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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窗法雨读后感

发表时间:2024-09-25

西窗法雨读后感锦集12篇。

我们听了一场关于“西窗法雨读后感”的演讲让我们思考了很多,当我读完了作者写的作品,里面的剧情真的精彩绝伦。 读后感可以帮助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自己的文化和历史背景,写一篇有质量的读后感是怎么样的?经过阅读本页你的认识会更加全面!

西窗法雨读后感【篇1】

全书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可谓深入浅出。下面是我对这本书的几点体会。

价值判断有时是意见问题。所以一些西方人认为他们必须小心他们认为不好的法律。如果我们把自己的标准强加给别人,很容易导致非理性、混乱和暴力。

这本书讲述了苏格拉底没有越狱的故事。我们大多数人都认为他太迂腐而不能改变。但是作者走到了更高的层次,那就是维**律的权威。法律不可能是全十美,即使它有许多缺陷。

法律不仅保障了一大批人的利益,也损害了一小部分人的利益。不能因为自己是利益损害者,就去逃避法律的判决,不然社会秩序的稳定又怎能保证呢?但这一切的前提必须是终审判决依法合法,即使其依据的法律规定存在缺陷。

事实上,法律的缺陷是固有的,不可能消除。最后,法治的选择仅仅是法治比人治更可靠,因为人们的自律不是恒定的。与中西方不同的社会治理方式相比,我们可以将其归结为对人性善恶的不同理解。

西方社会认为人性是恶的,因此重视法治。从《圣经》中夏娃在蛇的**下偷吃了禁果,可以看出西方人认为人一出生就存在各种恶念、欲望。我不认为人们没有欲望是好事,但必须有一个限度。

那么谁来限定这个界限呢?很明显,西方认为是法律。至于东方,人性善的观念非常流行。

《三字经》开篇就是“人之初,性本善”,这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中国人过度推崇了教化的力量,淡化了法律的作用。因此,中国的法治要么不完善,要么人治的阴影挥之不去。

从近代以来,西方就已经成为一个“全法治”的社会,从原书中赖特出版回忆录事件可以看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也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不能享有特权。但对中国来说,这似乎还停留在纸面上。

历史上的中国就是个“半法治”的社会,统治者不受法律的约束,人治高于法治。中国古代的平民为什么那么渴盼所属的统治者是个“青天大老爷”?因为他们相信统治者的权威胜过法律的权威。

**正,则法律正。****,那么法律就成了**的统治者。但在中国历史上,能有多少大师呢?

这不得不说是个悲哀。那么到了现代,中国就是个“全法治”的社会了么?显然不是。

君不见民怨哀声一片片,**吃喝卡拿带。如果你看不到网里满是老鼠,老虎就会坐在钓鱼台上。

法律问题许多都是制度选择的结果,它涉及价值观念,“无罪推定”出发点就是价值选择。这样,我们可以认为权利的形式价值,所以西方法律制度有这样的选择;如果我们重视义务,历史和现实可能是另一种方式。例如,在书中的少年虐待案中,显然有许多证据证明被告有罪,但法院仍然宣布:

先推定被告人是无罪的。在中国,这无疑是一件非常奇怪的事情。我们认为,由于被告人是犯罪嫌疑人,他十有罪的。

中国的价值观是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和打击罪犯。很多时候,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冤假错案的频繁发生。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刑讯逼供的传统,好像不“大刑伺候”的话,犯罪嫌疑人就不会乖乖招供。近代以来,虽然有相关的法律限制,但一些刑讯手段仍屡禁不止。西方人认为,在打击犯罪活动的同时,要警惕侵犯被告人自由和权利的可能性。

当被告没有罪终被证明有罪时,他和其他人有同样的权力。

书中观点太多,以上简单列举了几个映象比较深刻的。然后把中西方做了比较,才发现原来中西方的法律制度存在这么大的差异。我不认为中国抄袭西方是件好事。

但我国的法律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有待于一代又一代中国人的法展和完善。

西窗法雨读后感【篇2】

刘星带我们走进了一个新的小世界,在这个小世界里,我们一起跟着刘星,看着窗外的雨滴滴答答落下。

在《西窗法雨》这本书里,我们从不同的视角看到了不同的法与正义。

我将从四个自己印象深刻的问题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第一,“半法治”与“全法治”

法是中国古代法家的代表思想,其主张用严刑峻法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和维护社会稳定,但多数情况下统治者自己不在法律约束范围内。

现在看来,法似乎被赋予了新的内涵,但并未完全脱离古代社会法的目的。在西方,近代以前,法律与统治者的关系和中国差不多,但到了近代以后,统治着也得受法律的约束,这便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作者说:“我们不必因为中国历史上没有一种‘全法治’而感到自卑,更不必因为有一种‘半法治’而感到自豪,但是真要好好想一想哪种更好”。

第二,政府旁边的法院

西方人一般相信,纠正以及防止政府犯错误的最好办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而“以权力制约权力”首先表现在法院存在于政府旁边。如果法院存在于政府之中,那人们只能寄希望于政府及其人员的“道德自律”了。

我们转换视角,来看一看中国法院与政府间的关系。

法院和检察院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国家机关,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法院和检察院是属于双重领导的国家机关,业务上是受上级院的领导或指导,而政治上是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在人事、财物上受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制约。法院的人事关系是由同级党委组织部管理,法院工作人员的工资档次由同级政府的人事局在负责管理;法院的财政也是由同级政府的财政局支付。

