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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合同

发表时间:2024-09-15

救助合同(锦集14篇)。

你是否知晓合同是怎样的格式?随着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处理方式,签订了合同在履行合作的期间就有法可依,有据可寻,不管是对于新手还是老手了解“救助合同”都是很有必要的,我想这会对你有所启发!

救助合同 篇1

(孤独症儿童)

甲方(康复机构):

乙方(受助监护人):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是2014年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是改善残疾儿童状况的一项抢救性工程。为办好办实事这项惠民工程,明确责任,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以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同意接受(乙方)为本康复机构在训人员享受政府补贴,为其提供康复训练服务。

2、甲方根据省定点康复机构建设和服务标准的要求,为乙方孩子提供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时间为一学年(10个月)、每天训练课时6课时(每课时30分钟),其中每天要安排单训课和感统课至少各一节的康复服务项目。

3、甲方根据定点康复机构建设标准的要求,保证训练场所,教学设备的完善,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确保受助对象的人身安全,杜绝一切事故的发生。

4、甲方要建立健全受助对象的康复训练档案,内容包括全年康复计划、康复记录、康复小结以及康复前期、中期、后期的评估,填发《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残疾儿童康复工程”项目救助卡》(以下简称《救助卡》),保质保量做好受助对象的康复训练。

5、甲方可适当收取食宿费,食宿费不能超过当地物价部门规定普通幼儿园食宿收费标准。若有违反视为放弃作为定点康复机构单位。应保质保量做好受助对象的康复训练,并提供受助对象康复训练票据和救助卡记录。

6、甲方协助乙方凭《救助卡》及票据到残联领取政府定额补助资金。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残疾儿童康复受助审批表”、受助对象和监护人的户籍证明、受助对象的残疾证或诊断证明、监护人的贫困证明、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协议书,经市级、县(区、市)级残联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补贴。

2、乙方应定期送受助对象到甲方康复机构参加康复训练,并自觉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服从甲方人员管理。

3、乙方对受助对象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特殊疾病、特异行为及其它特殊情况,应如实告知甲方,在甲方遇到乙方的受助对象发生临时病情变化,并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时,乙方接到通知后须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处理。

4、乙方享有政府补贴为每人1500元/月康复训练费。乙方在训期间,除按照文件规定要求受训时间外,如需要加训,其费用应由乙方自理。

5、乙方在训时间为孤独症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年度康复训练时间少于6个月不享受康复救助。康复训练满10个月以上方能享受政府全额补助。

三、康复训练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本协议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一式叁份,甲方、乙方、残联各一份。

甲方单位名称:乙方监护人姓名: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监护人家庭地址:

电话:电话:

2014年月日2014年月日

救助合同 篇2

救助单位:周口妇产医院(地址:周口市汉阳路南段)

救助对象:贫困患者 (身份证号: )

现有贫困患者 ,家住 ,身患属实的情况下,特来申请我院的母亲健康快车计划项目援助。

经查,患者的确患病需要治疗并且家庭十分困难,符合母亲健康快车计划项目的免费医疗救助标准,准予救助。

经协商,双方就免费医疗救助的相关事宜议定如下:

1、周口妇产医院按照母亲健康快车计划程的免费医疗救助,包括检查、治疗、手术、住院、护理等全程免费,不得收取患者任何费用。

2、因母亲健康快车计划属妇联和妇女发展基金会的慈善救助项目。救助单位及救助对象均应接受社会监督。故患者也应按照母亲健康快车计划及医院要求,积极接受媒体和社会的监督,对于各媒体对此次救助的采访及报道给予配合。本协议签订后,视为同意媒体对其进行采访和报道。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其他事宜,均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商定。如有需要,再行书面签订,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救助单位:周口妇产医院 救助对象: (签字) 经办人员: (签字) 患者家属: (签字)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救助合同 篇3

在海难救助实践中,有资格与救助人签订海难救助合同的人包括()。

A.遇险船舶的所有人

B.遇险船上人员本人

C.遇险船舶的船长

D.遇险船上货物所有人

E.救助人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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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合同 篇4

(一)救助合同的概念

救助合同是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签订的,由一方进行救助行为,而另一方支付救助报酬的合同。

海难救助的形式分为纯救助和合同救助。纯救助是指船舶遇难后未请求外来援救,而救助人自行救助的行为。合同救助是根据双方签订的救助合同进行的救助。合同救助是目前救助的主要形式。

