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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是每位大学生都有的经历,实习结束后自然就会需要撰写实习报告,而实习报告并不是那么容易写好,对于实习报告的撰写你是否毫无头绪呢?《大学生范文 金融类实习报告》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的实习报告范文。
我这次在建设银行的实习,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是会计业务(对公业务),其他一般了解的有储蓄业务、信用卡业务、贷款业务。下面,我将实习报告总结如下:
⑴ 会计业务
对公业务的会计部门的核算(主要指票据业务)主要分为三个步骤:记帐、复核与出纳。
⑵ 储蓄业务
储蓄部门目前实行的是柜员负责制,就是每个柜员都可以办理所有的储蓄业务,但是每个柜员所制的单据都要交予相关行内负责人先审核,然后再传递到上级行“事后稽核”。
⑶ 信用可业务
信用卡按是否具有消费信贷(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与借记卡。信用卡还可以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与个人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与普通卡。
⑷ 信贷业务
建行目前也有投入个人贷款领域,但有受到严格的控制。需要注意的是贷款业务并不是直接贷款给个人,而是与商家签定一定的协议,其实就是将贷款给商家,然后商家把商品卖个个人,个人再还款给银行。
以上是我的实习工作总结,通过这次的实习,我对自己的专业有了更为详尽而深刻的了解,也是对这几年大学里所学知识的巩固与运用。从这次实习中,我体会到,如果将我们在大学里所学的知识与更多的实践结合在一起,用实践来检验真理,使一个本科生具备较强的处理基本实务的能力与比较系统的专业知识,这才是我们学习与实习的真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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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实习在毕业在即时候的实习,将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际生活中的金融业务摆到一起时,可以深切地体会到走向工作岗位、进入社会正是另一阶段学习的开始。
毕业实习是大学课业里最后的一门课程,也是正式步入社会前对四年大学学习的一次检验。本次实习的单位是普宁市邮政储汇局,为期一个多月,我先后到邮政储汇营业处和邮政储汇局综合部两个不同的部门,亲身体验了柜台营业员、事后监督员、实时监控员的工作实况。将本次实习分为前后两个阶段进行概述,进而针对储蓄业务实行实名制方面的思考。
一、实习概况
(一)实习前阶段的情况
实习的前半阶段,所在的部门是储汇营业处。通过营业员指导和讲授相关业务知识及业务操作技能,同时在营业员的教导下,进行实际业务的操作,逐渐熟悉邮政储蓄系统,基本上能够独立完成日常的储蓄业务。尤其在点钞、捆钞技能的掌握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步。
1、了解熟悉邮政储蓄系统
在进行营业前台工作的操作之前,首先必须熟悉整个邮政储汇的操作系统,目前使用的是统一版本[1]。刚开始实习时,熟记主交易菜单的交易码,特别是日常的交易代码,如:活期存取款代码是010102、010103;卡存取款的代码是020xx1、020xx4;现金转帐代码是010701;帐户到帐户转帐代码是010702等等。
2、营业窗口的实际操作
在熟悉了操作系统之后,我就开始进行实际操作了。起初在营业员的随身指导中,慢慢地进行操作。我所在营业处采用的是柜员制交易操作,即每一笔交易都是由营业员单人单独完成的,操作过程必须十分谨慎,注意操作流程的规范。当收到来自客户的现金时,必须将钞票正反两面过机鉴别并计数,确认无误后方可入柜,在相应的凭单上加盖现金讫[2],接着再进行数据的录入、打印单据等。而支付客户现金时,必须手工点钞与机器点钞两项步骤相结合,缺一不可。手工点钞的作用在于防止钞票粘合过机时无法完全分开。对于整捆的钞票拆封过机清点后方可支付。另外,在支付前必须询问一下客户请问您支取多少,再次核对金额。
3、点、捆钞技能的锻炼
点钞是银行柜员的基本技能之一。坐姿、手势及钞票的摆放角度,指法、手指间作用力度和双手的协调能力等等,这些都是要通过一番刻苦锻炼才能掌握的技能。捆钞中指法的运用是关键,一把钞票抓在手中,用拇指按于中间使其凹出弧状来,另一只手用捆钞带贴着外沿用力拉紧,绕两圈后反扣住原来的带也缠两圈,最后将整捆钞票压平,这样就可以牢牢地捆住一把钞票了。
4、中间业务
在营业实习期间,我还涉猎到了邮政储蓄中间业务中的两项,一项是代发财政工资、养老保险;另一项是收缴电话费。前项跟一般的窗口服务差别不大。相关员工开立活期结算帐户要根据所在企业、单位的工资清单,其帐户余额等于工资款。社会养老保险则根据其保障号开立帐户,员工可凭存折直接到窗口支取。后一项则要到电信的营业处去收取,大概每日下午5:00左右,带齐准备好的缴费单据,加盖日戳、私章。与电信方财会人员当面清点款项金额,对方确认、加盖印章,并撕下相应的收据联交于电信方保存。
(二)实习后阶段的情况
实习的后半阶段,所在的部门是储汇局综合部,实习的岗位有:事后监督和实时监控。事后监督是对营业处及个网点的交易进行严格把关,是一项繁琐的校对工作,它意义重大尤其体现在对潜在风险(如大额支付、可疑支付等)进行全面地、系统地监督。相比之下,实时监控则体现出了防范风险的时效性。充分运用日常交易预警系统,可以及时发现重大风险并尽快排除风险。起初到综合部,我实习的岗位是事后监督,主要是基本业务的监督。先按每日营业轧帐单上登记的各类基本业务的交易总笔数、总金额分别与原始凭证进行校对,确认无误后,接着按照原始凭证的任意顺序,逐笔输入凭证打印的交易流水号和客户填写的交易金额,系统自动核对两项内容,回显交易流水中的其他内容。如果发现了不相符的情况,则手工联动登记差错。
金融学毕业实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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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A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