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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工作总结2500字

发表时间:2024-08-25

关于法院工作总结2500字锦集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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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工作总结2500字 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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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流程管理

第一章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七节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四章第五章第一节第二节文案大全

规程(试行)

目 录

总 则 立案流程管理 立案和管辖 诉讼费收取 案件的分配 案件的排期 文书送达 保全措施 立案调解 审理流程管理

审前准备 案件审理 评议和裁判 结案、归档

再审立案流程管理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 执行实施案件 执行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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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执行申诉案件 第四节 督促执行案件 第五节 执行协调案件 第六章 信访接待流程管理 第七章 审限管理 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 各类案件的审限 审限变更 审限督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审判执行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判执行流程管理是根据案件在审理、执行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对立案、审理、执行以及归档等全部环节进行组织、监督、协调的综合系统管理。

第三条

审判执行流程管理包括立案流程管理、审理流程管理、再审立案流程管理、信访接待流程管理、执行流程管理等。

第四条

审判执行流程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协调,并对审判执行流程的各环节进行监督和通报。各职能部门按照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相互监督的要求,严格各项管理措施,增强流程管理的系统性、公开性和时效性,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有序地进行。

第五条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各业务庭和相关人员的审判质效考核内容。

第二章 立案流程管理

第一节 立案和管辖

第六条 凡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诉讼案件、执行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起诉状、申请执行书、执行复议申请书以及赔偿申请之日起7日内受理或者裁定不予受理或作其他处理。

减刑、假释案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由立案庭先行征询相关业务庭的意见,符合立案条件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

的,立案庭2日内将有关信息输入微机,登记、编号并办理立案手续。

第七条 立案庭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诉请,应在当日将起诉材料报本庭庭长审核,庭长于当日审批。立案庭7日内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同时将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指南、开庭传票、送达回证、诉讼费预收收据等附卷,并填写《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跟踪表》和案件登记表。

第八条 重大、疑难、敏感、新类型案件,立案庭于7日内报分管院领导审查。

第九条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前,立案庭应通过查询审判管理系统、审核案件承办法官签字、调阅卷宗等方式确认当事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条 对下级法院移送的刑事、民事、商事、行政二审及再审案件或者国家赔偿案件,应在收到上诉或者申诉材料及卷宗后5日内审查立案并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指南、开庭传票、送达回证等交下级法院代为送达。

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民事、商事、行政、再审案件及指令再审案件,由立案庭收到卷宗后2日内立案并排期后于次日内移送业务庭。

第十一条 移送本院管辖的诉讼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诉讼费用次日起3日内立案。

第十二条 需要委托外省、市、自治区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由立案庭将委托执行的法律文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

书原件及有关材料等收备齐全后15日内向有关法院转办委托执行手续。

第十三条 外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案件,由立案庭在立案编号后的次日移送执行局。

对于需要指定下级法院执行的案件,由执行局统一向有关法院办理指定执行手续。

第十四条

对下级法院不予受理、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提出上诉的案件,立案庭应在收到下级法院移送的卷宗材料后3日内立案,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对本院受理的一审民事、商事、行政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由立案庭审查并于30日内作出裁定。

案件移送业务庭后,在法定答辩期内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业务庭应在当日将案件退回立案庭进行审查并由立案庭作出裁定。应当移送的,立案庭于裁定作出后10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十六条

下级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的案件,立案庭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指定管辖。

管辖权争议案件,立案庭应在受理后30日内办理完毕。协调不成的及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商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相关业务庭认为应当移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说明理由,退回立案庭,立案庭应在10日内制作法律文书并移送下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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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上诉案件中发现中级法院未经本院指定而超级别管辖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在立案当日作出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将案件提至本院审理。

第二节 诉讼费收取

第十七条 立案庭负责核算并通知当事人预交案件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用的审批手续。

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的,一般缓交至开庭前。对决定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由案件承办人负责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交纳。开庭前不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申请减、免案件受理费的,立案庭自收到当事人申请后2日内,审查并合议是否符合减、免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应立即进行催收;符合条件的应于合议后2日内制作相关减、免手续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执行人员在案件执结或部分执结后、支付执行款项前,应先行计算应扣缴的执行费用,填写结算通知单并向院财务部门缴纳。

无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应依照相关规定按件收取。

执行中涉及执行标的物由技术室委托拍卖的,由执行人员通知技术室扣缴执行费用后,向院财务部门缴纳。

第十九条

立案后至结案前,因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需要补交或者退还诉讼费的,由各业务庭计核,并经本庭庭长和承办人签字、加盖业务庭公章后,开具补交或者退费通知书,于3日内通知当事人到院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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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案件的分配

第二十条 案件分配以微机随机分案为主、各业务庭指定分案为辅的原则进行。

业务庭对合议庭审理案件的类型有特殊分工的,分案时按照特殊分工进行分配。

刑事案件依照分工将案件直接分配给相应刑事审判庭。

第二十一条 立案庭根据案件类型和各业务庭的职能分工,通过微机直接将案件随机分配到各业务庭承办人。

各业务庭庭长在收到案件的次日指定合议庭成员并向立案庭反馈,由立案庭在收到反馈信息的当日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文书。

逾期指定合议庭成员的,由微机随机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业务庭庭长认为应当更换承办人的,应提出理由并在微机分案系统中公示。

院领导、庭长、副庭长办理案件的,可以更换微机随机确定的承办人。

业务庭庭长决定更换承办人的,应在其指定合议庭成员的当日提出,逾期以微机随机分配的承办人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业务庭庭长可以更换承办人:

(一)承办人因出现法定回避情形需要回避的;

(二)承办人因健康、外出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需要脱产一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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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或者案件相互之间关联密切等特殊情形的;

(四)其他需要更换承办人的情形。

第四节 案件的排期

第二十四条 各业务庭审理一、二审和再审案件,均实行排期开庭,但法律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件除外。

立案庭在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应当即确定开庭日期、审判法庭。

第二十五条 案件排期的期限为:

(一)民事、商事、行政一审案件,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的30日内为开庭期间;

(二)民事、商事、行政二审案件,在立案后的30日内为开庭期间;

(三)民事、商事、行政再审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的程序,参照本条(一)、(二)项确定开庭日期。

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参照本条上述规定确定开庭日期。

第二十六条 立案庭认为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应于立案后3日内向业务庭提出书面建议。业务庭评议后认为有必要开庭的,在接到案件后的15日内与立案庭联系安排开庭事宜。

第二十七条 不排期开庭审理的案件,也应按流程各节点的要求全部纳入审判流程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业务庭应当按照排定的日期开庭,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庭时间的,经业务庭庭长同意后向立案庭提出另行安排法庭。变更后的开庭时间、地点,由业务庭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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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案件需要再次开庭的,一般应由业务庭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当庭宣布再次开庭时间,并将再次开庭的理由和时间送立案庭备案;不能当庭宣布的,应在休庭后的3日内,将再次开庭的理由和时间告知立案庭并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条 再次开庭的排期:

(一)因案件确需法院调查取证,庭审不能按时结束或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或者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一般在15日内再次开庭;

(二)因当事人提出反诉或者案件需追加当事人的,一般在举证期限届满后10日内再次开庭;

(三)因案件鉴定、评估、审计或者中止审理的,在收到鉴定、评估、审计等结论或者恢复审理后,需要再次开庭的,相关业务庭应向立案庭提出。立案庭应在2日内确定开庭日期,再次开庭的日期应在15日以内;

(四)其他需再次开庭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开庭时间。

第三十一条 执行案件需要听证的,执行庭在作出排期决定的当日通知立案庭。

第三十二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立案庭于开庭3日前将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的时间、地点等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二审民事、商事、行政案件、再审上诉案件应在立案后10日内将案卷移送业务庭,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不排期开庭的案件应在立案后2日内将案卷移送业务庭。

