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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观后感

发表时间:2024-09-14

模拟法庭观后感八篇。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我们动不动就要写一些文章,范文往往会涉及到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有哪些范文吧!以下由小编收集整理的《模拟法庭观后感八篇》,仅供参考,希望能为你提供参考!

模拟法庭观后感【篇1】

我当审判长少年模拟法庭”观后感为增强我校同学的法律意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2014年10月20日上午,小学“少年模拟法庭”正式**。别开生面的是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法警等角色均由学生担任。而我荣幸地担任了本次庭审的审判长。

法庭模拟审理了一起甲诉讼乙占有物返还案“啪--”随着“审判长”--我一记重锤的敲响,模拟法庭正式**,大家很快进入了角色。我庄重地坐在审判长的位置上,“书记员”大声宣读了法庭纪律,并向被告人声明了他在法庭上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原告高声宣读起诉书,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后,我宣布证人夏路展出庭,他向法庭做了详细陈述。仔细听后,我初步确定了案件的事实。

要开始法庭举证了,这是**审理最重要的一部分。当法警郑重地向我出示证据时,我仔细检查了一下,问原被告是否认可证据。他们都证实了。我把目光投向原告,问是否还要举证,原告肯定地说:

“举证完毕!”于是,我大声宣布法庭调查到此结束,下面开始进行法庭辩论。精彩纷呈的辩论开始了,我坐在一边专心致志地听着原、被告双方激烈的辩论,这可关系着法庭辩论终结后的判决问题。

双方唇枪舌剑,据理力争,互不相让,辩论持续了很久,直到被告理屈词穷、沉默无语,辩论才告结束。紧接着由原、被告做最后陈述。我再次敲响了法槌,宣告休庭。

“少年模拟法庭”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了,这次活动不但让我了解了整个法庭审判的严格程序,体会到法律的公正与严肃,提高了法律素养和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同时认识到,“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只有从小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升自身文明素养,长大才能成为一名社会好公民p>

模拟法庭观后感【篇2】

12级法三班胡思扬

学号:***

不久前,我们在学校的鼓励下观看了法学院模拟法庭比赛的决赛。在此之前我们也有过观摩院内模拟法庭比赛的经验,然而,在又经过了这段时间的法学专业学习,特别是结束了“模拟法庭”这门专门课程之后,这次再看模拟法庭比赛让我有了大大不同于之前近乎看热闹的感受的想法。这次的观摩中我注意到了之前没怎么在意的比赛的许多细节,。

当然,在比赛之前,我们就先认真了解了这次决赛的“赛题”,也即其所采用的模拟的案例。在回顾这场模拟法庭比赛时,我也打算以此为出发点:

这次模拟法庭比赛采用的案例是由国家级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联席会、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组委会、西北政法大学于2015年4月在西安为2015 年第三届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所准备的模拟案例之一:东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张阳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件。2015年2月23日,张阳因与被害人程明发生冲突,将被害人骗至东江县南湖公园。张阳和赵乐硕追程明时,程明跑进湖里掉进冰里淹死了。

而在东江县公安局提交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中,我们看到了对案情的更详细的描述:“经侦查查明:2015年2月22日,犯罪嫌疑人张阳得知其女友李佳媛受到程明非礼,险些遭其强奸,便欲借程明次日约李佳媛之机,找程明解决此事。

2月23日,张阳得知程明邀请李佳媛到东江县南湖公园,便让朋友赵乐提前到东江县南湖公园等候。21时50分左右,张阳和赵跃看到程明和李佳媛来到南湖公园,便趁机追上程明。程明被张阳追到南湖西北岸,在湖中撞上了冰。2月24日,群众反映在湖中发现一具男尸,并对受害人程明进行了调查。

经法医鉴定,程明系溺死。”

而警方笔录中也记录了张阳自己对当时情况的描述:“2015年2月22日晚上12点多,我女朋友李佳媛发短信告诉说她刚才差点被程明强奸了,幸亏她假装答应和好才没得逞还说第二天要约她出去。我当时很生气,决定要面和程明解这件事情然后给女朋友说明天程约她到哪里提前告诉我,会当面和将这件事情说清楚。

第二明天程女朋友打电话告诉我说,当晚 9点,程明约她到南湖公园西北门厕附近见面然后我说到时候由来跟程明谈这件事情,之将然后我说到时候由来跟程明谈这件事情,不让程明今后胡来。后来,我把这件事告诉了我的朋友赵乐。他说他要和程明一起去南湖公园。”,“我准备见到程明后先让他给女朋友赔礼道歉,如果他态度不好,我准备打他一顿。

