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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观后感

发表时间:2024-10-23

法庭观后感十四篇。

我们听了一场关于“法庭观后感”的演讲让我们思考了很多,到底该如何写好有关作品名的观后感呢?通过阅读和写作我们可以获取知识和技能,经常写观后感,可以让自己的思维更加丰富,经过阅读本页你的认识会更加全面!

法庭观后感 篇1

3、 本案犯罪事实清楚、确凿,我不反对适用普通程序的简易审判,但有一个问题引起了我的思考。在这种情况下,也就是说,当犯罪现场被抓获时,我们可以称之为犯罪嫌疑人吗?亦或这只是名字,因为我们意识里早就把他看成了没有嫌疑的罪犯了,所以面对这种被当场抓住的罪犯,我们的内心是否还能够保持公正,如果不能,那么我们应该以什么样的心态去面对呢?

所以这又是一个名字的问题。

一句话,我在第一个例子中看到的是更多的文字和形式问题。

对于第二个案例,则有更多实质上的问题。

首先,我有一些司法难题。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及**2的案件。可判处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但本案属于普通刑事案件,如何能由雨湖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果是提审的话我还可以理解,但是法院并没有说明。

第二个是本案的关键,即应认定为盗窃还是诈骗。

事实上,区分这两项指控并不难。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大量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的目的是非法占有财产,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的方式骗取大量公私财物。这两起犯罪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非法占有财物,关键是获取非法财物的方法不同,一是秘密盗窃,二是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行骗。

要区分窃取和骗取,可以从受害人角度来考虑,对于财务被窃取,受害人是出于一种不知不觉的状态,并以为自己的财物完好地保存在原处,对于被骗取,受害人知道自己处理了财物,知道自己把财物交给了别人,当然这种知道和处理是基于一种被误导所产生的。因此就本案例来看,犯罪嫌疑人先虚构一个捡钱包的事件让受害人把钱拿出来让他们检查,然后再把钱拿走,所以关键在于嫌疑人把钱拿走,而不在于受害人把钱交其检查,再者把钱拿出来检查并不是一种对自己财物的处理,而且受害人也没有处理自己财物的意图,受害人之所以把钱交给他们检查的目的是为了在那种情况下证明自己的清白,所以受害人虽被虚构事实所骗,但是他们的财物并不是被骗取,而是被窃取。而且它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在我自己的眼睛下被偷的,所以我认为这个案子应该被定义为盗窃。

第三种感觉是法庭上根本没有证人。没有证人的法庭是不完整的法庭审判。虽然法院是控辩双方和法官的中间判决之间的博弈,但法官为什么要相信控辩双方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博弈呢?一是依靠自己对案件事实的了解,二是证明案件事实。当法官面对着遥远的证人传来的证言,他是不能像当庭对质那样确认自己的认识的,所以首先要从制度上确保证人能够出庭,如果制度上还不能保证,就要解决一些具体问题来保证证人出庭。

物证是死的,证人才是鲜活的,而鲜活的才是真实的。

第四个感慨就是在这两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是再犯,第一个案件还构成累犯,这让我进一步对整个司法体系的功能产生了怀疑,以追诉犯罪为目的的司法体系只能是跑在犯罪的后面,而追诉了之后又以惩罚犯罪为目的监狱体系也无法把犯罪消失,监狱限制了罪犯的犯罪能力,但是对于他的主观的改造毫无益处,这种以恶制恶,以暴制暴只是暂时的权宜之计,很多事情并不是因为它太正常了我们不去怀疑,而是因为我们不去怀疑它才看起来是正确的,监狱即是,我们以为把罪犯陷入铁窗之中就会一劳永逸,再让时间来消磨罪犯的恶性,其实时间可以抹去很多,但是时间也可以把伤痕刻得很深刻,所以监狱改革是司法体系改革的一个核心,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根源,但是我们现在却很少关注监狱的改革,就行是法院的后院**了,在前面的厅堂中的法学家闻到了焦味,以为是厅堂起来隐患,就建议对厅堂进行排查,看问题出在那里,但殊不知火在后院而且即将危及到整个建构。

当然还有很多感触就不在这列举了,有一句话说:“有些事看见了才会相信,而有些事相信了才会看见”我想把它改动一下来描述我整体对这次模拟法庭的审判的感受——有些事看见了它才会怀疑,而有些事,怀疑了才会看见。

法庭观后感 篇2

法庭里,审判长威严地坐在高背椅上,用庄严而又洪亮的声音宣读着判决书,所有人都屏住了呼吸,空气中弥漫着紧张而又严肃的气息……

实不相瞒,这是我们学校举办“模拟法庭”的场景。法庭,似乎与小学生遥不可及,小演员们演得有板有眼,让我们看到了法庭的“庐山真面目”。

只见两位“被告”后悔地低着头,用祈求的目光怯生生地望着法官,希望对自己网开一面,能够从轻处罚;而“被告”的“亲人”则捶胸顿足,失声大哭。面对这一切,法官也是爱莫能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啊!

是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是谁,只要触犯了法律,就会对他人、对家庭、对社会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自己也必须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小到付出金钱,大到付出生命……

那么,作为小学生,我们又该从何做起呢?我们是未来祖国的栋梁,“少年强则国强,少年智则国智”。因此,我们从小要培养文明的举止,守法的行为。现在全社会都提倡和谐建设,我们也必须投入其中。当然,单凭我们的力量是不够的,还得小手牵大手,动员上一辈一起维护法律,遵守法律。

相信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明天的阳光将会更加灿烂,我们的社会将会更加和谐!

法庭观后感 篇3

今日,我有幸亲身参与了一场法庭纠纷审判,这是我第一次进入法庭,也是我对司法系统的一次深刻体验。在审判过程中,我不仅从中感受到了法律的力量,也对法庭纠纷审判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

审判开始之前,我注意到了整个庭堂的庄严肃穆。法官坐在尊贵的高座上,法庭上方的巨大国徽象征着法庭的权威与尊严。而在庭审过程中,我看到了律师和原告、被告互动,法官提问,辩护人辩论的场面。这些都让我对司法制度的公正和严谨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审判过程中,我看到了原告和被告的律师们提供了各自的证据和论据。他们通过口头辩论和互相质询的方式,努力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这让我意识到,法庭纠纷审判并不只是一场冷漠的裁决,而是通过律师和法官之间的辩护与裁决过程,维护了正义和公平。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们不仅仅是一个旁观者或者裁判员,他们更是对案件的评估者和解决者。通过对当事人、证人和律师的质询,法官们不断地搜集和分析证据,以便做出最公正的裁决。在审判过程中,我看到了法官们的严肃和专注,他们保持中立的立场,依法公正地审判案件。

我还意识到,在法庭纠纷审判中,法律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法律是社会的规则和准则,也是一种维护正义和公平的力量。在这场审判中,法官们通过对法律的合理解释和适用,为纠纷的当事人做出正当的裁决,保障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此外,我还深刻认识到,真相的追求和证据的重要性。在法庭上,只有通过有力的证据才能证明事实的真实性,进而影响裁决的结果。作为当事人和律师,仔细搜集证据并展示给法庭,是最为关键和紧迫的任务。法庭纠纷审判教会了我,事实和证据才是最终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要素。

在法庭纠纷审判的过程中,我也深刻意识到了法律的复杂性和司法的艰难性。通过这次亲身经历,我更加明白了为何需要专业的律师和有经验的法官来处理纠纷案件。法律的系统性和庞杂性需要专业知识进行解读和理解,而司法的过程同样需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对正义的追求。

通过这次法庭纠纷审判观后感,我对司法制度的运作和法庭纠纷审判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法律的力量和法庭的裁决是社会秩序和公平的保障,而法官和律师的辩护和维权是社会进步和公正的推动者。我深信,在法律的制约和司法的监督下,社会将变得更加公平和有序。

法庭观后感 篇4

前段时间完成了一份作业,题目是“乡村中的法律-电影《马背上的法庭》观后感”,因为这是一篇法理学作业,所以我更多是从法律的角度来审视这部电影的,但这并非我本意,其中还有许多自己的想法希望表达出来,这也是我今天写这篇文章的原因。

毫无疑问,这是一部让我感触很深的电影,更不用说该片获得的荣誉了(第63届威尼斯电影节地平线官方竞赛片)。单就从电影本身出发,其深入中国的乡土题材,以及从小人物身上所折射出的时代大变革的视角都是我十分欣赏与喜爱的。下面我来说说这部电影。

一、法律现代化任重道远

电影第一幕第一句台词:“这次你提前离岗退养,是法官职业化的要求,相信你能理解,希望你站好最后一班岗。”由此告诉观众这注定是一部意味深长、发人深省的**。

然而,几句刻板的话解释了一个发展和改革的时代背景——法律现代化——**为了推进法治现代化,适应法律职业化的要求,必须通过政治秩序自上而下地贯彻执行。在这个过程中,个人的权利被搁置一边,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杨阿姨被迫下岗。她没有选择,没有争论,没有抵抗,只有耐心和默默接受。

“站好最后一班岗”影片正好从这里开始。摄像机逐渐消失了。在这个西南边陲小镇,人民法院的吉普车渐渐开到了村里。山路蜿蜒崎岖,有9个转弯,汽车上下颠簸缓慢。

第一次走这条“送法上山”之路的阿洛也晕车了,看似普通的一次路途,开始就充满了艰辛。我们从深层次理解,这条“送法上山”之路就是中国法律现代化之路,作为现代法律典型代表的法学专业大学生的阿洛晕车不适,则说明现代法律在此水土不服,往下这注定是一条难走的路。

二、法官形象

“你的脸面不值钱,你衣服上的天秤徽也不值钱啊。”这是阿洛在看到老冯为原告牵猪后说的一番话,阿洛是刚毕业的大学生,接受了4年正规系统的现代法学教育。在他眼里,法律是神圣的,法庭是庄严的,法官是庄严的。

但在送法上山的过程中,一切都与他所期望的相去甚远。失败的法律,简单的法庭,滑稽的老冯法官,像一个村民一样牵着猪在街上跑来跑去。这时,阿洛充满了失落,失落和一些愤怒。难道这就是法律吗?