第五节 文书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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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立案庭负责案件庭审前诉讼文书的送达及最高人民法院、外地法院的委托送达工作,该项工作应当由法警协助。

第三十五条 送达工作应在下列期限内完成:

(一)一审民事、商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后,5日内向原、被告(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再审申请书)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须知和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

(二)二审案件诉讼文书的送达,由立案庭在5日内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原审法院送达。

第三十六条 涉外、涉港、澳、台案件需要通过外事部门送达的,由立案庭在2日内将法律文书送交外事办公室,外事办公室应在5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采取其他方式(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送达不到当事人的,应在确定送达不能的2日内办理公告送达手续。

第六节

保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立案阶段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或证据保全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情况紧急的立案庭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3日内(本市外的10日内)执行完毕。

案件移送业务庭后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或证据保全申请的,业务庭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立案庭在7日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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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提出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立案庭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

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权申请的,应当即立案并交民事审判第三庭在申请之日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48小时。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由立案庭立即执行。

第四十条 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日内依法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将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和有关单位。

第四十一条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到卷宗之前,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立案庭应在48小时内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后,作出裁定并执行。

当事人不服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上诉本院的案件,需要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案庭在收到中级法院卷宗后的5日内作出裁定。已经进入本院业务庭审理的,各业务庭应在保全到期前7日内作出裁定并交立案庭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的,由执行局决定并执行。 解除财产保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保全措施执行完毕后,应当立即将保全结果通知双方当事人。对有期限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立案庭提出续保申请。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诉前停止侵权的裁定或者决定提出复议申请、案外人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或者当事人、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

案外人申请置换保全标的物的,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业务庭负责审查和处理。

第七节 立案调解

第四十四条 立案调解是指在案件依法立案后至移送业务庭审理前,当事人各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诉讼活动。

第四十五条 在各方当事人收到诉讼文书,均明确表达通过和解方式解决争议的意愿后,立案庭应当在2日内主持当事人调解。

第四十六条 调解、撤诉的案件,立案庭应在3日内制作调解书、撤诉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七条 立案调解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20日内完成。调解不成的,应在当事人明确放弃调解意愿的次日将卷证材料转业务庭。

第三章 审理流程管理

第一节 审前准备

第四十八条 各业务庭发现不属于本庭审理或卷证材料不全的案件,应于当日退回立案庭。确实存在问题的,立案庭应于2日内予以纠正。

复查无误的案件材料,各业务庭应由专人负责登记并于当日移交审判长。

第四十九条 开庭审理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阅卷,并制作阅卷笔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承办人应在提交合议前阅卷,并制作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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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合议庭成员应在开庭前阅看主要卷宗材料。对于重大、疑难、复杂、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应当阅看全部案卷材料,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第五十一条

对于案情复杂、事实争议较大,或者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大量新证据的,承办人应当组织各方当事人在开庭前进行证据交换,形成笔录,并向合议庭汇报。

第五十二条 开庭前,审判长应当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庭前合议,并在庭前确定审理方案,明确合议庭成员分工,初步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庭审中需重点调查的问题。

第五十三条

依法应当指定辩护人的刑事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3日内核实被告人是否已经委托辩护人,没有委托的,应当在7日内为其办理指定辩护人的相关手续。

决定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10日前通知检察院及辩护人阅卷,准备开庭,并于开庭3日前进行公告,同时通知诉讼参与人出庭。检察院借阅及归还卷宗时承办人应填写借卷登记表并注明时间。

对于检察人员、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鉴定、重新鉴定的申请,合议庭应在3日内进行评议并作出决定,需要鉴定的应于次日交本院技术室。

第五十四条

国家赔偿案件,自立案庭将案件交赔偿委员会后,赔偿委员会应在2日内确定合议庭成员及承办人。是否需要听证,由合议庭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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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听证的,承办人应于听证前10日内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公开听证的案件,应于听证前3日内将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案由、听证的时间和地点予以公告。

第二节 案件审理

第五十六条 对于民事、商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下列申请,合议庭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一)申请追加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案外人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被告提出反诉;

(三)申请证据保全;

(四)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五)申请先予执行;

(六)申请鉴定、评估、审计、审价; (七)申请法院对财产、证据继续查封或冻结,或申请解除、变更上述保全措施。

作出不准予决定的,承办人应当在决定作出当日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七条 经审查,同意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受理被告反诉的,承办人应当在决定作出的2日内将有关材料移交立案庭办理手续。立案庭应当在收到材料后2日内办理完毕,并移交业务庭。

第五十八条 准予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准予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的裁定,由承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

办人在合议后1日内拟稿,审判长审核、分管副院长或授权庭长签发后,2日内交相关业务庭执行。

第五十九条 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开庭时间的,合议庭应在开庭3日前报请庭长决定。决定变更的,应在当日将变更信息告知立案庭。立案庭应当在2日内另行排期开庭。

第六十条

准许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的,应立即调查收集证据。调查地点在本省内的,在5日内进行。调查地点在本省外的,在10日内进行。

第六十一条 开庭审理过程中如发生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合议庭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立即暂停审理,同时报告庭长并将情况记入开庭笔录。

第六十二条 承办人应在最后一次庭审结束3日内制作审理报告。

第三节 评议和裁判

第六十三条 承办人应在审理报告制作完成后2日内提请合议庭评议。合议庭评议后,如需再行调查或通知当事人举证的,应在3日内进行。调查或举证结束后5日内,根据情况由合议庭成员或承办人主持进行质证,质证后5日内提交合议庭评议。

第六十四条

当庭调解的,应将调解内容记入笔录,庭后3日内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明确表示同意庭后调解的,应在庭后5日内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在3日内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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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承办人在合议庭评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之日起3日内制作裁判文书,庭长、副庭长应在接到裁判文书后2日内审核或签发,分管副院长应在接到裁判文书后3日内签发。

第六十六条 需业务庭审判长联席会议扩大研究的案件,应当由合议庭在形成评议意见后5日内提交。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案件应制作笔录,并由参加人员签名。

第六十七条 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在5日内完成起草提请报告、庭长审核、分管副院长签发、报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四项工作。

审判委员会应当在1个月内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民事、商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业务庭应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刑事案件业务庭应在宣判后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定期宣判的案件,业务庭应当在文书签发以后10日内进行宣判。

需邮寄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的,业务庭应当在裁判文书签发之日起10日内送达;需委托送达的,业务庭应当在裁判文书签发之日起10日内完成委托工作;需公告送达的,业务庭应当在裁判文书签发之日起10日内转立案庭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判决、裁定,需通过外事部门送达的,业务庭应在裁判文书签发之日起10日内交外事部门办理。

第四节 结案、归档

第六十九条 流程管理的结案日期以归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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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裁判文书发出后3日内,各承办书记员负责诉讼材料的整理,由承办人负责核查,交审判长核定后,书记员装订卷宗。

第七十一条

各业务庭应及时将卷宗交档案室归档、结案。档案室收到卷宗办理归档手续后,出具《归档结案单》。

第七十二条

接到最高人民法院调卷函的部门应在2日内将调卷函交立案庭,立案庭于5日内从档案室借出卷宗,并负责将卷宗移送最高人民法院。

第七十三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刑事案件,由相关刑事审判庭办理移送手续。

第七十四条

不服本院一审裁判的案件,由立案庭办理相关手续将卷宗移送最高人民法院。

第七十五条

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退回卷宗的部门,在收到卷宗2日内将卷宗移送立案庭,由立案庭在5日内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结果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并办理归档手续。

第七十六条

应当退回下级法院的卷宗,由业务庭在结案后5日内,将卷宗退回中级法院立案庭。

第四章 再审立案流程管理

第七十七条 再审立案庭应当在收到申请人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

第七十八条 对符合申请再审受理条件的民事、商事案件,再审立案庭应当在收到申请再审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

人再审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当事人寄出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