政府作为行政机关,没有干涉司法机关办案的权利,并且司法独立中也明确规定司法机关组织系统独立。司法独立必然要求司法部门与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在权限上分立,在机制上制衡。

但法院很多时候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或多或少的都受到政府的干扰。甚至还要看政府的脸色。如何才能实现公正的审判呢?若通过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绝对隔离来实现,事实上这一点在任何国家都做不到。

科学的思路是:法律赋予政府机关财权,政府机关在法定的职责内向法院拨付经费,但这不意味着政府机关据此就有了干预司法活动的权利。

同样的道理是,法律赋予了政府机关人事权,并不意味着政府机关在进行人事管理时就有了干涉法院办案的权力。

但如何来保证这种权力正确的实施不逾线,这正是我们司法改革要不断去完善的东西,应尽量用立法的形式将财权和人事权的行使程序明晰化,确保政府机关不在背后使绊子等。

第三,天赋人权

我们的权利是哪里来的呢?

仅仅是法律授予我们的权利吗?

西方人却秉持着不同的观点。

他们认为,人们的某些权利是天生具有的,国家必须尊重某些最基本的自然权利,因为国家制定法律权利的权利本身也是自然权利的授权,而且国家制定法律权利只能是对人们原有的自然权利的肯定,而不是什么恩赐。

本人对此看法是比较赞同的,人们因为其本身拥有权利,所以才制定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公法与私法

作者在这一章节中提到:“中国现在也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果我们考虑一下这种分法,或许真会有些益处”。

如果按照这种分法都会带来什么?是否利大于弊呢?

这个问题,值得我们去深思和探究。

刘星的这本《西窗法雨》从整体上来讲,篇幅短小,语言精炼,且从很多小事中映射出了大的道理,留下的问题和现象值得我们去深思,非常值得我们去阅读。

西窗法雨读后感【篇3】

对于政府犯错这一件事,中国人和西方人明显持不同的态度和做法。中国人一般选择“让政府自己教育自己,自己纠正自己”的办法;而西方人恰恰相反,他们选择了“让旁人教育,让法院纠正”的方法,因而产生了“政府里边的法院”和“政府旁边的法院”两种截然不同的传统。

在这一节中,作者以“水门事件”的例子阐述了在西方人看来纠正和防止政府犯错误的最好办法——以权力制约权力,而此方法首先表现在法院存在于政府旁边。我们并不能否认西方也存在腐败现象,但也不得不承认权力对权力的制约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实现。

此外,作者还提到,如果法院存在于政府之中,那人们只能寄希望于政府及其人员的“道德自律”了。简单的一句结语,把读者的视线从西方的法律现象转移到中国本身,道出了中国当今社会腐败现象前赴后继、越反越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缺乏有力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通过叙说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启蒙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这就是本书最为成功的地方之一。用通俗易懂的例子讲述深奥难懂的法律道理,让法律文化在不经意间得到普及,这才是我们的社会所需要的。

西窗法雨读后感【篇4】

读完《西窗法雨》,我深刻体会到,本书作者是一个学识非常渊博的人,他用文学的手法讲述法律的道理,将枯燥的法律知识生动形象的传达给读者。在我看来,这本书的每一个故事都能够、都值得引发我们对法律思维的思考,所以从一个大角度来讲述这本书,我的能力远不能及,我想从我得到的一个启发点,来讲述我的读后感。我对这本书中的这句话印象深刻:

“有些法律当然不好,甚至可恶,但是如果因此便可以将法律随意戏弄,那么可能人人都会找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从而导致社会的混乱无序。”

当时读到这句话,我就觉得这是当今社会一些人对法律产生误解的一个很好的解释。

这段时间,网络上对一些类型的案件争论很大,**幼女、拐卖妇女儿童、虐待老人、校园暴力等一系列案件层出不穷,网友们对此争论很大。其中,有一部分人就对我们现行的法律制度非常不满,从他们的人情人性的角度出发,他们认为未成年保**对犯罪的未成年惩罚的力度不够,并觉得现在的青少年对这个社会已经有足够的认识和了解,这些犯罪的未成年有责任为自己犯下的过错受到更加严重的惩罚;他们认为年轻妇女应该被阉割或判处死刑;他们认为拐卖妇女儿童要判处死刑……的确,这些观点从道德人情的角度出发,能够为大多数人所认同,因为校园暴力的受害者正是花季雨季的少年、幼女还没有长大**却要接受这个世界的残忍、妇女儿童被施予未知的恐惧和迷茫的将来、老人含辛茹苦却不得善终。

然而,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经过一年的法律知识学习,我认为我应该对这些问题采取不同的看法。法律的缺陷是固有的,不能消除,但存在即合理,法律被大多数人所认同和接受,就是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比人治更符合社会的要求。我们不能只看到受害者的可怜之处,而忘记了犯罪者也是一个人,是一个主体,是一个自身权利也受到法律保护的主体。

法律对任何一方都不利。它从双方共同的角度看待问题,追求公平正义。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法律判决被认为不合理,普通民众从内心的情感出发,来判断法律的孰轻孰重,我们不能否定这种道德的批判。但是,作为一个研究法律的人,我们不能也不能坚持这种观点。我们应该从法律的本质和内涵入手来看待这些问题。我们必须认真对待自己认为不好的法律,才能更好地维护这个社会的理性和秩序。

这些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和建议。《西窗法雨》着实是一本经典的法学类作品,我应该仔细研读,从中得到更多的启发和收获。