(二)救助合同的订立

救助合同通常由船长代表船东和货主签订。海商法第175条规定: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遇险船舶的.船长或者船舶所有人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这一条规定了两个法定代表权,即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东,以及船长和船东有权就船载财产代表财产所有人签订救助合同。

(三)救助合同的变更

救助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一方起诉或者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可以判决或者裁定变更救助合同:

1、合同在不正当的或者危险情况的影响下订立,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2、根据合同支付的救助款项明显过高或过低于实际提供的救助服务的。

(四)救助合同的种类

有法律问题,根据内容不同,救助合同可以分为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和雇佣救助合同。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是指根据救助效果决定是否支付以及支付多少救助报酬的合同,一般的救助合同都是这种合同。所谓雇佣救助合同是指救助合同中规定,救助方按照被救助方的指挥进行救助活动,而不论救助成功与否,被救助方都应按救助方使用的人力和设备按约定支付报酬。雇佣救助合同在性质上与一般海上救助合同存在诸多不同,更多体现了雇佣服务合同的性质,因此现在一般不再视其为海上救助,而视为一种劳务合同。

海难救助中通常采用标准格式的救助合同。目前,国际上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救助合同格式是劳氏救助合同格式。

(五)救助方的义务

1、必须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如果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的过失导致被救助方的损失或者其他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救助人的赔偿责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也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保护。

2、必须以应有的谨慎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3、应当在必要时,合理地寻求其他救助人的援助。

救助合同 篇5

被救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救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海难救助合同由上列各方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订立。

_________有限公司(被救助船舶所有人名称)的_________号船舶(船旗国,_________,船籍港,_________)的船长(或船舶所有人)_________代表_________号船舶、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的所有人(下称“被救助方”)同_________有限公司(救助方名称)的代表_________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救助方应以应有的谨慎救助_________号船舶及/或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并将它们送到_________或以后商定的其它地点,如果没有上述约定或商定地点,可送往任一安全地点。当获救的船舶及/或其它财产已被送到前款规定的地点时,被救助方应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如未及时接受,被救助方应对非属救助方过失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二条被救助方应与救助方通力合作,包括获得准许进入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地点;免费提供救助方合理使用船上的机器、装置、设备、锚、锚链、物料和其他属具,但救助方不应无故损坏、抛弃或牺牲上述物件或其他被救财产。

第三条救助方有义务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援助。

被救助方或船长合理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救助方应接受此种要求,但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

第四条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和被救助方、船长均有义务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第五条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外,救助方对本合同规定的救助标的进行救助,取得效果(包括取得部分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未取得效果的,无权获得救助报酬。

第六条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其他财产、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的份额。

第七条确定救助报酬,应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一)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二)救助方在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三)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四)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五)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六)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七)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八)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

(九)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各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

(十)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救助报酬金额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救助合同 篇6

中国海事_____委员会(1994)标准格式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_____(签署地)

__________(被救助船舶所有人名称)(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编码:__________)的__________号船舶(船旗国:__________船籍港:__________的船长(或船舶所有人)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号船舶、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的所有人(下称'被救助方')同__________(救助方名称)(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编码:__________?)的代表_____________签订本合同。

当获救的船舶及/或其它财产已被送到前款规定的地点时,被救助方应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如未及时接受,被救助方应对非属救助方过失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三条?救助方有义务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援助。

被救助方或船长合理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救助方应接受此种要求,但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

第四条?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和被救助方、船长均有义务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第五条?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外,救助方对本合同规定的救助标的进行救助,取得效果(包括取得部分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未取得效果的,无权获得救助报酬。

第六条?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其他财产、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的份额。

第七条?确定救助报酬,应体现对救助作业的_____,并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一)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二)救助方在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三)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四)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五)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六)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七)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八)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

(九)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各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

(十)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救助报酬金额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第八条?由于救助方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更加困难的,或者救助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的,应当取消或减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项。

第九条?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所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救助方有权依照本条规定,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

救助方进行前款规定的救助,取得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照前款规定应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百分三十。如果根据本合同第十五条组成的_____庭认为适当,并且考虑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因素,可以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但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的总数额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一百。

本条所称救助费用,是指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直接支付的合理费用和实际使用的救助设备、投入救助人员的合理费用。确定救助费用应当考虑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第(八)、(九)、(十)项规定的各项因素。

在任何情况下,本条规定的全部特别补偿,只有超过救助方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能够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方可支付,支付金额为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

