元罚款:

(1)工作不认真且屡教不改者;

(2)不遵守工作秩序、影响工作者;

(3)不服从工作指挥或对上司无理者;

(4)浪费公物情节较轻者;

(5)酗酒上班者;

(6)迟到、早退者;

(7)旷工一天以下者;

(8)工作时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规定,造成差错较轻者;

(9)不按规定穿着工作服及安全装备者;

(10)工作时间内未经许可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11)其他违反规定,情节轻微者。

2、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处200元罚款:

(1)品行不良或谎报事实情节较重者;

(2)消极怠工、故意降低工作效率、扰乱秩序、妨碍他人工作者;

(3)一年内累计旷工达两天者;

(4)经通报批评处分而再犯者;

(5)在禁烟区内吸烟者;

(6)未经许可,不候接替,先行下班者;

(7)因疏忽致使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失者;

(8)损毁或浪费公物,屡教不改或情节较重者;

(9)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产品质量低劣者;

(10)对于公司钱款、帐务未按规定处理,情节较重者;

(11)其他违反公司规定或犯有过失,情节较重者。

3、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降级、降职,并处500元罚款:

(1)一年内累计旷工达三天者;

(2)未经许可擅自操作机器、车辆、仪器及技术性工具者;

(3)工余料隐匿不缴回者;

(4)玩忽职守致使原物料、产品、机械工具、厂房设备及文件记录等遭受损毁、浪费或造成产品质量严重不良者;

(5)不遵守操作规程、安全规定或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者;

(6)无视公司制度,明知故犯,不服从领导指挥或管理者;

(7)向外泄露公司机密情节轻微者;

(8)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情节较轻者;

(9)涂改或调换工作记录者;

(10)其他违反规定,情节严重者。

4、员工盗窃公司财物1000元以下者赔偿损失并处盗窃价值5倍以上不低于500元的罚款,予以留用察看:

(1)盗窃财物价值300元以内视情节留用察看1-3个月发生活费400元/月;

(2)盗窃财物价值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视情节留用察看4-6个月发生活费400元/月;

留用察看期间严格遵守公司制度,不得停薪留职。

5、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者;

(2)违法乱纪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3)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者;

(4)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者;

(5)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及造成其它经济损失较重者;

(6)不服从上级调动且经说服教育仍无动于衷者;

(7)调整工作岗位,两次安排工作仍不上岗者;

(8)在别处兼职、从事竞业或其他参与有损公司利益的经济活动者;

(9)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较重者;

(10)破坏生产设施、盗窃公司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者;

(11)贪污、打架斗殴、嫖赌、酗酒闹事、营私舞弊者;

(12)向外泄露公司商业机密情节较重者;

(13)服务态度差,损害公司形象屡教不改者;

(14)挑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5)其它违反规定,情节恶劣者。

第九十二条对员工所犯错误应认真调查落实,一般在一月之内做出处理决定,应将处罚决定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

第九十三条对员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须经人力资源部核实情况,征求公司工会的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办理,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九章教育培训制度

第九十四条为进一步开发人力资源,树立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员工素质,不断为各岗位培养和输送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以实现公司战略目标,特制订本制度。

第九十五条培训方法:

1、专业教师讲课,系统地讲授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业务知识,提高专业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素质。

2、本公司业务骨干介绍经验,一对一传、帮、带。

3、组织员工到优秀企业参观学习,实地观摩。第九十六条员工教育培训分以下几种培训形式:

1、新员工岗前统一教育培训;

2、员工在岗教育培训;

3、安全教育;

4、脱产培训。

第九十七条员工培训要按计划、分批分阶段,按不同的工种和岗位需要进行培训,要结合实际,注重实用性,逐步提高员工队伍素质。

第九十八条新录用员工报到后应接受人力资源部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结果将作为今后定职定级的参考。

第九十九条岗前培训的目的:

1、使员工了解和掌握公司的经营目标、各项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2、使新员工尽早掌握工作要领和工作程序、方法,以便较快地适应工作,达到工作质量标准,完成岗位职责,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和个人收入创造条件。

第一百条岗前培训的内容:

1、讲解公司历史、现状、经营范围和奋斗目标;

2、讲解公司组织机构设臵、介绍各部门人员;

3、讲解相关工作流程,组织学习各项规章制度;

4、讲解基本的岗位知识、专业知识、实际操作技能;

5、介绍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辅导使用工作设备;

6、解答疑问;

7、组织撰写及工作意向。

第一百零一条专业技术性要求较强的岗位,由单位负责人根据需要另行组织岗前专业培训。培训计划及结果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一百零二条在岗培训的目的:

1、提高、完善和充实员工各项技能,使其具备多方面的才干和更高水平的工作能力,为工作轮换和横向调整以及日后的晋升创造条件;

