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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心得体会

发表时间:2024-05-04

2024法治社会心得体会十三篇。

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于自己阅读过的书籍或文章的内容,然后写出自己的意见或感想,我们称之为心得。在学校的时候我们都写过心得体会,写心得体会时需要将所思所得条清缕晰地记录下来,如何写好一份值得称赞的心得体会呢?小编花时间特意编辑了2024法治社会心得体会十三篇,希望能为你提供更多的参考。

法治社会心得体会【篇1】

长期以来,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了艰辛探索。二〇xx年,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党领导人民不断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

面向未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〇xx年二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

一是坚持科学立法。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用明确的法律规范来调节社会生活、维护社会秩序,是古今中外的通用手段。从我国历史上看,虽然几千年来的人治传统根子很深,但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就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现在,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同时也要看到,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快重点领域立法工作,抓紧制定和修改同全面深化改革相关的法律,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看待立法工作,破除部门、行业等局部利益对立法工作的干扰。

二是坚持严格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那再多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现在我们社会生活中发生的许多问题,有的是因为立法不够、规范无据,但更多是因为有法不依、失于规制乃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破坏法治。必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既不能以权压法、以身试法,也不能法外开恩、徇情枉法。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三是坚持公正司法。“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确保司法不受权力干扰,不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

四是坚持全民守法。全民守法,就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宪法至上、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要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决不能让那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现象蔓延开来。要坚决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谁违法就要付出比守法更大的代价,逐步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树立法律的权威,使大家都相信,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通过法律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我们党是执政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能不能正确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作用。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法治社会心得体会【篇2】

xx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明确提出,建设法制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构成了建设法治中国的两大重要支柱和改革内容。行政执法体制是行政体制的核心内容,是指我国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履行行政职能、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机制和方式的综合体现。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提高科学管理水平,高效便民,实现公平正义,达到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也是“严格执法”的要求。党的xx大报告确立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十六字法治建设方针。科学立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前提;严格执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公正司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保障;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我们之所以要抓住“严格执法”这一关键,是因为中国当下法治建设中的主要问题,显然不是无法可依的问题,而是执法不严、执法疲软的问题。这一法治建设的“短板”已经困扰了我们几十年。执法不严、执法疲软,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弱作为、乱作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就是要从体制机制上解决“执法不严、执法疲软”的问题。

法治社会心得体会【篇3】

心得体会---基层法院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是当前政法机关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也是人民法院保持正确政治方向、全面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司法能力的迫切需要。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80%在基层,80%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基层,直接面对农村广大群众的也主要是基层人民法院。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应当大有作为。 一要提高认识水平,从讲政治高度认真对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当前,主题教育活动较多,据笔者在海安县法院统计,今年上半年从中央到地方,从条到块,该院目前正在开展六项主题教育活动,少数干警对如此之多的主题教育活动不能理解,甚至错误地认为主题教育年年搞,年年都一样。因此,基层法院领导从讲政治高度对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自觉带头做好表率显得十分重要。院领导既要认真抓好教育活动,加强领导和指导,又要率先垂范,当好标杆,做到带头学习,带头授课,带查找问题。基层法院应当把开展教育活动切实摆上议事日程,真正把干警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上级法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及时准确把握教育中干警的思想动态,澄清模糊观念,克服错误认识,有针对性的加以教育和引导,通过深入系统地学习教育,使广大干警进一步明确教育的重大意义,防止法院队伍受到西方国家法治理念的负面影响。 二要采取多种形式,从司法为民高度认真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使教育活动得到顺利推进,基层法院应当根据上级法院要求,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实施意见,并严格按照部署学习、对照检查、互查评议、整改提高、总结汇报等阶段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随着形势的发展,单纯的宣传发动、纯粹的说教已难以使主题教育活动入脑入心。因此,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是防止社会主义理念教育走过场的必要条件。从这几年开展主题教育活动的情况来看,撰写心得体会、主题大讨论、摄影、书画比赛、专题培训、专题报告会、理论测试、征求人大代表、行风监督员意见、领导与干警谈心、召开民主生活会等是非常有效的活动载体。同时,各地法院在教育活动中,可以采取走出、请进来的办法,相到取长补短。要努力通过多种教育形式,使干警思想素质更高,使司法理念更端正,使司法效果更佳,使司法为民措施更实,使司法行为更加规范。教育活动的成果还应当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要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打赢官司的人实现权利。 三要紧贴中心工作,从党的领导高度认真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执政党。因此,基层法院必须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地将各项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在社会主义法治教育活动中,要进一步强化党的领导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端正司法指导思想,找准司法工作的准确定位,适时调整工作部署,提高依法服务大局的能力。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以及案件的难度都处于不断上升之中,不少基层法院人员编制不足、缺编不能及时补足和两庭建设资金紧缺问题凸现出来。从基层法院这几年的情况看,要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及时解决法院难题,离不开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监督和支持。基层法院应当及时向当地党委报告上级法院工作要求、本院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和工作落实情况,听取党委指示,争取党委支持。同时,加强与当地人大、政府、政协的沟通工作,主动邀请到院调研,自觉接受监督。 四要加强法庭建设,从司法便民高度认真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一段时期以来,撤并法庭成为不少地方热议的话题,似乎撤得越快、并得越大就越好。其实,这种做法对许多地区而言,既不符合现实的经济基础和交通条件,也与司法便民的要求背道而驰。因此,必须大力推进基层法庭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成果向最基层延伸。基层法庭应要求本院基层法庭积极主动地参与新农村建设工作,将审判职能的发挥,融入新农村建设工作中去。要健全一批司法为民的制度,加强对农民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在法庭醒目位置向群众公开受案范围、受理条件、办案程序、收费标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举证须知、诉讼风险的提示等,对农民当事人实行诉讼引导制度。增设一批为民服务设施,增设便民联系箱,收集社情民意,力所能及地解决当事人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建设当事人休息室,配备雨伞、雨披等便民工具,方便当事人雨天回归;为高龄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设置专座,体现人?穹ㄍ?/FONT>人性化的关怀,在休息室配备毛巾、饮水机、打气筒。聘请一批人民调解员,加强诉调衔接,发挥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作用,各法庭要聘请一批人民调解员,参与法庭案件调解。各法庭审判人员应到对口乡镇为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举办法律知识讲座,讲解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调解实务,由他们参与疑难案件调解方案的会商,及时解决人民调解员在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要回访一批涉农案件当事人,对于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对当事人进行回访。要了解案件调解工作的效果,特别是对近年来法庭审理的赡养、抚养、扶养案件,农村宅基地纠纷、通道纠纷以及矛盾易激化纠纷案件进行回访,以进一步钝化当事人的矛盾,敦促当事人积极履行义务。要结合"五五"普法,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利用节假日,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各法庭在其所辖乡镇要开展以宣讲形势送政策、解疑释惑送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咨询。发放宣传资料,接受群众咨询,解答群众问题。引导百姓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教育人民群众依靠党和政府解决矛盾、依靠司法解决纠纷、依靠法律维护权益,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人民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自觉性。