在我看来作为一名拥有20多年工作经验的老法官,老冯依靠其个人的智慧而不是法律处理了许多棘手的案件,例如“摔坛子、买小猪”我十分敬佩老冯对工作的热爱和自我奉献的精神,但如果我们将眼光放得更长远些,冯法官今天可以花5块钱摔个坛子,150块钱买个小猪,或许他明天也可以这样做,可他能够几十年都如此吗?那么,如果以后没人买这头猪,同样的案子怎么解决呢?表面上老冯看似把纠纷处理的妥妥帖帖,实则是将法律的现代化与落后的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掩盖住了。

纵观古今中外,任何变革和进步都需要经过阵痛,从思想启蒙到法国大革命。从五四运动到新民主主义革命,都是祖先血肉的进步和发展。法律的变革亦是如此,没有冲突与矛盾变革也是漫长而艰难的,正如电影《赛德克巴莱》中所描述的那样,是选择屈辱的走向现代,还是顽强的信奉野蛮。

当然,历史的步伐不会停止,落后的将被淘汰。

三、情感流露

跟随流动法庭审理案件是影片的主线,而冯、杨、阿洛的情感表达则是贯穿始终的一条暗线。除了表达司法与乡村风俗的关系外,导演以其细腻朴素的镜头呈现了当代边远地区司法人员的情感世界。阿洛的情感是现代年轻人的爱情,充满活力与激情,在众人面前背着新娘,遵从当地办婚礼的风俗却不完全拘泥于习俗,不顺意时便带着新娘“私奔”。

影片对于老冯和杨书记员的生活与情感着墨很多,构成一条带动剧情发展的线索,老冯因为从事工作的特殊性而不能像普通人一样完全尽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老婆带着女儿离开。他与杨阿姨在同一条路上共同工作了数十年,生活的不如意把他们的情感连接在一起。一件外套、一件衣服、一个笑话、一盆洗脚水、一块石膏,都诉说着他们的深情。

但他们毕竟是老一辈的司法干部,不能像阿洛那样直截了当。传统的情感和道德价值观使他们在想说再见的交流中不愿意说再见,默默地将那些真挚纯洁的情感放在心底。

四、找国徽

在影片中,阿洛意外丢失了国徽。冯在寻找国徽的过程中的急切甚至感动了许多人走进草海。当地老乡问他:“国徽是金的、银的还是铁的、铜的?

”老冯回答说:“你们摩梭人不是烧香拜佛吗?它就跟你们心中的佛一样重要。

”这时摩梭人才明白国徽的重要性,因此倾力相助,最后大家齐心协力取回国徽。村民点起篝火对国徽顶礼膜拜。这里导演想表达的是:

所有公民都可以尊崇国徽和法律,使法律真正融入每个人的生活,成为保护公民的美好愿望。但我还是有些抱怨。老冯和村民的行为显然是一种对现代法律的无知。法律怎么能等同与宗教中对上帝的原始崇拜呢?现代法律是理性的、普遍的、具体的。它规定了公民权利和保护公民权利的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比你更好的上帝来决定你的命运。

然而,神是神秘的,他的能力是不可否人的,他的崇拜是盲目和落后的。上帝有时忽视个人的价值,践踏他们的利益。他怎么能把它等同于代表现代法律的国徽呢?这里反映的不是村民对法律的敬畏,而是更多的盲目和无知。包括人民法院法官老冯在内,在他心中,国徽是一种崇拜而不是敬畏。国徽是他心目中的神,是人民法院宗教的忠实信徒。

五、落崖

影片结尾老冯在其同事长腿的落崖处向他深情的呼喊:“哦吼,长腿,你还在那里嘎,我想你嘎,我老喽,今天早上起来掉了颗牙,老了,你还是那么年轻,这些日子我常常想起你,你还是那么年轻,长腿能听见我说话吗,要是听见了就喊我一声老冯,长腿,我还要走这条路,要一直走下去,听见我说话吗,听见了就回答我一声。”这是一次来自心灵深处的呐喊,任何东西都经不过岁月的蹉跎,20多年的巡回法庭之路,老冯从当年的意气风发到今天的古道瘦马;从那个幸福的三口之家到今天的孤身一人;与杨阿姨之间十年缄默不语的爱情也没有结果;这最后一次巡回法庭之路也充满了波折与艰辛。

它所蕴含的悲伤、孤独、孤独和无助,是普通人难以想象和承受的。忍耐与压抑使老冯愈加苍老,落崖前老冯的这次呐喊,不仅仅是对长腿的诉说,更像是对巡回法庭之路的诉说,对中国法律现代化道路的诉说。为什么命运对他如此不公平?虽然我老了,但我的精神还活着。只要我还活着,我就要走上山的路。

毫无疑问,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趋势是不可逆转的。作为旧法的代表,老冯扮演的不是法治的普及者,而是法治现代化的拦路虎。这也是影片结尾老冯落崖的原因,预示着旧的制度终将过去,新的道路即将开启。但基层法官老冯对工作几十年如一日的执着与坚持,令我不得不为之动容。

我从不否认冯法官之于中国法治之路的意义,因为中国太需要这样的法官了。但正如片名《马背上的法庭》一样,现代的司法体制就像在马背上的国徽在颠簸中缓缓向前行。

六、吐槽当下中国电影

看完这部电影有种似曾相识的感觉,它让我想起了《活着》、《秋菊打官司》、《一个都不能少》这些朴实无华令人感动的电影,现在这种电影已经屈指可数了。如今商业大片当道,票房成为衡量电影优劣的唯一标准。各大发行商群雄逐鹿,都希望在中国电影这块版图上扩大势力,因此,各类商业大片层出不穷百花齐放,之中不乏史上最奇葩的《富春山居图》,也有极尽炫富的雷人片《小时代》把做作演绎极致,等等。

仔细观察,不难看出这些商业大片都有着相同的套路,重金打造的演员阵容,铺天盖地的商业宣传,天花乱坠的视觉特效,低俗狗血的电影剧本。当各大发行商赚得盆满钵满乐此不疲之时,殊不知其离末日不远,这种行为无异于杀鸡取卵,他们消费的是全中国观众对中国电影最后的耐心。近几年电影票房看似水涨船高,实则是烂片堆积的结果,巨大的泡沫正在膨胀,哪天中国电影这个大碗装不下这个泡沫了。

昔日这些中国电影人引以为豪的成就都将灰飞烟灭。俗话说“不破不立”中国电影只有彻底的与过去说再见,才能有新的开始,中国电影的转机之日也将到来。

法庭观后感 篇5

长路无悔

对于悔,或许哪怕带着半点侥幸想去尝试,那么悔恨,不过是内心的一种痛。

人生何不是如此。我们可以挑战未来,挑战成功,尝试对我们有益的事情,但人生的一憾永远不可能轻易尝试。

模拟法庭的环境虽然没有真实的那般肃静,但仍能嗅到空气里的一丝哀凉。我没有刻意地去在意演被告人的女孩全程若有若无的哭腔,以及审判长最威严的声音气场,只是那些话——他们每个人所吐露的一字一语,或是严肃冷峻的表情,或是难抑的内心之痛,或是冷眼旁观的犀利之势,我便觉得自己便身处在这交织着冷与暖,爱与恨,动与静,思与泣的万顷波澜之中——我在这波澜之中,清楚地看到了现实和理想一颦一笑,它们在空气中游走着,走过那低着头的少年,便找不到影子了。我能感觉到每个人的呼吸,他们似乎被一种无形的力量所束缚——他们不能移动。

或许我也是如此的。束缚了我们一切的,是无尽的法律。

以前觉得神圣而学之不尽的法律,在政治书上便是扭曲了的文字,而这一刻我才认识到,法律不就是自由之门前的高槛,不就是那决定了法庭中的一声判决,不就是决定了人生悔意的最终信仰?