法律的缺陷是固有的,不能消除

西窗法雨读后感【篇5】

《西窗法雨》【版】读后感 《西窗法雨》一书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述了西方的法律,使我对其有了一定的了解,并通过自己的思考,得到一些个人对“法”的看法。由于这本书各篇文章之间的联系并不紧密,因而读书体会也是零零散散。当我读到有体会时,就写下来。写完再将这些体会联系起来。由于相关法律知识很有限,所写的感悟缺乏一个法律人应有的“法言法语”,甚至有一些很幼稚。但无论如何,记下的,都是自己最真实的感受。 一  《苏格拉底的慎重》中,谈到苏格拉底的死。在中国人看来这似乎是不可理喻的。因为当时雅典的法律是“不公正”的。但其实,法律的制定,都只能使一部分人获益,另一部分人受损。因而,法律无所谓对错和公不公正,只有相对公正。苏格拉底选择死,是觉得自己有服从法律的义务,即使他知道当时制定的法律有诸多弊端,但如文中所说“人们要法律,就是想要社会有个方圆,有个秩序”。我想,他是为了这个方圆而牺牲的。西方人相信,要慎重地对待自己认为不好的法律。其实在我们国家制定的法律中,虽然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保护的是绝大多数人的权益,人民当家作主,但其实也会有让社会中的一些人觉得“不公平”,我觉得这是不可避免的。如上课时老师举的一个案例:有一老人因住在工厂旁边,长期受工厂噪音影响。最终导致生重病住院。其儿女对工厂提起诉讼。但结果却是败诉。原因是该工厂的噪音程度没超过国家的指标。我们如果从老人的角度来讲,工厂的噪音已经对其造成严重的伤害,导致其住院。老人会觉得这件事上法律不公,因为没有维护他利益。但从法律制定部门的角度来说,它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只能是大部分人获益。假设立法部门提高噪音的指标,那么必然会使很多个工厂无法正常运行,影响整个中国的经济发展。因而,法律只能“相对公平”。     这里又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法律是否能实现法治和人治的结合。如果可以,那么特殊情况就能得到特殊解决。有人说“法律的目的之一在于实现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亦即有特殊情况需要特殊的方式进行解决。如《一般规则之下的自由裁量》中提到的案例,同样是盗窃500元,但如何运用法律处理这三种人,就会给人们留下很多问题。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同等处理,似乎对出于良好道德动机的人不公。这似乎有悖于法律制定的本意。不同等处理,会让人觉得由法治又返回了“人治”,这会导致法治社会建设的道路无法正常进行下去。又如《法律的条文与目的》,军人将军用吉普车开进市中心公园,并停放在那里,其目的是为了使人们享受欢乐生活的同时明白幸福来之不易。但市政委员会颁布的法律却明文规定机动车不能停放在公园中。但其实我们想,颁布这一法律的本来目的是为了不影响居民休息。而军人的作为并不影响。因而,严格依法办事其实不应该处处唯条文是举,法治才更有理性。法律的优点在于它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很多人未意识到,这个优点,其实也是它的缺点、它的局限性所在。法律是死的,而人是活的,人总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之中。很多新的问题,需要新的方法解决。很多特殊的情况会不断地涌现。新的问题无法用旧的规范来约束。我觉得,法治,应当是在尊重一定的法律原则、并真正地理解法律制定的根本目的的基础上,给予人适当的权利进行判断。因而,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很有必要的,而且,如何合理调整自由裁量权的大小和怎样使这个权利得以正确的实施是关键。如果调整不好,就很难做到法治和人治的很好结合。法治里说到,法无明文不为罪,法不禁止即权利。而这种权利,或者将其扩大说成是法益,有时候会危害到未来的社会。而法律的制定者无法预测到未来,因而法律具有滞后性。正是这种滞后性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导致特殊的情况无法特殊解决。而作为人治,则会涉及到公平问题,人治总会有比较多的主观因素,即使拥有最公平正直的法官,也会在同一种情况下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因此人治和法制均有优缺点。我认为,真正公平和合理的社会,应该是将法治和人治很好地融合在一起的,将两者的优点很好地汇聚起来,从而使这种治理的模式深入人心,使社会正常发展。 二 学习法,真的需要细心。很多时候,一字一句之差,就会产生不一样的结果。而且,字里行间,又藏在许许多多的隐含的规则。因而,必须注重细节,注意对细节的分析。《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里的案例,帕克法官根据相关规定,无法判定乔治有罪。原因只是规定时说到“在・・・附近”是违法的,而却没规定“在・・・里”是违法的。如果按照常人的逻辑来判断,乔治的行为明显是违法的,但他却抓住这个漏洞,让自己逃过一劫。而《包细亚的智慧》中提到了那个很多人都知道的威尼斯商人的案例。在合约里写道如果违约,安东尼必须割一块肉作为赔偿,但肉中不能带血。这让人看起来苦笑不得,但细想,却是有道理的。这种说法严格按照这个合约,能实现法律意义上的“公道”。又如《隐藏的法律规则》里的一个案例,著名的拿破仑法典里提到,如果一份公证遗嘱符合下列条件,这份遗嘱的效力就算是无可争议了:1有四个证人在场和一个公证人在场记录;2、遗嘱向这四个人宣读过;3、他们都在遗嘱上签了字。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就会出现如案例中巴斯蒂的特殊情况,即四个证人无法同时在场。但这么规定,言外之意,就是四个人不需要同时在场,亦不需要同在一个地方。这么分析显然不触犯它的具体规定。法律制定时无法想尽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因而就会有“隐含的规则”,就会有通过对细节的分析理解后得出的一些让人觉得不可思议、或者让人拍案叫绝的结果。很多时候,在案件诉讼和审理过程中,总需要透过法律法规本身,挖掘藏在其背后的规则。也许,这看起来像是在玩文字游戏,但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理运用法来保护自己,是理性、充满智慧的行为。这些“漏洞”,有时是好的,因为它使法律更有弹性,更加灵活。而有时又是不好的,如乔治就因此而逃出法律的制裁。但无论如何,法条之中还有很多缝,在我们需要运用它们时,我们要学会看这些缝里面藏着什么,唯有如此,才能使法的运用更加灵活。而作为立法部门,在颁布一条法规时,即使无法面面俱到,也要尽量想到可能发生的情况。如“在・・・附近”和在“在・・・里”这个漏洞是可以避免的。很多时候要考虑到特殊的情况,特别是一些比较重要的法律的制定,更需要多想,不需要具体到什么情况都说到,至少,不能让严重危害社会、而运用法却没办法对其进行惩治的情况出现。 三    政府,在我们看来,似乎拥有很大的.权力。在我们国家,很多时候,相关政策的颁发对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有很大的影响。但作为真正的法制社会,必须如《政府旁边的法院》所说,要有“法律存在于政府旁边”。水门事件中,法院毫不给尼克松面子,即使他是总统,他也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在“达特毛瑟学院诉乌德华案”中,政府作出的承诺也不能反悔。这是法公平的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政府。唯有做到真正的平等,人们才会更加信仰法律,更加崇尚法制社会。才能不断推进法制社会的发展和不断完善。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政府被认为是除了为公共利益进行管理之外,别无特权。这一点,值得我们深思。    西方的法院具有审查能力,可以手执宪法,左审右审,对立法机关规定的法律表示怀疑并作出修改、甚至废除。《法律的审查能力》中的马歇尔毫不留情地废除了司法条例第十三条,刚开始看时,我感到不可思议。感性告诉我,好直爽的决定!静下心细思,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大多数人意志的体现。而相关部门法的制定,围绕此展开。违宪的法规法条,确需废除。从这个角度理解,废除合情合理。但法律具有稳定性,废除却是在审理此案件的过程中废除,似乎又不合理。在此便有一个疑问。即使某条文违宪,但它已经制定出来并已用于规范和制约人的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却突然被废除。这是否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是否会使人心惶惶?难道在遵守部门法或者运用部门法来保护自己时,应先考虑是否违宪?如果这样,那么部门法就会失去其稳定性。因此我觉得,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是应更加谨慎,防止出现该案例的情况。如果有可能,要设立相关的部门对立法机关所立的法律进行审核,确定无违宪行为后再颁发。     其实,看完这本书后的体会不只这些。写在纸上零零散散的体会也没有全部打出来。只是将其中体会较深的部分整理一下,并呈现出来。从书中简单叙述的案例中,可以获得很多法律知识,有的是直接的,更多的,需要自己去思考。这是一本好书,适合初学法律的人进行自我充电。