法治社会心得体会【篇4】

“经国序民,正其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回答了在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上应该“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这个重大政治问题,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善治逻辑。

为谁而治?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历史一再证明,任何政权只要脱离了人民,就免不了覆灭的一天。公报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充分彰显了我们党以人民心为心的初心和恒心,开宗明义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道出了中国之治民为本的善治逻辑。爱民者民恒爱之。一切为了人民、紧紧依靠人民,就一定能够汇聚起人民群众的磅礴伟力,战胜前进道路上的一切艰难险阻,就一定能够无往而不胜。

由谁而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

真正的民主绝不是形而上学的泛滥民主,也不是政党制衡的多元主义、权力分享,而是以坚强的国家权力结构来保障和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公报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确保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民主的实现需要国家权力结构的支撑。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人民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命所在。正是党的坚强领导,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才真正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力。这样的民主才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这样的治理才是真正的良序善治。

为何善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全面依法治国。

法者,治之端也。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良法善治的基本遵循,是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不可或缺的坚实保障。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历史上的政权经历兴衰治乱,往复循环呈现出的周期性现象。共产党人凭什么走出历史周期律?公报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健全党的全面领导制度,健全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各项制度,健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制度,完善全面从严治党制度。扎紧依规治党的制度笼子,永葆以人民心为心的政治本色,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中国之治给出了跳出历史周期律的善治逻辑。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朝着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努力,坚定信心,保持定力,锐意进取,开拓创新,让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让发展更有质量,让治理更有水平,我们就一定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筑起更加有力的坚实保障。

法治社会心得体会【篇5】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是当前政法机关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也是人民法院保持正确政治方向、全面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司法能力的迫切需要。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80%在基层,80%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基层,直接面对农村广大群众的也主要是基层人民法院。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应当大有作为。

一要提高认识水平,从讲政治高度认真对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当前,主题教育活动较多,据笔者在海安县法院统计,今年上半年从中央到地方,从条到块,该院目前正在开展六项主题教育活动,少数干警对如此之多的主题教育活动不能理解,甚至错误地认为主题教育年年搞,年年都一样。因此,基层法院领导从讲政治高度对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自觉带头做好表率显得十分重要。院领导既要认真抓好教育活动,加强领导和指导,又要率先垂范,当好标杆,做到带头学习,带头授课,带查找问题。基层法院应当把开展教育活动切实摆上议事日程,真正把干警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上级法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及时准确把握教育中干警的思想动态,澄清模糊观念,克服错误认识,有针对性的加以教育和引导,通过深入系统地学习教育,使广大干警进一步明确教育的重大意义,防止法院队伍受到西方国家法治理念的负面影响。

二要采取多种形式,从司法为民高度认真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使教育活动得到顺利推进,基层法院应当根据上级法院要求,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实施意见,并严格按照部署学习、对照检查、互查评议、整改提高、总结汇报等阶段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随着形势的发展,单纯的宣传发动、纯粹的说教已难以使主题教育活动入脑入心。因此,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是防止社会主义理念教育走过场的必要条件。从这几年开展主题教育活动的情况来看,撰写心得体会、主题大讨论、摄影、书画比赛、专题培训、专题报告会、理论测试、征求人大代表、行风监督员意见、领导与干警谈心、召开民主生活会等是非常有效的活动载体。同时,各地法院在教育活动中,可以采取走出、请进来的办法,相到取长补短。要努力通过多种教育形式,使干警思想素质更高,使司法理念更端正,使司法效果更佳,使司法为民措施更实,使司法行为更加规范。教育活动的成果还应当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要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打赢官司的人实现权利。

三要紧贴中心工作,从党的领导高度认真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执政党。因此,基层法院必须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地将各项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在社会主义法治教育活动中,要进一步强化党的领导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端正司法指导思想,找准司法工作的准确定位,适时调整工作部署,提高依法服务大局的能力。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以及案件的难度都处于不断上升之中,不少基层法院人员编制不足、缺编不能及时补足和两庭建设资金紧缺问题凸现出来。从基层法院这几年的情况看,要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及时解决法院难题,离不开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监督和支持。基层法院应当及时向当地党委报告上级法院工作要求、本院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和工作落实情况,听取党委指示,争取党委支持。同时,加强与当地人大、政府、政协的沟通工作,主动邀请到院调研,自觉接受监督。