2、减少工作中失误、工伤事故和灾害的发生,降低失误造成的损失,保障员工人身安全;

3、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降低各项消耗,以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4、提高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合作精神,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气氛。

第一百零三条在岗培训采取传、帮、带、聘请专业教师组织专门学习、导师带徒等灵活多变的培训方式。

第一百零四条安全教育:

1、凡新上岗或转岗员工都必须进行安全教育;

2、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安全操作规程等;

3、安全教育由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安全教育通知单安排教育。

第一百零五条脱产培训是公司为了培养和储备管理、技术人才,从公司发展需求的角度出发,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前提下组织员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或到其它优秀企业培训学习。

第一百零六条脱产培训应遵循如下原则:

1、员工培训主要应根据其所从事的实际工作需要,以岗位培训和专业培训为主。

2、管理人员应学习和掌握现代管理理论和技术,充分了解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高市场预测能力、决策能力、控制能力。

3、专业技术人员如财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应接受各自的专业技术培训,了解政府有关政策,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业务操作方法,提高专业技能。

4、基层管理人员应通过培训充实自己的知识,提高自己的实际工作能力。

5、公司的其他人员根据本职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相应的培训。

第一百零七条脱产培训分为短期脱产培训(一个月之内)和长期脱产培训(超过一个月)。短期脱产培训,主要适用于某些专业性强的技术培训;长期脱产培训以培养有发展前途的业务骨干,使之成为合格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第一百零八条员工脱产培训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第十章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制度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和标准,防止员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及健康不受危害。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应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法规、标准,加强劳动保护措施,搞好,建立健全企业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生产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必须为员工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建立管理制度并督促和教育员工正确使用。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一百一十三条凡符合退休条件的员工,都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解释权属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各单位员工均应遵守并执行本制度。

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篇6)

一、开展干部教师交流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20__年,晋中市全面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干部教师交流工作。市、县(区)分别成立了由政府领导牵头,教育、人事、财政等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领导组,在市政府出台《晋中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通过深入广泛调研,7月份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进中小学干部教师交流工作的意见》,8月中旬召开了由教育、财政、编办等部门参加的全市中小学人事工作会议,对中小学干部教师交流与教师提前离岗、新教师招聘、城镇教师下乡支教工作统筹考虑,全面部署,综合推进,9月份开学,全市2841名交流干部教师全部到岗。在交流过程中,本着“政策引导、以县统筹、因地制宜、合理流动”的原则,严格交流程序,加强过程管理。各县(区)根据当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整体规划和要求,结合学科结构、骨干教师比例以及干部、教师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等认真制定交流方案,采取自愿申报和统筹安排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交流人选,普遍实行“人走关系动”、“人走关系留”和“对口交流”三种形式,交流学校双方及时做好交流人员的聘用(聘任)和解聘等相关手续,认真做好交流人员的欢送、欢迎工作,通过政策引导和人性化管理等措施,确保了交流工作的稳妥高效有序进行。全市符合交流条件的干部教师共有9515人,实际交流2841人,占全市符合交流条件人数的29.9%,占全市专任教师总数的9.2%。其中,交流干部512人,人走关系动380人,占干部交流的74.2%;交流教师2329人,人走关系动1832人,占教师交流的78.7%。中小学干部教师实行有序交流,进一步优化了教师队伍结构,使农村薄弱学校的师资力量得到加强。教师的合理流动也为学校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机遇,为超编学校消了“肿”,为缺编学校补了“空”,部分城镇学校通过干部教师的交流,缓解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择校现象。这项改革,对于进一步加强晋中市教师队伍建设,合理优化教师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介休市加强乡镇中心园建设促进农村幼教健康发展

介休市把建设乡镇中心园作为发展农村幼儿教育事业的突破口,走出了独立加规范的路子,经过近10年的发展,中心园已成为介休农村学前教育的示范窗口。具体做法:一是目标明确,政策倾斜。1997年,介休市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中心幼儿园管理的意见》,明确“独立是发展的前提与保障”,明确乡镇中心园发展目标,要求3年内中心园必须全部实现独立办园。对于按时完成任务的乡镇实行三个“优先”的政策(优先分配公办幼儿教师,优先配备幼教物资,优先参加各种教育培训)。二是确立导向,科学评估。加大中心园独立工作在各乡镇年终教育工作评估中的权重,突出强调中心园工作,促进了中心园的规范发展。到1999年,乡镇中心园全部与小学脱钩,实现独立办园。三是加大支持,逐步规范。为确保独立后的中心园尽快步入规范发展的道路,先后选派出9名学历合格、业务精湛、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有较强责任心和进取心的公办幼儿教师担任中心园园长,先后分配了70多名教师进入公办幼儿园。四是体制灵活。目前,全市17所中心园中集体办园12所,公办民助园2所,民办公助园3所。实行灵活管理体制,保证保教质量不降低。五是规模办园,提升水平。乡镇中心园自实行独立办园以来,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办园水平大大提高,得到社会和家长的普遍欢迎。目前全市在中心园接受教育的幼儿2400余名。幼儿人数达150人以上的中心园有10所。