西窗法雨读后感【篇6】

又如《政府旁边的法院》,也使我受益匪浅。我以前一直认为政府是离我们人民群众最近最直接的机关,也是权力最大的实权机关。因而在我的意识中法院实际隶属于政府,也是为政府服务的。在书中,刘星老师讲到“政府里边的法院”和“政府旁边的法院”这两种概念。在我们国家法制还不健全的时代,不就是前者占主导吗?法院是政府的,成为政府的铁杆助手。随着民主法制的发展,随着我们国家向西方民主建设的学习完善,“政府旁边的法院”才得以出现,法院成为切实监督政府为人民的工具,政府与法院相邻,反应了两者的地位的相互平等,也是相互独立。这可以有效地制约政府的权力,防止政府滥权乱权。才能更有效地监督政府的工作。书中详细举了美国尼克松总统的“水门”事件。最后用“西方人一般相信,纠正以及防止政府犯错的最好办法,就是“以权力制约

其实,法律离我们很近,并且不只是那些条文,是我们的教育过于教条化,把法律肤浅化了。刘星老师说,其实,每个人都会发觉,我们的日常生活总是与诸如学校、公司、医院、俱乐部以及这单位那单位之类的社会组织规则联系再一起的。我们最关心的往往就是这类规则,而不是国家制定或法院适用的规则。正因为如此,有些西方法学家将实际生活中的日常行为规则叫做“活的法律”。他们认为,这种“法律”才是人们应给予首要关注的法律,它们对人的影响远远地超过了国家制定或法院适用的规则。这些文字让我欣喜,因为从其中我真正感受到了公民利益为首位的理念,感慨还有人能透过法律看现实。法律应该是活的,并且不仅活在生活中,更应该活在人们的心中,成为人们思想上的一种习惯。

总而言之,《西窗法雨》以其经典的案例,精到的剖析,很容易就能引起我们法律初学者对法律的深层思考,也极具启发性。很适合我们阅读学习。

西窗法雨读后感【篇7】

在法治成为全社会共识的今天,在法治建设取得巨大进步的今天,法治建设中思想推进的工作显得愈发重要。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西窗法雨》正是作者为国人带来的一场景时雨。

本书没有长篇大论,更没有法学书籍的枯燥乏味。作者以深厚的法学功底与幽默平和的文字,将法律与文学巧妙结合在一起,通过简洁的语言和独到的见解使西窗外的雨景更加引人入胜,为国人带来了一场沁人心脾的甘霖。透过这扇观西方法雨之窗,法律的精神不知不觉中随风潜入,无声无息的浸润着每一个国人的心田。正如程文超说,开的是西窗,下的是法雨,颇有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之意。可这雨不仅潜入了夜,也潜入了心。