由干救助方的过失未能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可以全部或部分地剥夺救助方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

第十条?为了保全救助方应得的救助报酬,在救助作业结束后,被救助方应根据救助方的要求,在十四个银行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除外)提供满意的担保。

船舶所有人及其雇佣人、代理人应在获救的货物交还前,尽力使货物所有人对其应承担的救助报酬提供满意的担保。

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担保以前,未经救助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获救船舶和其他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抵达的港口或地点移走。如果救助方有理由认为被救助方将要违反或企图违反本款规定,有权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十一条?在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可能适用的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应根据救助方的合理要求提供满意的担保。

第十二条?如果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被救助方或船长没有明确和合理制止,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及/或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已提供了本合同所指的全部或部分救助服务,本合同的规定应适用于这种服务。

第十三条?本合同是由船长或船舶所有人代表船舶、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的所有人签订的,各所有人应各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救助报酬金额应由获救船舶和其他获救财产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财产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

第十四条?参加同一救助作业的各救助方的救助报酬及/或特别补偿,根据第七、八、九条的规定由各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救助方和被救助方之间以及签订本合同的各救助方及/或各被救助方相互间根据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海事_____委员会(下称'_____委员会')_____解决。

_____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所有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除另有明确约定外,本合同和根据本合同进行的_____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七条?本合同前言中所列名称、地址、传真号、电传号和编码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_____委员会和对方。否则,一切按该地址邮寄的信件、文件等及按该号码传送的传真和电传,_____委员会或_____庭认为已经过合理的时间即视为已经送达。

签字:

救助方代表:____________

被救助方代表:__________

救助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一、目的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加强火灾扑救和安全生产事故抢险过程中的.战勤保障能力,共同实现安全生产,协议双方在平等友善的原则下,决定结合“应急救援伙伴”,为明确双方的职责和任务,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此协议。

二、协议内容:

1、双方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和队伍,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编配相应人员,保障通讯、应急设备、器材落实,并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设备完好有效。

2、甲方接到乙方救援电话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相关领导汇报,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并完成消防总指挥下达的其他任务。

3、对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甲方提供技术、设备和工具等支持,有效遏制和消灭次生事故的发生。

4、乙方在例行安全生产检查中如发现企事业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立即告知甲方。

5、双发接到对方支援请求后,立即启动相应机制和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迅速到达现场为对方提供及时有效的保障力量。

6、应急救援培训。乙方每年邀请甲方对乙方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培训一次,具体培训内容由双方每次培训前协商确定。

7、指导乙方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乙方在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前,邀请甲方进行现场指导,并请乙方根据应急救援演练的实际情况,提供意见,强化细节。

三、有效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从签字之日起立即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双方签约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甲方盖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乙方盖章)

____年____月__日

救助合同 篇8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施办法中明确指出:

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经卫生部门认定的诊断机构确诊的孤独症儿童;

——年龄3-6周岁;

——资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乡有康复需求的贫困孤独症儿童,其中优先资助城乡低保家庭的贫困孤独症儿童。

资助标准

中央财政按每年人均12000元标准对康复训练给予补助。

任务目标

2011年—2015年,为36000名贫困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服务。其中,2011-2012年6000名(合并实施),2013年-2015年每年10000名。

实施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有一定工作基础和服务能力的城市,确定符合标准的康复训练定点机构,采取“康复救助卡”的方式,2011年-2015年为36000名贫困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服务。

工作体系

——中国残联会同财政部审定项目实施方案,下达项目任务指标,印制并下发《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卡》,审核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指导、监督、检查各省项目执行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实施方案和相关工作制度,分解下达任务,审核确定项目受助对象与定点康复机构,督导定点康复机构开展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和家长培训工作,做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的指导检查和统计汇总工作。

——定点康复机构制定康复方案和康复训练计划,为受助对象建立个人康复档案,开展康复训练和家长培训,做好康复训练效果的定期评估工作,按照要求填写、上报项目数据、报表,并保留好康复方案、康复训练计划和记录备查,负责受助对象的回访和后续服务。

工作流程

——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定点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根据《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评审方案(试行)》(全康办〔2009〕19号)的要求,在省内选择有一定工作基础和服务能力的城市,经过省级评审,确定达到三级及以上的康复机构作为项目实施单位(民办、公办、民办公助皆可,优先选择融合式教育模式的康复训练机构)。项目地区残联应与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签订项目协议书,明确各自责任,并将定点康复机构名单上报中国残联康复部备案。