第七十九条 再审立案庭案件分配采取循环分案方式。

第八十条 承办人接受案件后,应及时审查,需要调取下级法院卷宗的,应在5日内提交合议庭研究。

第八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应在45日内审查完毕并提交合议庭研究。

第八十二条 案件处理结果一经确定,承办人应在5日内将诉讼文书制作完毕,并送庭长签发。庭长应在2日内签发,书记员应于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

第八十三条 对提审的案件,送达回证或邮递回执寄回本院后,书记员应及时填写《再审案件卷宗移送表》,5日内将案件移送立案庭进入再审程序。

第八十四条 对指令再审、调解、撤诉或驳回申请的案件,送达回证或邮递回执寄回本院后,承办人应在5日内整理好案件材料,交书记员装订卷宗,同时退回调取的一、二审案件卷宗。

第五章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

第一节执行实施案件

第八十五条 执行庭收到立案庭移转的执行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收案登记;

(二)确定承办人或执行组并同时告知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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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作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四)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和控制,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

(五)对被执行人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第八十六条 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案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财产调查,对查到的财产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能够在本环节执行结案的,及时结案。 第八十七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执行员应当在3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

第八十八条 财产调查包括调查被执行人收入、存款、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机器设备、产品、股份及其他投资权益、知识产权、债权、有价证券等情况。执行员应当于财产调查结束后3日内,将调查结果逐项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

确认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员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逐项向申请执行人作出说明。

第八十九条 调查确实的财产线索不能即时办理财产控制手续的,应当自获得确实的财产信息之日起3日内对查实的财产采取控制措施。

第九十条 财产调查期间,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债务的,应当在10日内办理结案手续,已经控制财产的应当立即解除财产控制措施。

第九十一条 确认被执行人(自然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至少完成以下调查: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调查;对村委会、居委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

会关于被执行人信息的调查;对劳动管理部门关于被执行人务工信息的调查;对户籍登记部门关于被执行人户籍信息的调查。必要时,应当委托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

以上调查,应当在调查的同时形成调查笔录。确实难以在调查的同时制作调查笔录的,应当在当日形成工作记录。

第九十二条 确认被执行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至少完成以下调查: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情况的调查;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公司、企业设立、股权等情况;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

以上调查,应当在调查的同时形成调查笔录。确实难以在调查的同时制作调查笔录的,应当在当日形成工作记录。

第九十三条 申请执行人提出财产调查情况不全面或不真实,要求继续调查的,执行员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必要时,应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补充调查。

调查期满后又发现新的财产线索的,应当随时进行调查。

第九十四条 申请执行人因执行员调查不力要求更换执行员的,执行庭应当在3日内决定是否准许。更换执行员的,应同时告知立案庭。

第九十五条 执行员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在每次调查后的次日内录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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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情况和执行日志,应当允许申请执行人通过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或执行卷宗进行查询。

第九十七条 执行员应当最迟在财产调查期满时将案件转到财产变现流程。

第九十八条 30日期满时,执行员穷尽了调查手段仍未查找到执行线索,须报经执行庭长审核确认。执行庭长应当在5日内完成审核。

执行庭长认为没有穷尽调查手段的,应当责成执行员继续调查。

第九十九条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亦不能达成和解,符合结案条件的,执行员应当在15日内办理结案审核手续。

执行局长在收到结案审核材料后,应在3日内审核完毕。执行局长认为不符合结案标准的,应当即责令执行员补充调查。

第一百条 保全冻结的款项,进入执行程序后可直接扣划。

第一百零一条 执行调查中冻结的款项,应当至迟自冻结之日起1个月内扣划到法院执行款账户或申请执行人账户。

第一百零二条 被执行人直接向法院支付现金或票据的,执行人员应当立即会同被执行人将现金或者票据交院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出具收款凭据。

第一百零三条 执行中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即时向付款人出具收据,将收款情况记入笔录并由付款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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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应当在回院后1个工作日内移交本院财务部门或将有关款项缴入执行款专户。

第一百零四条 执行款到账次日,财务部门应当将到账情况告知执行庭,执行庭应当在5日内将收款时间和数额等有关情况告知案件当事人。

第一百零五条 执行款到账后,应当在1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需要延期划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原因并报分管副院长审查批准。

第一百零六条 执行款专户的款项需要支付时,执行人员应当填报有关支付案款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报经执行局长或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交由财务部门办理。

(一)生效的法律文书、立案审批表; (二)款项到账的证明;

(三)申请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收的,应当向法院出具特别授权委托书;

(四)已扣缴或应当扣缴的票据或说明。 第一百零七条 向当事人交付执行款时,应当同时收取和审核当事人出具的收款凭据。

第一百零八条 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应当即将财产返还当事人或案外人。

第一百零九条 对于需要变现的财产,在收到申请执行人申请后,执行庭应当在10日内办理完毕委托评估、拍卖手续。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款的到账情况、分配情况,应在5日内录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并允许申请执行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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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能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后2日内书面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原因。

第一百一十二条 执行依据确定履行的特定行为可以代替履行的,应当自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0日内雇佣相关单位或者人员代为履行。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迟延履行金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10日内支付。拒不支付的,转化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程序。

第一百一十三条 执行依据确定履行的特定行为不可代替履行的,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除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10日内支付迟延履行金外,还应当在60日内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转化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程序。

第一百一十四条 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特定物的,应当自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45日内强制交付该特定物。需要清点数量、勘验场地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强制交付。

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应当同时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送达办理过户登记的协助执行法律手续。

第一百一十五条 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的特定物灭失或者已经被合法转让的,执行员应当自确定上述事实之日起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评估。评估结论应当在3日内送达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对估价结论无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的,应当在10日内转化为对金钱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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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 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种类物的,应当自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0日内,按照执行依据确定的数量和质量将种类物自被执行人处交付申请执行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能按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数量和质量执行种类物的,执行员应当自确定上述事实之日起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评估。评估结论应当在3日内送达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对估价结论无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的,应当在10日内转化为对金钱的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驳回案外人异议的,应当在送达裁定的同时告知案外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级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驳回案外人异议后,案外人不提起诉讼向本院申诉的,由执行局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需要立案监督的,应由执行局统一立案编号,按执行申诉案件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百二十一条 符合法定结案条件的,应当于结案文书审签后10日内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结案通知书或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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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书记员应当在结案后1个月内订卷归档。

第二节执行复议案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下级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的规定提请复议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申请复议的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编号。

第一百二十四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于事实清楚的复议案件,承办人可以进行书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合议庭研究;对于案情复杂需要听证的案件,合议庭应及时组织听证。

合议庭应当在听证结束后2日内进行评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合议庭评议认为需改变或纠正执行法院执行行为的,应在评议后5日内完成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报告。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下级法院提请复议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与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合议庭应在评议后5日内完成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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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决议或合议庭决议形成后,承办人应当在2日内拟制裁定书,庭长应在收到裁定书后2日内审核或签发,执行局长或分管副院长应在接到裁定书后3日内签发。

第一百二十九条

复议案件审查完毕后,承办人应当于裁定书签发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

第一百三十条

书记员应当在结案后1个月内订卷归档。

第三节执行申诉案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因对下级法院已经实施完毕的执行行为不服到本院申诉,本院审查认为需要立案监督的,应由执行局统一立案编号。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办人接到案件后,应在5日内完成对申诉材料的审查。如有必要,承办人可以调取原执行卷宗,也可以要求执行法院在规定期限内写出报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执行申诉案件一般应在3个月内办结。如需要延长,报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于需要纠正下级法院执行行为的案件,合议庭应在评议后5日内完成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报告。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决议或合议庭决议形成后,承办人应当在2日内拟制法律文书。庭长应在收到法律文书后2日内审核或签发,执行局长或分管副院长应在接到法律文书后3日内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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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条

执行申诉案件审查完毕,承办人应在结案文书签发后10日内将裁定书或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