《苏格拉底的慎重》是潜入读者心中的第一场法雨。作者通过苏格拉底的故事告诉我们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本书以此宗旨为脉络展开,从对人性善恶的认识到对待政府的态度,再到对两种权利关系的探讨,以及对法律公正背后问题的思考,都是在强调信仰法律是法治的基本前提。西方的法治道路,源于对人性恶的认识,而自古希腊伊始一直延续到现代,并传播到全世界,则是基于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这场法雨来的及时,下的痛快。法治社会建设,不仅需要法制的不断健全,更需要公民本身法治思维的提升。透过西窗吹入的法雨,正是中国法治道路建设上的及时雨。作者告诉我们,有了法律还不够,还要有对法律的认识与信仰。对法律认识与信仰不光是在我们的脑海中,更重要的是在生活中予以践行。法就在我们的身边,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就隐藏着法律的潜流。在作者看来,法律理论最终可能正是人们对实践的姿态表达。法来自现实又回归现实,在生活中践行法律的信仰,把握生活的每一天,把握法治脚步的每一个足迹。

愿今后有更多的西窗常开,为我们带来不一样的风景;愿今后有更多的法雨知时节而发生,为我们带来沁人心脾的甘霖;愿今后的思想推进工作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西窗法雨读后感【篇8】

“总觉得文学与法律相隔很远,其实是没碰到高手。读《西窗法雨》才知道文学与法律是可以联姻的。一正要讲的是法律。法律自然枯燥。但一正却有化枯燥为有趣的本事。用文学的手法讲法律的道理是一正的一大创造。他善讲故事。用文学的眼光看,他有较高的叙述策略。一,他叙述短小、精彩,且语言幽默风趣,往往几句话便能抓住人。二,他有明确的叙述目的,能将故事在不知不觉中引向他要讲述的道理。读者还在故事的享受里,却已经开始了对道理的领悟。一正有涉笔成趣的本事,古今中外的事件,被他信手拈来、皆成文章……”这是《西窗法雨》中序的作者程文超对本书及其作者刘星的评价。

原本以为,看完这么高的评价,带着过高的期望去看这本书,一定会觉得失望,而事实并非如此。《西窗法雨》既不像法学教科书那样枯燥无聊,也没有其它法学著作那么深奥难懂,而是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

西窗法雨读后感【篇9】

科目:法学基础

题目:读《西窗法雨》有感

姓名:陈华康

学号:3110102242

专业:社科

读《西窗法雨》有感

刘星先生,陈华康,一直是我最喜欢的法律作家。他在《南方周末》所开辟的法学随笔专栏,我有空的时候也喜欢去关注一下。在我看来,他的风格比较平和,不是那种整天谈专业术语的非常严肃、无聊的老学者。

《西窗法雨》很好的继承了他的法学专栏里的那种风格,轻松愉快,却丝丝入扣,严谨简洁,细致深入。反法呆滞的印象极适合非专业人员的法律普及。或许刘星老师的本意也在于推广法律意识,而不是为那些科班出身的专业人士上专业课。

就如所取的书名——西窗法雨,读这本书果真有着坐在窗边,听淅淅沥沥的雨声的意境,各种各样的法学哲理便如润物无声的细雨般在我们享受之时就已经在我们的内心深处播下了法学的种子。

我多年的汉语学习经验告诉我,仅仅理解一本书是不够的。作者的人生历程将在他的作品中留下足够的印记。只有真正了解作者,才能真正看到作者隐藏在文本之下的深刻思想。

刘星老师虽然是一个正统的科班出身,他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但他后来的发展历程完全是“不务正业”。先是解放军的侦察兵,再是建筑设计是和画家,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与法律无关。

直到后来,刘先生回到正统,成为政法大学的博士生导师。从他的工作经验可以看出,刘先生不是一个坚持正统的人。他本身的性格中就存在着创新和叛逆精神,不是那种一板一眼的人。

性格也就决定了他的写作风格。丰富的从业经历,给了他丰富的人生阅历,能够更加透彻的看待问题,这就和那些传统的法学教授有了本质的区别。学校和社会是两个不同的世界。

法律注重实践,理论永远是理论。刘先生是一个有故事的人,所以在他的书中有一种社会思维和对世界的开放。刘先生非常关注西方法学。他的许多观点属于西方。

从文本中,我们可以看到***对西方法律的赞誉,也可以领略到***对中国法律的期待。这可能与刘先生访美一段时间有关。西方法律对他影响深远。

《西窗法雨》与刘老师的另一本法律著作《法律是什么》都是涉及西方法律的,但却有着本质的不同。具体说来,《法律是什么》更加具有现实意义,刘老师从一般读者的角度对西方法理学进行深入解读,例证简洁,对科班出身的有着很强的借鉴意义。而《西窗法雨》属于法学随笔,用语相当随意,亲切,案例短小精悍,评语独到,入木三分。

很多网上的评论都说他的这些随笔太过广泛,没借鉴意义,不适合我国的国情,换句话说没什么现实意义和学术含量。他在西方针对的疑难案件和重点,实质上都是空洞的东西,如公平、正义、法律的延伸等。这些只能是理论上的,而不适实践上的,不适合有科学背景的人。

因为这些所有人都懂,却在现实中谁都无法做到。用一个词来形容就是隔靴搔痒。但事实真是如此吗?