——成立专家组,组织开展培训和业务指导。各项目地区要成立孤独症儿童康复专家组,负责组织人员培训,指导定点康复机构开展工作,配合残联进行督导检查。

——确定救助对象。项目实施的年度周期为从该年度9月1日至下一年度8月31日。该年度确认的受助对象应在该年度9月1日前,年龄在3-6周岁范围内(最大年龄不超过6周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孤独症儿童,采取家长(监护人)申请、居(村)委会推荐、项目地区残联审批的方式,填写《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此表一式三份,由省残联、项目地区残联和定点康复机构留存)。经项目地区残联审核批准后,向受助对象发放《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卡》。救助对象每年审核一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受助对象发生正常变更,须受训满半年并提前1个月告知项目地区残联,经项目地区残联确认备案后方可变更。因特殊原因中止康复训练的,定点康复机构应及时上报项目地区残联,注销其救助卡。受助对象发生变更后,项目地区残联应在1个月内重新筛查确认救助对象,使用剩余的康复经费对新确认的救助对象进行康复救助,并将变更情况存档备查。如受助对象需变更定点康复机构,需受训满半年并提前1个月告知项目地区残联,经残联确认备案后才能变更。为保证康复效果,原则上受助对象在年龄许可范围内应给予连续资助。

——建立康复档案,实施康复救助服务。受助对象凭《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卡》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在接受康复训练前,要根据《孤独症儿童发展评估表(试行)》(全康办〔2009〕26号),对受助儿童进行基线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别化训练计划,开展康复训练、家长培训工作;并按要求定期评估,掌握并跟踪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效果,及时调整康复训练方案。定点康复机构负责为收训的贫困孤独症儿童建立个人受助康复档案,登记填写效果评估情况,保存教学计划、训练记录、评估记录等资料备查。

——经费结算。定点康复机构根据收训贫困孤独症儿童的实际情况,与残联进行结算;定点康复机构应确保12000元康复救助经费供受助对象持续使用1年(有寒暑假的机构为10个月),并将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每月定期记入《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卡》,每项记录均须由受助儿童法定监护人签字确认(此卡由受助儿童法定监护人负责保存)。定点康复机构凭救助卡记录复印件及受助儿童康复训练经费支出单据,定期与项目地区残联结算。

——登记统计及汇总。定点康复机构负责做好新收训儿童登记和康复效果评估工作,定期将受助儿童接受康复救助相关信息录入《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数据库管理系统》;中国残联康复部会同各省残联负责及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将审核后的上一年度数据库上报中国残联信息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和项目执行单位负责做好项目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及声像资料)的收集、积累、存档,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撰写绩效报告上报中国残联康复部(格式要求参看康函〔2010〕43号)。

经费管理

——项目经费由中国残联根据各省(市、区)任务指标进行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拨款文件抄送省级残联和财政部驻各省(市、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市、区)根据省级国库管理要求,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单位。地方财政应统筹使用各项资金。

——项目提供的康复训练经费包括:救助对象康复训练费、康复效果评估费、训练教材费、家长培训费、食宿费及家庭指导费。

——承担项目任务的定点康复机构(包括融合式教育的康复机构)原则上不得向受助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对于收费标准低于救助标准的康复机构,救助对象按照同机构其他儿童收费标准予以补助;对于收费标准高于救助标准的康复机构,机构可适当收取食宿费,食宿费不能超过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幼儿园食宿费收费标准,且全年收费总额不得超过2000元。如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经费结余,省残联应严格按照项目方案要求,将多余的经费用于其他贫困孤独症儿童的救助工作。省残联康复部应撰写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报告,报中国残联康复部备案。

工作要求

——注重提高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质量。各省残联应加强对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的指导,逐步提高康复训练质量,坚持集体教学为主、个别教学为辅,自然环境支持的教学模式,规范孤独症儿童康复课程设置,开设沟通、游戏(交往)、运动等课程,通过个别化训练解决儿童的个体问题,在此基础上,注重与普通小学教学模式的衔接。

——注重开展培训工作。各省残联应定期组织孤独症儿童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积极发挥省级孤独症儿童康复中心的示范作用开展业务指导,采取集中培训、巡回指导、业务交流、教学示范等形式,培训专业技术人员,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形成骨干教师队伍。

定点康复机构在开展康复训练的同时,应把家长培训工作作为项目的一个重要内容,按项目要求定期开展家长培训工作,征求受助对象家长对培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加强家长培训工作,做好相关培训档案的管理。