”,“23日8点多,我就和赵乐到了南湖公园北门一个隐蔽的地方等着,9点多的时候天已经黑了,我借着路灯看见程明和李佳媛从公园西北门进到公园,后来我看见我女朋友去了公厕里面,而程明独自沿着湖边往木桥方向走,他往南走了一段距离,在岸边的小路站着。我叫赵乐顺先绕着柏油路走到木桥上,防止程明从木桥上跑出来,然后我自己去了程

明所在的方向走,在我和程明距离100米左右的时候,我就开始加速跑向程明,想拦住程明把事情说清楚。他回头正好看见是我,就立刻往前急跑,我看他跑了,就边跑边喊“站住,别跑”,我看见程明跑的时候还摔了两跤。当我走到南湖西北岸的一个鱼球标志处时,我看到程明跑到湖面的冰面上,而不是向木桥跑去。当我到湖边时,他已经沿着冰跑了大约20米了。后来,因为湖水很黑,我只听到他奔跑的声音,看不见其他人。

我当时踩了一下冰,没敢下去,因为我不会游泳,也还怕冰面不结实,我掉下去。赵乐从木桥上跑过来对我说:“别追我了,你会掉进湖里的。”。然后我和赵乐顺一起跑到南湖南岸的木桥上。在比赛进行到一半的时候,我打电话给我的女朋友让她先回去。

我们到南岸时,没有看到程明的踪迹。我看到南岸湖附近的一些地方没有结冰。当时,赵乐说程明是不是摔到了。等了一会儿,我们没有发现任何动静,也不敢去看。我怀疑他也可能趁我们过桥的时候返回去了。

我打电话提醒我女朋友程明可能回去找她,让她小心点。之后,我和赵乐顺回到南湖公园西北门,遇到了我的女朋友。然后我女朋友给程明打电话,电话无法接通。

后来,我给女朋友的前男友周伟打电话,告诉他程明前晚差点强奸李佳媛。我今天问了程明,但他跑了,让他小心,如果他看到程明。”。值得注意的是,与其它笔录和证据相比,我们可以发现,事实上,被告认在追逃过程中很可能会追上程明一次,殴打程明。在几份笔录中,被告人没有提及这一点,甚至直接否认程明在同一天遭到殴打。

对于这样一个看似不简单的案件,竞争双方应分别扮演控方东江县人民检察院在模拟法庭和辩护律师事务所为张阳辩护的角色。而比赛的目标也早已订下:控方要证明“张阳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辩方则要证明“张阳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为了这样的目的,双方在赛前就精心准备好了开庭审理时需提供出的各项书面文件,并在模拟的庭审过程中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检方表示,从查明的张阳的追逃、遏制等行为来看,完全符合过失杀人罪的构成要件。随后,检方具体论证了这一命题:首先,被告人张扬在其行为时已16岁,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行为时别和控制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条件。

其次,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人多次表示要教训程明,他追上程明后殴打程明。程明掉进水里是因为他害怕被告掉进不安全的冰里。因此,被告人确实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死亡结果的发生。

最后,被告人对此案也有过度自信的嫌疑:他知道冰面不安全,他多次提到不敢下去,但他还是把程明追道冰面上。后来,虽然他的同伴也说程明可能落水了,但被告并不满意,也没有采取任何营救措施或证实情况。最后,程明的死亡已经确认,所以客体条件也符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个人觉得在这一步骤上控方做的似乎没有什么明显的问题。就我看,张阳曾在程明跑上冰面后对其大喊“淹死你”,这似乎也可以从一方面证明张对湖冰面的危险性有着认识。但即使没提这一点,控方的整个逻辑也是很清晰的。

不过,控方的表述中在一开始并没有怎么专门的提及本案涉及到的诸多证据,口供等,并将之联系进证明的逻辑过程之中。当然通过其表述中蕴含的诸多细节,我们可以知道控方已经对各证据的作用有了理解,但是我还是认为,控方对其建构的证据体系的表述我觉得并不很清楚。关于这一点辩方就让我觉得好上许多当然,辩方也合理的把握了机会,对控方证据链提出了其质疑。

接下来,我印象中辩方的主要观点是:

被告的行为与程明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刑罚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而且,被告对程明的死亡不具有主观上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详细的解释是:首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阳真的在追逐过程中殴打了程明,况且张阳也并没有携带任何杀伤性的武器,程明所处的状态不能说是特别的急迫,再结合现场的地形看,即使要跑,程明当时可以选择的逃跑路线也不单是通向结冰湖面的那一条,在这样的情况下还选择跑向湖面,说明他有着对这路线的安全性的信心。