四要加强法庭建设,从司法便民高度认真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一段时期以来,撤并法庭成为不少地方热议的话题,似乎撤得越快、并得越大就越好。其实,这种做法对许多地区而言,既不符合现实的经济基础和交通条件,也与司法便民的要求背道而驰。因此,必须大力推进基层法庭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成果向最基层延伸。基层法庭应要求本院基层法庭积极主动地参与新农村建设工作,将审判职能的发挥,融入新农村建设工作中去。要健全一批司法为民的制度,加强对农民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在法庭醒目位置向群众公开受案范围、受理条件、办案程序、收费标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举证须知、诉讼风险的提示等,对农民当事人实行诉讼引导制度。增设一批为民服务设施,增设便民联系箱,收集社情民意,力所能及地解决当事人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建设当事人休息室,配备雨伞、雨披等便民工具,方便当事人雨天回归;为高龄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设置专座,体现人?穹ㄍ?/FONT>人性化的关怀,在休息室配备毛巾、饮水机、打气筒。聘请一批人民调解员,加强诉调衔接,发挥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作用,各法庭要聘请一批人民调解员,参与法庭案件调解。各法庭审判人员应到对口乡镇为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举办法律知识讲座,讲解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调解实务,由他们参与疑难案件调解方案的会商,及时解决人民调解员在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要回访一批涉农案件当事人,对于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对当事人进行回访。要了解案件调解工作的效果,特别是对近年来法庭审理的赡养、抚养、扶养案件,农村宅基地纠纷、通道纠纷以及矛盾易激化纠纷案件进行回访,以进一步钝化当事人的矛盾,敦促当事人积极履行义务。要结合"五五"普法,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利用节假日,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各法庭在其所辖乡镇要开展以宣讲形势送政策、解疑释惑送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咨询。发放宣传资料,接受群众咨询,解答群众问题。引导百姓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教育人民群众依靠党和政府解决矛盾、依靠司法解决纠纷、依靠法律维护权益,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人民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自觉性。

法治社会心得体会【篇6】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只有政府带头有法必依、严格执法,国家才能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发展。

早在2014年2月23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要进一步简政放权。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于政府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避免了“有权任性”的情况发生。我们可以从中感受到给权力戴上的“紧箍咒”,让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得到了有效提升,极大地释放了市场活力。

在计划经济时代,每个个体都是“单位人”,从自己的生老病死,到孩子出生、读书、分配、工作等等,都需要单位和政府的管理,而政府过多地干预微观事务,则会束缚个体的成长。步入市场经济,各种社会力量得到了极大的释放,单个的人从“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政府已经慢慢习惯于不再干预微观的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但是,这种转变对当下的市场需求而言,还不够彻底。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政府依法行政成为了新时期的革新。每个行政行为,都得依法,政府的手不能伸的太长,否则,如果政府管得过多,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不仅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增加交易成本,还容易滋生腐败。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政府释放市场活力的决心和信心。

依法行政在新时期新阶段,就是一场“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自我革新。各级政府相继推出了“负面清单”,对审批目录清单进行全面梳理,不该政府审批的,坚决祛除,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而广大年轻的创新创业者,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掀起了追逐梦想的新高潮。很多年轻人感慨,这是一个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错过了上世纪_十年代的改革开放,迎来了新时期新阶段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新机遇,又有“互联网+”的无限可能。而且,政府简政放权、依法行政吹起了一股创业新风。

“大道至简,衍化至繁。”从各级政府公布的审批目录清单中,我们可以发现,对激发市场活力的浓浓诚意,清单以外的项目,我们已经不用再申请行政审批了,而且政府一直在对审批事项做“减法”。“法无授权不可为”背后,蕴含的市场活力前所未有。

不久前,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强调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落实这一重要要求,需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化解矛盾纠纷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公正高效化解矛盾、定分止争,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坚持和完善新时代“枫桥经验”。近年来,从各地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情况来看,完善各项体制机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是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要途径。例如,多地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在基层信访接待大厅、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综治中心等场所设立矛盾纠纷化解处理中心,配备专职调解员,接待来访群众,实现信访引导分流、调解对接移交、法律援助后续补充的有效衔接,有效实现了矛盾纠纷的就地化解。

“枫桥经验”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生动实践,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首先应当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作为贯穿社会治理和基层建设的一条红线”。各地应当把党的基层组织作为创新社会治理的“主心骨”,强化党组织的政治引领、组织引领、能力引领、机制引领,有效整合基层力量资源,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要调动各方积极性,建立起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包括调解、仲裁、公证等在内的各种形态的纠纷解决机制,要加强统一部署和安排;对于各类调解组织,要建立配套的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对于矛盾纠纷多发领域,要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

以“枫桥经验”助力法治社会建设,还要在精细化、专业化上下功夫。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治理必然朝着精细化、专业化方向迈进,需要培育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队伍。比如,在医疗纠纷、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等领域建设专业性调解组织,引导那些经验丰富、专业功底扎实的专业人员进入调解员队伍。在家事领域,建立专业的家事调查员制度,协助法官就未成年人心理状况等问题进行专业评估。在制度领域,则需要深入推进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推动各类调解与司法确认制度更好地对接,积极贯彻落实案件“繁简分流”改革,建立健全调解员的选任、培训、考核等制度。

当前,社会治理正朝着智慧化方向发展。运用互联网技术的“智慧治理”,可以降低信息成本与治理成本。例如,一些互联网平台运用大众评审方式,解决了大量的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网络保险理赔纠纷。这种低成本机制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同时,又不影响当事人诉诸司法的权利。各地在线调解平台的搭建,甚至能让部分纠纷的解决不用迈出家门。相信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的进一步发展,将会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供更加丰富的可能性,促进社会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

法治社会心得体会【篇7】

第22期《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文章强调,要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夯实依法治国社会基础。

