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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合同

发表时间:2024-08-22

最新劳动关系合同汇编5篇。

你是否寻找到了一些高质量的合同文书模板?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制的社会中,签订合同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合同双方的利益,下面我们来学习一些关于“劳动关系合同”的知识点,请您保存本文以备参考!

劳动关系合同 篇1

张某在上海某中外合资企业工作,从事销售类工作。2012年6月,张某因身体不适患病住院,按医院的建议,张某请病假休息。2012年10月,公司电话通知张某,因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将不再续签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张某认为,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应该继续支付病假工资。企业则认为,张某从事销售工作,需要经常跑客户,一直无法上班,公司处于照顾员工的做法,还是按月发放了工资。因为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不再与他续订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即自行终止。张某多次与企业沟通都没有达成一致,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张某的劳动仲裁申请会得到支持吗,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企业能终止劳动关系吗?

知识点: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案例解析:本案例中,张某的劳动仲裁申请会得到支持。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张某在医疗期内,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也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企业与张某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张某病假工资。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其终止合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以下情形消失:(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遇到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正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则原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停工医疗情形消失。张某在医疗期内即使合同期满,只要张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企业就应顺延其劳动合同期。所以,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企业恢复与张某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至医疗期满,并支付张某病假工资。

劳动关系合同 篇2

认定劳动关系,最主要还是看证据,这是一个事实认定问题,与法律规定没什么卵关系。

通常来讲,法官都会偏信于劳动者一方,因为“这世界上这么多公司为何偏偏起诉你们公司?”

题主罗列的证据,有一定的证明能力。如果同事有劳动合同

等充分证据证明同事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同事愿意出庭作证证明题主也是公司职员,那这个证言当然很有力,但是正常人不会答应你出庭作证的。

而源文件啊QQ聊天记录啊,题主需要证明的是源文件和QQ的确属于公司,而这是十分困难的。不是随便建一个“中石化”的QQ群就能证明你在中石化工作的。

所以题主还得加把劲。

说几个能让法官认为的确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例吧。

有个劳动者A,入职之后去新开了一张银行卡,填写的联系地址和工作单位就是这个公司。

有个劳动者B,入职之后办了一张信用卡,联系地址和工作单位写的就是这个公司,而且每月的信用卡账单都是寄到这个公司。

有个劳动者C,入职后在淘宝上买买买,然后保留了大量寄到公司的快递单。

有个劳动者D,在单位经常被人使唤去叫外卖,所以在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宅急送留有大量叫外卖的订单。

有个劳动者E,离职时与公司发生争执继而报警,警察的出警记录记载“公民E在xx路xx号xx公司因劳资纠纷报警”。

有个劳动者F,找到了公司的一个供货商出庭作证

,供货商提供了其与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并且作证称公司一直指派F与其联系。

有个劳动者G,恰好保留了其向公司申请报销餐费的报销单,上面有公司法定代表人

劳动关系合同 篇3

一、公司不签合同怎么证明劳务关系

公司和劳务人员没有签订劳务合同的,劳务人员可以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劳动法所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不限于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自然人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主体以上。

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依据双方约定所形成的一种财产关系,不存在人身的隶属性。

3、关系的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比较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的结合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多为一次性或临时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

4、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了定期得到劳动报酬外还享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待遇,如社会保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一般只涉及劳动报酬问题,劳动报酬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而无社会保险等其他待遇。

三、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

(一)建立劳动关系要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是《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也是劳动关系稳定存续、用人单位强化劳动管理、处理双方争议必需的重要依据。

(二)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有效地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用人单位自主用人,也有利于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关系合同 篇4

一、没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如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劳动关系的争议处理方式有哪些?

解决劳动争议主要适用的'途径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这些途径,各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和效力。

和解指争议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通过协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相互让步或让一方让步,从而求得矛盾的解决,和解后当事人仍然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权利。

调解是由第三者居间调和,通过疏导说服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解决纠纷的办法,分为诉讼或仲裁中调解与诉讼或仲裁外调解,此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特征。

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它既有劳动争议调解的灵活快捷特点,又具有可强制执行的特点,是指对某一事件,某一问题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约定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确定,或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争议自愿交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或机构依法进行裁决。

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经过申请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

劳动争议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即该劳动争议案件已经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的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没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证明劳动关系的这件事情上也非常的简单的,既然从一开始就没有书面合同,那么职工自己就一定要从一开始把每个月发放的工资记录

工作证等这些都保存好的,而且如果能够让单位的同事给自己证明的话将是最好的,这些都能够证明跟公司建立的是有劳动关系的,书面劳动合同不是唯一的证据。

劳动关系合同 篇5

 

 

快递员赵先生在快递途中遇车祸受伤,自行支付巨额治疗费后,他以与快递社具有雇佣关系应属工伤,把乐帮遍地快递服务社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16万余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赵先生与快递服务社不存在雇佣关系,对赵先生之诉不予支持。而该快递服务社自愿补偿赵先生4万元予以准许。

自劳动合同关系等雇佣和被雇佣的权益、责任、义务。双方按快递社业务价格的比例分成,其中日件按70%定。快递社需在每月15日前,与赵先生结清上月30日前的代理费用。还特别约定赵先生在代理快递社相关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快递社无关。

双肩关节等多发软组织损失,入上海多家医院治疗,至同年10月26日出院。除统筹支付的费用外,赵先生承担治疗费用6万余元。

2009年8月5日,赵先生以双方建立系雇佣关系为由,起诉到法院。审理中经赵先生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先生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赵先生的后遗症相当职工工伤七级伤残。

法庭上,快递社辩称该快递社属于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对快递业务曾提供两种方式供赵先生选择,一种是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快递社提供交通工具、缴纳社会保险并支付工资;另一种是签订代理协议,双方建立合作关系,不提供交通工具、不缴纳社会保险,对业务费进行分成。最终赵先生选择了是签订代理协议。强调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书合法有效、代理协议书明确的权益、责任和义务,且赵先生以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双方仅存合作关系,不同意赵先生之诉。

法院查明赵先生从事快递业务期间,一直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并自行购买意外保险,由快递社每月按业务价格的50%与赵先生结算。

法院认为,首先赵先生每月取得的收入,与有劳动关系所取得报酬的特征并不相符。赵先生付出的劳务,只是他完成代理协议的组成部分,快递社支付的费用不具有工资性质,属业务费分成性质。其次在快递业务过程中,赵先生一直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再次快递社不提供经营场所,不提供交通工具,不对赵先生进行考勤、考核等管理。快递社所受约束均来签订的代理协议约定。赵先生系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双方并未形成职业性的从属关系。而快递社曾向赵先生提供究竟签订劳动合同还是签订代理协议选择时,明确告知签订代理协议,双方不建立劳务关系、劳动合同关系等雇佣和被雇佣关系,赵先生仍选择签订代理协议,遂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遂作出了判决。

法律小常识:雇佣关系具有以下特点,即当事人之间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接受劳动的一方指定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动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组成部分。

当今,社会上的一些快递服务社较多属于非正规就业组织,非正规就业组织是指组织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开发社区服务业、家庭工业和工艺作坊等小型制作业,为单位提供社会化服务等进行生产自救,以获得基本收入和社会保障的一种社会非正规就业组织。非正规就业是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目前,非正规就业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纠纷,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