当然,这一选择显然是错误的,但张阳的追赶行为与程明可能受伤的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却被介入的程明自冒风险跑向湖面的行为中断了。

之后,辩方还论述了认为被告不存在犯罪过失的理由:控方认为,跑向湖面是程明自己的选择,而这选择因为其危险性而难以被被告所预料到,因此张阳对程明的行为没有预见性,故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同时,因为溺毙的危险直接来自程明的选择,而不是由被告人导致的,而过于自信的过失针对的是行为人的结果带来危害的情况,所以被告显然也没有过于自信的过失。

同样,就具体的表述来看,我觉得辩方的陈述也算是严谨有序,可能是我自身水平不太够的缘故,我没有注意到任何的直接的细节问题。说起来,辩方在论述的过程中每到落实到具体细节时都会注意结合具体的证据材料,我认为这一点是很值得我们在法律实践中时刻注意的。

不过,我觉得辩方的逻辑似乎存在着一个明显的问题:如上所述,辩方主要对两个观点进行了说明,一是张阳的追赶行为与被害人程明的溺死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二是张阳对程明选择从结冰湖面脱身不可能具有预见可能性,主观上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并对于程明也不存在救助义务,也即,被告没有犯罪过失。如果将这两点分开来看的话,如果证明被接受,的确都能达到控方的目的,也就是其比赛的胜利目标:

证明被告张阳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控方首先就论述了“张阳行为与程明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一观点,如果这一观点成立的话,直接结果就是张阳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可以直接结束了。这种情况下,因为犯罪过失的定义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既然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对犯罪过失是提都不用提的。辩方的陈述中占了很大比重的这一部分的论述纯属是多余。而如果要这一部分对“张阳不存在犯罪过失”的论述真正在庭审中起到作用,

必然是辩方第一个主张完全失败情况下。我认为这样的安排方式是非常奇怪的。

当然,作为对第一个最理想的主张被否决后的预备主张,辩方“张阳不存在犯罪过失”的主张还是很有意义,在法庭上的交锋中,只准备一套办法是很不稳妥的。不过辩方对这两个主张的安排却没有明显的表示出这样的一先提出一作预备的态势,而是似乎平平坦坦的将两个主张先后列了出来。其在辩护意见书的结尾的表述是: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阳的追赶行为与程明的溺死结果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张阳主观上无过失,不可能预见程明选择由冰面逃跑。公诉方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阳行为并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里,显然辩方还是没有理清二者的逻辑关系。

我想,既然已经提出了这两点,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辩方还是应该能使其好好发挥作用的。不过这样的提法或许还是不够专业。我觉得在法律实践中出现点小失误总的来说可能还是挺正常的事情,这样的情况在真正的庭审中会不会有影响,如果会的话,有怎样的影响呢?

我觉得很好奇。

其实控方的表述也有一处很快让我觉得奇怪,因为这一点大概不算那么客观,我把对它的质疑留到了大概说过了双方的意见之后:

在控方的公诉意见的最后,公诉人还出人意料地仔细的声明了本案“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意义”。甚至提到被告人“不能一味地认为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其咎由自取,推脱与自己行为的所有关系。”,我对此很觉得别扭:

直接说被告是在推卸责任,这样毫无证据的诛心之论怎么能在实事求是的人民法庭上提出来?如果这在现实中发生了,我们还能不能相信对被告带有如此主观偏见和刻板印象的公诉方提供的各类材料?控方的论证逻辑是不是也值得我们特别小心仔细的留心提防?

再说到“案件的教育意义”,控方列举的对未成年人的警示作用要真达到在这一点上教育其他未成年人的效果,显然需要法院作出符合其要求的有罪判决,在我看来,这是以案件之外的因素来试图影响判决,是赤裸裸地对法院进行的道德绑架。我觉得这样的安排与现代法律的精神和建和法治社会的追求简直是格格不入的。

在再看过了班上群里传出的相关材料中控方的公诉意见书后,我对控方表述中的三个地方还是觉得有些奇怪。第一,控方在表示“现就本罪构成要件做如下阐述”后,分别列举了一,二,三三个大点,但是其实其在第一点里就已经完成了对构成要件的说明了。第二点是单独提出来的适用法律,而第三点是可疑的“宣扬教育意义”。