在我深入阅读这本书之后,我对法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我看来,那些网上评论太肤浅了。所谓法律专业的学生应该读这本书。

虽然文章很简单,但是那些原则值得深入研究。很多人学法学的越多,越忘记了法律究竟是为了什么。我们坚持背诵枯燥的法律条文,却忘记了法律的本质和法律的代表。

法律所代表的不是一种工具,而是一种理念,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象征。在读这本书之前,我对法律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我看到的所有法律案件都说,根据法律,判决如下。

我无法理解我可以学习法律。 只是背诵这些文章,然后再大量的古籍中找到适当的案例,并根据数量坐下。这样的法律有什么意义。读完刘老师的书,我突然变得聪明起来。

原来,我可以用法律来保护我心中的正义。这就是我学习法律的目的——为了一个更好的社会。

在西方人看来,法律最重要的基础和标准是公平正义。如果公平的法律做出不公平的判断,在西方人看来,法律的用途是什么。事实上,这是法律的本质所在。

法律的规定是相同的案情应该做出相同的判决,也就是一切以法律条文为依据,反对具体情况具体判定,即自由裁量。因为法律的根源是法治,而不是人治。但还有一个问题是什么是相同的。

刘老师举出了这样一个案例。同样是盗窃,一个是出于救治重病的母亲,一个是游手好闲,在法律意义上两者是相同的犯罪性质,但给以相同的处罚,不符合人道主义。但法律却没有相关的条文。

怎么解决呢?出台更具体的法律。可是出台后,还是存在着问题。

比如说都是善意的,偶犯和累犯要怎么判决。还是要出台更完整的法律。这样下去,结果呢,那就是没有人能够读懂法律。

所以自由裁量是必须的。在法庭判决中,我们经常可以听到自由裁量减刑的陈述。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西方人认为**必须有知识,有经验,有正确的善恶观。

因为在很多情况下,需要**来维**律的公平正义。这让我想起了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在这出戏剧中,鲍西亚就扮演了一回**官的角色。尽管在现在不应该寄希望于**官来维护正义。

法治要取得成功,就必须有完善的法治。因为只有制度才能公平正义,人性是不可预知的。但他认为法律必须维护正义的观点值得我们思考。

如果正常的法律解读无法维护,那有时候就需要另辟蹊径。

刘老师还举到了一个著名的案例,1948 年,有三个美国人一起去打猎,一个叫萨莫斯,一个叫泰斯,另一个叫西蒙森。三人约好打鹤鸽。因为对付这种鸟必须有分工。有人负责飞鸟,有人负责射击,萨莫斯负责飞鸟。

鹤鸽有个习性,非得特别靠近轰打才会飞起来。这样就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当萨莫斯炸掉一只鹏鸽时,泰斯和西蒙森都举起枪射击。一个打在萨莫斯的上唇,另一个在他的眼睛里

嘴唇问题不大,但眼睛毁了。这只眼睛值七位数美元。我能做什么?我要起诉要求赔偿!然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无法解决。

究竟是谁枪里的子弹打中了眼睛?根据一般的法律推理,原告在要求赔偿之前必须证明是谁干的。萨莫斯不能要求两个人一起赔偿,因为只有一个犯罪者,遵循这种推理显然是不合理的。

一审法院击败了萨莫斯,说他必须证明是谁枪杀了他。这种推理虽然有效,但对萨莫斯不公平。当萨莫斯受伤时,他无法立即做出反应来确定是谁的子弹。

面对萨莫斯的惨状,二审法院在琢磨一个问题:为什么号称“公平”的法律不能解决这么一个不公平的案子?萨莫斯受伤了,但他无法得到赔偿。

经过一番思考,二审法院给出了这么一个说法:因为两被告是共同有过错地向原告方向开枪的,所以,两人必须证明不是自己干的,否则只能共同赔偿。由于两名被告无法证明自己,他们最终被判刑分担责任。

由此判定胜诉。由此可以看出,公平正义确是是法律的内涵。法律并不像我们想想的那么枯燥和僵化。在某种程度上,它是可以改变的。

在刘小姐看来,很多法律条文都有隐含的规定。西方有这样的一种方法,把法律条文抽象化,还原成基本原则,然后在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来推测具体条文,也就是所谓的隐含的规则。多数时候,法院会考虑制定本法的初衷来确定。

原因很简单。其初衷往往是维护当时的正义。从初衷上讲,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那些钻法律漏洞的人。刘先生引用了西方一个非常著名的遗嘱案件。

***还提出了许多西方盛行的法律思想。比如说在西方除了规定的法律之外还有一类自然权利,虽然不是法律赋予的,但法律必须对此进行保护,比如说教育孩子,赡养父母,帮助他人等天经地义的事。这些行为不需要法律明确界定,但这些权利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为如果这些自然事物没有法律的保障,法律又有什么用呢。还有就是,法律在主体上具有适用性,也就是说**也只是赋予了管理职能的一个个体而已,本身不存在任何特权。任何适用于平民的规定也适用于**。

在中国,法院在**的体系里。在西方,*和法院是两个独立的系统。这种分工清楚地反映在当时的水门事件中。

尽管尼克松是**和代表**,但他在法律面前没有任何特权。在西方存在契约论。契约理论不仅在个人之间,而且在个人与* *之间。

双方签订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将近两百年前,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一个非常著名的案件,达特毛斯学院诉乌特沃克案。通过一个普通教育机构的命运,这个案例表明,即使是中国共产党也作出了承诺,不能悔改。