笔者认为,推进和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实际上就是要在全国上下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大环境,法治不但要有“广度”“深度”“力度”“硬度”,还更应有“温度”,只有充满了“温度”的法治,才能让人民无“法”不爱。

法治“从人民中来”,须做到“立法有温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发表的文章中指出,要加快建立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这表明立法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人民的所急、所需、所盼,加快完善保障民生民本的法律制度和法治体系,让法律成为人民捍卫自身权利的坚强后盾。国家所立的每一项法其实都是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无论是经济、教育、交易,还是健康、医疗、养老等都离不开人民的身影,法治“从人民中来”,也就是每一项立法都应是深入人民、关注人民、了解人民之后的“立法为公”的集中体现,让人民在法治中也能不断提升获得感和幸福感,如此才算得上是“立法有温度”,为公立“法”方能为民所“爱”。

法治“到人民中去”,须做到“执法有温度”。法治的作用是为人民明示可为与不可为之事、矫正偏离正轨之行为以及预防可见性错误的发生,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和谐稳定健康有序的发展。因此法治最终还是要“到人民中去”。法律作为人民最严格的行为规范,却依然有部分人会有意或无意地出现违法行为,或轻或重地造成自身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在人人平等的法律面前,违法则必究。事实上法律本身就是带有“温度”的,如“免除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等等,然而,法治温度的体现最关键还是在于“执法有温度”,执法有温度就是要让恶意违法者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还受害者一份公道,让无意违法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受到最轻处罚,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法治只有先做到了“执法为民”,才能做到“执法有温度”,为民执“法”方能为民所“爱”。

在推进社会法治建设进程中,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只有坚持做到“以人民为中心,从人民中来,到人民中去”,才是有温度的法治,而这样的法治社会自然会让人民无“法”不爱。

法治社会心得体会【篇8】

        心得体会:以社会主义法治念指导执法工作党中央决定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针对当前政治队伍的实际,提出的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措施,其目的是要解决在政法工作指导思想方面存在的偏差,其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针对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结合自身的执法办案工作实践,我觉得,当前在执法办案工作中体现的在执法理念方面存在的偏差,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一些地方与单位,对待执法采取实用主义态度,以地区、部门或单位利益为标准,进行取舍,有利就合作,就配合,反之就推诿设置障碍,甚至与案件当事人、被告人串通一气,本处到东北某省的沿海地区调查,当地的相关单位拒不提供帐目,不提供双方交易的事实,最后甚至搬出当地的主要领导出面进行推诿,其动机是我们要调查的哈市的这家具有市场垄断地位的企业与负责人,是当地的这家财政支柱性企业的大主顾,每年双方的交易数额数以亿,而且从不拖欠货款(当地企业负责人语),他们千方百计要做的,是要保住这个优质客户单位,保住双方合作关系,这是最典型的见利忘义之举,这种作法不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严重违背了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二是一些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表现出随意性,违犯了公平正义的要求,具体表现为不作为或乱作为。首先,是在执法的动机上,表现为受利益驱动,为利益办案。由于出发点上的偏差,导致在过程中的利益为中心,进而削弱了正义的威力。其次,是在执法的手段与过程中,表现为不遵守程序法,随心所欲,我行我素。第三,是在条件的定量定性与处理上,表现为失之于严或失之于宽,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定性与处罚的幅度之内掌握,这些作法及大地损害了公平正义的原则。三是不能严格依法办事,没有把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真正落到实处。在此,第一,是在领导者层面上,表现为习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指导工作,搞言出法随式的一棠,不习惯依法办理,第二,是在执法者方面,在执法过程中,不是严格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是考虑出身,背景、关系、地位等因素,并据此把涉案人员分为三六九等,并据此来决定好恶,搞法外开恩,降格处理,人为地影响法律正确统一地实施。四是在文明执法方面,不能作到尊重和保护涉案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把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对立起来。在此,表现为对涉案人员态度粗暴,生、冷、横、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讯逼供,体罚和变相体罚,采取暴力的手段刑罚逼供,从我们检察机关查办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权案件中可见,一些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不文明执法,不尊重和保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利,对人权的淡漠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这种状态有悖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上述种种在政法队伍中存在的现象,虽然不能代表政法队伍的主流,但我们则不能忽略其产生的影响,究其原因,我觉得是在指导思想方面出现的偏差,产生这些偏差的原因主要有诸。第一,是个人素质问题,思想道德修养问题。一个合格的执法,必须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较高的思想道德修养,要有相应的法学理论修养和执法办案工作能力,在些,最重要的是在指导思想方面,必须牢固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二是社会性的因素。社会上的一些不良思潮,必然要反应到政治队伍内部来,由于我们历史性地追求高度集中统一的传统,必然会影响到我们每个人的价值向与行为方式,此外还有一些机制性的因素,也可能影响到政法人员的思维与行为。由此可见,党中央提出的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非常必要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我们要努力通过这次活动,进一步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用正确的执法理念指导执法办案的工作实践。