这样的格式错误挺粗糙的。第二,在上述的说明适用法律的“第二点”这里,控方给它取了个仿佛专业,但是又透出一股不靠谱的气息的奇特称呼:“被告人应受刑事处罚性”。

我首先怀疑这是将“应受刑罚惩罚性”弄错带来的一个似乎也不能说很小的问题,不过即使改过这一点,这还是一个直接的将两个名词放到一起的表述,其句式类似于天地一指,万物一马,me lawyer!you very bad people!这在我印象里在现代还是很少见,很不正规的。

我想,这里可

以说很直接的体现出了“控方朋友不应张口就来性”。不过这一点在实际中会不会有影响呢?我还是不怎么清楚。

第三,控方公诉意见书的第三部分“本案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意义”的第二段的表述是:“对广大未成年人群体而言,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遵纪守法,作为家庭的希望,国家的未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简单地说,这不是缺少主语吗?

而这一点在第三部分的第一段也是一样,只是不这么明显。在拿着材料念到这时,当然可以简单地改过这个问题,不过文本本身的确存在语病,也还是不太好。我想这几个小毛病都能够提醒我们,法律文书的写作还是多留点心的好,这样的错误虽然不能说直接影响判决,但也没有一点必要啊。

,不得不清楚地说明的是,我虽然对控方和辩方都有些挑剔的地方,但也很觉得自己参加的话面对各种挑战也未必能成功。虽然我这样挑了些刺,但我还是感受到了双方选手进行的准备的认真程度,也对其在模拟法庭上精彩的表现感到赞叹。我非常感谢双方为我们带来的一场精彩的模拟法庭的比赛。

再一次参加观看模拟法庭比赛,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法庭审判的庄严肃穆,以及控辩双方追求真相与正义的努力与艰辛,还有其为此承担的巨大的压力。最后,我感到法律的理论学习和真正的法务实践之间还是存在着相当的区别。能够有法律综合实务,模拟法庭这样的课程,以及模拟法庭比赛这样的实践活动,对我们的帮助是非常大的。

模拟法庭观后感【篇3】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今天我参加了学校的模拟法庭活动。这是一次非常难得的机会,我非常珍惜。在此次活动中,我深刻的感受到了模拟法庭的重要意义。

模拟法庭,在我看来就是“场景式教学”。它通过真实的案例、真实的庭审程序、真实的角色扮演,让学生们切实感受到了法庭的氛围以及法律的应用。正因为如此,模拟法庭的教学方法非常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它能够让学生们更好地理论联系实际,从而更好地掌握和应用知识。

在模拟法庭的活动中,我作为一名检察官,起诉了一名涉嫌盗窃的被告人。整个庭审过程极其真实,仿佛置身现实法庭之中。法庭上,每一个演员都充满了激情,表演出色。在一次又一次的辩论过程中,我受到了非常大的挑战,但是也因此不断调整自己的表现方式,逐渐掌握了辩论的技巧。

这次模拟法庭活动让我深刻的认识到了法律教育的重要性。通过模拟法庭的学习方式,我们不仅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法律,并且还能够锻炼自己的思维能力和应变能力。

除了这些,模拟法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实际法庭中,很难找到一次类似的庭审案例,但是在模拟法庭中,我们可以通过一次又一次的表演,积累宝贵的经验,为将来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总的来说,模拟法庭活动给我带来了很多的启示,不仅让我更加熟悉了法律知识的应用,还在人际交往、心理及情绪控制等方面获得了锻炼。我相信,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这些经验一定会给我带来很多帮助。我会继续学习和积累,尽早成为一名良好的执法人员,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自己的贡献。

模拟法庭观后感【篇4】

今天,我参加了模拟法庭活动。我受益匪浅,也获得了一些见解。

《案件回放》**主要讲述的是陈庆和李耀两人因没钱在网吧上网买游戏装备,受了社会青年的恶意教唆并起了歹意,偷走了隔壁座位男生的手机交给社会青年却无本而归,只好抢劫了正在打**女生的手机逃离现场,却被**捉拿归案的事例。

《以案说法》**中解说员提了三个问题:(1)陈庆和李耀为什么要偷手机?(2) 抢劫手机的是陈庆。为什么李耀也构成抢劫罪?