它激发了西方法律文化中的一个兴奋点:在法律面前,*和老百姓一样,只能说不出话来。

《西窗法雨》里面的每一篇短文几乎都对我都有着深刻的启发。每一段都告诉我们不同的法律哲学。我们可以从每一个精彩的审判中看到智慧和正义的光辉。

我第一次发现了法律的魅力。就如同在沙漠中饥渴的人看到了一弯清泉一样,那种惊喜不可言喻。正是这种强烈的兴趣驱使我如饥似渴地读完了整本书。

短短的一篇心得体会无法概述我所获得的一切。但在我看来,我最大的收获是在我心中播下探索法律的种子。有了兴趣,就会有动力,这是不变的真理。

西窗法雨读后感【篇10】

自清末沈家本修律以来,百年间中国在建设法治的道路上不断前行。当下我国的各项法律制度已经逐步建立并完善,但是国人的法治思维建设仍然是任重而道远。

在《政府旁边的法院》一文中,作者谈到了中西方对待政府的不同态度。国人对待政府往往比较宽容,比较有信心,对待犯错的政府也往往选择让政府自己教育自己,自己纠正自己。而西方人则相反,他们对待政府往往比较苛刻,缺乏信心,对待犯错的政府往往选择让旁人教育,让法院纠正的办法。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不同呢?这是基于中西方之间对于人性善恶的认识不同。

西方人相信人性恶,认为道德教化的理论是软弱的,无法抑制人的犯罪倾向,因此要用法律这个外力去惩治犯罪。他们认为对待犯错的政府也需要通过法院以政府外的权力制约政府,帮助政府改正错误。而国人相信人性善,强调教育的作用,主张以德服人,认为道德教化可以让人改邪归正,认为法律是对付低下动物的低下手段。国人对待政府态度往往比较宽容,更多时候是让政府自己意识到错误,进而去改正错误。

历史表明,西方人相信人性恶,严格对待政府的这条法治之路比国人相信人性善,宽容对待政府的德治之路要更合理一些。既然我们选择了西方人的法治道路,就应该接受西方人法治背后的法律文化理念。知其然,亦知其所以然。我们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更要学习法律制度背后的西方法律文化的精神。以中国式的思维理解来自西方的法律制度,很可能会陷入像我们对待政府的态度那样的错误,更甚者会犯下像洋务运动中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错误。任何法治建设一定是制度推进和思想推进两个层面的事业。法治建设不仅是建立各项法律制度,更需要提升民众的法治思维。我们不能仅仅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而不去了解制度背后的法律文化土壤,不能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西窗法雨读后感【篇11】

雨多了,便成了湖

—— 读刘星的《西窗法雨》有感

瑞刚阳光时代(北京)律师事务所

《红楼梦》中说:”书成蕉叶文犹绿,吟到梅花句亦香。”在一个阳光晴好的下午,慢慢翻开一本好书,你会发现,每一页背后都藏着一片幽深的时光之海……在阳光悦读会上,芮刚律师带来了刘星教授的《西窗法雨》,还有这篇随笔,分享给大家。

周国平在《思想的星空》里说过:”人之所以读书,无非有三种目的。一是为了实际的用途,二是为了消遣,三是为了获得精神上的启迪和享受。

真正的阅读必须有灵魂的参与,它是一个人的灵魂在文字的精神世界里漫游,是在这漫游途中的自我发现和自我成长。”

我在想,我读书是为了什么?想想看。周国平可能有三个目的。但另一个困扰我的问题是,我读的书越多,我就越感到困惑。

苏格拉底曾经说过,我只知道我什么都不知道。看似悖论的一句话,却道出了读书人的困惑和迷茫。比如电影《红河谷》,以一个未经世事的小孩的眼睛,在短时间里目击并亲身经历生命、信仰、自由、战争、死亡、文明、野蛮,然后由岁月沉淀,提炼出每一个观众心中对这些内容的理解。

我对电影中那个小男孩的眼睛至今印象深刻,那是一双内心纯净的眼眸。

我想,如果读书读的足够多,终有一天也会豁然开朗,在我们那个世界里,所有的困惑都可以得到归宿,就像王小波说的:”一个人拥有今世今生是不够的,他还应该拥有一个诗意的世界。”

既然读书有这么大的好处,那么我们当然要多读书,读好书,比如今天我跟大家分享的《西窗法雨》。《西窗法雨》作者是刘星,笔名一正,里面的文章1996年开始**于《南方周末》,其后花城出版社于1998年出版,全书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这本书用文学的方式来**律原理,用讲故事的方式将法律背后深层次的法理娓娓道来,让我们在轻松的氛围下思考我们面临的法律问题。

正如该书前言里讲到:中国的法治建设已经很多年了,任何法治建设一定是制度推进和思想推进两个层面的事业,更不能忽略的则在于,思想推进往往又是制度推进的一部分,这缘于制度从来都是经过分析、讨论、商榷、展望来建构的。由此而论,更新对以往法律书文作品的感受、体会、再思考,包括促其呈现的思想和阅读价值判断的变化,便是自觉或不自觉的谋求”思想推进”,最终自觉或不自觉的投身”制度推进”.

其实,这本书的很多小文背后都反映了深刻的法理和价值追求,值得我们反复阅读、思考,比如苏格拉底的慎重,苏格拉底因为得罪了一些自以为是的”智者”(又称”诡辩学者),于是,这些”智者”便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苏格拉底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腐化及误导青年,并且还真的把他送进了监狱,他被判饮毒而死。苏格拉底的学生克洛伊生前来看他,告诉他的朋友,他决定帮助他逃跑,一切都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坦然自若,表示不越狱。

克力奇克以各种理由说服了他,并告诉他雅典的法律是不公正的。遵守这些法律是迂腐的,但它们仍然是无效的。苏格拉底还问:越狱是对的吗?