书记员应在结案后1个月内订卷归档。

第四节督促执行案件

第一百三十八条

申请执行人反映下级法院执行不力,请求本院监督执行、提级执行、更换执行法院的,应由执行局统一立案编号。

第一百三十九条

承办人收到案件后,应在5日内制作审查笔录,发出督促执行令或督办函,限期执行法院执结案件或完成某一执行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

督办案件一般应在3个月内办结。如需延长,报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四十一条

经督促执行,案件取得实质性进展,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依法结案:

(一)已经执行完毕;

(二)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三)办理了提级或指定执行手续;

(四)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执行法院下达了终结执行裁定;

(五)其他可以结案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二条

督促执行案件结案后,承办人应在结案文书签发后10日内将裁定书或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一百四十三条

承办人或书记员应在结案后1个月内订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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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协调案件 实用标准文档

第一百四十四条

省内法院之间、其他省(市、自治区)法院与省内法院之间因执行行为发生冲突,经冲突法院之间协调未果,按规定程序需要本院予以协调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协调的案件,由执行局统一立案编号。

第一百四十五条

承办人接收案件后,应在7日内审查有关材料,明确争议的焦点问题,提出协调处理意见,提交合议庭研究。

第一百四十六条

需要与外省(市、自治区)法院协调的,承办人收到案件后,应在7日内拟制协调函。

第一百四十七条

经协调,冲突法院之间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及时制作协调纪要。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与外省(市、自治区)法院协调未果的,应及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

第一百四十九条

辖区内协调案件一般应在1个月内结案;与外省(市、自治区)法院协调案件一般应在3个月内结案。

第一百五十条

承办人或书记员应在形成协调纪要或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后1个月内订卷归档。

第六章 信访接待流程管理

第一百五十一条 立案庭是信访接待的管理部门,负责日常来信处理和来访接待工作,负责对全院信访工作进行协调。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实行来信登记制、报结制和存档制。立案庭根据来信的种类和具体内容分流、转交各部门处理,并在收信后7日内将转交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

情况回复来信人,同时将来信情况输入微机。立案庭每季度将信访材料装订成册存档。

第一百五十三条 对于来信,立案庭登记后根据其内容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一)对于可由立案庭直接处理的一般信件,由立案庭处理;

(二)对于应属本院其他部门处理的信件,立案庭接信后3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于不属本院处理的信件,立案庭接信后3日内将信件转交其他单位;

(四)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有关单位交办的并且提出答复要求的信件,立案庭接信后3日内分类转处督办,承办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按照交办要求办理完毕,并报立案庭答复有关单位和来信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于来访,立案庭应一访一记,根据来访内容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一)对于立案庭能直接处理的日常来访,由立案庭直接答复来访人;对于不属法院管辖的来访,信访接待人员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二)对于涉诉来访,属于在办案件催办的,必要时由接访人员填写案件催办单转有关部门;属矛盾激化等特殊情况的,立案庭接访后通知案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接待,做好疏导工作;

(三)对于检举本院干警违法违纪或反映审判作风问题的来访,立案庭应及时转交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接待处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 立案庭对全院的信访接待工作情况实行月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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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审限管理

第一节 各类案件的审限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规程规定的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自立案次日起至归档结案之日止。

案件实际审理天数超过法定审限的为超审限,但是在法定审限届满前按本规定办理审限延长、中止和不计入审限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 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为: (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案件的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本院院长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等有关程序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另行审判的,有关审理期限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

(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商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审理民事、商事二审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审理涉外民事、商事案件和涉港、澳、台民事、商事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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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审理第二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2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审理涉外、涉港、澳、台行政案件,审理期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办理。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期限为3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由本院再审的民事、商事和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五)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的期限为3个月,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六)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委托执行的案件,执行局应当在立案后1个月内办理完指定执行手续。

(七)减刑、假释案件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八)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期限为3个月,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本院院长批准。

民事申诉案件以及行政申诉案件的审查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庭长批准,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

可以延长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九)各类不服第一审民事裁定、商事裁定、行政裁定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期限为2个月;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如决定予以承认和执行的,审理期限为2个月,决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的,应在2个月内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十一)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日。

第一百五十八条 立案庭应在立案时将案件审限计算时间进行登记、输入微机。审判管理办公室据此对各类案件的审限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节 审限变更

第一百五十九条 合议庭应当严格依照审限合理安排各项审判事务,在审限内尽快审理、裁判,提高办案效率。

第一百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案件审理(执行):

(一)刑事案件

1、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被告人脱逃或下落不明,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2、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

(二)民事、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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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三)行政案件

1、原告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6、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

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四)执行案件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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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7、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案件的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8、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9、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0、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五)国家赔偿案件

1、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请求赔偿的;

2、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需要等待权利承受人表明是否请求赔偿的;

3、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案件被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者被人民法院提起再审,需要等待抗诉或再审结果决定赔偿程序是否继续进行的;

4、其他需要中止审理的情形。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审(执)限内难以结案的,可以延长审(执)限:

(一)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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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民事、商事案件 1、案情疑难、复杂;

2、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矛盾易激化的案件,集团诉讼等需要做调解工作的;

4、当事人协商一致,申请法院暂缓审理的; 5、其他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情形。 (三)行政案件

1、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或矛盾易激化,需要做协调工作的案件;

3、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4、其他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案件。 (四)执行、国家赔偿等案件,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审限。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下列期限应从审(执)限中扣除:

(一)刑事案件符合下列情形,需要延期审理的期间:

1、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时间;

2、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决定延期审理的时间;

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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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时间;

5、上诉、抗诉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二审法院需要调查核实,决定延期审理的时间;

(二)对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需要查证核实的时间;

(三)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或者其他鉴定的时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再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规定期限的时间;

(五)民事、商事、行政、执行案件公告、鉴定的时间。

(六)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管辖权争议的时间;

(七)民事、商事、行政、执行、国家赔偿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翻译和资产清理的时间;

(八)申请调查新的证据和申请调查令的时间;

(九)当事人申请追加被告或者第三人以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后给予答辩、举证的时间;

(十)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时间;

(十一)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时间;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暂缓审理、暂缓执行的时间;

(十三)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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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民事、商事案件需要做调解、和解工作申请扣除审限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十五)涉外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相关材料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或代理人使领馆认证的时间,通过外交途径、委托我国使领馆或者按刑事司法协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的时间,因外交事由等待的时间;

(十六)涉外民事、商事案件审限的扣除,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涉港、澳、台民事、商事案件参照该办法办理。

(十七)报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的时间;

(十八)需要补充调取相关案件卷宗的时间。 第一百六十三条 刑事公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7日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提出申请。

民事、商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提出申请,需要第二次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民事、商事案件应当根据所适用的一审或二审程序办理审限延长手续。

行政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行政再审案件应当根据所适用的一审或二审程序办理审限延长手续。

国家赔偿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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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四条 需要院长、庭长批准中止、延长、扣除办案期限的,院长、庭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业务庭应当在审限届满2日前,将审限变更审批表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办理审限变更手续。

对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案件,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中止、延长、扣除审限手续的,按超审限处理。

第三节 审限督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审限、执限届满前的催办制度,对临近审限的案件,应及时催办,督促业务庭尽快审理。

审判管理办公室建立审限、执限定期检查通报制度,定期对各业务庭审限、执限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通报。

第一百六十七条 承办人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承办人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或者接受委托送达后,故意拖延不予送达的,参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八章 附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本规程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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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九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院其他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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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审判庭工作汇报

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汇报

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汇报材料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汇报(共14篇)