这便是我们的生活。幸福,无忧无虑,可能成了与父母吵架的资本。他们贪图乐趣,忘记了自己的职责。也许这是更多人的现状。在今天的生活中,我们完全忘记了珍惜什么和珍惜什么。我们只是觉得今天是生活的必经之路,我们必须追求更高更远的东西。

而悔恨,便来自于我们的一步之失。

人越走越高,但走得高了,必定会另辟捷径。或许我们可以用人间的真情,去感化一些人,一些事,但法律终究是如此残酷,它永远不会被任何事情所感化。再没有什么路,会比悔恨之路更长了。

珍惜今天,也许这是我们路上没有遗憾的最后一天。我永远不知道明天去哪里。若是没有了闲烦闷,能让自己享受属于自己的美好,人生,真的无憾了。

钟楼实验中学八(7)王欣怡

法庭观后感 篇6

人生第一次现场观摩打官司,虽然是模拟的,但是大家都还是挺正儿八经地准备了。我倒是时候法官陪审员都已经穿好了服装。看到他们我有点兴奋。我想感受一下法庭的庄严。

这个案子是民事纠纷。我觉得双方都有合理的理有。我很期待看到他们的表演。

终于等来了**。法官和陪审员都走进模拟法庭的现场。书记员先宣布公诉人和被告认到庭,询问并确认庭情,然后宣布法庭纪律,然后审判组法官出庭并宣布**审判,并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法律程序。大家都很认真地扮演自己的角色,只是还是感觉不到肃穆感,可能是法官一贯的风格都是幽默的,感觉有点不适应。

本以为庭上公诉人和辩护人要进行激烈的辩论的,因为看到电视上基本都是剑拔弩张的,不说是要打起来吧,互相责问辩论都是有的,结果双方非常和谐,有条不紊的陈述。一名证人被请到中间。双方的证人都有点闲暇。在证人作证之前,法官没有完成所有的程序。两名证人同时出庭作证!汗啊!

时间飞快的流逝,一个小时没到,就差不多了,中间有一次休庭协商,最后,法庭宣布由合议庭合议产生的判决书,模拟法庭的庭审就此划上了句号。

法官陪审员下场的时候我还有点没回过神!觉得怎么好像没怎么审结束了。

虽然有点不正常,但大家都准备好了第一场模拟比赛。让我们更好地了解一下劳动法的一些实际应用。可以说,我们可以用活生生的书本知识,将来上班时也可以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这次审判实践,我初步掌握了审判的一般过程,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适用有了更深的认识,充分认识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模拟法庭也让我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更感兴趣。

介于这次模拟法庭的一些不足之处,老师提出再开一次模拟法庭。我期待着学生们的表演。我希望看到一个庄严而激烈的法庭。我也希望看到法官的调解能力。

为了更好地参与下一届模拟法庭,最好多读书、多看经典案例,做一个懂法律、懂用法的中国农民!

法庭观后感 篇7

12级法三班胡思扬

学号:***

不久前,我们在学校的鼓励下观看了法学院模拟法庭比赛的决赛。在此之前我们也有过观摩院内模拟法庭比赛的经验,然而,在又经过了这段时间的法学专业学习,特别是结束了“模拟法庭”这门专门课程之后,这次再看模拟法庭比赛让我有了大大不同于之前近乎看热闹的感受的想法。这次的观摩中我注意到了之前没怎么在意的比赛的许多细节,。

当然,在比赛之前,我们就先认真了解了这次决赛的“赛题”,也即其所采用的模拟的案例。在回顾这场模拟法庭比赛时,我也打算以此为出发点:

这次模拟法庭比赛采用的案例是由国家级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联席会、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组委会、西北政法大学于2015年4月在西安为2015 年第三届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所准备的模拟案例之一:东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张阳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件。2015年2月23日,张阳因与被害人程明发生冲突,将被害人骗至东江县南湖公园。张阳和赵乐硕追程明时,程明跑进湖里掉进冰里淹死了。

而在东江县公安局提交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中,我们看到了对案情的更详细的描述:“经侦查查明:2015年2月22日,犯罪嫌疑人张阳得知其女友李佳媛受到程明非礼,险些遭其强奸,便欲借程明次日约李佳媛之机,找程明解决此事。

2月23日,张阳得知程明邀请李佳媛到东江县南湖公园,便让朋友赵乐提前到东江县南湖公园等候。21时50分左右,张阳和赵跃看到程明和李佳媛来到南湖公园,便趁机追上程明。程明被张阳追到南湖西北岸,在湖中撞上了冰。2月24日,群众反映在湖中发现一具男尸,并对受害人程明进行了调查。

经法医鉴定,程明系溺死。”

而警方笔录中也记录了张阳自己对当时情况的描述:“2015年2月22日晚上12点多,我女朋友李佳媛发短信告诉说她刚才差点被程明强奸了,幸亏她假装答应和好才没得逞还说第二天要约她出去。我当时很生气,决定要面和程明解这件事情然后给女朋友说明天程约她到哪里提前告诉我,会当面和将这件事情说清楚。

第二明天程女朋友打电话告诉我说,当晚 9点,程明约她到南湖公园西北门厕附近见面然后我说到时候由来跟程明谈这件事情,之将然后我说到时候由来跟程明谈这件事情,不让程明今后胡来。后来,我把这件事告诉了我的朋友赵乐。他说他要和程明一起去南湖公园。”,“我准备见到程明后先让他给女朋友赔礼道歉,如果他态度不好,我准备打他一顿。

”,“23日8点多,我就和赵乐到了南湖公园北门一个隐蔽的地方等着,9点多的时候天已经黑了,我借着路灯看见程明和李佳媛从公园西北门进到公园,后来我看见我女朋友去了公厕里面,而程明独自沿着湖边往木桥方向走,他往南走了一段距离,在岸边的小路站着。我叫赵乐顺先绕着柏油路走到木桥上,防止程明从木桥上跑出来,然后我自己去了程

明所在的方向走,在我和程明距离100米左右的时候,我就开始加速跑向程明,想拦住程明把事情说清楚。他回头正好看见是我,就立刻往前急跑,我看他跑了,就边跑边喊“站住,别跑”,我看见程明跑的时候还摔了两跤。当我走到南湖西北岸的一个鱼球标志处时,我看到程明跑到湖面的冰面上,而不是向木桥跑去。当我到湖边时,他已经沿着冰跑了大约20米了。后来,因为湖水很黑,我只听到他奔跑的声音,看不见其他人。

我当时踩了一下冰,没敢下去,因为我不会游泳,也还怕冰面不结实,我掉下去。赵乐从木桥上跑过来对我说:“别追我了,你会掉进湖里的。”。然后我和赵乐顺一起跑到南湖南岸的木桥上。在比赛进行到一半的时候,我打电话给我的女朋友让她先回去。

我们到南岸时,没有看到程明的踪迹。我看到南岸湖附近的一些地方没有结冰。当时,赵乐说程明是不是摔到了。等了一会儿,我们没有发现任何动静,也不敢去看。我怀疑他也可能趁我们过桥的时候返回去了。

我打电话提醒我女朋友程明可能回去找她,让她小心点。之后,我和赵乐顺回到南湖公园西北门,遇到了我的女朋友。然后我女朋友给程明打电话,电话无法接通。

后来,我给女朋友的前男友周伟打电话,告诉他程明前晚差点强奸李佳媛。我今天问了程明,但他跑了,让他小心,如果他看到程明。”。值得注意的是,与其它笔录和证据相比,我们可以发现,事实上,被告认在追逃过程中很可能会追上程明一次,殴打程明。在几份笔录中,被告人没有提及这一点,甚至直接否认程明在同一天遭到殴打。

对于这样一个看似不简单的案件,竞争双方应分别扮演控方东江县人民检察院在模拟法庭和辩护律师事务所为张阳辩护的角色。而比赛的目标也早已订下:控方要证明“张阳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辩方则要证明“张阳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为了这样的目的,双方在赛前就精心准备好了开庭审理时需提供出的各项书面文件,并在模拟的庭审过程中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检方表示,从查明的张阳的追逃、遏制等行为来看,完全符合过失杀人罪的构成要件。随后,检方具体论证了这一命题:首先,被告人张扬在其行为时已16岁,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行为时别和控制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条件。

其次,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人多次表示要教训程明,他追上程明后殴打程明。程明掉进水里是因为他害怕被告掉进不安全的冰里。因此,被告人确实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死亡结果的发生。

最后,被告人对此案也有过度自信的嫌疑:他知道冰面不安全,他多次提到不敢下去,但他还是把程明追道冰面上。后来,虽然他的同伴也说程明可能落水了,但被告并不满意,也没有采取任何营救措施或证实情况。最后,程明的死亡已经确认,所以客体条件也符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个人觉得在这一步骤上控方做的似乎没有什么明显的问题。就我看,张阳曾在程明跑上冰面后对其大喊“淹死你”,这似乎也可以从一方面证明张对湖冰面的危险性有着认识。但即使没提这一点,控方的整个逻辑也是很清晰的。