检查评估

检查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组织管理、儿童诊断、康复训练效果、档案上报、经费管理和使用、数据统计、项目宣传、家长满意度等方面。

——项目地区残联负责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导。

——中国残联会同财政部等部门适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验收。

转自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救助合同 篇9

江西省革命老区爱心基金会(简称甲方)联合数家医院,开展爱心医疗救助活动,对城乡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或重点优抚对象等贫困家庭中部分先心病患者,免费实施手术治疗。为使活动顺利进行,甲方与受助患者的监护人(简称乙方)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经审查确认乙方患者为受助对象后,向乙方寄送《爱心医疗救助手术治疗通知书》。手术治疗救助为一次性救助。

二、甲方承担受助患者在定点医院手术治疗的全部医疗费用。如发现乙方虚假伪造行为,甲方有权追回全部治疗费用。乙方人员的交通费、陪护费和食宿费等自理。

三、受助患者入院后,经术前检查不属救助病种或不适应手术治疗的,将不实施手术治疗救助。

四、治疗过程中,如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乙方与医院按照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协商处理。如发生任何意外,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受助患者及家庭接受医疗救助后,有义务协助甲方做好爱心医疗救助活动宣传工作。

六、资助机构不向患者家庭收取任何申请费用,受助人不属于资助机构利益相关方。

七、本协议于乙方收到《手术治疗通知书》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救助合同 篇10

正文:

海难救助合同海难救助合同

被救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救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海难救助合同由上列各方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订立。

_________有限公司(被救助船舶所有人名称)的_________号船舶(船旗国:_________,船籍港:_________)的船长(或船舶所有人)_________代表_________号船舶、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的所有人(下称“被救助方”)同 _________有限公司(救助方名称)的代表_________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救助方应以应有的谨慎救助_________号船舶及/或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并将它们送到_________或以后商定的其它地点,如果没有上述约定或商定地点,可送往任一安全地点。当获救的船舶及/或其它财产已被送到前款规定的地点时,被救助方应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如未及时接受,被救助方应对非属救助方过失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二条被救助方应与救助方通力合作,包括获得准许进入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地点;免费提供救助方合理使用船上的机器、装置、设备、锚、锚链、物料和其他属具,但救助方不应无故损坏、抛弃或牺牲上述物件或其他被救财产。

第三条救助方有义务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援助。

被救助方或船长合理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救助方应接受此种要求,但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

第四条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和被救助方、船长均有义务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第五条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外,救助方对本合同规定的救助标的进行救助,取得效果(包括取得部分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未取得效果的,无权获得救助报酬。

第六条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其他财产、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的份额。

第七条确定救助报酬,应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一)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二)救助方在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三)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四)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五)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六)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七)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八)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

(九)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各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

(十)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救助报酬金额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第八条由于救助方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更加困难的,或者救助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的,应当取消或减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项。

第九条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所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救助方有权依照本条规定,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

救助方进行前款规定的救助,取得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照前款规定应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百分三十。如果根据本合同第十五条组成的仲裁庭认为适当,并且考虑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各项因素,可以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但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的总数额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一百。

本条所称救助费用,是指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直接支付的合理费用和实际使用的救助设备、投入救助人员的合理费用。确定救助费用应当考虑本合同第七条第(八)、(九)、(十)项规定的各项因素。

在任何情况下,本条规定的全部特别补偿,只有超过救助方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能够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方可支付,支付金额为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

由于救助方的过失未能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可以全部或部分地剥夺救助方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

第十条为了保全救助方应得的救助报酬,在救助作业结束后,被救助方应根据救助方的要求,在十四个银行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除外)提供满意的担保。

船舶所有人及其雇佣人、代理人应在获救的货物交还前,尽力使货物所有人对其应承担的救助报酬提供满意的担保。

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担保以前,未经救助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获救船舶和其他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抵达的港口或地点移走。如果救助方有理由认为被救助方将要违反或企图违反本款规定,有权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上述担保金额应包括利息和进行仲裁可能发生的合理费用在内。

第十一条在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可能适用的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应根据救助方的合理要求提供满意的担保。

第十二条如果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被救助方或船长没有明确和合理制止,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及/或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已提供了本合同所指的全部或部分救助服务,本合同的规定应适用于这种服务。