法治社会心得体会【篇9】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部署,2006年要对全体政法干警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这一重大举措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必将对实际工作产生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通过这一阶段的学习,使我受到了深刻的教育,这里,我结合工作实际,对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谈几点心得体会: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非常必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发展的“黄金时期”,同时又处于“矛盾凸显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既有有利条件,又面临繁重任务;新形势下,党和人民及社会各界对法治建设尤其是对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使检察机关的执法理念、执法能力面临新的考验,使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成为紧迫任务。
第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法治建设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其前提和根基是将执法为民、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等符合和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法治理念信仰化,成为指导执法行为的自觉意识,保证执法工作正确发展方向。因此,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实质上是用科学发展观统一执法思想的过程,是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执法工作的必然要求。开展法治理念教育,能够促进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按照民主法治要求加强执法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能够促进检察机关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做到公正执法,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能够促进检察机关自觉规范执法行为,减少自身引发的社会不和谐问题,实现执法和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必然要求。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既需要在建立法律制度、推动法律实施上着力,又要从树立法治理念上着手,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促进法治思想的普及和深入。只有把人民主权、保障权利、制约权力、法制统一、公正司法、依法办事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到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全过程,才能保证党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和依法执政,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只有在检察机关乃至全社会树立符合时代要求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为司法改革创造良好的思想基础和社会氛围,保证改革的正确方向和各项改革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同时,法治理念教育能够极大地促进司法理论创新,进而推动司法工作体制创新、机制创新,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文明、法治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
第三,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实践执法为民思想,推动政法工作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日益开放,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检察机关必须顺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适应人民群众的要求,不断端正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自觉树立和落实崇尚法治、平等保护、司法文明、程序正义等现代法治理念,推动执法观念创新和工作创新,推动各项执法工作健康深入发展。同时,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将执法为民、保障人权等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现代法治理念贯彻落实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使执法工作更加符合党和人民的要求,更加符合法治建设的规律,确保检察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
第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检察机关执法能力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通过持续开展教育整顿活动,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执法能力不断增强,但有的检察干警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廉洁的问题仍有发生。剖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很多都与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观念落后密切相关。如有的干警“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重配合轻制约”、“重就案办案轻司法服务”等一些错误观念根深蒂固,习惯于老办法、老套路,结果导致执法不严格、不公正甚至刑讯逼供等问题和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推进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促进广大干警自觉端正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牢固法律信念,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执法问题的发生,做到为民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和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在法治思想领域的具体反映,也是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法治思想领域的具体反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概括为: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上,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由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所决定的,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规律和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根本特征的,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它具有四个鲜明特征:
1、它具有人民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所决定


        ,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依法治国是人民治国、民主治国,立法和执法都要服从人民群众根本意愿、服务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是执法为民思想,是人民主权思想在法律意识形态领域的集中体现。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牢固树立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意识,自觉克服“法律工具主义”、“以法治民”思想。
2、它具有政治性。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反映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特征,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高度警惕和自觉抵制司法工作“非党化”、“非政治化”、“政治中立”等错误思想。
3、它具有法律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法律现象为意识客体,既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政治意识、道德观念区别开来,又要将法治理念教育与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紧密结合、相互促进,防止和克服“法律虚无主义”、权大于法、以情代法等错误认识和做法。
4、它具有先进性。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是一个坚定社会主义法治信念、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过程,又是一个促进法律观念更新、推动执法工作创新发展的过程。
三、检察机关应着重提倡十大法治理念
当前,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要求和现代法治精神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要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在思想上解决“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的重大问题,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意识,把执法岗位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平台,把执法活动作为保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途径,真正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通过执法,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主权主体地位。
二要树立崇尚法律理念。自觉遵守法律规则,学习法律知识,认同法律价值,保护法律秩序,维护法律权威,捍卫法律尊严,追求法律理想,严格执行法律,始终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三要树立司法公正理念。既全面履行司法职责,依法惩治各种犯罪,监督纠正司法不公;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切实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四要树立保障人权理念。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坚持打击、保护、监督、服务并重,既依法履行执法司法职责,保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又依法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家属、证人、申诉人、被申诉人等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五要树立法律平等理念。不分贫富、不分地域、不分职业、不分国有民营、不分内资外资,平等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当事人,平等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一视同仁地提供法律服务。依法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平等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促进人们和谐相处、社会和谐发展。
六要树立司法效率理念。自觉消除执法中的官僚主义、拖拉作风,努力提高执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严守办案时限,杜绝超期羁押,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涉案单位正常秩序。强化司法管理意识,运用先进理论、科学方法、规范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质量管理、过程控制和动态监督,提高司法效率。
七要树立程序正义理念。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原则,自觉破除程序法只是为实体法服务的、程序规定碍手碍脚、按程序办事麻烦的思想,自觉防止和纠正法外程序、省略程序、违反程序等诉讼问题,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辩护权、申诉权等诉讼权利,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
八要树立司法公开理念。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不断完善执法司法公开的内容,丰富执法司法公开的手段和形式,增强执法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现执法和谐。
九要树立司法文明理念。坚持法治与德治并重,自觉克服态度粗蛮、方法简单、居高临下的做法,以人道的、人性化的方式对待案件当事人,充分体现法治的人文精神和执法司法的人文关怀。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处理,加强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依法治国是人民治国、民主治国,立法和执法都要服从人民群众根本意愿、服务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是执法为民思想,是人民主权思想在法律意识形态领域的集中体现。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牢固树立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意识,自觉克服“法律工具主义”、“以法治民”思想。
2、它具有政治性。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反映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特征,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高度警惕和自觉抵制司法工作“非党化”、“非政治化”、“政治中立”等错误思想。
3、它具有法律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法律现象为意识客体,既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政治意识、道德观念区别开来,又要将法治理念教育与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紧密结合、相互促进,防止和克服“法律虚无主义”、权大于法、以情代法等错误认识和做法。
4、它具有先进性。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是一个坚定社会主义法治信念、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过程,又是一个促进法律观念更新、推动执法工作创新发展的过程。
三、检察机关应着重提倡十大法治理念
当前,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要求和现代法治精神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要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在思想上解决“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的重大问题,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意识,把执法岗位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平台,把执法活动作为保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途径,真正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通过执法,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主权主体地位。
二要树立崇尚法律理念。自觉遵守法律规则,学习法律知识,认同法律价值,保护法律秩序,维护法律权威,捍卫法律尊严,追求法律理想,严格执行法律,始终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三要树立司法公正理念。既全面履行司法职责,依法惩治各种犯罪,监督纠正司法不公;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切实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四要树立保障人权理念。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坚持打击、保护、监督、服务并重,既依法履行执法司法职责,保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又依法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家属、证人、申诉人、被申诉人等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五要树立法律平等理念。不分贫富、不分地域、不分职业、不分国有民营、不分内资外资,平等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当事人,平等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一视同仁地提供法律服务。依法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平等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促进人们和谐相处、社会和谐发展。
六要树立司法效率理念。自觉消除执法中的官僚主义、拖拉作风,努力提高执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严守办案时限,杜绝超期羁押,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涉案单位正常秩序。强化司法管理意识,运用先进理论、科学方法、规范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质量管理、过程控制和动态监督,提高司法效率。
七要树立程序正义理念。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原则,自觉破除程序法只是为实体法服