不过,控方的表述中在一开始并没有怎么专门的提及本案涉及到的诸多证据,口供等,并将之联系进证明的逻辑过程之中。当然通过其表述中蕴含的诸多细节,我们可以知道控方已经对各证据的作用有了理解,但是我还是认为,控方对其建构的证据体系的表述我觉得并不很清楚。关于这一点辩方就让我觉得好上许多当然,辩方也合理的把握了机会,对控方证据链提出了其质疑。

接下来,我印象中辩方的主要观点是:

被告的行为与程明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刑罚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而且,被告对程明的死亡不具有主观上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详细的解释是:首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阳真的在追逐过程中殴打了程明,况且张阳也并没有携带任何杀伤性的武器,程明所处的状态不能说是特别的急迫,再结合现场的地形看,即使要跑,程明当时可以选择的逃跑路线也不单是通向结冰湖面的那一条,在这样的情况下还选择跑向湖面,说明他有着对这路线的安全性的信心。

当然,这一选择显然是错误的,但张阳的追赶行为与程明可能受伤的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却被介入的程明自冒风险跑向湖面的行为中断了。

之后,辩方还论述了认为被告不存在犯罪过失的理由:控方认为,跑向湖面是程明自己的选择,而这选择因为其危险性而难以被被告所预料到,因此张阳对程明的行为没有预见性,故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同时,因为溺毙的危险直接来自程明的选择,而不是由被告人导致的,而过于自信的过失针对的是行为人的结果带来危害的情况,所以被告显然也没有过于自信的过失。

同样,就具体的表述来看,我觉得辩方的陈述也算是严谨有序,可能是我自身水平不太够的缘故,我没有注意到任何的直接的细节问题。说起来,辩方在论述的过程中每到落实到具体细节时都会注意结合具体的证据材料,我认为这一点是很值得我们在法律实践中时刻注意的。

不过,我觉得辩方的逻辑似乎存在着一个明显的问题:如上所述,辩方主要对两个观点进行了说明,一是张阳的追赶行为与被害人程明的溺死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二是张阳对程明选择从结冰湖面脱身不可能具有预见可能性,主观上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并对于程明也不存在救助义务,也即,被告没有犯罪过失。如果将这两点分开来看的话,如果证明被接受,的确都能达到控方的目的,也就是其比赛的胜利目标:

证明被告张阳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控方首先就论述了“张阳行为与程明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一观点,如果这一观点成立的话,直接结果就是张阳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可以直接结束了。这种情况下,因为犯罪过失的定义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既然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对犯罪过失是提都不用提的。辩方的陈述中占了很大比重的这一部分的论述纯属是多余。而如果要这一部分对“张阳不存在犯罪过失”的论述真正在庭审中起到作用,

必然是辩方第一个主张完全失败情况下。我认为这样的安排方式是非常奇怪的。

当然,作为对第一个最理想的主张被否决后的预备主张,辩方“张阳不存在犯罪过失”的主张还是很有意义,在法庭上的交锋中,只准备一套办法是很不稳妥的。不过辩方对这两个主张的安排却没有明显的表示出这样的一先提出一作预备的态势,而是似乎平平坦坦的将两个主张先后列了出来。其在辩护意见书的结尾的表述是: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阳的追赶行为与程明的溺死结果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张阳主观上无过失,不可能预见程明选择由冰面逃跑。公诉方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阳行为并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里,显然辩方还是没有理清二者的逻辑关系。

我想,既然已经提出了这两点,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辩方还是应该能使其好好发挥作用的。不过这样的提法或许还是不够专业。我觉得在法律实践中出现点小失误总的来说可能还是挺正常的事情,这样的情况在真正的庭审中会不会有影响,如果会的话,有怎样的影响呢?

我觉得很好奇。

其实控方的表述也有一处很快让我觉得奇怪,因为这一点大概不算那么客观,我把对它的质疑留到了大概说过了双方的意见之后:

在控方的公诉意见的最后,公诉人还出人意料地仔细的声明了本案“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意义”。甚至提到被告人“不能一味地认为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其咎由自取,推脱与自己行为的所有关系。”,我对此很觉得别扭:

直接说被告是在推卸责任,这样毫无证据的诛心之论怎么能在实事求是的人民法庭上提出来?如果这在现实中发生了,我们还能不能相信对被告带有如此主观偏见和刻板印象的公诉方提供的各类材料?控方的论证逻辑是不是也值得我们特别小心仔细的留心提防?

再说到“案件的教育意义”,控方列举的对未成年人的警示作用要真达到在这一点上教育其他未成年人的效果,显然需要法院作出符合其要求的有罪判决,在我看来,这是以案件之外的因素来试图影响判决,是赤裸裸地对法院进行的道德绑架。我觉得这样的安排与现代法律的精神和建和法治社会的追求简直是格格不入的。

在再看过了班上群里传出的相关材料中控方的公诉意见书后,我对控方表述中的三个地方还是觉得有些奇怪。第一,控方在表示“现就本罪构成要件做如下阐述”后,分别列举了一,二,三三个大点,但是其实其在第一点里就已经完成了对构成要件的说明了。第二点是单独提出来的适用法律,而第三点是可疑的“宣扬教育意义”。(JAb88.com 88教案网)

这样的格式错误挺粗糙的。第二,在上述的说明适用法律的“第二点”这里,控方给它取了个仿佛专业,但是又透出一股不靠谱的气息的奇特称呼:“被告人应受刑事处罚性”。

我首先怀疑这是将“应受刑罚惩罚性”弄错带来的一个似乎也不能说很小的问题,不过即使改过这一点,这还是一个直接的将两个名词放到一起的表述,其句式类似于天地一指,万物一马,me lawyer!you very bad people!这在我印象里在现代还是很少见,很不正规的。

我想,这里可

以说很直接的体现出了“控方朋友不应张口就来性”。不过这一点在实际中会不会有影响呢?我还是不怎么清楚。

第三,控方公诉意见书的第三部分“本案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意义”的第二段的表述是:“对广大未成年人群体而言,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遵纪守法,作为家庭的希望,国家的未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简单地说,这不是缺少主语吗?

而这一点在第三部分的第一段也是一样,只是不这么明显。在拿着材料念到这时,当然可以简单地改过这个问题,不过文本本身的确存在语病,也还是不太好。我想这几个小毛病都能够提醒我们,法律文书的写作还是多留点心的好,这样的错误虽然不能说直接影响判决,但也没有一点必要啊。

,不得不清楚地说明的是,我虽然对控方和辩方都有些挑剔的地方,但也很觉得自己参加的话面对各种挑战也未必能成功。虽然我这样挑了些刺,但我还是感受到了双方选手进行的准备的认真程度,也对其在模拟法庭上精彩的表现感到赞叹。我非常感谢双方为我们带来的一场精彩的模拟法庭的比赛。

再一次参加观看模拟法庭比赛,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法庭审判的庄严肃穆,以及控辩双方追求真相与正义的努力与艰辛,还有其为此承担的巨大的压力。最后,我感到法律的理论学习和真正的法务实践之间还是存在着相当的区别。能够有法律综合实务,模拟法庭这样的课程,以及模拟法庭比赛这样的实践活动,对我们的帮助是非常大的。

法庭观后感 篇8

法庭庭审观后感(民庭)

就像庞德曾经说过那样完全只对法律本身的逻辑进行研究是毫无意义可言的一样,我们在学习法律的时候除了认真研究理论知识,还应当注重对于法律的实践,通过观看此次法庭审判,让我感受到了法庭的庄严和肃穆与作为一个法律人应有的职业素养和一个法律人肩负的责任。

为了加强对民事诉讼的掌握,我观看了民事诉讼法庭。参加完法庭后了解了民诉程序的大体流程,对案件的印象更加深刻,从这次法庭中,我也切实的明白了法庭的审判程序,让书本上的间接印象转换成了直观印象,这对于我的专业学习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锻炼机会;同时,从此次实践中我也认识到了证据的重要性。

因此,笔者有以下几点思考:模拟法庭的审判程序分为四个阶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审判。书记员在本院应当检查当事人及其诉讼人的在场情况,邀请他们到庭,宣读审判纪律。

全体人民起立,请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到庭。坐下后,他们将被告人告上法庭,审判长宣布**。**前书记员还简要介绍了案情,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和了解整个案情。书记员宣读庭审程序后,法官和法官先后进入法庭,了解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在场,并宣布法庭纪律。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要求法庭给予公正、公正的处罚。被告人对公诉人起诉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表现出良好的反对态度。接下来,公诉人出庭作证。证据不真实,也不具有相关性。被告和辩护人都有异议。

公证人逐一举证后,被告没有新的证据可以提交法院。法庭调查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当事人的陈述;二是举证和质证。在这个法庭中,当事人双方通过举证、质证,力求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更大的权利。