(3) 这也是盗窃和抢劫罪。为什么陈庆和李耀被判刑不同?评论员们一一向我们解释道:(1)对于网络来说,就像真正的毒品一样,沉迷于网络会使人堕落、误入歧途、触犯法律。陈庆和李耀偷手机是为了上网而导致的错误。

(2) 为了抢陈庆的手机,李耀帮他们逃走成了**,他们都想卖掉手机拿钱,这叫共同犯罪。(3) 对于以陈庆为主犯,盗窃被害人的男性手机并抢劫女性手机是**逮捕并将案件绳之以法;对于李耀作为共犯,看到陈庆盗窃手机却没有阻拦,也帮助陈庆在抢劫手机时逃跑是惊慌失措,害怕投案自首。李耀、陈庆的犯罪情节不同,所以他们的法律待遇不同,刑期也不同。

《模拟法庭》**则给同学模拟了一场检察院判刑时的场景,经过法庭调查,法庭宣判,陈庆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罚款六千元;李耀被判一年六个月,罚款四千元,陈庆还得赔偿李芳医药费等。

“法制进校园”的模拟法庭活动直观的讲述出法律的作用, 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人们应该遵法守法,和谐相处,共同建造一个更强大的中国,而不是处处做坏,只为个人利益而言。

这项活动使我更加意识到遵守法律和纪律的作用,我必须照顾好生活。

模拟法庭观后感【篇5】

在十一月八日的那一天,我玩得很快乐。那天,我做了两件事。

第一件事,早上七点快四十九分,我就起了床。起床我就开始看电视,正看着,老妈在十点十五分要和我跟弟弟、阿姨一起去老年活动中心玩,我们十点三十分出发,十点四十六分我们抵达老年活动中心。不远处,便看见了弟弟和阿姨。我马上便和弟弟打起了羽毛球,打了一会儿,弟弟不打了,因为他总接不住我的高球。然后,我和姨姨打了起来,我们两个旗鼓相当,打得难分难解。

玩了一会儿,我妈说去新房那里看看有没有工人在工作。一路上都是我在骑车,弟弟他们走路。到了新房,我便把魔板拿出来和弟弟玩,一会儿,我们便又到房子旁的大坑里玩。据说,那里会建一个美丽的人工湖,还会养很多鱼。我们在那里玩,那里有许多硬硬的东西,在有两米多高的大坑里,我们不走平常路,利用那些东西,我们在四周没有路的地方爬着上去了。不知不觉,五点了,我们一起回家,在下午五点二十七分,我们回到了家,终于可以歇会了。

今天玩得好累,但又好开心呀!

模拟法庭观后感【篇6】

法庭上,审判长威严地坐在高背椅上,庄严而响亮地宣读判决书。每个人都屏住呼吸。空气紧张而严肃

实不相瞒,这是我们学校举办“模拟法庭”的场景。法庭,似乎与小学生遥不可及,小演员们演得有板有眼,让我们看到了法庭的“庐山真面目”。

只见两位“被告”后悔地低着头,用祈求的目光怯生生地望着法官,希望对自己网开一面,能够从轻处罚;而“被告”的“亲人”则捶胸顿足,失声大哭。面对这一切,法官们情不自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是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谁违法,都会对他人、家庭和社会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他们必须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从付钱到付命

那么,作为小学生,我们又该从何做起呢?我们是未来祖国的栋梁,“少年强则国强,少年智则国智”。因此,我们应该从小培养文明行为和守法行为。

现在全社会都在提倡和谐建设,我们也必须在和谐建设上下功夫。当然,光靠我们的力量是不够的。我们必须牵手并动员上一代人维护和遵守法律。

相信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明天的阳光会更加灿烂,我们的社会会更加和谐!

模拟法庭观后感【篇7】

2011年6月15日下午6时,期待已久的模拟法庭终于庄严地**在模拟法庭法学院。虽然本人没有入选参选出庭的人员,稍许有些遗憾,但对于这场由本班同学精心准备饰演的庭审还是充满幻想和期待的!带着极大的兴奋,我早早来到模拟法庭的现场。

发现参演人员正在紧张地做最后的排练。法官、原告、被告、辩护律师、法警等都与法院的正式人员一样。这一次,我知道他们付出了很多。看到他们忙碌的背影,我心里感到敬畏。

本次**审判主要是关于2011年1月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nicheng镇居民马汉桥、胡民的量刑及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赔偿的认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随着“书记员”的话音落下,模拟庭审拉下帷幕了。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后,公诉人、辩护人和法官进入法庭。

本次模拟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抢劫罪。犯罪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实际量刑。检察院首先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抢劫。虽然书证、物证、证人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事实清楚,但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抢劫罪的主客观要件。法官综合被告人和辩护人的定罪意见,最终宣告故意伤害罪成立。