第十三条本合同是由船长或船舶所有人代表船舶、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的所有人签订的,各所有人应各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救助报酬金额应由获救船舶和其他获救财产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财产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

第十四条参加同一救助作业的各救助方的救助报酬及/或特别补偿,根据第七、八、九条的规定由各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救助方和被救助方之间以及签订本合同的各救助方及/或各被救助方相互间根据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_________海事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仲裁委员会依照该会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依据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组成的仲裁庭,有权根据救助方的请求,在合理条件下,作出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要求被救助方向救助方先行支付适当的金额。被救助方根据仲裁庭上述裁决先行支付的金额,其提供的担保金额应作相应扣减。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所有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除另有明确约定外,本合同和根据本合同进行的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七条本合同前言中所列名称、地址、传真号、电传号和邮政编码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仲裁委员会和对方。否则,一切按该地址邮寄的信件、文件等及按该号码传送的传真和电传,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认为已经过合理的时间即视为已经送达。

被救助方(盖章):_________救助方(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海难救助合同海难救助合同

救助合同 篇11

海难救助合同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在海上发生意外事件时,船舶或船员与救援机构之间的权益和责任。这个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船舶和船员的安全,并确保及时有效的救援行动。下面将详细解释海难救助合同的要点和内容,并通过描写一个真实的救援案例来使文章更为生动。


首先,海难救助合同通常由船舶运营商与救援机构之间签订。合同中要包含救援机构提供的救援服务的费用、救援起始时间、救援期限以及救援行动的具体内容和方式等。此外,合同还应规定当船舶或船员遭遇意外事件时,救援机构应提供的紧急支援措施和必要的物资。在签署合同时,船舶运营商需要向救援机构支付一定数额的救援保险费,以确保在需要救援时能够得到及时帮助。


为了使文章更加生动,我将描写一个真实的海难救助案例。在大西洋上的一艘渔船失去了动力,并遭遇了狂风暴雨。船上的十名船员处于危险之中,他们迫切需要紧急救援。这时,船长拨打了紧急救援电话,并告知了他们的位置和现状。接到报警后,一家专业的救援机构立即派遣了一艘救援船前往该渔船所在地。


救援船员到达后,他们通过无线电与渔船上的船员取得了联系,并了解了他们的情况。然后,救援船员为渔船提供了燃油和紧急食品,以帮助他们度过危机。随后,救援船员动员了他们的专业设备,将渔船连接到救援船上,以便拖曳渔船到附近的安全港口。


整个救援行动持续了数小时,在救援船员的专业指导下,渔船最终安全抵达了港口。船舶和船员都获得了全面的救援,避免了更大的损失。此时,船长与救援机构的代表进行了交流,并签署了一份海难救助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救援机构对于此次救援所提供服务的费用,并确定了船舶运营商应在救援完成后向救援机构支付的费用。双方都对救援行动的效果和沟通情况表示满意,并充分肯定了彼此的努力与配合。


通过以上的描写,我们可以更加直观地了解海难救助合同的重要性和具体内容。这个合同不仅保护了船舶和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促进了船舶运营商与救援机构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只有在签订了合同的前提下,救援机构才能提供必要的救援服务,而船舶运营商也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总之,海难救助合同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确保了海上船舶和船员在遭遇意外事件时得到及时救助。通过详细描写一个真实的救援案例,我们更加生动地了解了这个合同的要点和内容。只有通过签订和履行这样的合同,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航海安全,维护人们在海上的生命和财产权益。

救助合同 篇12

海难救助合同是指当船舶或其他海上交通工具发生海难时,由海上救援机构或救援船只提供救援服务的合同。该合同旨在确保受困船只和船员的生命安全,并建立了救援机构与受救船只之间的合作机制。


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因不可抗力或人为因素而遇险、失事或遭受其他灾害的情况。这些情况可能包括船只起火、沉没、遇到恶劣天气或遇到海盗等。在这些情况下,受困船只和船员需要及时得到救援,以确保他们的生命安全。


海难救援合同由救援机构和受救船只之间签订。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内容:救援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受救船只的权利和义务、救援费用的支付方式、双方的保险责任、合同的有效期以及争议解决机制等。通过签订该合同,救援机构承诺在受到求助信号后立即展开救援行动,并为受救船只提供必要的救援和援助。


在海难发生后,救援机构首先与受困船只取得联系,并要求提供有关情况的详细信息。之后,救援机构会派遣救援船只前往受困船只的位置,对受困船只和船员进行救援。救援船只可能会提供必要的生活物资、医疗援助和安全设备,并尽力将受困船只和船员安全转移到安全地点。