法治社会心得体会【篇10】

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深深感受到生活在一个法治社会的幸福和安宁。在这样一个社会中,法律与正义成为统治的基石,每个公民都受到平等对待,社会秩序有序运转。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法治社会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法治社会使人们享有充分的个人权利和自由。法律对每个人的保护和尊重是平等的,无论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者个人背景如何,每个公民都有权利享受法律赋予的自由和权益。这种平等和自由的氛围让我们感到安心,不会担心自己的权益会受到侵犯。有了法治的保障,我们才能真正感受到自由和尊严的存在。

其次,法治社会强调公正和公平。在法治社会中,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和争议。法官和法庭是公正的第三方,他们的目标是依法审判,确保公平。无论是个人纠纷还是社会问题,都可以通过法律的渠道来解决。这个过程让人们对公正和公平有了更深的体会,也加深了对法治的信任。

法治社会还鼓励公民参与法律事务,促进法律意识的普及。法制教育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它向公民普及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使每个公民都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益。我曾参加过一些法律讲座和法治宣传活动,这使我对法治社会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我认识到,只有当公民充分参与和了解法律事务时,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的目标。

此外,法治社会的存在营造了安全和稳定的环境。法律的权威和执行力让人们敬畏,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这种守法意识和对法律的敬畏让社会秩序得以维护和稳定。我们不用担心会遭遇黑恶势力的欺压和威胁,不用担心无辜受到冤屈和不公。这种安全感和稳定感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我享受法治带来的好处之一。

最后,法治社会培养了公民的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公民不仅仅享受权利,更应该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法律并不是一纸空文,而是需要每个公民共同遵守和维护的。我们要养成守法的良好习惯,尊重他人的权益,也要积极参与社会事务,为社会进步和和谐尽份力量。我深深体会到,法治的完善需要每个公民的参与和共同努力。

总之,法治社会为我们提供了宽广的舞台,我们可以在这个舞台上尽情展示自己的才华和实现自己的梦想。在这个舞台上,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奋斗来实现自己的价值。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由衷感谢生活在一个法治社会中,这个社会给予了我们安全和保障,让我们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公正和公平。我将珍惜这个机会,在法治的指引下,不断学习、进步,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

法治社会心得体会【篇11】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心得体会十二通过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为政法干警,首先要有明确的法治理念,要从意识形态领域正本清源,明确我国的宪法制度,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要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合理性和优越性,保持清醒的头脑,毫不动摇地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就是要使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养成自觉准受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当前,全国政法系统正在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这是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着力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有效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建设法治社会,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把党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作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过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把加强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贯穿于法治社会建设的全过程。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继承、发展和创新,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必须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把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作为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过程,使各方面都能够坚持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做出在全国政法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大决策,这对于坚持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发展方向、深化“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推动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作为政法干警,首先要有明确的法治理念,要从意识形态领域正本清源,明确我国的宪法制度,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要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合理性和优越性,保持清醒的头脑,毫不动摇地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要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就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强烈呼声,就要用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去理解和把握“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检察工作主题。

法治社会心得体会【篇12】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心得体会十五

通过前段时间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结合基层检察机关的工作实际,本人有些许感悟。
理论指导实践,理念是行动的指南。建设法治社会,必须牢固树立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立足本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确保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建设法治社会,必须把依法治国的理念体现在各个方面、贯穿于各个环节、落实到各项工作。法治的关键是吏治。只有把干部队伍治理好了,使其都能严格依法办事,才能建设法治社会。否则,公务员不能模范遵守和执行法律,建设法治社会就无从谈起。假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盛行,法治建设就必然要遭到破坏。从这个意义上讲,承担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检察机关,在法治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当前,要做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必须切实解决在依法独立办案原则指导下的新型侦查模式确立问题。违法办案是对法治的某种程度破坏,检察机关作为执法机关,自身首先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然而,职务犯罪侦破是一项十分复杂艰难的工作,每办一件案子,就如同打一场恶仗。探索在依法独立办案原则指导下的新型侦查模式,是早已提出的课题,我们应当竭尽努力,早日确立成熟的侦查模式,使我们能够走出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所面临的下述困境:在整个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既不能摆脱程序法的“锁链”来“不择手段”地破案,必须用严格遵守程序法的模范行为,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又不能不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为法治建设作出检察机关应有的贡献。探索出的成功侦查模式,必须有效解决上述矛盾,做到既严格依法独立办案又能成功破案。原有侦查模式早已过时,现有侦查模式远没有成熟;侦查工作要有所作为,既树立检察机关严格执法形象,又能为党风廉政建设作出更大贡献,就必须走出一条既符合法律又遵循侦查规律和职务犯罪特点的有效模式。我们应当在实践中不断艰苦探索,真正实现侦查模式的成功转变。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具有崇高的宪法地位,检察官应当具有精湛的法律造诣和高尚的道德品质。一个工作马虎又不懂得产品质量要求的人,去做检验工作,怎么能让工人信服。厚德载法,德正法严。但现实中,检察队伍存在不少问题。高检院检察长贾春旺曾经在接受《学习时报》采访时自爆家丑,指出当前基层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中还存在不少问题,距离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他举例说:有的地方法律监督职能履行得不全面、不到位,没有发挥检察机关应有的作用,人民群众还不满意;有的基层干警执法观念陈旧,特权思想严重,工作方法简单,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欲要切实履行神圣的法律监督职责,一定要首先树立执法为民思想,使自己成为一名使被监督者信服的、形式和内容高度统一的检察官,这样才能担当起推进法治建设的重任,才能真正彰现检察机关崇高的宪法地位。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实践中,要把公平正义作为制定法律和进行制度安排的重要依据,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坚持合理合法、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的原则,建立保障公平正义的防线;把公平正义作为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把公平正义贯穿于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之中,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使遵纪守法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司法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人们理想中最为公正处理各类纠纷的方法,司法公正对法治建设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维护司法公正上,具有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只有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才能确保法律的准确、统一实施,才能维护司法公平正义。从效力上来分类,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可分为刚性监督和柔性监督。刚性监督,就是检察机关一旦作出决定,即