庭审继续进行着,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尊重各辩护人的各种要求,请法庭调查公诉人当庭出示证据并质证,到法庭辩**诉人收表公诉意见,辩护人收表辩护意见,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再到结合本案,发表看法和宣判,现场气氛紧张激烈,案件陈述环环相扣,双方辩护依理据争,我那颗期待的心也随之而有起有落,从低谷到巅峰。那样的氛围、那样的场面、那样的气势叫人觉着肃然起敬。那刻的我犹如身临其境于一场庭审中。

整个过程既严肃紧张,又轻松活跃。同学们也为为参演人员的精彩表演而鼓掌,虽然这只是同学们自己演绎的一段,它并不是真实现实的,它也不是专业娴熟的,但它确也是真实、诚恳的,真实的模拟现场,真实的人物刻化,真实的语言,真实的内心表露,均诚恳地反映出同学们对待这次模拟法庭的态度,其他观看的同学也非常细致,谨慎的听取他们的对话,言行,并不时提出意见、建议。然后,在审判结束,审判结果即将公布的时候,我们可爱的女审判长宣布判决时忘记了在全场起立。

这可能也是整场最大的一个漏洞。大家还是认为受益匪浅,亲身体验的感受超脱了课本的范围,各种角色,被同学们表演得活为活现,把各类人物形象刻化得淋漓尽致。

通过这次观察,我初步掌握了庭审的基本过程,了解了诉讼中每个角色的权利和义务,了解了法律专业学生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但庭审过后,我同时产生了一些疑虑,一是马汉桥、胡民、刘林为共同犯罪,马属于主犯,其他二人为从犯。在我认为,主犯和从犯的罪名应该是一样的,为什么最后定罪的时候,承认他们的从犯身份,却分别定了不同的罪名。

主犯为故意伤害罪,从犯却为寻衅滋事罪?这一点是我最不能理解的。此外,审判长宣布三名被告人有罪后,询问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定罪是否有异议。

当然,本庭中辩护人的回答是没有,那万一辩护人说有异议的话,那审判活动要怎样进行呢?

我觉得这个模拟法庭活动开展的非常好,不仅将我们在课本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现实中,也有机的将两者合二为一,相辅相承,更加有利于我们对课本知识的掌握,有利于一些难点、要点的加深印象,消化吸收,从而也锻炼了我们语言组织、表达能力、思维反映、逻辑推理等不同方面的能力。加强自我意识,发挥各人特长。通过这个模拟,我也认为枯燥的课本内容变得有趣生动,就像别人说的:

“死读书、读死书”是没有用的。要把课本知识和实践机会结合起来,做到易学易懂,事半功倍,自然对法学专业有浓厚的兴趣。

模拟法庭观后感【篇8】

为加强对民事诉讼程序的掌握,在师生的共同筹备下,启动了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参加模拟法庭后,我了解了民事诉讼的一般流程,对案件印象更深刻。因此,笔者有以下几点思考:模拟法庭的审判程序分为四个阶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审判。

**。**前书记员简要介绍了案情,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和了解整个案件。民事诉讼中模拟法庭的审判程序与真实程序基本一致:

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参加诉讼;**书记员宣读庭审程序后,法官、法官先后进入法庭,了解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当事人陈述;二是举证和质证。

在这个模拟法庭中,双方通过举证和质证,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更大的权利。这一阶段最能体现辩护双方的法律知识储备和观察能力。作为一名律师,他应该在知道如何辩驳之前先听听。

在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辩论的诉讼活动。这是一个重要的阶段,充分的锻炼同学们的口才和应变能力,这也是整个案件最为精彩、价值最大之处。这是**审判的最后阶段。合议庭是根据已经查明的事是合证据,依照法律、政策,区分是非,明确责任,做出判决,公布判决结果,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纠纷的阶段。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当审判长对双方当事人说是否同意和解时,双方当事人

同意和解但和解失败后才对此次审判案件作了当庭宣判的判决。程序法不同于实体法,因此民事诉讼程序的模拟法庭的侧重点也在于弄清整个程序,通过这次模拟法庭,了解了民诉程序的实际操作,用模拟法庭的形式把枯燥的程序法学习生动形象化,让我们在练习中学习,记忆。虽然模拟法庭与实体法庭存在一定的差异,但由于缺乏真正的利益冲突,模拟法庭并不紧张、激烈,但我们可以从模拟法庭中了解民事诉讼的一般框架,为以后的实践打下一定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