救援机构对救援行动进行全面的规划和组织,并确保救援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他们还应与海岸警卫队、渔民协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紧密合作,以加强救援行动的效果。


救援船只和船员在接受救援行动时应遵守救援机构的指示并提供必要的合作。他们应当妥善保管救援船只提供的生活物资和设备,并积极参与救援行动,以便救援人员可以更好地完成任务。


关于救援费用的支付方式,通常根据救援机构提供的服务和救援的复杂程度进行计费。支付方式可以是固定费用、按小时计费或按救援行动的具体费用计算。受救船只通常需要在救援结束后支付费用,并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方式进行支付。


海难救助合同还规定了保险责任。救援机构通常应购买责任险和船舶救助险,以确保在救援行动中发生的任何意外都能得到妥善理赔。受救船只也应购买相应的保险,以保障自身的利益。


海难救助合同通常具有一定的有效期。受救船只可以根据航行计划和风险评估来决定是否续签合同。救援机构也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和资源的情况来决定是否提供继续的救援服务。


当在海难救助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双方应尽力进行友好协商,寻求争议解决的最佳方式。如果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海难救助合同对于确保受困船只和船员的生命安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合同的签订,救援机构能够快速、高效地展开救援行动,并为受困船只和船员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支持。

救助合同 篇13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精神,巩固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榆中县残联多措并举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民生工程的实施。

早谋划,周密部署到位。2月25日,榆中县残联召开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民生工程”专题会议,及时总结2020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验,安排部署2021年兰州市为民兴办实事项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民生工程,并与13家康复机构签订《康复协议书》,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民生工程的高标准实施奠定基础。

早动员,政策宣传到位。榆中县残联利用电子屏、QQ群、微信群等多种形式深入广泛宣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民生工程。并通过春节前走访、慰问等进行入户宣传,让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早筛查,需求了解到位。榆中县残联改革筛查方式,由以往的残联集中筛查变为各康复机构现场筛查、入户筛查、电话筛查和交叉筛查,增大筛查覆盖面,确保残疾儿童一个不漏。

据悉,截至目前,榆中县残联已对排查出的32名符合转送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办理了转接手续,到定点的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榆中县残联负责人石亚磊向记者介绍说:“2021年,县残联拟对全县0—17岁的115名残疾儿童进行康复救助,主要包括为残疾儿童提供视力矫治、听力言语训练、言语矫治、脑瘫综合康复训练、肢体矫治术后康复训练、智障儿童康复训练、孤独症康复训练、心理康复及社会适应性训练等。”

救助合同 篇14

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与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以及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就希腊籍“加百利”轮海难救助合同纠纷一案,经过广州海事法院的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历时四年,如今已经落下帷幕。在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再审过程中,法官们对法律和国际公约中的规定做出了清晰的阐释,继而正确地适用了法律,为指导全国法院处理同类海事案件提供了一个经典的案例。在庭审的过程中,法院允许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和相关人士旁听,充分展示了我国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彰显了法律制度的自信和司法能力的自信,从一定意义上说,本次对案件的公开审理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之内处理涉外海事案件的一次成功的实践。

南海救助局对“加百利”轮提供的服务属于海难救助,这一点毋庸置疑。该轮在发生搁浅事故时,船上有船员26人,并载有五万余吨原油,搁浅事故的发生不仅威胁着船舶、船上的财产和船上人员的安全,并且有污染海洋环境的危险,南海救捞局实施的救助是在该轮处于急迫危险的情况下进行的,符合海难救助的前提条件。分析本案,可以看出,其中的主要问题集中于对救助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以及对救助报酬的标准如何确定。