对一个被定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平的,逃避法律是对的吗?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经过与克力同的一番”**”,苏格拉底最后还是选择了饮毒。

在普通中国人眼里,这种事情不难处理。既然法律本身是不公正的,为什么要遵守它呢?实在应该堂而皇之越狱而去。

这个故事可以说大致揭示了西方法律文化一个方面的深层意识。他们认为,对待自己认为不公正的法律,态度要慎重。原因是人们想要法律,也就是说,他们想要社会有一个方圆和秩序。

有些法律当然不好,甚至可恶,但是如果因此便可以将法律随意戏弄,那么可能人人都会找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从而导致社会的混乱无序。而且,当某些人认为这个法律公正,而另一些人持相反看法时,能否一定会找到一个公认的标准来确定谁是谁非?当然不一定。

再比如书中提到的辛普森案,在几乎所有人都在心里明白相信辛普森确实杀人了,为什么最后法院仍然判辛普森无罪?这是因为美国的司法体系更重视程序正义和确凿证据,而不是寻求案件真相和将罪犯绳之以法。

西窗法雨读后感【篇12】

大一刚进入法学院,我们开始接触法理学习,老师向我们推荐了许多书加深理解,但其中我完全坚持读到底并且再读又有新收获,甚至爱不释手的是2002年12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刘星教授的《西窗法雨》。中山大学教授程文超评价此书说:“ 开的是西窗,下的是法雨”“雨不仅潜入了夜,也潜入了心”。

对于法律学习者来说,最大的无奈是做了法律和道德的单一选择。无论他们选择哪一个,都是对灵魂的背叛,无论是对良心的背叛还是对正义的背叛。这是对于那些过于感性的人来说的,在道德与法律的夹缝中生存,却不能游刃有余。然而,对于大多数理性的人来说,学习法律的价值在于寻求法律与道德的平衡!

我很坦诚地说自己是一个过于感性的人,就仿佛我明知樱花很美,却仍然会对它不屑一顾甚至是讨厌。当我恨一样东西的时候便会失去理智地恨有关这样东西的一切,就仿佛樱花之于日本。恨一个民族,也恨一朵花,这是花灾吗?

其实,历史的记忆不是为了仇恨的延续,宽容不等于背叛,不承认不能抹去樱花的美丽。

一场理性与感性的厮杀,当理性一次又一次败北时,我仍徘徊于感性的边缘,这样的坚守是否是一场错误?我该何去何从?

翻开《西窗法雨》,一口气看完《苏格垃底的慎重》,我最先的情感是无法接受苏格垃底的选择。这种慎重是否在维**律的尊严与权威?这让我想到“米兰达警告”,明知法律存在实体不公,却要抛弃法律的个体正义去维**律的程序正义,那么,身为法律人则更应该理智地看问题,将道德与法律分开,否则将深陷在情与理中不能自拔。

那么,法律道德化是法律的倒退还是升华?然而从另一方面来说,我却宁愿去信奉“以暴制暴”的原则,但是,如果用一种暴力去打击另一种暴力能为我的情感所接受的话,为什么我就不能接受用生命去维护正义?哪怕这种正义并不见得完善。

如果“以暴制暴”能让我们得到一种情感的宣泄和对现实不满的快慰的话,那么苏格垃底的选择则是一种殉道,理性地说,那是一种伟大的震撼!正如任何河流或山脉都需要白骨的堆积,任何探索正义的道路都需要牺牲鲜血和生命!我们这些学法的人是否更应该对苏格垃底的选择肃然起敬?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在下面这个故事中得到了很好的诠释《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讲述了一个叫乔治的青年闯入皇家机场内游玩而被起诉的案例。当所有人都认为对乔治的起诉毫无转机的时候,乔治的律师却以禁区里和禁区附近这样的理由成功地钻了法律的空子,他认为乔治进入了禁区,并没有违反《官方机密条例》“不得在禁区附近妨碍皇家军队成员的行为。。。。。。”的规定。

起初在我看来,“禁区里”和“禁区附近”不过是这个律师玩的一个文字游戏,纯属诡辩。如果这也算人的一种智慧,那么就纯属“混蛋智慧”和“无赖智慧”了,显得法律很白痴,法官很弱智,而那个律师要么是哗众取宠借以挑战法律漏洞来炒作自己,要么就是个无赖!作为律师,究竟是千方百计打赢官司?

还是更应当心存一种对正义,对法律的敬畏?这是一个职业问题还是一个道德问题?然而,我不得不承认,法律本身的缺陷所造成的漏洞和潜在危机,使立法者更加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

如果一切都不能完美地作为其潜在危机的借口,那么有什么必要信任甚至相信法律呢?而立法者又怎配称为精英?

《西窗法雨》讲述了很多法治于人治所体现的优越性,而且从西方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同中国法律做了比较,甚至是提出一种前瞻性建议。任何事物的发展都需要一个过程,而且中国的法律正在从人治中逐渐走出,作为法律人,我们不仅是要看前方的风景,更应该修缮甚至规划前方的风景,因为这样的时代赋予我们这样的使命!

作为一个文科学生,我们过驱使感性的。在浪漫主义的驱使下,我们无法回到现实,一直在成长的路上徘徊。然而,我们需要看到的不再是个人主义,而是公平。当两者之间出现矛盾时,我们应该随时调整到的和法律的权重,把损害降到最低,甚至为此牺牲一些东西。

1102 查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