        对案件处理产生程序效果的监督。而柔性监督,则是指检察机关提出监督意见时,被监督对象是否接受由其自己决定。这两种监督,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是诉讼监督的两个轮子。两种监督对维护司法公正,都具有同样重要意义,不可偏废。但是现实中存在重视刚性监督,而忽视柔性监督的问题。由于柔性监督的作用取决于被监督对象听取与否的态度,因此,长期处于较被动的状态,使得监督者本身淡化了这方面的监督意识,影响法治建设的进程。法律是正义的最后一道城墙,正义的最后一道城墙应当用黄金来堆砌。为了筑牢这道城墙,应当强化监督意识,创新监督机制,完善监督方式,在抓好刚性监督的同时,高度重视柔性监督工作,使检察监督职能全面履行,确保各项诉讼活动能够严格依法进行。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立法、执法、司法工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要从讲政治的角度来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党和人民赋予检察机关的任务是十分明确的,就是要切实履行好法律监督重任,这是我们一定要、而且必须出色去做好的工作。因此,检察机关为中心工作服务的立足点,必须是认真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从本地实际出发,根据一个时期的工作大局安排检察业务,圆满完成各方面检察任务。去从事大量与检察工作无关的工作,种了人家的田、荒了自己的地,是本末倒置,这决不是在为中心工作服务。因此,应当旗帜鲜明地反对检察机关参与“招商引资”及其他企业经营管理等经济活动。只有立足检察,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用出色完成检察任务的成绩,来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才能真正促进法治建设。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法治建设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更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建设法治社会,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把党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过程,把加强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贯穿于法治社会建设的全过程。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检察机关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这是绝对不能动摇的原则。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根本保证。关于两者关系,宪法、法律和《中国共产党党章》和党内文件早有明确规定和阐述。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更是明确要求:“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提高司法队伍素质,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保障。”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各级党委的科学、依法领导下,独立行使检察权,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应有的贡献。然而毋庸讳言,个别党政领导干部由于体制上的原因和忽视法律意识的培养,不当插手一些具体案件的处理。这种做法从整体和从长远而言,后果是很严重的。这种现象,必须引起党组织的高度重视,切实解决这一问题,以确保司法公正。只有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与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才能真正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才能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以达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的。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继承、发展和创新,必须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指导实践。今后,本人将进一步学习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作为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过程,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自己的工作,使各方面都能够坚持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治社会心得体会【篇13】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部署,2006年要对全体政法干警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把执法公正、一心为民作为根本指导方针,真正做到用正确的执法理念指导执法活动。这一重大举措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必将对实际工作产生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这里,我结合检察机关实际,对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学习、思考,有几点粗浅认识和体会: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非常必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发展的“黄金时期”,同时又处于“矛盾凸显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既有有利条件,又面临繁重任务;新形势下,党和人民及社会各界对法治建设尤其是对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使检察机关的执法理念、执法能力面临新的考验,使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成为紧迫任务。
第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提出的重大战略目标和措施,也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提出的根本性要求。在法治建设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其前提和根基是将执法为民、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等符合和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法治理念信仰化,成为指导执法行为的自觉意识,保证执法工作正确发展方向。因此,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实质上是用科学发展观统一执法思想的过程,是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执法工作的必然要求。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平台,也是和谐社会其它特征实现的基础和保障。因此,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和重大举措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密切相关:开展法治理念教育,能够促进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按照民主法治要求加强执法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能够促进检察机关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做到公正执法,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能够促进检察机关自觉规范执法行为,减少自身引发的社会不和谐问题,实现执法和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第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总结探索执政规律,改革完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实现依法执政、推进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法治文明是观念形态、制度形态、实践形态文明的复合体,因此,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既需要在建立法律制度、推动法律实施上着力,又要从树立法治理念上着手,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促进法治思想的普及和深入。首先,法治理念教育是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先决条件。只有把人民主权、保障权利、制约权力、法制统一、公正司法、依法办事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到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全过程,才能保证党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和依法执政,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其次,法治理念教育是法治现代化进程的牵引动力。只有首先推进法治理念的现代化,培植和构筑先进法治的社会根基,才能推动法律制度创新和实践探索,使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执法实践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进程。另外,法治理念教育是深化司法改革的保障手段。只有在检察机关乃至全社会树立符合时代要求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为司法改革创造良好的思想基础和社会氛围,保证改革的正确方向和各项改革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同时,法治理念教育能够极大地促进司法理论创新,进而推动司法工作体制创新、机制创新,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文明、法治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
第三,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实践执法为民思想,推动政法工作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日益开放,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不仅要求我们依法维护国家及公共利益,而且要求我们依法维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不仅要求我们执法严格、公正,而且要求我们执法规范、文明。有些过去能过得去的事情现在过不去了,有些过去适应的做法现在不适应了,很多过去没遇到的问题现在不断产生,一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也需要及时处理。因此,检察机关必须顺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适应人民群众的要求,不断端正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自觉树立和落实崇尚法治、平等保护、司法文明、程序正义等现代法治理念,推动执法观念创新和工作创新,推动各项执法工作健康深入发展。同时,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将执法为民、保障人权等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现代法治理念贯彻落实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使执法工作更加符合党和人民的要求,更加符合法治建设的规律,确保检察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