民商事法官审判工作汇报

关于法院工作总结2500字 篇2


法院半年
*旗人民法院在旗委的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和中院的指导下,紧密围绕加强司法能力建设问题,深入贯彻落实年初全市法院院长会议精神。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全面加强队伍建设;以信息化建设为手段,全面提高司法管理能力;以“司法为民”为宗旨,积极践行“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安全稳定的莫力达瓦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按照上级法院对今年“司法能力建设年”活动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在年初确立了“123457”思路,即紧紧围绕一个目标(建设现代化审判机关),加强两个建设(切实加强和改进法官的素质建设,切实加强和改进法院的制度建设),突出三条主线(涉诉信访、宣传调研、基层建设),抓好四项(抓住中心点,全面做好各项审判;找准落脚点,深入细化司法为民要求;力攻困难点,努力缓解“执行难”;突出重要点,加强内部管理),增强五个能力(把握大局的能力,团结协作的能力,公正司法的能力,息诉调解的能力,综合保障的能力),力争在七个方面取得新进展(加强审判,在服务大局上取得新进展;完善执行管理机制,在缓解执行难上取得新进展;加强审判管理,在提高审判效率上取得新进展;强化监督制约,在保证案件公正审理上取得新进展;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在加强和改进审判作风上取得新进展;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在优化结构、提高素质上取得新进展;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在改善法院整体形象上取得新进展)。一步一个脚印,一步一上台阶,既要打基础,又要上台阶,努力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全院干警真抓实干,开拓创新,团结奋进,审判和其他各项有了新的进展,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被市委授予先进单位,党支部被旗委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申报区级精神文明单位通过验收组初步验收。
一、1—6月份完成情况
(一)进一步加强审判,努力创建安全稳定的莫力达瓦
按照上级法院提出的围绕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这条主线,我院坚持“公正与效率”主题,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面开展审判。1-6月份,我院共受理各类诉讼案件1006件,审结762件,综合结案率75.75(其(请登陆政法秘书网)中受理刑事案件79件,结案71件,结案率89.87;受理民事案件894件,结案672件,结案率75.17;受理行政案件7件,审结1件,结案率14;受理再审案件10件,审结3件,结案率30);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620件,占结案数的92.26;调解结案517件,占结案数的76.93。
——以维护社会稳定为重点,依法严惩刑事犯罪
充分发挥刑事惩处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职能,1-6月份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79件,比去年同期上升55,审结71件,结案率89.87,比去年同期提高16%,判处犯罪分子99人。
继续贯彻“严打”方针,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对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惩各类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重点打击过失致人死亡、强奸、抢劫、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共审结此类案件24件;依法打击各类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重点打击放火、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共审结此类案件16件;依法打击各类侵害财产案件,重点打击抢夺、盗窃等多发性案件,共审结此类案件31件,进一步维护社会治安。
继续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提高诉讼效率,对刑事案件案情简单、罪行较轻、被告人认罪的案件,采用简化审理方式快速审结,共审结此类案件47件,比去年同期提高了91.48。
认真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不构成犯罪的2名被告人,公诉人撤回了诉讼。
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除法律规定外,一律进行公开审理,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基础,依法调节民事和行政关系
充分发挥民事、行政审判保护、调节职能,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1-6月份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672件,比去年同期降低3,结案率比去年同期提高2.3%。
加强与经济发展关系密切案件的审理,审结借款、购销合同、农业承包等商事案件211件,规范了市场行为,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了合法竞争。
加强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案件的审理,审结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土地纠纷等民事案件392件,依法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促


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与公民权利关系密切行政案件的审理,审结行政诉讼案件1件,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和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
——以目标化管理制度为目标,强化审判监督职能
为全面提高审判质量,规范审判管理,解决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我院着重从强化审判监督,规范审判管理入手,全面发挥审监庭职能,负责全院目标化管理的日常。一是严把裁判文书关。对每个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审验,不合格的裁判文书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不让有问题的裁判文书走出法院;二是严把卷宗关。卷宗实行“日评查、月归档”制度,审监庭每天都对审结案件卷宗进行评查,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合格卷宗进行归档;三是深入分析重审、改判案件。加强了对二审重审改判案件的分析和上报。1-6月份审结案件762件,上诉40件,重审、改判11件。
(二)进一步创新执行机制,全力破解执行难题
加强执行管理,强化执行力度,1-6月份共受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各类案件224件,执结123件,执结率49,执行标的总额162万多元,比去年同期提高37。
——以开展“阳光工程”为突破口,创新执行机制
我院树立了新的执行理念,采取法院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创新执行机制,实行阳光执行,推行执行“四公开”。
一是公开执行法官。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将执行法官的情况告知当事人,以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防止当事人因为对法官的不信任,产生不接受执行结果的情况发生。
二是公开告知执行风险。在立案时送达《申请执行人风险告知书》,明确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执行过程中让当事人了解法院执行程序、执行办法、执行进展情况。3个月案件仍未执结的,权利人有权了解案件未执结的原因,承办人必须答复。
三是公开执行进程。定期向权利人通知进入执行程序后已经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拟进行的、采取的手段,以及权利人所承担的相应义务、责任和穷尽执行手段后的后果,增加执行案件的透明度。
四是公开处置执行标的物。法院扣押物品公开接受监督,对于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的,将评估结论通知双方当事人,公开进行拍卖,杜绝随意性处置,以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自推行“阳光执行”以来,未发生一起因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措施不满而产生的涉诉信访事件。
——以审委会监督为保障,强化执行管理
建立协调统一的执行体系。审委会每月两次集中听取执行汇报,研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从程序到实体逐案帮助分析研究制定具体的执行措施,穷尽各种执行手段,使执行彻底在阳光下作业,强有力地促进了执行的开展,彻底解决了抽屉案、人情案和关系案的问题;完善执行监督,以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执行,审委会,信访领导小组及院长从不同角度实施监督,通过来信、来访,集体听取汇报,集体研究对具体案件限定合理的办结日期,从而有效地制约了执行人员的“随意性”。集体研究加大了执行力度,从而有力地支持执行员依法执行案件,遏制了执行中的违法违纪。对限期督办,不能在合理期限内执结的,实行换员执行,被换员的人员要究其原因,记入档案。今年以来共有5起案件进行换员执行,换员后5起案件都能在督办期限内执结。
——以“滚动式”清理执行积案为重点,逐步改善执行积案问题
我院在积极执行新案的同时努力清理老案,对于2004年及以前执行中止案件、发放债权凭证案件及超期未执结案件登记造册,逐案分析研究、商量对策,制定执行措施,落实责任,限期执结,跟踪检查落实情况。
针对当事人执行难度大、找不到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等客观情况,我院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加快办案节奏:一是对几经说服教育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当事人,坚决采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各种强制性措施,必要时予以司法拘留;二是争取多方支持,营造执行合力,进一步密切与辖区有关职能部门和基层组织的联系,缓解自身“案多人少”的矛盾,动员申请人和基层组织积极配合寻找被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较好地促进了执行积案的顺利进行;三是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能提供担保限期履行的,提供担保,符合中止、终结执行条件的,裁定中止、终结执行。
针对部分执行干警主观方面“三怕”(怕得罪人、怕出问题、怕担责任)的情况,进一步明确执行责任,采取“一个原则,两个结合”的思路,即本着“清案责任落实到组、案件分片落实到人”的原则,“分案到人”与“联手攻坚”有机结合,“正常执行”与“集中执行”有机结合。结合个案的特点,巧妙实施执行艺术,灵活运用强制措施。1-6月份共执结积案81件,从而为在源头上消除“黑头案”奠定坚实基础,同时对减少当事人上访投诉、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进一步加强涉诉信访,及时排查化解矛盾
——以完善信访机制为措施,规范信访管理
一是完善“大信访”格局,我院在组织领导上下功夫,提出“人人都是接访员”,要求每位人员,对诉讼当事人以及来访人员做好诉讼指引,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来访人员提出的问题谨慎作好解答,对于在该院备案的上访老户做到人人心中有数,实现了全院联动,统筹协调的“大信访”格局。同时健全信访形势分析通报制度、信访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和涉诉信访案件协调制度。二是落实信访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对没有妥善处理信访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办人和主管领导要严肃追究责任。三是坚持文明受理和果断处置相结合的原则,以诚信待人,以法理服人,以德廉感人,对合法上访的依法受理,对无理上访的加强疏导。四是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确保依法、及时、果断、有效处置各种突发事件。1-6月份接待来信来访20件,及时处理20件,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以矛盾排查为手段,加强息诉力度
我院定时组织召开信访会议,对有信访隐患的案件进行登记造册,对在册的案件进行摸底排查。1-6月份共排查出30件涉诉案件,息诉30件,息诉率100%。
在排查矛盾的过程中,进一步将审判责任与信访责任相对接,谁承办的案件引发了问题由谁负责。改变了以往法官只管审理案件,不注重社会效果的情况,结果官了民不了,案结事不了。现在每位法官都增强了事业心和责任感,不仅力争把正在审理的案件办成“铁案”,而且都主动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真正做到“官了民了,案了事了”。
(四)进一步开展教育活动,永葆共产党员党员先进性
我院自二月六日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审判实际,以“一动员、二结合、三教育、四牢固”的方式和“十个一”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进一步丰富教育内容,不断促进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开展。
——以实践活动为形式,促进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
广泛开展“通学一遍教育读本、重温一次入党誓词、组织一个宣传专版、讲授一堂生动党课、组织一次干部谈话、一篇学习心得、走访一次扶贫联系点、召开一次征求意见会、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签订一份廉政责任状”的“十个一”活动,力求以活动促进教育的开展,以活动促进学习的深入,以活动促进目标的实现。
在召开动员会的第二天,院领导和部分党员即赶赴八个扶贫联系点,了解群众生产生活情况,走访群众三百余人次,并为困难群众送去了米面等生活必须品;开办“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专刊”,及时宣传活动的开展及身边党员的先进事迹,发行专刊三十一期;组织干警学习先进性教育读本,认真作好学习笔记,平均每人记录笔记二本;三月四日组织全体党员重温入党誓词,进一步增强党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同时签订廉政责任状三十六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管理,具体抓落实;三月二十四日召开征求意见会,邀请了人大、政协领导及社会各界代表座谈,就开展教育活动和法院向他们征求意见和建议,针对提出的建议制定了整改措施,疏理意见和建议7条,制定整改措施6项,并及时将整改措施反馈给座谈会的参加人员;干警学习心得平均每人两篇,党员撰写党性分析材料三篇。
——以党员模范带头为方向,引导教育活动的积极开展
在教育活动中,党员领导干部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学、带头作、带头抓、带头解决问题。同时广泛吸收群众参与到教育活动中来,跟随党员共同参与、共同学习、共同提高,全院干警形成了共同学、具体学、经常学、深入学的学习气氛。
我院还将教育活动与创建区级精神文明单位相结合,进一步规范精神文明档案30册。3月18日市精神文明办来我院初步验收情况,对我院的建设情况给予了高度评价。
(五)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细化司法为民措施
我院牢牢把握司法为民思想,认真落实司法为民措施,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不断增强司法公信力和亲和力。
——以方便当事人诉讼为重点,加强巡回办案
各基层法庭设立了巡回法庭,采取就地办案、就地开庭等方式,做到了服务上门,同时利用笔记本电脑和远程电子签章制度,将法律文书当时送达给当事人,及时解决普通民事纠纷。1-6月