就合同的种类和性质而言,海难救助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海难救助合同包括以“无效果,无报酬”为原则订立的救助合同和雇佣救助合同(又称服务性救助合同),狭义的救助合同则仅指“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无效果无报酬”的合同是在国际海难救助领域普遍使用的一种格式化合同,在这种合同之下,海难救助人能否请求救助报酬以及能够请求多少救助报酬,完全取决于救助效果的有无和大小。而雇佣救助合同与之相比较,其根本区别就在于救助人应得的报酬是按照救助活动中投入的人力、物力和使用的时间计算的,并且事先将计算的标准规定在合同当中,即使救助未取得效果,被救财产的所有人也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我国是《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缔约国,由于该公约中实行的原则是“无效果无报酬”,因此,我国《海商法》中关于海难救助的制度建构也遵循了公约中确立的原则、规则和理念,在《海商法》第179条第2款中明确地规定,救助未取得效果的,无权获得救助款项。该条规定中排除了“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对两种情况的适用,即: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是当事方在合同中另有约定。涉案救助合同中约定,无论救助成功与否,均应支付报酬,因而该合同属于雇佣救助合同的范畴,属于当事人可以依照公约和《海商法》规定另行约定的范畴。在海事特别法即救助公约和《海商法》对雇佣救助合同下的报酬确定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在综合分析合同条款和双方提供的各类证据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判决被申请人(投资公司)按照约定支付救助报酬,在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

至于救助报酬的数额。在本案中,由于投资公司与南海救助局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以救助船舶每马力/小时和投入的人力、物力作为计算报酬的标准,虽然在订立合同之前的协商过程中,投资公司曾提出降低费率的请求,但最终在合同中仍然确认了南海救助局所坚持的费率标准,故此种约定应该得到法律的承认。在再审的过程中,法院通过对双方提供的纷繁复杂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对合同中约定的救助报酬的费率和数额给予了客观、公正的认定,对证据材料的处理也是准确无误的。

观察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的全过程,其中的各个环节既不违背《国际救助公约》中确立的原则和规则,又兼顾了我国法律中的特殊规定,案件的审理体有三个显著的特点:第一是立足现有的法律体系并拓展思路。在整个再审的过程中,合议庭并未将目光仅仅停留在海商法典之上就事论事,而是将案件中涉及的问题置于一个大的法律体系之内去思考,用合同法制度去补充调整海商法所无法调整的一些问题。第二是放眼国际司法实践,开阔视野。鉴于我国是《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缔约国,法官们将我国《海商法》中的制度建构与国际公约中的规定进行了认真的比较研究,在缜密分析的基础上,得出涉案合同不属于“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这一结论。第三是综合考量各种复杂的海事法律关系,彰显了科学价值理念。本案中的纠纷虽然不能适用《海商法》的规定,但对合同项下救助活动的性质如何认定,却关系到海商法中另一个制度即共同海损制度的适用,很显然,法官们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所谓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维护共同安全,在船长的组织和指挥之下,有意并合理地采取措施而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或者支付的额外费用。对于此种财产的牺牲和费用的损失,应由同一海上航程中的各受益方按受益财产的比例进行分摊。在本案中,救助方按照救助合同的约定对搁浅船舶采取脱浅措施显然符合共同海损措施的构成要件,为此所支付的救助报酬可由船货双方按各自受益财产的比例进行分摊。鉴于本案中的海事纠纷是救助合同纠纷而不是共同海损分摊问题的纠纷,故在判决中没有涉及这一环节,也没有支持投资公司关于直接地在涉案雇佣救助合同下按照船舶占全部获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对救助人支付报酬的主张。但是,由于判决中认定了雇佣救助合同具有海难救助合同的性质,在客观上为被申请人请求货方分摊共同海损损失的请求提供了司法上的依据。假如本案中的雇佣救助合同仅仅被认定为普通的服务性合同,进而被排除在海难救助合同的范畴之外,将会导致一种结果,即所有根据雇佣救助合同实施的救助都将失去请求分摊共同海损的可能性,这种效果对于鼓励和保障海上运输事业有百害而无一利。在本次再审的过程中,由于法官们在整个法律体系的框架之内科学地解释了法律,使雇佣救助与共同海损制度能够有机的联系起来,进而实现了海事审判中的创新。

当今的海洋是不平静的海洋,海上船舶密集,海难事故频发,针对这样严峻的形势,国际海事组织为海事立法确立的目标是“让海洋更清洁,让航行更安全,维护公平、合理、安全的海上经济秩序”。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在立法和司法中应当鼓励不同形式的海难救助。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将雇佣救助合同认定为海难救助合同,无疑是体现了这一理念。

我国既是海洋大国也是海运大国,作为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的A类理事国之一,我国的海运力量正在不断地壮大,我国的海事立法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国的海事司法也从探索和学习阶段逐步走向成熟,并通过对公约和法律的科学解释,去积极引领国际海事规则的发展与完善。今后,在落实党中央建设“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过程中,相信我国海事司法的重要地位将会进一步凸显,在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之下,经过司法队伍的不懈努力,将会有更多的经典海事案例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