三、灵石县全部解决寄宿制学校生活服务人员的工资

近年来,灵石县在基本完成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后,狠抓了寄宿制学校的科学、规范化管理工作,形成了一套特色化管理机制。一是服务意识明显提升。20__年,以县统筹解决了寄宿制学校生活教师、炊事人员以及后勤管理人员的工资。20__年县财政投资10万多元,给每所寄宿制学校配齐了冷柜、冰箱,同时将全县152名生活教师工资和254名炊事员工资以及学生的住宿费共279万多元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发放。生活教师、炊事员和后勤服务人员的工资每月增加到550元,做到了全部落实。二是管理绩效明显提升。首先,强化责任意识,实行校长问责,学校凡出现大小事故,无论是否造成影响,都要从校长开始,一查到底。同时根据学校实际,对饮食区、住宿区、学习区、活动区实行区域负责。特别是对小学中、低段年级生活教师严格实行《生活教师一日流程“双同”制》,真正做到人人有安全任务,个个负安全责任。其次,对生活教师、后勤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进行全员培训,每年一次,做到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第三,严格监督检查。每年联合工商、卫生、防疫等部门定期对学校食堂卫生工作进行检查,不断强化安全目标责任制度的落实。第四,发挥典型作用。每年评选出一批优秀生活教师和后勤服务人员在教师节上隆重表彰奖励,同时以信息的形式对典型事迹进行广泛宣传,供其他学校学习借鉴。

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篇7)

第四条总经理确定公司的部门设置和人员编制、一线经理的任免去留及晋级,决定全体职员的待遇。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工作职责:

一、协助各部门办理人事招聘,聘用及解聘手续。

二、负责管理公司人事档案资料。

三、负责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

四、负责薪资方案的制定、实施和修订。

五、负责公司日常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

六、组织公司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工作。

七、组织公司人事培训工作。

八、协助各部门办理公司职员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等人事手续。

九、负责公司各项保险、福利制度的办理。

十、组织各部门进行职务分析、职务说明书的编制。

十一、根据公司的经营目标、岗位设置制定人力资源规划。

十二、负责劳动合同的签定及劳工关系的处理。

第六条部门主管提出部门人员需求计划;部门主管决定部门经理以下职员的任免、考核、去留及晋降;部门主管建议本部门职员待遇方案。

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篇8)

第三十三条员工工作守则包括

一、每位员工都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处处以公司的利益为重,为公司的发展努力工作。

二、树立服务意识,始终面向市场,面向用户,提供具有“国际品质、名牌服务、物超所值”的信息产品。

三、牢记“用户第一”的原则,主动、热情、周到的为顾客服务,努力让顾客满意。

四、员工要具备创新能力,通过培养学习新知识使个人素质与公司发展保持同步。

五、讲究工作方法和效率,明确效率是企业的生命,实行四小时答复制(即所有上级安排的任务,均须在四小时内答复工作进度)。

六、要有敬业和奉献精神,满负荷、快节奏、高效率是对所有员工提出的敬业要求。

七、具有坚韧不拔的毅力,要有信心有勇气战胜困难、挫折。

八、要善于协调,融入集体,有团队合作精神和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分工不分家。

九、要注意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正直无私的个人品质。

十、明确公司的奋斗目标和个人工作目标。

第三十四条职员遵守的行为准则包括:

一、职员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

二、职员应服从公司的组织领导与管理,对未经明示事项的处理,应请示上级,遵照指示办理;

三、职员应尽职尽责、精诚合作、敬业爱岗、积极进取;

四、职员应严格保守公司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机密;

五、遵守四小时复命制,把1%做到100%。

六、职员不得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第二职业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七、职员不得损毁或非法侵占公司财务;

八、职员必须服从上级命令,有令即行。如有正当意见,应在事前陈述如遇同事工作繁忙,必须协同办理,应遵从上级指挥,予以协助;

九、在公众面前做到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行为检点,谈吐得体。切记每位员工的言行是公司形象和风貌的体现;

十、公司内员工之间要团结合作,互相信任,互相学习,沟通思想,交流感情;

十一、遵纪守法,遵守公共道德,对外交往要有理、有利、有节;

十二、执行员工手册;

第三十五条工作时间八不准:

一、不准聊天、吵闹;

二、不准无故离岗、串岗;

三、不准打私人电话闲聊天;

四、不准唱歌、听音乐;

五、不准看闲书、玩游戏;

六、不准上班时间接待亲友或办私事;

七、不准迟到、早退、旷工;

八、不准渎职、失职,贻误公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