关于法院工作总结2500字 篇3

我们还要看到,区法院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给审判人员带来极大工作压力,在长期高强度工作又没有任何物质激励的情况下,使审判人员继续保持旺盛的工作热情和高度的责任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社会和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期望越来越大,而法官的司法能力亟待增强;信访工作对审判工作产生的影响将长期存在;个别法官办案质量不高,审判作风不当,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反响;与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兄弟法院相比,我们的车辆等物质装备还不能满足审判执行工作的客观需要。这些都是我们工作中面临的紧迫问题。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紧紧围绕区委提出的“领先和高于”目标,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加强法院全面建设,为我区现代化国际化的中心城区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结合我院的实际,20xx年,我院的工作要着力在创建“四型法院”上下功夫。

一、公信立院,突出服务大局,创建服务型法院

一是坚持调判结合,构建“大调解”格局。二是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改革,构建“大速裁”机制。三是开展“双效”提升年活动,提升审判执行效果和效率。四是按照亲民便民理念,畅通诉讼绿色通道。

二、文化兴院,突出能力建设,创建学习型法院

首先,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其次,强化专业技能培训。第三,构建特色法院文化。

三、从严治院,突出作风建设,创建规范型法院

一抓重点,强化领导班子廉政建设。二抓管理,依靠制度管人管事。三抓监督,强化权力间的相互制衡。

四、科技强院,突出信息化建设,创建现代型法院

第一,建立科技法庭,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优势在庭审中的作用。第二,突出科技法庭的“四性”特点,提供庭审活动强有力的技术支持。第三,综合利用科技记载信息功能,实现网上考评。

展望未来,我们的发展前景无限美好;审视自身,我们的责任更加重大。新的一年里,我们将全面落实“公信立院、文化兴院、从严治院、科技强院”的工作方针,深化改革创新,全面推进各项审判工作,为我区向现代化国际化的中心城区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关于法院工作总结2500字 篇4

     我是200X年起任党组成员、审委会委员、政工科科长的。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帮助下,近三年来,自己的思想、工作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现进行自我总结如下:    一、思想方面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和邓小平理论,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水平,提高了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处理法院问题的能力,不断增强从事法院政工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法院政工工作,同时加强个人的主观世界改造。    在县委和法院党组的领导下,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和政治观点,注意与县委和党组保持高度一致,胸怀法院工作大局,创造性地开展政工工作、党务工作和审判委员会的相关工作。坚持立党为公、司法为民。在平时的工作中,注意增强自己的组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严禁复制剽窃织纪律观念。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党组的团结和统一,服从党组的分配,认真接受干警监督。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志,谦虚谨慎,自觉地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人前人后一个样,顺境逆境一个样,经得起组织的检查和实践的考验。坚持做到慎独、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能以集体利益为重,正确对待组织,正确对待同志,正确对待群众。2005年政工科被市中院荣记集体三等功。    二、工作方面    一是牢牢把握队伍建设这个关键,把提高法官队伍素质做为推进法院工作的根本动力和保障。先后组织开展了诚信教育、司法为民教育、科学发展观教育、先进性教育等活动。教育学习内容紧跟形势,学习形势灵活多样。通过聘请市委党校教授授课,参加省法官学院和县委党校组织的培训,自行组织集中学习、撰写心得体会等多形式、多内容、多层面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人、塑造人、引导人。同时,认真组织开展“文明办案优质服务月”活动、“文明庭科室、文明干警”评比活动。法院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再次步入了省级文明单位行列。认真组织干警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精心开展“司法公正树形象”等教育整顿活动。组织学习教育力求全面,进行自查自纠深刻,进行整改落实务求实效,得到了省委政法委调研组和省高院“司法公正树形象”检查组的充分肯定。活动开展做法还被省委办公厅、省委政法委工作简报采用。积极组织干警参加“一帮一,手拉手”,资助“春蕾”女童等活动。三年来,组织干警累计捐资2万余元用于公益活动。    二是认真组织开展了“创建学习型机关”、“学习型法官”活动。他采取以考促学,以赛促学,以奖促学,以惩促学的形式。制定学习规划,定期进行全院集中学习。采取专人授课、观看影碟、业务考试、法律文书展评、参加业务培训班、论文研讨会等形式,提高干警素质。近3年来就组织学习60余次,书面考试10余次,并张榜公布考试成绩。为丰富法官文化生活,经常组织书画展、演讲赛、篮球赛、排球赛、棋赛等活动,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采取多种形式对党员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学习正反两方面材料,观看警示教育光碟,签定廉洁从政保证责任书、承诺书。在全省政法系统廉洁公正执法经验交流会上,进行了经验介绍。   三是注重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在“目标考核评比方案”中制定了严格的考评标准,要求每名干警每年不仅要完成二篇法制宣传稿件,其中一篇还要求必须是省级的。为此,我带头撰写宣传报道40余篇。积极利用板报、标语等形式进行宣传,还组织各业务庭到企业、乡镇、村屯进行宣传,在9个乡镇举办了9期调解员培训班。深入到省重点高中勃利高中讲