这一阶段最能体现辩护双方的法律知识储备和观察能力。作为一名律师,他应该在知道如何辩驳之前先听听。进入下一个阶段,即法庭辩论阶段。首先也是由公诉人发表意见。

被告人为自己辩护,辩护人发表意见,公诉人再次辩护。在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辩论的诉讼活动。这是一个重要的阶段。

这是**审判的最后阶段。合议庭是根据已经查明的事是合证据,依照法律、政策,区分是非,明确责任,做出判决,公布判决结果,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纠纷的阶段。此阶段,由被告人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最后经审判员对事实进行认定,鉴于控辩双方相应意见,予以调解。

到此,这个案件就这样完结了。程序法不同于实体法,因此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庭的侧重点也在于弄清整个程序,通过这次法庭,了解了民诉程序的实际操作,用法庭的形式把枯燥的程序法学习生动形象化,让我们在练习中学习,记忆。

其中,在这次庭审中,法官和律师给我印象最深。众所周知由于司法活动的特殊性,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应当忠实地体现国家在处理社会冲突中的特殊的角色职能,这种角色职能要求法官应在“第三方”的角色定位上,在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恪守中立,并始终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因此,法官的职责是居中裁判,使社会所有成员都有权得到与他人同等的法律待遇,真正做到同僚同罚、同判、同罪,从而实现最终的司法公正。

作为一个法官,我认为衡量其是否完成了司法公正的使命的标准是看他是否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来处理各种案件,而法官要想完成司法公正的使命,就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所以我要认真学习,加强自己的专业技能,职业素养,为以后的发展奠定基础。 通过观看此案的审理,我也深感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它不但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彰显司法的进步,同时体会到只有当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审判结果才能更加公正、公开、公平,才能收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丰收。 今天的社会是法律统治的世界,是法治社会。

社会发展规律已经表明:一个国家在管理社会时,必须把法律作为国家的法宝或自由的保障,倡导法律必须也必将成为一种国家或公民的精神和信仰;没有这种信仰,法治只能纸上谈兵。所谓尊重法律,就是要有维护公平正义的精神,有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服务的信念,有负全责、崇尚、相信、尊重法律的精神。

因此,崇尚法律的精神和信念是法官必须具备的素质之一。

其次,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优秀的法律职业能力和职业适应能力业适必备的素质。专业知识是从事法律工作的起码要求,是职业能力的基础,在具有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后,所需要做的便是把这知识融入实践中,法律实践经验是一个人理解案件事实真相、掌握案件事实的实质以及找到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的必要条件。

对于律师来说,需要更多的知识来补充,职业也需要达到一定的高度,所以我必须走的路才刚刚开始。另外,我认为作为一名律师,辩护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只有具备良好的辩护才能,才能把自己的想法、逻辑和想法传达给法官,让法官了解自己的想法,从而为自己的一方赢得更多的证据。另外,拥有好的辩才我认为还能增强自己的自信心,让自己在法庭上更加才思敏捷,有利于自己的发挥。

当然,律师也应该培养自己获取证据、分析证据和使用证据的能力。在法庭审判中,证据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律师应当从各各方面进行调查取证,通过法律分析和逻辑分析,充分利用证据,尽量避免和减少不利证据的负面影响,强调有利证据的积极作用,从而推动案件审判向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

我的梦想一直是加入这个专业团体,但此时我不得不说,我茫然不知所措,这可能是我必须经历和面对的,这是我职业生涯的必修课。因为你要记住:律师不仅要帮助当事人打赢官司,还要打的漂亮漂亮!

即使这个高度离现在的自己还非常的遥远,但你应该时刻准备迎战这一光辉的顶点!这是一场集情感、理性、法律于一体的庭审,充分体现了公平正义。

从这次的庭审中,我也了解到了自己和专业法人之间的差距,这甚至激发了我刻苦学习的信念,我会朝着专业法人的目标努力。努力在实践中提高自己的理论知识,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确保社会的法律知序能够更加公平公正,使人民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法庭观后感 篇9

从模拟法庭的现场气氛来看,整个模拟法庭是在一个安静祥和的环境中进行的。我个人觉得,在一个真正的法庭上,双方的矛盾肯定会因为自己的矛盾而争吵,而法官正是及时维护秩序的。在模拟法庭上,双方除了表达自己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外,没有更多的语气和表达,也无法感受到矛盾的气氛,这让人感到厌烦。法庭也是一个解决矛盾的地方,所有与案件相关的人都会积极参与到法庭审理中,也会积极发表自己的见解,特别是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双方应该就问题展开较多的争论,而在模拟法庭的辩论阶段却非常短暂。

三, 诉讼人员的表现

在此次模拟法庭参与的诉讼人员,每个人的表现都十分投入,表现敬业。可能是模拟法庭的原因,一些扮演诉讼人员的同学显得比较拘谨,而旁听的同学则显得很放松没有我意想中的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法庭气氛。一言以蔽之,鄢斌先生很好,模拟法庭的课程开得很好,学生们也做得很好!

法庭观后感 篇10

模拟法庭观后感

上周三,老师组织我们观看了一次模拟法庭,这是我第一次听模拟法庭的课,感觉新鲜,体会深刻。通过此次观看模拟法庭,我感受到了法庭的庄严肃穆。

这是一个关于客人自带酒水被火锅店收取服务费的纠纷案件。几名客人来到火锅城用餐,不按火锅店规定自带酒水,且在店方多次告知要收取服务费的情况下。

我并没有亲身体验过真实的法庭,但从这次模拟法庭中,我明白了法庭的审判程序,并建立了直观印象。从程序上的角度看,基本上与真实法庭的程序相符,并没有出现大的偏差。从模拟法庭的布置来看,基本上是按真实法庭来布置的。

刚开始时,书记员先查点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的到庭情况并请入席,随后宣读审判纪律。接着全体起立,请审判长等入庭,带被告入庭,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开始审判时,首先由审判员核对被告人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文化程度、职业等,然后审判长宣布审判团成员、书记员、公诉人和辩护人的基本情况。进入法庭调查阶段,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控诉被告人的罪行。在公证人举证完毕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最终由审判员对事实进行认定,进行宣判。

从模拟法庭的现场气氛来看,整个模拟法庭都在一个较安静、平和的环境下进行,我个人觉得,在真正的法庭上,矛盾双方肯定会因彼此的矛盾而争吵不休,而此时法官也正好起到维持秩序的作用。模拟法庭上,双方除了发表对问题的看法外,没有更多的语气或表情,感觉不到矛盾的气氛,因而让人觉得索然无趣。法庭也是一个解决矛盾的地方,所有与案件相关的人都会积极参与到法庭审理中,也会积极发表自己的见解,特别是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双方应该就问题展开较多的争论,而在模拟法庭的辩论阶段却非常短暂。

在此次模拟法庭参与的诉讼人员,每个人的表现都十分投入,表现敬业。可能是模拟法庭的原因,一些扮演诉讼人员的同学显得比较拘谨,我们只能从表面去了解案件事实,不能深入理解案件当事人的心情、想法,也不能体会胜诉对自己的重要性。审判长在敲法槌时显得过于谨慎,而且表现不够积极和应有的威信度;双方代理人表现过于平淡,视乎与案情无关。被告表现尤为突出,声情并茂,让人感觉不出这是模拟法庭,如果不是事先知道,还以为是真正的被告。

其次也可能是对模拟法庭准备得不充分或者对法律知识仍掌握不够,在表演中,参与人对案件涉及的一些专业知识还了解不够,不能完全拿出有力的证据去辩驳对方,没有一直针对案件焦点。但总的来说,整个模拟法庭过程还是比较正规、专业的,让我们旁观人员体会到了法庭的程序、严肃。虽然这只是同学们自己演绎的一段,它并不是真实现实的,它也不是专业娴熟的,但它确也是真实、诚恳的,真实的模拟现场,真实的人物刻化,真实的语言,真实的内心表露,均诚恳地反映出同学们对待这次模拟法庭的态度,我们观看的也非常细致。我觉得这个模拟法庭活动开展的非常好,使我们了解了法庭审判的程序。

法庭观后感 篇11

有关司法问题的几点思考—《马背上的法庭》观后感

近日,我在电影频道观看了由李保田领衔主演的电影——《马背上的法庭》,观后颇有感触。故事发生在遥远的西部山区。三名法院工作人员(老冯、老杨、罗)利用租用的马匹携带国徽和生活用品,翻山越岭,进行巡回法庭。几十年来,冯和杨已直这样工作,而阿洛是第一次。

全剧以**审案为主线,穿插着些许友情爱情故事。在情节的发展过程中,法律与现实、法律与习俗的冲突时有法生。老杨凭借丰富的经验和灵活的处理方法,逐一化解矛盾,维护了村里的安定团结。然而,故事最后,老冯牵着马独自走在返程的山路上(老杨因文化程度低被迫提前退休,办案后留在老家;阿龙与老杨发生冲突,提前离开)。面对20多年前同事双腿长事的峡谷,老杨悲伤地说:

“我老啦,昨天掉了颗牙。”。山谷无音,老杨悲切的喊道:

“长腿,我想你啦!”。影视的镜头最后定格在老冯轰然倒下,天色渐黑,马儿孤寂的守在山道旁。

看到此处,我不禁潸然泪下,同为法院工作者,这部剧引起了我的强烈共鸣,也引发了我的一些思考。

一、关于法院调解问题

法院的工作是以审判为基础的,但在具体工作中应注意调解的适用。本剧主要贯穿了四个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所有案件都可以考虑通过调解结决。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真正结案,恢复正常的邻里关系,维护村里的和平稳定。

其中第一个案件是妯娌二人为挣一个瓦罐而闹上法庭,在庭审过程中老杨耐心劝说双方,因为老冯他们知道,即使案件通过判决,明确各自权利义务,但被损害的妯娌关系却得不到恢复,从此以后,他们之间可能就会形同陌路了,非常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最终,老冯自掏五块钱买下罐子,给妯娌二人各两块五,案子得以最终解决。

二、关于法与习俗问题

法律不能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所以如果法律不能调整,就需要通过其他规则来调整,而习俗有着这样的补充作用。在鸡头寨,一户人家的猪拱起另一户人家的罐头山(祖坟),另一户人家要求赔偿两头猪加上一起法律事件。阿洛不到一刻钟就回来告诉老冯,案子已经结案了。老冯问怎么关的。阿洛面带肯定地说:

“法无明文规定,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当事人请求。”老冯听后大惊 ,他告诉阿洛如果是这样就可能会引发更大的矛盾。正说间,双方族人就要发生械斗,因为法院未能给予处理。

最后老杨通过假意让原告家的猪去拱被告家的罐罐山,让被告将心比心,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老冯的做法就很好的证明了习俗在特殊情况下的非凡作用,也化解了法在适用过程中遇到的捉襟见肘的尴尬。

当然,某此时候法与习俗也存在冲突。在鸡肚村,村民们约定,如果其他村的牲畜吃了村里的庄稼,牲畜就归村里所有。虽然协义的到了全体村民的一致通过,但违反了《公平正义法》的强制性规定,这种习俗不能被法律所接受。

这些案例反映出了法与习俗在共存过程中的辩证关系,故在具体司法过程中应注意对善良习俗的尊重,对不法习俗的摒弃,尤其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更应当关注习俗,关注民风,只有做到了法与习俗的有益结合,才能将法院的工作深入到人心中,树立法院的权威。

三、关于法官形象问题

何为法官形象?一个看似清晰却又模糊的概念。阿洛认为老冯在审判过程中,为化解矛盾,帮一方当事人牵猪,满村子的跑,损害了法官形象;而老杨则认为阿洛为了能和相爱的人在一起而不顾乡风民俗,和爱人一起出走是损害了法官形象。

从外表上看,老冯的行为确实不值得提倡,但他的行为得到了村民的认可。其实,老杨并没有损害法官的行象,相反,他树立了一种法官的行象。阿洛和爱人是合法夫妻,从法律角度讲,他们为抗拒无理的婚姻干涉而出走是正当的,然而他们的行为却不能被当地习俗所接受,也造成了村民对法官乃至法院的不信任,以至于最后老冯为村民**审案时,村民们不愿配合,并且说再也不找法庭审理了,通俗的语言表现出对法庭的不信任。两个简单的例子说明,法官的形象不仅是由法官群体本身所界定的,而且是由人民群众所赋予的。因此,法官在关注自己的形象时,一定要多听人民的声音,人民的声音是一面镜子,准确地反映出法官的光辉形象。

四、关于法官的信仰问题

老冯和老杨几十年靠着双腿穿行于村寨之间,为民排忧解难,他们拿着微薄的薪水,以至于老冯的爱人和孩子都离他而去,老杨则因为工作不能走婚(当地的风俗),以至于耽误了婚姻。他们何以坚持下来,我觉得就是他们心中装着国家,装着群众,充满了信仰。在鸡肚寨老杨的老家,老冯他们租来的马不慎被盗走,老冯的第一感觉就是国徽还在不在,当知道国徽也在被盗之列,老冯顿时失魂落魄,当地人劝他不要难过,说那不过是一块铁罢了。

老冯的回答让人很是敬佩,他说:“国徽就是法官心中的神,就像你们对于你们所信仰的神。”国徽象征着国家,象征着法律,它是老冯心中公平正义的化身。

作为一名法官,我认为我们应该以老冯为榜样,树立自己的价值追求和工作信念。在当前形势下,“三个至上”应成为法官共同的信仰方向。

五、关于司法保障问题

剧中三个人出发,最终一人踏上归途。翻山越岭凭借的是一头租来的马匹。虽然是为剧情的需要而有意进行了矛盾集中,但也反映出现实中的一些实际情况:

在广大中西部地区,法院工作人员多而少、人才匮乏、保障不力等情况时有发生。法官需要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但他们首先是一个社会人,需要最基本的生活和工作保障。只有当他们没有烦恼时,他们才能无所畏惧地工作。老杨的被迫离去,阿洛的愤慨离去,老冯的孤寂哭泣,令人深思。

当然,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相信司法保护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法治现代化最终会实现

这是一部反映云南省基层法官生活的影片。导演刘杰从基层法官的现实生活中取材,讲述了边远山区流动法院工作人员翻山越岭解决民事纠纷、举家搬迁的故事。这是一部简单的电影,但它震撼和发人深省无处不在,赢得了威尼斯国际电影节奖。

法官老冯、摩梭杨阿姨书记、大学生罗老马组成了全院法官。一个国徽,几张桌子则是法庭的全部设备。庭审现场颠覆了法院的传统形象。我们没有感到好笑,反而感到它的庄严和神圣。

这个特别法庭不应该解决这个大案子,而应该只解决一些邻里纠纷和家庭琐事。其实,这就足够了,因为他们为人民做了实事,用自己的方式维护了法律尊严。

我们没有因为法官在火塘灰头土脸吃土豆而认为他们土气。我们不会因为老冯拉猪而感到尴尬,因为这是血肉边疆法官的形象。通过鲜明的文字特征、生动的文字描写和对边远山区法律状况的介绍,似乎可以看到中国法制发展的足迹。

老冯法官是这个群体的骨干。他毕生努力演绎正义、一心为民的故事,让我们感受到基层法官对法律的忠诚,对法官职业的热爱,对人民群众朴实真挚的感情。在处理一桩债务纠纷案中,被告欠原告150元钱,原告无钱可还,但家里的东西随便原告拿,可被告家唯一值钱的一头小猪也远远没有150块钱啊。出于对弱者的同情,老冯用150买了小猪,了结了这场纠纷案。

在处理妯娌分家案时,把她们争抢的瓦罐摔得粉碎,自己掏钱给她们一人买了一个。在这里我们看到的是一个血性汉子,一个为老百姓办实事的法官形象。

书记员杨阿姨,可以说是法制改革的牺牲者因为没有文凭却要被刚刚大学毕业的阿洛取代,在处理民事纠纷案中总是充当和事佬但她也是民族习俗与现代文明冲击下的牺牲者,以致终身未婚当退休的命运将要降临在她头上时她表现出了对法律事业的不舍。

大学生阿洛,可谓是新世纪年轻人的代表,具有这个时代年轻人的性格特点。在处理法律问题时严守着所谓的程序正义,在猪拱罐罐山事件上以一句“封建迷信不在法院受理范围之内”加以拒绝。而且“身为法院里的人 ” 阿洛公然挑战民族习俗,带着新娘私奔,引起族人不满,声称再也不打官司了,再也不信法院的人了。

改革开放,经济飞速发展,相应的法律事业也在发展,但表现为一种不均衡性,这部电影也反映出山区法制的落后,从这个“马背上的法庭”所遇到的阻力与冲突可看出。

首先是法律下乡过程中,遭遇到的与少数民族沿袭以久的乡规民约,宗教风俗的冲突。在鸡肚子寨,老冯一行遇到了麻烦,他们的全部‘家当’被人给偷走了。国徽丢失对于法律工作者是一个多么大讽刺啊!