        。
第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检察机关执法能力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通过持续开展教育整顿活动,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执法能力不断增强,但有的检察干警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廉洁的问题仍有发生。剖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很多都与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观念落后密切相关。如有的干警“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重配合轻制约”、“重司法秘密轻司法公开”、“重就案办案轻司法服务”、“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等一些错误观念根深蒂固,习惯于老办法、老套路,结果导致执法不严格、不公正甚至刑讯逼供等问题和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队伍素质不高,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不牢;执法能力不强,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新不够。推进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促进广大干警自觉端正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牢固法律信念,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执法问题的发生,做到为民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和内涵
社会主义制度是建筑在马克思主义基础上的,对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种种现象,都能从马克思主义中找到本质认识,因此,分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也不能离开马克思主义的指导。运用这种方法论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属性、价值、作用等的科学理论、系统思想和基本观点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相结合的思想理论产物,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在法治思想领域的具体反映,也是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法治思想领域的具体反映。
掌握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我们就可以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概括为: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上,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由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所决定的,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规律和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根本特征的,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它具有四个鲜明特征:
1、它具有人民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上,必须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推动历史的决定力量这一根本政治立场,把“相信人民、依靠人民、为了人民”作为根本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所决定,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依法治国是人民治国、民主治国,立法和执法都要服从人民群众根本意愿、服务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是执法为民思想,是人民主权思想在法律意识形态领域的集中体现。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牢固树立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意识,自觉克服“法律工具主义”、“以法治民”思想。
2、它具有政治性。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各项法律制度是党的主张和国家意志的集中反映,因此,以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为载体、蕴涵于法治文明中的法治理念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反映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特征,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高度警惕和自觉抵制司法工作“非党化”、“非政治化”、“政治中立”等错误思想。
3、它具有法律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法律现象为意识客体,归根到底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既继承了中国法文化的优秀传统,又吸纳了世界法治文明的精华,反映了一切法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具有深刻的法律科学性、专业性。因此,既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政治意识、道德观念区别开来,又要将法治理念教育与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紧密结合、相互促进,防止和克服“法律虚无主义”、权大于法、以情代法等错误认识和做法。
4、它具有先进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质上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具有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既坚定不移地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又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深入,不断融入鲜明的时代精神和鲜活的发展要求,始终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因此,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是一个坚定社会主义法治信念、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过程,又是一个促进法律观念更新、推动执法工作创新发展的过程。
三、检察机关应着重提倡十大法治理念
当前,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要求和现代法治精神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要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在思想上解决“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的重大问题,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意识,把执法岗位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平台,把执法活动作为保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途径,真正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通过执法,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主权主体地位。
二要树立崇尚法律理念。增强对法律精神的感悟和体认,自觉遵守法律规则,学习法律知识,认同法律价值,保护法律秩序,维护法律权威,捍卫法律尊严,追求法律理想,严格执行法律,始终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三要树立司法公正理念。既全面履行司法职责,依法惩治各种犯罪,监督纠正司法不公;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切实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四要树立保障人权理念。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坚持打击、保护、监督、服务并重,既依法履行执法司法职责,保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又依法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家属、证人、申诉人、被申诉人等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五要树立法制统一理念。正确理解和适用国家法律,坚决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防止和纠正因地方、部门利益而破坏法治统一实施的问题。要强化执法权也要接受监督、接受制约的观念,保证执法权依法、正确、严格、规范行使。
六要树立法律平等理念。不分贫富、不分地域、不分职业、不分国有民营、不分内资外资,平等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当事人,平等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一视同仁地提供法律服务。依法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平等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促进人们和谐相处、社会和谐发展。
七要树立司法效率理念。自觉消除执法中的官僚主义、拖拉作风,努力提高执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严守办案时限,杜绝超期羁押,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涉案单位正常秩序。强化司法管理意识,运用先进理论、科学方法、规范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质量管理、过程控制和动态监督,提高司法效率。
八要树立程序正义理念。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原则,自觉破除程序法只是为实体法服务的、程序规定碍手碍脚、按程序办事麻烦的思想,自觉防止和纠正法外程序、省略程序、违反程序等诉讼问题,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辩护权、申诉权等诉讼权利,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
九要树立司法公开理念。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不断完善执法司法公开的内容,丰富执法司法公开的手段和形式,增强执法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现执法和谐。
十要树立司法文明理念。坚持法治与德治并重,自觉克服态度粗蛮、方法简单、居高临下的做法,以人道的、人性化的方式对待案件当事人,充分体现法治的人文精神和执法司法的人文关怀。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处理,加强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四、检察机关开展法治理念教育的方法和措施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影响深远、意义重大,应全力抓好。根据检察机关当前执法工作实际、队伍建设实际和以往教育整顿的经验做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需从以下六个方面着力开展:
一是在思想发动上着力。深入分析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和检察干警法治理念存在的不足,深化对开展法治理念教育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抓好动员部署,激发广大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