关于法院工作总结2500字 篇5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不断完善,法院的工作变得越来越繁忙和复杂。作为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的工作一直以来都备受社会关注。在这个特殊的时期里,法院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和任务。在本篇文章中,我将详细、具体且生动地总结法院的工作。


我要说的是法院在审判工作方面所做的努力。作为法院的核心工作,审判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着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为了确保审判的客观公正,法院加大了对裁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力度。通过组织各类专题讲座、学术研讨会等形式,提高了法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同时,通过加强对案件的质量控制和审判监督,严查违法操作和不正当行为,维护了司法公信力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要介绍法院在矛盾纠纷解决方面所取得的成就。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矛盾纠纷的数量也越来越多。为了更好地解决矛盾纠纷,法院积极探索新的调解方式和机制。除了传统的诉讼方式,法院还推动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如调解、仲裁等,有效缓解了当事人时间成本和财力成本的压力,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法院还广泛开展了法律援助工作,帮助那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获得法律帮助,确保了法治的公平正义。


我要强调法院在司法公开和司法保障方面所做出的努力。为了推进司法公开,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开展公众参与评审、公开审判等,破除了审判的封闭性,增加了社会监督。同时,法院还加强了对证据的审查和把关,确保每个案件的审理程序合法、证据确凿。通过这些措施,法院维护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有效解决了当事人和社会的合法诉求。


我要谈一谈法院在队伍建设和文化建设方面所做出的贡献。法院的队伍建设是法院工作的重要保障。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法院加大了对法官的培训和考核力度。同时,法院优化了工作流程和管理体制,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执行力度。法院还注重文化建设,加强了团队合作和沟通交流,形成了和谐的工作氛围和文化氛围。这些都为法院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法院在近年来的工作中,努力提高了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积极探索新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推进司法公开和司法保障,加强了队伍建设和文化建设。这些成就都离不开法院全体工作人员的辛勤努力和奉献精神。在未来的工作中,我相信法院将继续保持饱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的工作态度,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方法,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推进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法院工作总结2500字 篇6

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汇报

市人大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真诚地感谢你们对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视与支持。我委主要领导一直十分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将它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优化城市环境、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重要工作来抓,所有建议都按预期目标办理答复完毕。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今年,我委先后共收到人大代表建议51件,其中主办件38件,协办件12件,3月份人大转交的未编号建议1件。目前已办理落实26件,正在抓紧实施11件,需创造条件落实的14件。

(一)市人大、市政府重点督办的建议办理情况

我委共收到市人大、市政府重点督办的建议8件。目前,8件建议办理情况比较乐观,正按计划顺利实施。 1、6号建议提出“将铁山盛洪卿路及胜利路连接106国道拓宽改造工程,列入2016年黄石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计划”,该建议已落实到位。拓宽改造工程正在实施之中,预计明年6月份完工。

2、27号建议提出“加大沿江码头整治力度”,该建议正在落实之中。该建议由环保局牵头,建管委、交通局、公安局、水利局、海事局等单位配合,码头整治取得了较好的成效。3月份,我委对沿江20家码头进行专项调查,迅速起草了《黄石市沿江码头整治实施方案》,成立了“码头整治办公室”。市政府董尚荣副市长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调集60多人开展集中执法,重点对码头的环境卫生、船只停靠、运输车辆等进行整治,与码头管理单位、矿业主、车队签订了《运输保洁责任书》23份,下达整改通知书12份,处罚超载、抛洒等违章污染车辆444台次,关停码头2个,整治效果明显。

轻松写作-公文易 3、35号建议提出“组织力量对市区露天广告进行整修”,该建议已落实到位。今年2月份,市综合执法局设立了户外广告科,对全市户外广告调查、摸底、整治,共查处违章广告案件157起,其中查处“牛皮癣”案件62起,收缴并拆除乱贴及违章占道广告牌、灯箱600多个,收缴违章散发小广告5万余份,清理乱挂布幅广告500余条,责令拆除户外大型广告2处。对长期空置的大型户外广告牌,责令业主暂时制成宣传精神文明的公益性广告。今后,市综合执法局将进一步加大户外广告整治管理力度。 4、39号建议提出“在桂花湾广场修建游人避阳(雨)亭以及休闲椅”,该建议正在落实之中。市园林局按照提升景观、方便游人的原则,委托有关设计部门制定了方案,已邀请有关专家对图纸进行了会审,工程预算40多万元,对该广场进行修建改造,重点是建设仿古木廊、拉膜景观平台、湖边小路及其绿化建设,施工单位已于11月18日开始放线施工。

5、48号建议提出“加强公厕建设”,该建议正在落实之中。到目前为止全市维修改造公厕40座,新建公厕8座,其中:黄石港区1座、西塞山区3座、铁山区3座、下陆区1座。我们将进一步争取市政府的支持,做好公厕的规划选址工作,3—5年内分批实施建设。

6、49号建议提出“维修下陆大道路面破损问题”,该建议已基本落实到位。下陆大道(老下陆至新下陆路口段)全长3公里,车行道12米宽,由市交通局郊区公路段负责维护管理。收到市人大代表建议后,市市政设施管理局主动与市交通部门衔接,经多次协商,市交通局郊区公路段同意维修破损道路,投入资金万元,目前已维修破损路面近3000平方米,完成全部维修工程量的80%,剩余20%的工程量主要在有色公司门口和五医院路口,由于省交通厅要求公路与城市结合部道路维修纳入2016年公路管网改造计划统一实施,所以该地段的维修改造工程暂时搁浅。郊区公路段正在与下陆区政府衔接地下管网的铺设问题,预计2016年实施。 7、72号建议提出“对黄厂街进行拓宽改造”,该建议正在落实之中。该路为连接市区和山南地区的重要通道,因年久失修,道路破损严重。市市政设施局于2016年6月委托市政园林设计院完成了黄厂街道路(排水)一期工程的施

3 / 5 工图设计任务,该工程全长600米,路幅宽20米,10月9日完成了工程招标,中标价 万元,工程工期80天。目前,西塞山区政府正组织拆迁道路两边建筑物,施工单位已进入施工现场,准备边拆迁边施工。

8、147号建议提出“加快开发大众山风景区”,该建议正在落实之中。市园林局为推动此事做了大量的工作,先后完成了《关于组织实施大众山风景区建设管理的建议》和《关于加快大众山风景区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此项工程的目标与任务、责任与分工、组织与措施。10月15日,园林局又拟订了《大众山风景区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送审稿)上报市政府秘书二科,市主要领导与分管领导已作出批示,原则同意该方案。市政府有关会议纪要中早已明确黄石港区政府为大众山风景区建设的牵头单位,建议此件人大代表建议主办单位调整为黄石港区政府,市建管委、市规划局、市园林局等单位为协办单位,继续参与规划、建设指导、协调有关事项等工作。

(二)市人大转交的未编号建议件办理情况

3月份,市人大将人大代表提出的“加快东井煤矿水厂改造”的建议转交我委负责办理。东井煤矿片区市区饮用水水质问题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2016年,市人大代表就解决东井煤矿饮用水水质问题提出过建议,当时由于经费得不到落实,加之矿务局改制,水质问题一直未得到妥善处理。今年,我委主要领导接到此件后,多次组织技术人员深入现场勘察,并形成了3套改水方案。市政府领导对此工程也非常重视,多次组织工矿集团、建管委、市政局、自来水公司等相关单位召开协调会议,明确由工矿集团出资20万元改造增建过滤池消毒设备,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工程方案设计、施工建设,建管委负责项目督办。由于建设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致使该工程一直无法按期开工。市政府在充分考虑工矿集团经济现状的前提下,暂垫5万元作为启动资金,使改造工程于11月底得以开工。目前,过滤池地基土方完成工程量80%,整个工程年底有望竣工。二、主要作法