在全力找寻无果的情况下只好求助于村中的长老。借助长老的威望‘家当’是找到了,可是当老冯向长老索要盗贼时却碰了壁。在老冯眼里这可是构成了刑事犯罪了,长老却以‘神灵已经惩罚了他’而拒绝。

老冯提出要请执法机关来强制执行时,长老不客气的把他轰了出去。在老冯看来宗教规宗教,法律规法律,二者不可混淆,在猪拱罐罐山后他亲自拉猪,这就是他对宗教与法律的界定,他的使命是解决民事纠纷而不是死板的套用法律。

其次是为乡风打磨,深谙情理法的老法官与新加入的年轻法官的观念冲突。在老冯看来,执法要注意时效性与经济性,而阿洛遵循的是正规的执法程序。在猪拱罐罐山后,原告要请祖宗来拉猪,老冯夺过绳子拉着猪满巷子跑。

这是阿洛所不理解的,觉得有损法官形象。

在这部影片中的一个场景让人感触颇深,一对夫妇离婚,女方占据了唯一的家产——房子,男方无家可归。两人争执不休闹上法庭,当女方得知法院要分割她的财产时,女方干脆在地上打滚,发出动物般的哀嚎。看到这一幕我想揪心的不止是身为执法人员的法官,那一幕的出现并非当事人漠视法律,故意耍赖,而是因为对于她来说生存意义大于财产权。

改革开放以后经济飞速发展而西南山区相对落后,法律问题归根结底是社会问题,要想法制在这个社会得到更好的发展,必须努力发展经济,缩小贫富差距,“温饱线下无法律”这不是一句空谈,如不解决温饱问题,普法注定会失败。

写到这里脑中浮现出老冯跌下悬崖,老马独自走的场景,顿时觉得任重而道远,因为作为法科学生更应该为法制的发展出。

法庭观后感 篇12

周日中午,我受到一份临时通知,要看一场传奇的高层模拟法庭比赛。顾名思义,模拟法庭就是通过模拟法庭审判过程,让观众感受到审判制度的魅力,学习辩论技巧,将书本理论与客观实践相结合。事实上,这场精彩的模拟球场比赛也做到了这一点,这让我受益匪浅,也让我感触良多。

现场实况:

这场模拟法庭比赛从下午两点多正式开始,案件的主要案情是:被告人张阳因为女友被本案死者程明调戏且**未果,遂与好友赵乐到南湖公园与被告理论,讨个说法甚至要殴打他。在这个过程中,张阳和程明发生了争执和追逐,程明跑到湖边的冰面上,张阳离开了。

最后程明被发现溺死于湖中。

控方指控张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方做无罪辩护。

控方从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角度来剖析被告人的行为,主体要件上被告人已满16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客观要件上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确已发生,主观要件上被告人在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被告人已经遇见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基于轻信认为能够避免,最终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心态,客体要件上被害人程明确系死亡,其生命权已受到侵害。综上,将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辩方并未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剖析被告人的行为性质,而是侧重从实行行为与现实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角度来说明,并且采用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其中先行行为是被告人的追赶行为,对程明的死亡作用大,介入因素是程明不走寻常路,往冰湖里走,相当异常,往冰湖里走对死亡的作用大,综上,被告人的追赶行为与程明的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无罪。

争诉焦点与案件要点:

值得一提的是,控辩双方在被告人主观要件上存在明显争议。检方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是过失,在实施追逃、围堵、殴打等行为时,被告人有可能预见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根据被告人的询问笔录和具体的环境条件,被告人对南湖公园的环境地形十分熟悉,当晚气温低至零度,被告人知道湖面已结冰。同时,通常情况下,被追赶人被围堵时,追赶人有预见其换道的可能性;在对被追赶人实施了追赶、围堵、殴打等行为后,追赶人亦有预见被追赶人慌不择路、急于脱身而身处危险的可能性。

从这三点可以看出,被告人有可能预见被害人会在冰上逃跑。而根据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可以知道被告人知道被害人踩冰后有掉入湖中的危险。因此,通过对案发时整个过程的分析,可以得出被告人有可能预见被害人的死亡结果。

辩方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张阳追杀程明是客观事实,但并不一定导致程明去冰封湖。因为在没有严重暴力威胁的情况下,程明逃离湖边的几率非常低。普通人无法预见程明的风险。而张阳仅实施了追赶程明的行为,至多会导致磋商不成而对程明产生一般殴打危险,并没有产生严重暴力威胁,不至于迫使程明选择走上冰面危险性如此大的行为脱身,故张阳对程明的行为没有预见性,故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从这个争诉焦点来看,被告人的主观要件形态是本案的胜负关键,而从这方面来说我认为辩方更有道理,从证据列表中我们可以看到从当时南湖公园的布景以及当时的夜间环境再加之死者是一名近视眼,从这几点可以判断出死者但是并没有意识到赵乐的存在,然而死者并没有往安全的窄桥上走,而是走上了危险的结冰湖面,从法律上来说这是死者自陷风险,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过失。同时被告人也表明其并没有杀害死者的故意,理由是一没有使用过度暴力,二没有带凶器,三本来也就是想教训一下而已,从这里可以看出被告人并没有给死者带来死亡的危险,他只实施了追赶行为,死者就异常的往结冰湖面里走,可以证明,死者的行为属于自陷风险。

本案死者陈明系溺死,双方并无争议。但对于死者的死亡时间问题,双方各执一词。

检方认为,程明的死亡时间与张扬追上冰面的时间密切相关,由此得出程明的死亡与张阳的追杀密切相关的结论。辩方认为程明死亡的时间与张阳追到冰面上的时间相去甚远,故称程明是在张扬离开后掉进水里的。

检方提出的第二组证据是对死者胃内容物的鉴定意见,作为支持其主张的证据。但辩方在此时仅仅只是念了一段关于人体消化食物一般规律的“科普文字”,除此之外再未多做功课。从这个角度来说,辩方的功课是不够的,因为死者的死亡时间与死者被追赶的时间间隔直接反映了这两者之间的联系,辩方却似乎对这方面不太重视,只是敷衍了事,相反我觉得他们可以请到相关专家或鉴定专家以论证死者的死与被告人无关。

再者我认为控方也可以从一个角度来论证被告人的罪过,也即死者在往结满冰层的湖面走去后,被告人已经看到了冰湖表面上已经有了一个窟窿,也就是说死者可能已经掉进去了,有死亡的危险,但是被告人并没有搜救,也没有采取报警,报告保卫处等措施,他离开了现场。我们都知道,从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观点看来,死者的自陷风险与被告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是被告人的先前行为也就是追赶殴打行为,死者才会四处逃窜,而且在当时四下无人的环境下,被告人具有救助义务,但他义无反顾的离开了现场,导致死者死亡,这一点我认为控方有必要挖掘一下。

此外还有一个重点就是证人证言对本案的影响,特别是本案的证人赵乐在询问期间的证言证词与庭审期间所做的证言证词截然相反,这让我们看到了所谓的证人翻供对于案件审判的发展态势带来的决定性影响,不管赵乐是接受了被害人一方的财物,或者是出于脱责的考虑,又或者是在询问期间遭受到暴力,我们都必须认识到关键证人翻供了,那么被告人的主观形态发生了改变,甚至原来被告人说的一句别跑,小心淹死,也变成了再跑淹死你!那么被告人的无过错就变成了过错,因为被告人有预见死者死亡的可能,但他太有信心死者不会傻到死在湖里,可以避免死亡。这在法律上是一种过分自信的过错,被告人应被视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此外,我们还需要问,改变证人证言是否出于恶意,他们是否应该受到惩罚。这是个问题。

最后我个人还有一个看法就是在公诉意见书和辩护意见书中都存在着大量的学术观点和理论通说,这个现象是不是不应该?我们都知道法律审判是以事实和法律为基础的。那么这些所谓的学术观点和理论对案件没有证明力,也不能作为法官判断案件的依据,我认为这是非常重要的。

表演评价

检察官小刚:

单就控诉表现而言,有很多值得我学习的地方:

总的来说,它端庄、端庄、有力,符合检察官作为国家公公权力代表的形象。

细节方面:1.灵活运用法庭规则。

在询问被告人的过程中,由于被告人经常逃避实实真相,他往往在回答完一句话后再谈事情。小刚选择直接告诉庭上“我的问题问完了”,恰好打断被告,避免其作出过多与问题无关的解释。2.

注意倾听对方语言,发现漏洞马上反击。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对证据的意见与证据的三种性质无关,立即要求法官予以制止,极大地扰乱了辩护人的立场。

且不说,辩方还能举出“法定代理人(现场)追认”这种化解方法,被告人请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关键,小刚这种试图釜底抽薪的做法,机智固然有余,但我很不以为然。

检察员小非:

形象好,行为端正,语言流利,较好地完成了公诉任务。

律师甲:

询问被告和证人的提问节奏相当不错!能够不紧不慢,循序渐进地引导被告和证人还原事实,有礼有节,重点突出。缺点就是对法庭调查的重视的确不太够。

律师乙:

前期表现略微有些紧张,语言流利不太够。在盘问阶段被法官打断后,他有点慌乱,没有及时恢复镇静。优点在于,辩论阶段的逻辑和文采比较不错。

被告:作为一名**案被告,他沉着而雄辩,几乎是第三名律师,他与赵乐的对峙令人印象深刻。

赵乐:卖友自保的奸诈形象入木三分,演技真的很到位!他也是整个剧情的关键人物和翻盘点。

审判长和审判员:

只能说很专业。让我们看看真正的审判过程是什么样的。它不像电视电影那样戏剧化。相反,它是非常平坦的,但它包含了无限的艺术和技巧。

对于我们底下观看的观众来说,比起我们,这些表演的学生已经很成功了,不管他们表现的怎么样,他们通过自己在课堂上学到的知识加上课后加班的成果,给我们带来了不一样的体验,想必他们一定付出了很多很多努力,看过好多书,请教过好多人,熬过好多夜,讨论过好多次,不然不可能能够带来如此赏心悦目,如此精彩的比赛。不然怎么样我们都要为他们的努力和成功喝彩。现在即将面临司法考试和考研的考验,但是却还能在这种关头体验到真正的法律魅力,真是惊喜,我们也要像那些正在奋斗的人学习看齐,未来是属于那些努力的人,那些准备好的人。

观后感想

同时,这次模拟法庭中我们收获特别多。首先,将理论应用于实践是我们最大的收获。对于那些书本上的诉讼程序:

庭审准备、公告**、庭审调查、庭审辩论、庭审调解、合议庭评议、宣判,似乎都很抽象,很难理解。但通过这次具体审判的操作,我们对这些抽象的程序有了更感性的理解和把握。在每一个过程中,我们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通过一个个问题的解决,我们对诉讼程序在实践中的运用有了更深的认识,这是课堂上没有学到的,是经验的积累。

不仅在程序上我们有了一个更深入的理解,在实体上我们同样有一个崭新的认识。我们在司法考试复习过程中接触到了四构成要件说,两阶层要件说,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等多种学术观点,在学习和接受这些理论的过程中总是感觉记住了但又似乎并不能完全理解吃透,但是通过这种实践教学,我们更好的理解的这些理论知识,真正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结合。其次,另一个伟大的成就是,我们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开的理念和对法律的坚定信念。

在法庭上,庄重严肃的方式告诉人们,法律是公平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人们对法律的崇敬和信任进一步升华。在这次模拟法庭中,我担任了原告的角色,原告那种渴望法律还他们公道的心情令我深深的感觉到法律是人们保护自己权益的有力**,那是从来都没有过的感觉。

看到法庭上每个人的严肃表情,让我们深切感受到法律在我们面前是多么的庄严和神圣。

法庭观后感 篇13

影片的一个重要主题是国家制定的法律与地方或民族传统之间的不协调、不一致甚至冲突,这在影片的许多细节中都有所体现。这种情况在法社会学者专业用语中叫做国家的法与非国家的法之间的冲突,、传统法等的称呼。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也给我们法学学生一个思考和关注的课题。

影片中阿洛不小心弄丢了国徽、老冯在寻找国徽过程中的急切甚至于不顾生命安全的想要走进草海取回国徽深深的感动了我,一个基层司法人员对于工作的热爱、对于我国司法工作的忠诚和贡献表露出来,这是我们新一代法律人值得学习的。但老冯感染了大家一起努力找回国徽。当地居民以最高的礼节崇拜国徽,这应该是中国法制宣传最理想的效果。希望所有公民都能尊崇国徽和法律,使法律真正融入每个人的生活,成为保护公民的礼剑。

影片中所叙述的阿洛结婚和阿洛岳父制定违法村规两件事情,而两件事情结合在一起导致阿洛带着妻子离开,其中就透露出情与法的冲突还有农村地区公民法制意识低下,依据自己民主制定的村规村约却侵犯了别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自己还认为自己的做法是非常正确的,这样的事情在我国西部法制落后地区是广泛存在的,这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盲区,是我国法制建设最难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些地区。但阿洛得罪了岳父,因为他只是指出岳父的错误做法,导致岳父拒绝两人结婚,这显示了中国基层执法中经常遇到的情况与法律的冲突。

影片中开始冯法官、杨阿姨、阿洛三人同行进行巡回审判,杨阿姨因为我国法制发展的要求提前退休留在家里,而阿洛因为结婚的问题提前离开,使得三人行开始的巡回审判之旅到最后的归途变成冯法官一人,这些因素叠加起来间接造成了冯法官的坠崖,当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贫困地区各项条件太差,法治水平落后使我国基层司法人员的工作面临很多困难和挑战,冯法官和其同事长腿都是在巡回审判过程中坠崖,说明我们应该给予坚守在艰苦地区、战斗在我国司法第一线的人员更多的关注和帮助。在此我们应该向坚守在第一线的司法人员致敬,这一部影片以写实的场面反映了我国贫困地区司法的一个现状,是一部非常好的一部电影,在获得国内好评的同时也获得国际电影人的肯定,该片获得2006年威尼斯国际电影节地平线单元大奖。作为一个法人,我也希望社会上有更多的人关注基层司法执法人员,也希望有更多反映中国司法实际情况和中国司法发展的电影。

法庭观后感 篇14

我们班在星期四晚上观看了一个清洁工在机场捡到金子的案例的模拟法庭审判,我看了之后受到了很大的启发,也有很多的感慨。

具体案情是。一年前的2008年12月9日,梁丽不到6点就出门了。深圳机场b区的卫生间和值机区是她负责打扫的区域。

上午9时许,梁丽看到一名妇女在工作区抱着一个小女孩在手推车的纸盒上玩耍。但几分钟后,当她出来时,妇女和儿童都不见了,马车被放在一边。上面是引起骚动的纸箱。

看到这个纸箱被“弃”之一边无人认领,梁丽将它收到清洁车内,当日14时许,梁丽下班后将纸箱带回住处。当天18时许,民警来到梁丽家,询问她是否从机场带回物品。随后,梁丽将自己带回家的首饰交了出来,**将梁丽和丈夫刘建华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梁丽没想到会参与犯罪。当她去调查的时候,她还穿着睡衣,但是那天晚上,她不能回到接下来的十轮,直到9个月后她被保释。

对于这起案件的处理结果,也有很多人有不同的看法,不知道收钱的背后有很大的风险。梁丽重获自由让公众的情绪得到平息,但习惯于接受“捡金不昧”传统道德教育的社会,围绕着“梁丽捡金案”“拾金而昧”的行为,引发的思考和争论仍未停歇。

从最初的可能获得“无期徒刑”,到最后被取保候审,直至宣布不予追究责任重获自由,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深圳市检察机关对这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疑罪从无”、宽严相济的法律精神,是尊重人权、法制进步的表现。

但也有不少法律界人士提出了反对的声音。深圳市律协刑事委员会顾问郑剑民认为,检察机关做出明显有利于梁丽的结论,是“法律对**的让步”,明显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规范社会道德起到了不当的示范作用。

在5月16日的深圳律协研讨会上,郑剑民在发言时,认为拷问梁丽盗窃案的深层原因,是贪念与违规处分拾得物习以为常结合酿成的恶果。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屈学武教授也认为,梁丽在法律上是“踩钢丝”不值得鼓励,更是不道德的。“这个案子会给老百姓树立一个法律的标尺,以后大家捡东西的时候就要想清楚,该不该捡了。

”他写道。

梁丽的丈夫刘建华并不否认妻子“拾金而昧”,但在他看来,对于梁丽这样一个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村妇女,用过高的道德标准去要求未免苛刻。“试想一下,有几个人能对眼前的东西完全不动心,有几个人可以交上去?”他反问道。

不过专家对于梁丽最后获释,仍认为检察机关的处理结果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有专家认为,梁丽的行为缺失暴露了她的法律意识薄弱和道德缺失。因此,有必要对社会的认知标准进行引导,让公众清醒地认识到“法律上的免予公诉并非意味着道德上的‘豁免’”,否则,法律的“温情”将演变为对不当行为的纵容,进而混淆对行为认知和道德判断的标准,造成全社会难以承受的风险。

实际的情况是在刚开始审判的时候,公诉人是以给这位清洁工判死刑而进行公诉的,而且法官在刚开始判案的时候也是给他定的死刑,但是后来这段视频被传到了网上,广大网友对此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并对法官的判案发出了很大的质疑,为清洁工抱不平。后来,基于**压力,他被无罪释放。我不得不质疑我们法律的力量。为什么一个人的命运会有这么大的变化?从死刑到无罪释放是什么样的概念?我不需要说你们都知道。

近年来,这种现象屡见不鲜,使我怀疑我国法律的权威性。法律不高于一切吗?为什么我们有权凌驾于法律之上,而判决却一再改变。

除去这一点,这次的模拟法庭还是让我学到了很多的知识。虽然是法律专业的学生,但是我们接触的一般是理论知识对实践的一些程序并不是很了解甚至可以是说一无所知。虽然这样的课程不能让我们参与活动,但也让我们看到了其他大学法律系学生的风采,这不仅增加了我们的知识,也开阔了我们的视野。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我们有意识地学习。

我领悟到了它的严肃和公正。一开始,书记员、法官、审判长、公正人、辩护人、法定代表人都出现了。随后,经过公设辩护人和辩护人的激烈辩论和辩护,模拟法庭开始拉开帷幕。

在10分钟的休息十间里,审判长和陪审员进行了讨论和考虑,最后审判长宣布了判决结果。审判长庄严的声音,公诉人尖锐的问题,辩护人热烈的辩论,都生动地展现在我们面前。它极大地激发了我从事法律工作的热情和激情,鼓励我不断前进,努力学习,总有一天我会成为他们中的一员,我会为此感到骄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