今年是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办理人大建议的第一年,我们坚持做到“五个结合”,塑造“三大形象”,实现“一个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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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工作总结2500字 篇7

一、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知识就是力量,学习是进步的台阶,只有不断加强自身学习,不断完善自我,才能适应时代发展需求。

一方面,我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学习党在新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信念时刻保护与党中央高度一致。特别是参加区委党校在职干部理论培训期间,上课能认真听讲,领会授课内容并做好笔记,做到了一课不少,一堂不漏,从没旷课或迟到早退。党校的学习使我提高了政治理论水平和驾驭领导工作的能力。

另一方面,增强法学理论学习的主动性、自觉性,不断强化理论学习的系统性、条理性。这也是我多年来坚持不懈养成的良好习惯,我从不抹牌赌博,很少闲聊,争取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业务学习中去。只要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我总是在最短的时间内力求掌握其立法本意和法条内容,通过平时的学习和积累,不断更新知识,丰富自我,提高了我胜任本职工作的本领。另外,我能在学习中做到常看、常思、常问、常做,以发挥最佳的学习效果。到任后,我发现由于人员超编等历史原因,我院干警年龄结构老化、文化底子较弱,但审判工作实际经验丰富,在实践工作中我十分注重虚定稿版心向他们学习,

向他们请教。在听取案件汇报时,我经常提出有争议性的问题与他们共同探讨,相互辩法析理,取长补短,以保证正确地适用法律,谋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统一。

二、埋头苦干,脚踏实地干好本职工作。

区法院人少案多的状况与我原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单纯性有着很大的反差。来区法院之后,如何完成好院党组分配给我的工作,是我经常思索的问题。我个人认为,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的工作态度是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并想以实际行动感化、带动全院干警争做工作中的老黄牛。为此,我坚定不移地用戒骄戒躁、平等相处、果断干练、创新务实的工作态度,切实做,即自已份内的工作主动干好,领导安排的工作必须做好,协助的其他工作配合好,党组成员委托的工作用心办好。因为深感责任重大,不敢有丝毫懈怠,我坚持每天按时上下班,遇有工作繁忙时,我经常利用中午晚上时间,有时甚至利用节假日加班加点,自调入区法院后,我从未休过一次年休假期。庆幸的是,在刑事审判庭和审监庭干警的共同努力下,我所分管的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

(一) 刑事审判工作成效显著。16年至今,全院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900余件,已审结审判各类罪犯1000余人,严惩了各类刑事犯罪。其中审理了xx 为首的强奸、强迫卖淫团伙案件和以xx 等为首的盗掘古墓葬团伙案件,对多名被告人判处了有期徒刑十七年、十二年及以下不等的徒刑。针对xx 市城区非法传销活动猖狂的情况,我院还审理了因非法传销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件68件,判处96人,狠狠地遏制了非法传销活动。今年5日,刑法修正案(八) 开始实施,为配合公安机关打击醉酒驾驶行为,我们还审理了危险驾驶案件90对醉酒驾驶者起到了警示作用,改善了道路交通安全的软环境。

(二) 量刑规范工作稳步推进。我院是全省量刑规范化试点法院,为完成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在试点期间,我积极向上级汇报、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沟通,并争取各部门配合支持。在上级法院的具体指导下,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我亲自参加并执笔拟定了《xx 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试行意见》、《xx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试行意见》、《xx 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后又四易其稿,为试点工定稿版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组织审判人员、书记员有关量刑规范化培训学习中,我不厌其烦,详细向他们解读量刑规范《试行意见》的操作要领。16年10量刑规范化在全省范围全面推开。10月

日,市中级法院组织全市刑事法官和全市基层法院审委会委员培训学习《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实施细则》,会议期间,应市中院的安排我院以量刑规范的新模式对xx 敲诈勒索一案开庭示范,受到了与会人员的高度评价。自全面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以来,我院审理各类刑事案件387占受理案件92%,适用量刑规范化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上诉率和改判发回率较以前有了大幅度的下降。

刑事审判格局有了三大改变:

一是最大限度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提高了刑事审判工作效率,进一步树立了法院的司法权威,较好地实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预期效果。改变了过去估堆量刑,经常会出现的因人而异,因案而异,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通过加减乘除的量刑统一标准,量刑过程公开、透明,更加规范、科学。

二是通过量刑答辩程序,让当事人明白法院对被告人刑事处罚如何量化,使被告人服判息诉率明显提升。

三是通过从轻情节的量化,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赔偿更积极,受害人满意效果显著提高。

(三) 注重刑调法律社会效果。我院受理各类刑事案件中,涉及附带民事赔偿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过失致人死亡案件占有较大比重。我在处理这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从不把民事诉讼部分当作附带,始终把民事诉讼摆在一个重要的位置,急受害人之所急,想受害人之所想,时刻把他们的冷暖挂在心上,对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只要是合理合法的,我们总是竭尽全力去挽救和弥补。在审理这些案件中,我总是要求干警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思想工作,反复多次地调解,不放过任何一个调解的机会,有时,只要双方当事人有丝毫的调解意向,我就会不厌其烦地亲自进行调解,使95%以上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都能在刑事判决宣判以前得到调解并将赔偿款兑现。近三年来,我院在刑事附带民事方面共为被害人挽回各类经济损失1300余万元,受到了受害人及其亲定稿版属的高度评价。例:在处理xx 交通肇事案和被告人xx 因索债非法拘禁章致其跳楼身亡二案中,我与办案人员召集两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数十次的调解,最终使二起案件得以妥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于法院工作总结2500字 篇8

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努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市以“人民法官为人民”为主题,在全市法院系统开展“清理超审限积案”、“清理涉诉信访积案”、“检查治理国家赔偿积案”和“法律文书质量年”四个专项治理活动,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度。

一、清理超审限积案。

在全市法院系统开展清理超审限积案专项活动,将xx年立案的所有案件全部审结。一是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对未结案数和类型逐案登记,做到心中有数。二是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认真分析查找未能及时结案的原因,对久拖不决的未结案件实行院内督办和专门个案追查,制定解决方案。三是检查验收、建章立制。自查活动结束后,逐案落实清理出的积案结案情况,迅速落实相关解决措施。四是查清原因、追究责任。查清造成积案的原因,严厉追究因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导致案件超审限的,或滥用职权、有意拖延、曲法弄权、徇私舞弊的人员责任。

二、清理涉诉信访积案。

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多策并举、调解优先”、“谁终审、谁执行、谁负责”、“事要解决、案结事了”五项原则,全力做好涉诉信访化解工作。一是对涉诉信访积案进行全面排查清理,逐案登记建档,按照“四定一包”工作方式确定包案领导和承办人。二是调阅排查清理出的积案所有卷宗,认一真审查,听取申诉人的诉求和理由,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因案施策,多措并举,彻底化解。三是将信访积案清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目标管理,年底进行总结验收。

三、检查治理国家赔偿积案。

在全市法院系统检查治理赔偿案件,逐案逐项登记,选择典型案例,围绕存在问题、形成原因、自查自纠情况和拟采取措施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同时,要求认真学习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充分认识活动意义,对案件进行抽查、评查,特别是领导关注、社会舆论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申请、申诉案件,限期整改。

四、开展法律文书质量年活动。

法律文书的质量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环节。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法律文书校核机制、评查制度和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把法律文书质量的管理纳入制度化的轨道。二是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性。重点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进行深入透彻的说理,努力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明”,做好两级法院判后答疑工作。三是加强法律文书的公开力度。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原则,通过互联网、公开张贴等方式公布生效裁判文书,拓宽公开范围和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加强学习培训。引导广大法官自觉学习、熟练掌握各类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认真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确保法律正确适用,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能力。